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lfLord (呆呆小狼)
看板CodeJob
标题Re: [讨论] 大家在接案时会全部跟业主签合约吗?
时间Tue Jul 30 22:15:32 2013
其实,不一定正确:
我国着作权法采用的是着作当下即享有着作权的着作权人主义,如没有另
行约定出钱的人真的什麽权利都没有。(所以没签约的情况下业主真的什
麽权利都没有,唯一就是可以告对方诈欺收钱不办事。)
但是,为了保护企业、法人的权益又追加了一条受雇写作情况下着作财产
权归雇主所有(请注意
着作财产权一词),而着作人格权(另一个值得注
意关切的名词:
着作人格权)仍归原着作人所有。而且还规定着作人格权
不得移转且仅能自然人持有。
所以,承包系统写作没立合约情况下完整着作权仍归原创作人所有。而创
作人交付程式给业主使用法理上即承受了允许使用的授权,但没立下文书
授予使用权的情况下日後可能会有使用授权范围的纷争(授权多少台机器
?多少颗CPU ?或整企业授权?),而且还常常是创作人说了算。诉诸法
律也常常是以金额来评估合理性(贪便宜随便给个几千块,日後人家坚称
只授权一台机器一个核目前来说法院是会顷向认同的)。
------------------- 以上单纯为程式着作的部份 -------------------
事实上,真的遇上大企业真的就只有这样吗?错,因为客制程式的流程与
资料结构都是因应客户的需求而规划的。你碰到小业主因为整个流程都是
承包的人自己规划的所以你可以主张你有完整的着作权,但是大企业一般
都会派出 MIS主管甚至自己的SA来跟你沟通。整个专案会有完整的讨论、
规划文件,甚至由业主提出的DATA SCH与系统STRUCT,甚至介接介面。这
时候这个专案的流程、资料、运做的方法的着作权就是承包人与业主共有
或甚至根本是业主所有。这时候就很难主张着作权的独有。
--- 以下为一般合理专案授权,不论业主或接案方均可主张,法院也容易接受 ---
一般而言,交付可执行程式档即授权对方可以在同一个TITLE 下使用。(
所以公司名称写死是合理的。)
而没有额外附任何授权的程式原始码一般仅授权业主参考阅读用,业主不
得提供第三人参考、学习,亦非授权改作。
※ 引述《Prius (H-H-H-H-H-H-H-H-H-H-H-H)》之铭言:
: 你会写程式,但是,不代表原始码的着作所有权就是你的。
: 绝大多数的情况,光只会写程式,是写不出什麽碗糕,还是
: 要有需求方的参与讨论,换言之,最终的「成果」是双方共
: 同创作,理应由双方共同拥有并共享着作权。
: (国外)成熟的程式外包,接案者的角色就是「代工」,实际有价值的智财都
: 不归「写程式」的那个人所拥有,程式码不得转卖,拿钱之後,也不得
: 保留所开发的「程式码」,换言之,程式开发的成果是归属於「发案者」,
: 只不过,台湾... 接案市场乱七八糟,接案的、发案的...
: 还有一段路要走,要看双方的契约如合约订。
: 不过,以上都是学术讨论,实务上,根本不是这回事,一切都
: 回归到 Money 上衡量,这种眉角,等到多上场多接几个案子
: 就会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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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完美无瑕
上帝造人,人有缺陷
人被造得有缺陷,人造之物必然漏洞百出
Wolf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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