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51303 (天梦星痕)
标题Fw: C项版规与第六大项疑义
时间Wed Mar 20 00:27:25 2013
※ [本文转录自 r51303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飞行‧双马尾布丁控)
标题: Re: C项版规与第六大项疑义
时间: Mon Mar 11 00:48:43 2013
※ 引述《r51303 (天梦星痕)》之铭言:
: : 这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 : 我会回将其列入下一次的板主群合议程序里面
: : 但是本人不能保证这项板规判定原则若有改动 其效力能够溯及既往
: : 以上
: 不好意思米咪版大 我不太明白能明白你後面的意思
: 不管现有板规之後在你们讨论过後有做过什麽更动来说
: 对於公告前所发生的都是无效的 这方面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吧
: 但目前的情况是就现有板规第六大项来说
: 与目前的判决是互相违背的
: 也就是追朔超过一年以上的纪录是违反板规第六大项的
: 这就有点像是刑法追诉期订为15年 15年以後 原本15年以前犯过的罪刑都将视为无效
: 也就是不可追溯处罚追溯期以外违规的意思
: 所以我才提出疑义释复 我认为依照现有法规追溯期而言
: 我的板规四倍是一个过当的判决 应修正刑期为两倍
: 法源依据分别是宪法原则->刑法第一条->站规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板规第六条
: 这是我对於我的判决所提出的申诉
: 所以关於板规的修订与改进是我们与版务群一起努力维护的
: 但是关於现有法规所能执行的上限是必须就现有法源来执行的
: 不晓得是否能明白我的意思(?
: 以上
: 很感谢米咪与版务群的耐心回应
应该说 这是一个板规认知上的误解
本板板规第六大项是规定 板规"违规"追溯期为一年
也就是底下的
"若有未经板主群视察或检举,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处分之违规行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内适用当时之板规予以相对处分,
没有发现违规并不表示默许其违规行为。"
这是意指关於"版面违规行为的检举 其检举追溯效力可至一年"
而其他相关板规里面规定到的 在本板之内的"违规历史"是累计并且不可抹灭的
也就是底下的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四犯以上水桶历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视情况给予继续等比级数加倍刑责,
或是视为[E1]闹板处理。"
关於这个违规历史 本板板规没有规定其时效 本板以前的所有累犯判例也是完全追溯到底
应该这样说 这个是类似於"前科纪录"的概念 这在本板是不会因时间而消除的
或许我要把第六大项改成 "板规违规检举追溯期"
比较不会产生字面解读上的误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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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r51303 (140.130.208.136), 时间: 03/20/2013 00: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