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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_Question 看板] 作者: sfsm (咸鱼) 看板: C_Question 标题: [讨论] 我已经憋很久了... 时间: Wed Dec 1 19:58:57 2004 我曾经在火凤板提到... 我一开始不会对这次分级提出任何看法, 因为当时现在民怨不断,我不想莫名其妙卷入笔战... 想等一阵子风波平息後再提出总结.... 说真的,看着这些文章,我也经憋了一肚子火... 今天12/1,我认为现在可以做个总结... 整个事件我用四个字做评语,就是 一 场 闹 剧 一开始只是一个废物般的分级制度, 却被一群不懂法律的网路小白大肆宣扬... 新闻局反应迟钝,未适时解释,反而让谣言扩大, 越滚越大、越来越胡扯... 结果闹到变成这样... 最好的例子就是连坐法,可以搞到连出版社老板都当真... 更好玩的就是某位R兄在火凤板的说法,夸张到连我都跳出来念两句... ----- 连坐法的部分 十六、问:限制级或逾越限制级出版品,如系出版业者未分级或分级不当而致触法,其中 、上游业者是否连带受罚? 答:「------物品列为限制级者,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第一项之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 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处新台币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定有明文。准 此,违反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规定者,不仅下游租售业者,其凡涉及供应、发行 之物流经销商、发行商、出版商,均连带受罚。 1.这个罚则采连坐法,而且还是非常粗暴无道的连坐法 这种连坐法有多粗暴呢?大家都知道他是在租书店抓到一本 就连中盘、大盘、出版商一起罚的吧? 大家也都知道一人犯罪,连诛十族是残暴到极点的做法吧! 这两者有什麽关系呢? 假设今天有一本书是贴18N,结果不小心被一个17岁的学生假装是他哥借走了 (其实翻阅也算....) 然後租书店老板可能因此被罚10-50万,停业一月到一年 中盘、大盘跟出版社甚至代理商都可能因为这件事被罚 这跟今天有人被菜刀砍死,结果卖菜刀的人也跟着坐牢有什麽两样? 就算今天租书店老板是疯了找死故意租书给18岁以下的青少年好了? 这又关中盘出版社什麽事?我哪知道今天有人买菜刀是要去杀人? 都已经在盒子上标了请勿拿去砍人还是有人拿去砍也是卖菜刀的错吗? 另外,出版社今天漏报了一本他认为不是18N的书 但基金会认为他是的书,一样整条罚下来 法律有一条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的规定,请问这样的连坐法合理吗? 照理说这种粗暴的罚则不应该出现在民主社会,但它出现了 外加基金会主导人的背景,我真的很难不想太多 --- 我看到当场头晕目眩... 该位R兄连法规里面的内容都没看就断章取义...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出版品、电脑软体、电脑网路应予分级;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分级者,亦同。 前项物品列为限制级者,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 列。 第一项物品之分级办法,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 赌博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 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第十二款及 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 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 品。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第三十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所以基本上,不是中盘、大盘要受连坐法... 而是制造商或大、中盘未做好分级作业,导致下游店家出租、贩售不适合儿童 物品才要受罚。 其他谣言 1.公听会中说金庸是限制级 2.警察是负责单位(实际上是社会局) 3.中部东海出租店被抓 4.警察说违法就是违法(那法官干啥吃的?) 5.某基金会说这是18N,就是18N(如果该基金会说小叮当是18N,看新闻局鸟不鸟他) (如果一个基金会说阿扁当选无效,看有没有人鸟他) 印象中就有这五项... 当然,直到现在,大家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分级的标准在哪? 如提到色情,小叮当因为大雄偷看洗澡就算是限制级之类等等... 但是我要说的是,界定的模糊化,本来就是正常的现象, 别说这次的书籍分类,连其他东西都一样。 你要如何界定标准?这是无法用文字、法规一一限制... 同样的行为,会因为时间、风俗习惯、场地、理念的不同有不同的结果。 例如街头互殴,违法!拳击场互殴,合法... 槟榔西施在服装如果在20年前,妨害风化100%定罪,现在,争议不休...无定论 正是这些原因,所以立法的时候不可以过明确,以避免造成司法不公 (人民无辜受害...或是有人钻法律漏洞,不懂?假如法律明订露三点才算是妨害风化, 那一个女孩子全身脱光光,用有色胶带贴住三点,走在路上也不算违法喔) 所以只能仰赖法官的自由心证... 或许还有人会说,这样模糊的界定,会让政府、司法机关无限上纲... 但是人民也一样可以藉由这模糊地带保护自己... 谁说社会局认为这是限制级就是限制级? 人民也可以反驳说"这不能算是限制级" 最後还是得靠法官的决定。 最後,如果还遇到这种争议时,我觉得还是不要人云亦云, 先询问懂得法律的人,或是到Law板询问... (我也不懂法律,但是我有问过人) 才不会又闹的乱七八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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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39.26 ※ 编辑: sfsm 来自: 211.72.39.26 (12/01 20:05)
1F:→ HsinTai:内容太多了..他们不会看喔 XD 61.64.89.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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