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Wu (雪涛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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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时间Thu Nov 25 16:38:58 2004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8470&ctNode=1899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号令订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记载或图画描述事物之刊物、册籍及录制仅具声音效果之录音
产品。
二、录影节目带:指经由电子扫描作用,在电视接收机或类似机具上显示系统性声音
及影像之录影带(片)等产品。但电脑程式产品不属之。
第三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级管理
第四条 发行、供应出版品者,应依本章规定,於出版品发行、供应前,自行分级。
前项发行、供应出版品者,对出版品之分级有疑义时,得谘询出版品分级专
业团体意见。
第五条 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为限制级,
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
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
受者。
四、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
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第六条 限制级出版品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字样
。前项标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七条 限制级出版品封面(底)之图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条各款情形之一。
第八条 租售限制级出版品者,应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方式陈列限制级出版品
。前项专区、专柜,应明显标示「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租买」字样。
第九条 出版品之内容无第三条或第五条情形者,列为普遍级,一般人皆可阅听。
第十条 本章之规定於新闻纸不适用之。
第三章 录影节目带之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录影节目带分下列四级:
一、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
二、辅导级: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
需父母、师长辅导观赏。
三、保护级:未满六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六岁以上未满十二岁之儿童需父
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同观赏。
四、普遍级:一般人皆可观赏。
第十二条 录影节目带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限制级:
一、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
接受者。
四、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淫秽情态或强烈性暗示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第十三条 录影节目带之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为辅导级:
一、涉及性之问题、犯罪、暴力、打斗、恐怖、玄奇怪异或反映社会畸形
现象,对於儿童心理有不良影响者。
二、有亵渎、粗鄙字眼或对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十四条 录影节目带之内容涉及争议性之问题,有混淆道德秩序观之虞,需父母、
师长或成年亲友陪同观赏者,列为保护级。
第十五条 录影节目带之内容适合一般人观赏者,列为普遍级。
第十六条 无渲染色情之裸露镜头,得视剧情需要列入限制级、辅导级、保护级或普
遍级。
第十七条 录影节目带中预告样片之级别应与其正片之级别一致。
第十八条 限制级录影节目带应於录影带(片)、封面(底)上明显标示「本片列为
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字样。封面(底)之图片及文字不得
有限制级情形出现。前项封面(底)标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第十九条 租售限制级录影节目带者,应设置专区、专柜陈列限制级录影节目带。前
项专区、专柜应明显标示「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租买」字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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