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nn (勇气)
看板CodeJob
标题[分享] 程式设计师与执行业务所得
时间Tue Aug 21 21:38:0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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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Kevin 是一位在大公司上班的软体工程师,会利用下班时间接接 iOS 或 Android 应用
程式的案子。由於品质良好,Kevin 开始有了一些稳定的收入,但是也渐渐开始感到时间
、体力都无法负荷这样蜡烛两头烧的工作量,因此萌生当个 SOHO 族的念头。
Kevin 心想,我现在只不过是个接接案子的个体户,还在筚路蓝缕的起步阶段,能不能
生存下去都很难说,有没有办法可以用最低成本的方式「试营运」看看呢?
最好可以不用登记成立公司或工作室、不用申报营业税、不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只要直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就好,但又可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又合法、光明正大
的经营,拿到的发票还可以兑奖。有这样的经营模式吗?
其实 Kevin 的情况相当类似税法中「执行业务者」的概念。所谓「执行业务者」是指
「以技艺自力营生者」。常见的执行业务者包括律师、会计师、医师、工匠、画家、
表演人等。个人执行业务者不需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申报营业税(也就是
不用开发票),只要直接申报综合所得税即可,且可减除必要的成本费用。
然而程式设计师的工作内容是否符合「执行业务」的定义? 国税局对程式设计师的
态度如何? 实务上如何执行?
由於目前法条并未针对这些细节作具体的规范,因此作者尝试发文赋税署请求解释,赋税
署以此为稽徵实务问题移请国税局回覆。作者近日收到国税局答覆,谨就所得资讯与各位
程式设计师分享。以下说明分为四个部分:
一、超基础税法: 以最简要的方式介绍相关法规,使读者能够进行後续讨论。
二、常见争议及国税局答覆:讨论这些争议对程式设计师欲主张执行业务所得的
启发。
三、我该怎麽评估自己的情况?
四、我该怎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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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基础税法
程式设计师的收入牵涉到两种税法:所得税法及营业税法。分别针对这两种税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1. 所得税法本文所列举的执行业务者当中,并未包括程式设计师
(所得税法第 11 条第 1 项,注 1)
2. 执行业务者必须以技艺自力营生(法源同上)
3. 允许执行业务收入减除直接必要成本费用後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规定必须
准备的书面资料及保存期限等 (所得税法第 14 条第 1 项第 2 类,注 2)
4. 程式设计师属於财政部公布38种执行业务者中的第 20 种( 100 年度执行业
务者费用标准、台财税字第 10104511551 号令、中华民国 101 年 3 月 3 日
,注 3)
5. 程式设计师执行业务者如果没有办理 100 年度结算申报,或未备妥书面资料
,将按其收入的 20% 认定为必要成本费用(也就是收入的 80% 将被视为所得
来课税,法源同上)。
(二)营业税方面:
1. 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应课徵营业税(营业税法第 1 条,注 4)
2. 「执行业务」不属「销售劳务」,因此不属於营业税课税范围
( 营业税法第 3 条第 2 项,注 5)
3. 程式设计师属於执行业务者,因此 不属「销售劳务」,也不属营业税课税
范围(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6条,注 6)
从以上法条的逻辑来看,似乎程式设计师属於执行业务者的一种,是相当明确的事,
会有什麽问题呢?让我们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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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争议与国税局答覆
(一)「不务正业」的执行业务者
首先必须厘清一个观念–并非执行业务者的所有收入通通都是执行业务所得。例如医师
兼卖保健食品、兽医师兼卖宠物美容用品,这部分工作并非国税局所认定执行业务者的
「本业」,因此排除。
回到程式设计师的角度,何谓程式设计师的「本业」呢?作者曾针对这个问题请教
国税局,国税局表示通常这种问题会函询该行业的同业公会(例如医师公会、律师公会)
,由同业公会提供这个行业的营业范围给国税局;然而,目前程式设计师并无同业公会,
因此国税局对「程式设计师」这个行业的营业内容无法明确规范。
作者尝试进一步列举了委托开发服务、 顾问谘询服务、技术支援服务等三项程式设计师
常见业务范围,函询国税局看法。国税局回函表示肯定程式设计师具专门职业身份,但
因程式设计师的营业范围现行法令并无相关规定,因此仍应「依个案审酌」
(也就是国税局无法明确规范。的确,在法令没有规范、程式设计师自己也没有共识
之前,要求国税局来明确定义这个行业似乎有些强人所难)。
另外请注意,开发自己的应用程式来卖相当有可能被认定为「销售货物」。
「执行业务」是一个「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概念(协助客户开发产品,
产品所有权仍属於客户),而不是「生产」的概念( 自己开发产品,产品所有权属於
程式设计师)。因此接受委托开发程式(也就是代工)较类似「执行业务「的概念,
但是开发自己的程式来卖就可能较有争议了。
(二)「不够自力营生」的执行业务者
税法对执行业务者加了一个条件,即必须「自力营生」,也就是不依赖他人、
自行对损益及成败负责、没有保障固定收入的营业模式才符合。常见争议情况如下:
1. 基於雇佣关系的执行业务者
例如受雇医师、受雇律师领取医院、律师事务所给予的报酬,但不需承担医院、律师事务
所整体的盈亏,因此所得仍属国税局定义的「薪资所得」,并非「执行业务所得」。
2. 接受他人无偿提供场地、设备等的执行业务者
例如保险业务员接受保险公司无偿提供通讯处、场地设备,其佣金收入就不属於执行业务
所得。
3. 「形式上」与」实质上「的「负成败之责」
然而「自力营生」的定义并非总是如此容易,例如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
如果从合约上来看,可能倾向认定艺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由经纪公司负成败之责;
但是从实质上看,也有人主张在这个行业中,艺人才是表演合约的主体,要负最後成败
责任。
在本次国税局答覆中,也反覆提及「自力营生」、「自负盈亏」、「自行负担成本费用」
的概念。回到程式设计师的角度,若想要主张自己是执行业务者,至少必须在跟客户的
合约中载明这是「委任」合约,而非「雇佣」合约;如果用到他人的资源,应支付相对的
代价,并尽可能明确的举证自己是「自力营生」。
(三)程式设计的」直接相关、必要成本费用」是什麽?
税法对於成本费用的认定必须符合「直接相关、必要」的条件。换言之,
跟程式设计师的业务「间接相关」、或「非必要」的费用可能会受到国税局的质疑。
目前税法上对程式设计相关成本费用仍无明文规定,主要依据国税局的判断。
作者在文中列举下列成本费用探询国税局看法,但国税局未能给予肯定答覆,仅表示
「宜就个案审酌」:
1. 交通费、旅费
(1) 参与国内外研讨会、开发者大会、新产品发表会。
(2) 拜访客户、与客户往来洽谈。
2. 训练费
(1) 保持通晓最新技术发展所须自行进修所发生之书本、教材。
(2) 参加训练课程。
3. 研究费
(1) 开发工具权利金。
(2) 购置开发、测试装置。
(3) 购买成功产品加以分析之成本。
提醒各位程式设计师,所申报、主张的每一笔成本费用都必须有坚强的论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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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该怎麽评估自己的情况?
「讲了这麽多,我只看到一堆『未定义』、『有争议』、『没共识』,那我现在到底
该怎麽做?」
以下是建议的步骤:
Step 1. 评估承担的风险
知道自己面临多大的风险,及应该投入多少心力处理这件事。
最坏的情况就是「执行业务所得」不被承认,遭补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请预先试算可能
补税的潜在风险有多大。
Step 2. 初步分析营运模式,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
不需要是个税法专家,只要把握「一、超基础税法」与「二、常见争议与国税局答覆」
的原则,就能对自己营运模式的课税方式有基本的概念,进而建立自己的主张与论点。
Step 3. 接受国税局的质疑
经过 Step 2 建立自己的主张与论点後,可以打电话与国税局讨论,以验证自己对税法
的解读是否正确,论点是否能被国税局接受。国税局不会在电话中给与明确的肯定答覆
,但是如果有问题会明确的给与否定的答覆。如果跳过 Step 2,很可能连自己的问题
都无法描述清楚。
Step 4. 解决国税局提出的质疑
我们可能从 Step 3 中受到一些质疑,接着就要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可能是修改交易
模式、也可能是寻找其他有利论点。Step 2~4 可能需要反覆进行几次,让我们计画的
风险尽可能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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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该怎麽执行?
经过了审慎的考虑,我们对「执行业务所得」的主张相当有信心。但是实际上该
怎麽执行呢?(以下假设程式设计师是我国居住者)
Step 1. 事先通知对方
让对方知道付给我们程式设计师的钱属於「执行业务报酬」,请对方依
「执行业务报酬」 相关规定扣缴(超过 NT$20,000 扣缴 10%)
Step 2. 记帐并保存相关凭证
请养成记录收支的习惯,并保存证明收支的文件(例如买软体的发
票、出差的车票等)。请注意,由於个体户程式设计师并没有统一编号,没办法要求
商家在发票打上统一编号,因此必须另外想办法标明「执行业务相关支出」。可以考虑
刻一个橡皮章写「程式设计师执行业务相关支出」,盖在相关的支出凭证上面。
Step 3. 确认收到正确的扣缴凭单
每年 1、2 月左右会收到客户寄来前一年度的扣缴凭单。请确认扣缴凭单的金额正确,
性质载明是「执行业务报酬」。
Step 4. 申报综合所得税
每年5月申报前一年度所得税。请在执行业务所得栏的收入支出栏填 入Step 2 记帐的
结果。请注意,原则上 Step 3 扣缴凭单的金额应该要与 Step 2 的收入金额相等。
Step 5. 保存帐簿凭证
请把资料整理好,放在安全的地方,保存至少五年,等待国税局来检查。
最後,欢迎各位程式设计师加入创业的行列,祝开业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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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法称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
助产士、着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注 2:执行业务所得:凡执行业务者之业务或演技收入,减除业务所房租或折旧、业务上
使用器材设备之折旧及修理费,或收取代价提供顾客使用之药品、材料等之成本、
业务上雇用人员之薪资、执行业务之旅费及其他直接必要费用後之余额为所得额。
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业务支出,应取得
确实凭证。帐簿及凭证最少应保存五年;帐簿、凭证之设置、取得、保管及其他应
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执行业务者为执行业务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设
备之折旧,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定。执行业务费用之列支,准用本法有关营
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其帐簿、凭证之查核、收入与费用之认列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注 3: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
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100 年度应依核定收入总额按下列标准(金额以新台币为
单位)计算其必要费用:一、律师:30%。(略)二十、程式设计师:20%。
注 4: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营业税。
注 5: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
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注 6:本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执行业务者,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
药师、助产师(士)、医事检验师(生)、程式设计师、精算师、不动产估价师、
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师、地政士、记帐士、着作人、经纪人、
代书人、表演人、引水人、节目制作人、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仲裁人、
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书画家、版画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检查人员、
民间公证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附件:财北国税审四字第 1010200323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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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96.183
1F:推 LaPass:推 08/21 21:47
2F:推 enthos:感谢分享。想问实际收入、支出要交多少税的案例。 08/21 21:48
※ diabloevagto:转录至看板 Soft_Job 08/21 21:54
3F:推 justaID:推! 08/21 21:55
※ kannn:转录至看板 soho 08/21 22:02
※ kannn:转录至看板 i-enterprise 08/21 22:13
5F:推 pukia:推推~ 08/22 23:45
6F:推 BarrosH:Great! 08/28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