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骨傲风清(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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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业主转卖之前开发的系统
时间Tue Jun 26 17:17:29 2012
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着作权法
第 11 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第 12 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从绿色部分可以发现,的确受雇人/受聘人为着作人,
但从黄色之部分可以发现,第 11 条可见着作权转移到 雇用人 ,
若是照第 12 条去争取,是有机会的!
(我想你们的状况应该是第 12 条,而不是雇主和员工的关系吧?)
所以如果你想争取权力的话,找律师吧!
※ 引述《dfisher (认真就输了)》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大大们
: 在接案签约时 会注明不得转卖开发的系统吗
: 原因是我们写了一套线上订购系统
: 当初业主说 只是给他们内部公司用
: 但我们发现业主又把这套系统换个版面又转卖给好几个公司..
: 请问大大们这种情况在签约时该如何处理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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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1F:→ cleanwind:关於着作权更深入东西,可以参考底下这个网站 06/26 17:29
3F:推 dfisher:谢谢大大们的回覆 感谢感谢 06/2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