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on (杰士塔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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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法律问题
时间Sat Nov 1 10:43:50 2008
※ 引述《sams1979 (努力就是了啦)》之铭言:
: ※ 引述《nanwan (包子)》之铭言:
: 就法律的观点上来看
: 除非球员有唆使他人放水(如:这次的豆花或是那些黑道管理)
: 否则顶多只能判这些放水的球员两种刑罚
: 也就是:诈欺+背信
: 背信:最重是三年以下 并且得科二十万以下的罚金
: 普通诈欺:
: 刑责较重点 但意图透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当钱财 也算是最轻的诈欺罪
: 刑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通常只要嫌犯有悔改的意图 且没有前科
: 大多也可以判缓刑 跟易科罚金
: (以缴钱来换取自己不用坐牢 依照刑期而以 1000 到 3000 折算一日)
: 在法律上 因为本於相信犯罪者有悔改的可能性
: 所以这两项罪都不是很大的罪
这里想说一下...并不是什麽悔改可能性...而是这两项的罪名...大多与财产法益被侵害
相关...所以在刑法评价上才比较轻微....
: 但是对球迷来说呢?
: 这些做"黑"的球员 即使被判处死刑
: 球迷又能原谅他们多少?
: : (如果赖俊男投不好就扶自己的腰
: : 是在演戏的话,那真的很可恨.....)
: : 如果真的被抓,好像也不会关太久.....
: : 而且打棒球这事本来就有和赌博类似的心理素质
: : 放水球疑云要如何打破呢?
: : 法律上罪没订重一点之前
: : 我想那是不可能的
: 法律的确是可以抑制犯罪
刑法的功能是否会抑制犯罪...其实这是有争议的...
刑法功能曾被提及有一般预防性与特别预防性 来支持会吓阻犯罪
但是放水假球案 这也不是第一起了 所以对於一般预防性根本说不通
另外...刑法本身有关於累犯的加重处罚规定...因此也与特别预防性功能也有矛盾
刑法比较确定的是...对於犯罪事实给予充分的评价...仅只如此而已
: 但是因为刑责较轻 所以根本不可能禁止犯罪
: 甚至如果去往极坏的地方想
: 这十六次放水的比赛都有捞到好处的球员
: 即使以上的刑罚通通都被判最重的
: 搞不好他还有赚上超过百万
: 所以如果要禁止职棒的打假球活动
: 重点还是"中华职棒大联盟"应该要如何去处理
: 1.内部控管部门一定要确实
: 应该要效法日美成立超然的调查部门来监控
: 2.事後的民事赔偿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 要求放水的赔偿"百分之百以上"的签约金+薪资
: 3.尽可能跟与"棒协"合作
: 只要调查有放水嫌疑的球员 必须要限制参与任何的棒球相关活动
: 不论是在打击场当教练 还是去学校培育青少棒...
另外一个我想讲的是...法律的设计...很多时候是与人性相违反的
并不是说设计的不好之类的...只不过在违反人性贪婪 很多时候就会有人想要钻漏洞
这也是为什麽这类事件一直层出不穷...黑米事件绝对不是最後一件(假如明年还有中华
职棒的话) 中职如果在掩耳盗铃...对於之後的发展也没什麽好乐观的
我同时也很怀疑...小李子跟赵会长是不是所谓的稻草人....海神玻斯纳是不是另有其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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