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erage (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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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我国实施图书分级制概况
时间Sat Dec 4 12:08:18 2004
※ 引述《HsinTai (悠哉悠哉)》之铭言:
: 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c/c1.htm
: 2.成员:委员由中华民国图书出版事业协会、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
: 公会聘请,并由出版业、中华民国漫画学会、中华漫画艺
: 术推广协会、中华漫画出版同业协进会、新闻主管机关、
: 检警机关之代表及文学、艺术、法律、教育、医学、传播
: 、民间公益团体等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组成。委员名
: 额为十七至二十五人,任期一年,期满得续任。委员会设
: 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连选得
: 连任一次。
: 令我还蛮讶异的是有三个漫画团体
: 大家可以讨论看看还缺了什麽?
..........................
这是官样文章.........
可是你有直接去出版品评议基金会的网页看吗??
你又知道这次的委托书里面签的名字是谁吗?
你确定官样文章就绝对没问题吗??
我想你大概真的啥都不知道~
请看以下.............(这还是娘家回锅文勒)
行政院新闻局「出版品分级」宣导执行计画委托契约书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以下简称乙方
办理「出版品分级」宣导执行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经双方协议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契约编号 DL-93274
第二条、计画内容
如附件计画书。本契约之附件视为本契约一部份,与契约内容有相同之效力,乙方须确实遵守。
第三条、计画执行期间
自签约日起至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计画经费金额
新台币参佰肆拾万元整(含营业税)。
第五条、计画经费之拨付方式,由甲方分二期拨付乙方
第一期款 新台币贰佰万元整,俟乙方於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截至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为止之执行成果报告,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後,由乙方掣据向甲方请款。
第二期款 新台币壹佰肆拾万元整,俟乙方依第十条规定完全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後,扣除乙方应支付损害赔偿後,核实支付。
第六条、计画执行支援
一、乙方於必要时得请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俾协助本计画工作之推动。
二、甲、乙双方得分别指定专案负责人,代表双方联络沟通,并相互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七条、计画权利之归属
一、乙方执行本计画之所有创作着作,以乙方为着作人,乙方同意将该着作之着作财产权於完成制作之日起让与甲方,乙方并承诺在甲方行使该着作时,不行使其着作人格权。又乙方保证其着作未有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情事,如涉有抄袭重制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之情形,乙方愿自负法律上之责任。
二、乙方为办理本计画下所购置或制作之物品、着作,其所有权应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计画执行之管制
一、计画执行期间甲方需要了解本计画之执行情形时,乙方应详予说明。
二、乙方应按本计画所定之内容完成各项工作之规画与执行。如内容有调整,应事先通知并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得执行。
第九条、违约之损害赔偿及履约责任
乙方应依甲方核定之本计画内容及本契约第五条规定之期程确实执行,除不可抗力或已徵得甲方同意变更外,不得藉故延迟。乙方如未能依预定日期完成各项活动者,每逾一日应赔偿新台币参仟肆佰元予甲方。逾期累计达十五日,甲方得不为催告,迳行解除本契约,乙方除应缴还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项外,并应赔偿甲方新台币伍拾万元。乙方如未能依附件计画书约定之项目执行者,每不符一项,乙方应赔偿甲方新台币拾肆万元,但最高赔偿金额以新台币参佰肆拾万元为上限。
第十条、执行成果之验收
一、乙方应於计画执行完竣後一个月内,检附执行成果报告及单据予甲方,据以办理结案。
二、执行成果报告如与附件计画书内容不符或有瑕疵者,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并修正完成,再交付甲方审查。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每逾一日应赔偿甲方新台币参仟肆佰元,逾期天数累计达十五日,甲方得不为催告,迳行解除本契约,乙方除应缴还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项外,并应赔偿甲方新台币伍拾万元。
第十一条、契约之终止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对乙方已完成合於计画工作部份,应核算应支之费用予以结案,乙方并应将契约终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如因本契约涉讼,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契约一式二份,经双方用印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立契约书人
甲方:行政院新闻局
授权代理人:出版事业处处长锺修贤
地址:台北市天津街二号
乙方: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
负责人:曾蔡美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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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18486167
地址:台北市中正区北平东路二十八号九楼之一
中 华 民 国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你确定他是漫画工会的人?!
我在多举两个人好了~
许文彬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 执行长)
尤英夫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出版品评议基金会 儿童少年保护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查一下看看~
这两个家伙一定都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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