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看板CodeJob
标题[公告]版规v1.1版
时间Sun Sep 15 16:06:54 2013
第 一 条 本版为程式设计者和业主双方的沟通平台。
本板供发表与 CodeJob相关之文章,并允许发案徵才;但价格由双方
协商为主,本版版主若非必要不干涉双方价格问题,
已开有专板或相关性有限之文章,应妥善利用各项资源。
第 二 条 文章、签名档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内容:
1.挑衅、侮辱、攻击性内容(包含恶性批评价格);
2.注音文、火星文或其他难以阅读之内容;
3.政治言论;
4.与看板无关之广告文;
5.无酬劳之案件(P币视为无酬劳);
6.学生专题性质之案件;
7.个人资讯隐私。
第 三 条 发表文章时应选择适当分类,或复制正确文章范本,
并详细填写范本中高亮栏位,若无适当分类应采用 [讨论] 或 [分享]。
第 四 条 下列文章应先以站内信给板主审核通过後,始能张贴发表:
1.问卷、调查、访谈或其他类似需求,审核後得自行发表;
第 五 条 自介文章发表後,超过隔年同日始得重新发表。
第 六 条 除符合上述之规定外,所有文章不得重复发表。
第 七 条 使用看板应遵守未列於上方之法律、站方规范与群组规定以及学术网路公约。
第 八 条 罚则:
1.违反 第 一 条 至 第 二 条 者,初犯删除文章,
累积两犯视其情节水桶 7天至 30 天,累积三犯则视情节处分60天至
10年水桶(永久水桶);
2.违反 第 三 条 至 第 六 条 者,劣退文章後水桶 14 天至 60 天;
3.违反 第 七 条 者,删除文章或劣退文章後水桶 7 天至 168天;
--
此为临时版规修改过後的正式版规
有意见者请在下面推文 若无意见 14天就成为正式版
若有任何意见 则14天过後修改後投票表决
--
这个城市不在城市
你需要好好在这个城市好好表现自己
表现自己的新力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79.96
1F:→ mp19990920:建议 二.6 改回"学生专题性质之案件"较适当,因为学校 09/15 16:32
2F:→ mp19990920:作业不一定是专题。 09/15 16:32
3F:→ mp19990920:p.s. 四.2 我看不懂...XD 09/15 16:34
4F:→ mp19990920:发案文发了就发了啊,七天後能干嘛??? 09/15 16:35
5F:→ mp19990920:另外请问一下,禁止发文者删除推文这条确定不放吗? 09/15 16:38
6F:→ cleanwind:四.2当初是为避免浮滥重复发案而设的。 09/15 17:11
7F:→ cleanwind:主要是避免手动置底 :p 这是我当初的考量。 09/15 17:13
8F:→ cleanwind:现在新板主决定即可 :) 09/15 17:13
9F:→ joh:就看意见到甚麽程度 我就修改到甚麽程度 09/16 15:25
10F:→ joh:但是一旦牵涉到商业行为 对不起 我绝不让步 09/16 15:25
11F:→ joh:我个人请向价格不公开化 若各位有意见我会在修改一次後投票 09/17 22:53
12F:推 mrbigmouth:建议 是不是先把板名改回正常状态啊? 09/18 17:44
13F:→ joh: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若没有我要修改v1,2版了 09/19 21:46
※ 编辑: joh 来自: 1.169.59.122 (10/16 16:03)
14F:推 EveForEve:发案人应在文章标明是私人或公司发标,若为公司要公开 10/17 06:27
15F:→ EveForEve:公司姓名,个人认为价钱可以私下谈,但名声很重要。 10/17 06:28
16F:推 WolfLord:其实,我觉得手动置底无可厚非。这样反而证明这仍是活的 10/17 19:03
17F:→ WolfLord:资讯/专案。只是不应当过频繁:几个页面或一两个月就够了 10/17 19:04
18F:→ joh:狼大说的我懂 但狼大楼上说的我就有点不知道意思 10/17 20:37
19F:→ joh:是否可以补充一下 10/17 20:38
20F:推 WolfLord:?? 是指EveForEve 还是我在哪篇的叙述? 10/18 00:44
21F:→ joh:Eve 10/18 07:48
22F:推 WolfLord:我猜大概是希望法人案主的话个资要公开以便徵信吧,不过 10/18 17:19
23F:→ WolfLord:虽然法人不适用个资法,但是强制入板规似乎也不太尊重吧 10/18 17:21
24F:推 WolfLord:我是觉得这个用建议跟道德劝说比较合适(私人意见) 10/18 17:24
25F:推 EveForEve:恩,个人是希望公司行号外包应该要资讯公开,至少有名字 10/19 04:12
26F:→ joh:等投票结果出来 我还要跟小组长交换一下意见 10/20 12:54
27F:推 sz:反对 二.5: ptt架在学网 不能太市刽 10/20 18:13
28F:→ sz:反对 二.6: 一部份原因同上 且专题/论文所有功能不见得全部自己 10/20 18:14
29F:→ sz: 做 外包不见得不合理 10/20 18:15
30F:→ sz: 是否可以/适合外包由学生自己与指导老师认定即可 10/20 18:16
31F:→ sz: 本版无需负担审查责任 10/20 18:17
32F:→ joh:2.5这一点没办法,若你认为伤商业行为有问题可以询问法务 10/20 21:43
33F:推 sz:我反对的是本版禁止非商业行为(无偿或P币报酬)的发案 10/21 00:50
34F:→ joh:这一点我可能没办法妥协 10/21 20:11
35F:→ sz:请问理由是? 版主不觉得在学网上只允许商业行为的发案确禁止 10/21 21:16
36F:→ sz:却禁止非商业行为的发案是本末倒置吗? 10/21 21:17
37F:→ KanoLoa:发案要是无偿还能叫发案吗,是求人帮忙根本走错版了。囧 10/21 21:32
38F:→ sz:为何无偿就不是发案? 报酬1元的案算发案吗? 10/21 22:24
39F:→ KanoLoa:明显不够充足的酬劳可能会是什麽正常案子吗? 10/23 00:07
40F:→ KanoLoa:2.6 比较类似包下专题大部分。若只是研究分析需要一个模拟 10/23 00:08
41F:→ KanoLoa:软体,这种案子我记得版上没有档过。 10/23 00:09
42F:推 sz:明显不够充足的酬劳是你个人的看法 也许也是版上绝大数人的看法 10/23 02:42
43F:→ sz:但只要有一个人觉得可以接 案子就成了 这是个人价值判断问题 10/23 02:43
44F:→ sz:无需版规规范 10/23 02:44
45F:推 sz:包下大部份是多少部份? 就算专题全外包又如何? 那是学生与指导 10/23 02:47
46F:→ sz:老师的事 一样无需版规规范 10/23 02:47
47F:推 WolfLord:你会害劳尾会长上板主的麻烦喔(请参考打工板跟SOHO板) 10/23 03:31
48F:→ WolfLord: 劳委会找上 10/23 03:32
49F:→ WolfLord:另外,就是因为PTT架在学网上,发包功课会学校惹来麻烦 10/23 03:34
50F:→ WolfLord: 给 10/23 03:34
51F:→ WolfLord:因此全PTT都禁止买卖功课:除非教授许可或非本科系的工具 10/23 03:36
52F:→ WolfLord:那个除非还是经过争取才通融的,如果不希望这个板被神之 10/23 03:37
53F:→ WolfLord:干予大法摧毁最好不要无限上纲。 10/23 03:38
54F:推 sz:在学网上的"营利行为"理论上是不允许的 跟作业/专题无关 10/23 05:59
56F:→ sz:有偿的案件不一定是营利行为 但无偿的肯定不会是营利行为 10/23 06:02
57F:→ sz:没理由禁止 10/23 06:03
58F:推 WolfLord:看本本身只是布告栏,媒介中心,并无营利营利的是使用者 10/23 06:12
59F:→ WolfLord:看版本身 10/23 06:13
60F:→ sz:站方说明"本站使用者涉及商业营利行为之管理机制"这段再看一次 10/23 06:23
61F:推 WolfLord:那您也无须在这里争辩了,直接检举关版就好了 10/23 07:59
62F:推 sz:有偿案件是否涉及商业营利行为不是我所关心的重点 也不是我有能 10/23 08:19
63F:→ sz:力举证的 没有检举之考量 10/23 08:21
64F:→ KanoLoa:15万做超负荷案子就很反了,无酬会更激化,明显接受不能阿 10/23 15:07
65F:→ KanoLoa:版规应是尽量配合大多数使用者需求,或许立意良善,但明显 10/23 15:09
66F:→ KanoLoa:无法被多数使用者认可的规矩,还是多考量吧。 10/23 15:11
67F:→ joh:还有哪些地方有疑问可以提出 10/23 20:40
68F:推 sz:反什麽? 检举被判引战不成立吗? 无酬会更激化什麽? 看不懂 10/23 20:48
69F:→ sz:这麽说好了 正妹发无酬案很可能一堆人抢着接 说不定还想附赠 10/23 20:49
70F:→ sz:每周一次帮忙电脑扫毒并整理硬碟档案呢 每个人对报酬的定义与 10/23 20:51
71F:→ sz:认知不同 金钱只是广义的报酬之一但不是唯一 10/23 20:52
72F:→ KanoLoa:我之前也正好想讲正妹发案!但你不觉得这就只是单纯求助吗 10/23 22:19
73F:→ KanoLoa:需要有人无偿完成专案,应该有比codejob版更适合的地方 10/23 22:20
74F:→ KanoLoa:反是指反弹,版上劳方多,相对更重视劳方利益不喜爱无酬 10/23 22:21
75F:推 sz:一般程式语言版是给人发问 程式通常还是发问者自己写 10/24 00:42
76F:→ sz:本版是给人发案 程式通常由接案者完成 10/24 00:43
77F:推 sz:发案者可能根本不会写程式 去他版求助有困难 10/24 00:49
78F:→ KanoLoa:这种况状去程式版会比较多志工愿意帮忙才对。 10/24 02:00
79F:→ sz:发案者可能根本不清楚要那个语言的版问 本版也未必没志工 10/24 03:24
80F:→ sz:无偿的案发出来 也未必不能说服案主改为有偿 10/24 03:25
81F:→ sz:本版没理由拒绝无偿案件 10/24 03:26
82F:→ BaBi:认同sz大看法,限有偿而拒绝无偿的确很吊诡…毕竟不论有偿无 10/24 22:38
83F:→ BaBi:偿,刊登後是否接Case是由使用者自行决定,没必要先挡下 10/24 22:40
84F:→ joh:抱歉 这一点我可能不能让步,因为无报酬争议性会更大 10/24 23:29
85F:→ BaBi:如果是学生专题我是认为不妥, 但是这个应该可以单独拿出来设? 10/25 00:27
86F:→ joh:我不可能为了一个方便结果害板上吵得更大 10/25 06:54
87F:→ joh:还有本版拒绝接重复的业务 10/25 07:23
88F:→ sz:拒绝接重复的业务? 那版上大概只能发讨论版务的文了 10/25 08:21
89F:→ sz:怎样算吵牵涉主观认定 需要更明确的定义才好讨论 10/25 08:24
90F:→ sz:那串被锁文的15万发案讨论串算吵吗? 10/25 08:25
91F:推 whatsAcc:我只问如果无偿的产出,被使用於商业用途呢? 10/25 09:29
92F:推 sz:不管有偿无偿接案前都要想清楚 碰上了可以在本版发劝世+讨拍文 10/25 10:08
93F:→ whatsAcc:劝世+讨拍这方法实际吗? 之後要是被告呢? 10/25 10:16
94F:→ whatsAcc:有偿案件会有维护双方权益的合约规章 无偿拿什麽保护学生 10/25 10:18
95F:→ sz:我搞不懂为何写了无偿案会有被告的风险 10/25 10:23
96F:→ sz:用什麽理由告写无偿案的人? 10/25 10:24
97F:→ whatsAcc:如果案件本身就有问题 或者之後产生 譬如智财权争议 10/25 10:49
98F:→ whatsAcc:我们合约是制定在一个期间内其专利权归属及商用行为 10/25 10:51
99F:→ whatsAcc:限制 10/25 10:53
100F:→ whatsAcc:无偿呢? 无论提告或是被告 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0/25 10:55
101F:→ sz:无偿写的程式还是可以宣称着作权不是吗? 10/25 10:59
102F:→ sz:至於被告 实在很难理解为何接个无偿案会有被告的风险 10/25 11:01
103F:→ whatsAcc:着作权是本来就有呀 可是版权呢? 专利权呢? 10/25 11:02
104F:→ whatsAcc:如果案件本身有资料侵权等任何违法问题 而接案者不知情 10/25 11:03
105F:→ whatsAcc:接案者可因为不知情而免责吗? 10/25 11:04
106F:→ whatsAcc:学网上无偿用於学术用途 如何避免漏洞 我觉得这可以讨论 10/25 11:10
107F:→ sz:版权就是着作权吧 程式似乎不能申请专利权 演算法才可以 10/25 11:14
108F:→ sz:接案者若能侵权资料由案主提供应该就免责了吧 10/25 11:17
109F:→ whatsAcc:请问无形产权只有这几种吗? 10/25 11:17
110F:→ sz: ^若能举证 10/25 11:20
111F:→ whatsAcc:我说如何避免漏洞可以讨论 但如果 你不想讨论这问题 10/25 11:22
112F:→ sz:无偿案也可以订合约 10/25 11:22
113F:→ sz:我不是不想讨论 是我搞不清楚你的意思 10/25 11:23
114F:→ whatsAcc:有偿案件签订合约这是常态 但有多少无偿接案会注意细节? 10/25 11:24
115F:→ whatsAcc:无偿案件 如何避免损失权益 如何避免被使用於商业用途 10/25 11:26
116F:→ whatsAcc:你可以思考看有没有配套措施 10/25 11:28
117F:→ sz:除非另有约定不然着作权是着作人拥有 着作被拿去当商业用途可以 10/25 11:31
118F:→ sz:主张权益 无偿案件有无商业化潜力事前就可以评估 有需要就订约 10/25 11:33
119F:→ joh:whatAcc的说法,昨天我接洽的律师就有警告过我这一项问题 10/25 18:28
120F:→ joh:免费的合约,若对设计者没保障,那将来版面上会有更大的爆点 10/25 18:39
121F:→ joh:更不要说配套措施,我到现在都没想出来 10/25 18:40
122F:→ sz:无偿案若真的有这麽问题 那本版就更没理由拒绝无偿案 10/26 02:07
123F:→ sz:因为本版汇集最多相关接案经验人士 能及时对可能有问题的无偿案 10/26 02:09
124F:→ sz:发出警告 避免版友权益受损 这在别版无法比得上 10/26 02:10
125F:→ whatsAcc:轻则出现争议锁文 重则损失权益上来求助 10/26 04:09
126F:→ whatsAcc:前者不解释 後者要争取还是吞下去 如何争取 也是一个问题 10/26 04:10
127F:→ whatsAcc:我还是偏向先有配套措施 譬如无偿制订内文格式发文等等 10/26 04:14
128F:→ whatsAcc:细则等这又得另外讨论 要就有一点具体实际的提议 10/26 04:17
129F:→ whatsAcc:像这样一味地辩论你要你要你就是要 对是否开放无实质帮助 10/26 04:18
130F:推 WolfLord:工作类的版面劳委会会经常监视,如果待遇不合理管理者 10/26 05:30
131F:→ WolfLord:会直接受到中华民国政府的关切与压力,所以SZ兄的主张 10/26 05:31
132F:→ WolfLord::开放作业发包与无偿发包除了主张欠妥外都只会导致关板 10/26 05:33
133F:→ WolfLord:一途而已。如果不是单纯思考欠周,那应该就是期待关板吧 10/26 05:34
134F:→ WolfLord: \私以为 10/26 05:34
135F:推 BaBi:这样的确是在相关配套出现之前,禁止的确是现阶段较佳的做法 10/26 13:37
136F:→ BaBi:不过建议第一条的内容稍作修正以免和第二条有矛盾处。 10/26 13:40
137F:→ joh:同Wolflord意见,我不想被劳委会盯上 10/26 18:25
138F:→ joh:@whatAccs 我到现在实在想不出一个好配套 10/26 18:26
139F:→ joh:不管怎麽弄,我们绝对被劳委会盯上的机率太高 10/26 18:26
140F:→ joh:我不想为了一些人意图的"方便"(这句话不好听)+"便利",导至 10/26 18:27
141F:→ joh:更多的问题产生,版主本身是要以板的利益考量,并非以方便 10/26 18:27
142F:→ joh:来考量,所以这部分我想,再没人想出配套以前,这个问题我会 10/26 18:27
143F:→ joh:先放在一边 10/26 18:28
144F:→ joh:若还要不满,那我只能说我没办法,我不想冒险害到清风和我 10/26 18:32
145F:推 sz:@whatAcc 你站内信中提及的几个状况跟有无偿没什麽关系 10/26 20:21
146F:→ sz:建议贴在版上大家讨论 恕不私信回应 10/26 20:22
147F:→ sz:@@ 10/26 20:28
148F:→ sz:@wolflord 你在本版 #1Hk3xtmG (即 z-6-2-9) 说明案件视 10/26 20:29
149F:→ sz:同买卖 没有最低工资问题 劳委会怎麽突然跳出来管买卖了? 10/26 20:31
150F:→ sz:@@ 10/26 20:32
151F:推 WolfLord:那篇是我回覆劳委会的内容修的,那你认为会不会再来管? 10/26 21:31
152F:推 WolfLord:然後您认为这一篇 #1GwPfISU 到底是写给谁看的?显然不是 10/26 21:52
153F:→ WolfLord:阁下嘛,我猜99%的案主也根本不看或视若无睹嘛~ 10/26 21:53
154F:→ joh:都被盯上过一次你还会认为不会再来管?...当时PT板怎麽会被 10/26 22:33
155F:→ joh:盯到满头包?...sz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劳委会的网站? 10/26 22:34
156F:推 WolfLord:JOH:我可以跟你讲,都是被检举的。不过嘛,官话我也写不 10/26 23:04
157F:→ WolfLord:少年了 :P 所以就.....嘿嘿嘿嘿 10/26 23:06
158F:→ joh:别忘了当时PT板就是疏忽太多问题,才会被劳委会盯到差点关板 10/26 23:06
159F:→ joh:@wolflord 其实我比较希望保守点搞,就只怕少数人希望方便一直 10/26 23:07
160F:→ joh:要求我开放,我不能因为方便而害到自己:P 10/26 23:07
161F:→ whatsAcc:@sz 不用回呀 我只问案例发生後如何处理 发给你思考罢了 10/27 05:44
162F:→ whatsAcc:这跟有无偿是否谨慎注意接案细节有关系 但如果你要推文 10/27 05:45
163F:→ whatsAcc:强调关系 而不是正视问题 处理问题 那不会过就是不会过罗 10/27 05:48
164F:推 sz:@joh PT版的工作大都受劳基法规范 本版发接案依 #1Hk3xtmG 应视 10/27 10:30
165F:→ sz:为买卖交易 不受劳基法限制 10/27 10:31
166F:→ sz:@wolflord 所以 #1Hk3xtmG 某种程度算是通过劳委会认证 算是打 10/27 10:33
167F:→ sz:了 #1GwPfISU 的脸 至於劳委会会不再来管 这要问劳委会 但是可 10/27 10:34
168F:→ sz:以评估劳委会再来管的话本版版规是否没问题 只要你把劳委会的公 10/27 10:36
169F:→ sz:文及你的回覆贴出来 版友人才济济一定可以讨论出没问题的版规 10/27 10:38
170F:→ joh:你确定可以? @@那当初PT板就不会搞到差点关板了 10/27 10:40
171F:→ joh:要钻漏洞,你以为有这麽容易? 10/27 10:40
172F:→ joh:说句不好听的,你当时没有跟过PT板的事情,我劝你少说大话 10/27 10:41
173F:→ joh:这板的资深板友都不敢讲这麽肯定,你居然可以说这麽顺 10/27 10:42
174F:→ joh:那请你先提出一个解决"配套"出来吧,若提不出来 10/27 10:44
175F:→ joh:我想关於这个话题就只需到此为止了 10/27 10:44
176F:推 sz:你确定目前版规没问题吗? 我想还是要等wolflord公布劳委会的工 10/27 10:46
177F:→ sz:公文後再来好好讨论吧 10/27 10:46
178F:→ joh:目前板规会修改 但是无偿的部分,已经确定不会让步 10/27 11:20
179F:→ joh:wolflord要提供公文也是向本人提供为优先选项 10/27 11:20
180F:推 WolfLord:我有承诺要公部公文吗?请不要幻听幻觉,更何况这公文 10/28 02:18
181F:→ WolfLord:是写给我的,我也回完了。我公布给你看作什麽?您哪位? 10/28 02:19
182F:→ WolfLord:总之,我已经告诉现任板主SZ的主张本质上就是关板。至於 10/28 02:20
183F:→ WolfLord:现任板主要不要挑战太极段数,那就是他自己的决断了。 10/28 02:21
184F:推 sz:OK散会 10/28 07:17
185F:→ joh:请你回去思考一下你的言行是不是有很多没办法解决 10/28 11:51
186F:→ joh:我不喜欢冒险,That's all 10/28 11:52
187F:推 KanoLoa:当版主还要收公文喔!(惊 10/28 12:32
188F:推 sz:@joh 是有好心人提醒我你的丰功伟蹟 我才决定放弃 XD 10/28 12:45
189F:→ joh:你要继续酸我无所谓,但是你就是提不出解决办法 10/28 14:00
190F:→ joh:的人,就没人愿意采用你的意见,换句话说就是你没有实质建议 10/28 14:00
191F:→ joh:然後又说不出道理来再酸的人,你觉得有任何版主愿意听你的建议? 10/28 14:01
192F:→ joh:若认为本版无法符合你的需求,那麽我也不会再回应了. 10/28 14:02
193F:→ joh:@KanoLoa 当版主收公文很正常,PT版就是一例了 10/28 14:04
194F:推 sz:不用回应没关系 XD 10/28 14:21
195F:→ joh:既然你只想酸,那恕版主我对您说:我们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10/28 14:22
196F:→ korsg:有人说这边在讲PT板的事情 我只给个简单结论:自己吓自己 10/28 14:24
197F:→ korsg:那份公文也没啥大不了的,尤其是跟发文单位谈完之後更加确定 10/28 14:25
198F:→ korsg:只要没违法就一点事都没有~颗颗 10/28 14:26
199F:→ korsg:另外我是不知道CODEJOB板的业务跟劳委会有啥关系 10/28 14:26
200F:→ korsg:这边是"承揽"性质的业务多 还是"雇佣"性质的业务多阿? 10/28 14:27
201F:→ korsg:假如都是承揽性质,我看连劳基法都管不着呢 呵呵 10/28 14:28
202F:→ korsg:假如不适用劳基法 那我还真不知道劳委会出来干嘛~ 10/28 14:29
203F:→ joh:没有自己吓自己,而是严格对待任何一件事务 10/28 14:34
204F:→ joh:况且这个也是劳委会管的性质,所以没有大意的空间 10/28 14:34
205F:→ joh:所以一切还是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10/28 14:37
206F:→ korsg:跟劳工局针对公文跟板务执行面讨论後,实在不用自己吓自己 10/28 14:44
207F:→ joh:我认为就算是小火,也是严正以待 10/28 14:45
208F:→ korsg:说难听点,没相关法条还真没办法依法行政 (BY 劳工局科长) 10/28 14:45
209F:→ joh:这就是为什麽有些国家会强大的原因XD 10/28 14:45
210F:→ korsg:当然啦,要把收公文当作很严重的事情也未尝不可 10/28 14:46
211F:→ korsg:不过在确实了解公文内容还有含意之前,不必自己吓自己 10/28 14:47
212F:→ korsg:针对PT板公文的回应到此结束~ 10/28 14:48
213F:推 WolfLord:K兄,这边我也早就公文回过了。问题在於就是有版众嫌板工 10/28 20:58
214F:→ WolfLord:太闲,拼命检举。不过,的确都不是麽了不起的事。 10/28 20:59
215F:→ joh:简单的说就是,我严格一点,换来这板平安,新手可以顺利 10/28 20:59
216F:→ joh:这才是目标 10/28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