作者RAYBO (Edit站/美学板‧睿柏)
看板ComicHouse
标题粗糙上路的问题
时间Sat Dec 4 13:07:40 2004
先把关於阅读与性权的左派右派立场抛开,
来谈这个毫无宣导期就强硬执行的法令好了,
它的法源依据是「儿童与少年福利法」第27条,
这是去年92年5月通过的,然後新闻局再依第27条
制定分级制度,於今年的8月26号通过。
请问宣导期三个月?为何大多数的读者与业者
都是近一个多礼拜才知道这则讯息?政府有善尽
宣导的责任吗?
12月1日上路,12月底才把分级的书单给出来,
有没有搞错啊?然後执法单位还可以在这时候
"依法取缔"!
这段期间内,出版社未标限制级,但只要执法
单位认定为限制级,出租业者依然要罚!
罚款呢?
1.
限制级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级出版品供应予未满十八岁
以下儿童或少年当然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要处以新台币陆仟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2.
若限制级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执
行分级,即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条第十二款还要处以新台币壹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
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是最夸张的,未依分级,想必有很多店家要在知悉法
令不到几个礼拜的时间就要将成千上万册书籍与上万支
录影带分级,这几乎是强人所难,更何况有为数不少的
店家几乎是三天前才知道,太扯了吧!
假如只有少数店家是最近才知道,那就是少数店家的问题,
但几乎是最近一个多礼拜搞得人仰马翻、兵慌马乱的局面,
怎不会是政府的问题呢?我看都在拼选举,而且罚得比供
应未成年人毒品-罚六万到三十万-还重,而公然猥亵罪
亦只处以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若是把儿少法的第六章与第57条看过,真的会让人感到吐血...
惩处的比例原则有很大的问题呀~~
另方面来说,那个评议会与儿盟团体,不仅可以有劝募行为,
还享有减免赋税的权利...选举又到了,这法令硬是以三个月
作为缓冲期匆促上路,曾蔡美佐,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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