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my (逆光飞行‧双马尾布丁控)
标题Fw: (no4) Re: 安安
时间Thu May 16 06:06:23 2013
※ [本文转录自 memy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飞行‧双马尾布丁控)
标题: Re: 安安
时间: Tue May 14 06:29:02 2013
※ 引述《no4 (2007/09/27)》之铭言:
: 所以板务方合议的结果是认为本人
: 1.
: 就算发完文後未有与板友板友对议题上的讨论,
: 仍然引起争议构成引战 ?
1.成立 而且是您的"文章本身已经具引战争议於先"
也就是3760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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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板务方多次重审合议 仍认为当事者no4此类写作方式 具挑衅意味
对於文章写作方式本身所构成之引战嫌疑 以及其後所致相关板面争议事实
仍维持当事者no4原板面违规判定为成立
---
: 2.
: 因发文後对其自身文章提出违规检举,
: 不论之前是否在板面上有检举的历史行为,都判定成为引战意图 ?
: 3.
: 更改标题仅只有加强违规判定,而我要检举的违规就算不是在该标题下,
: 依然算是违规的行为,尽管如此仍然算是诱使违规 ?
这两个是同一件事情 也是板务方判定行为具钓鱼意图的原因
2.检举的效力不仅限於板面才予以受理 信件检举也是 皆为可举证之通信纪录
3.更改标题+针对更改後的标题予以追溯更改标题前的推文检举 这是板规[C4]的部分
而这个"动作本身已经具有误导或实质致使他人违规之意图"
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会成立那些人的违规 例如空白嘘无意义嘘之类的"嘘文判定加重"
但是您的情况"非正常" 所以针对[C4]"嘘文判定加重"违规的部分 皆无判定
(会因新手属性受到判定影响之违规 不予成立)
针对[C4]"嘘文不得超过三次"者 以及其余实质违规判定成立者 则皆为正常判定
由於引战点判定为该文本身 溯其肇因皆为发文者之责
故板务方判定该文发文者须以板规[C1]钓鱼子项处理原则 加重以同於违规者累加刑责
(不因新手属性受到影响之违规 依旧正常判定)
也就是3760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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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当事者no4声称为"评论LOL新手" 并不属於板务方定义会受到板规保护的"新手"
no4声称其为新手若为成立 则可规避[A4]违规於先(虽有满足其他项板规之违规定义)
并同时追溯修改[新手]标题至时间点之前的他人负面评论 意图寻求他人嘘文判定加重
经板主群合议 仍认为如此行为具钓鱼意图 判定[C1]钓鱼子项违规仍为成立
(意图误导或实质致使他人误解或实质违反板规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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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memy (114.33.236.186), 时间: 05/16/2013 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