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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建议] 看到大家给了小新老板一堆建议
时间Thu Feb 21 22:32:50 2008
※ 引述《autoexecbat (\囧/ (救命啊!))》之铭言:
: ※ 引述《ZenUp (路过的猫)》之铭言:
基本上,天下文章一大抄,世上的徽志也差不多。
在我国的智财法体系中,这类的纠纷常落到"着作权法"来处理。着作权法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着作人的着作权益,至於其他的什麽公益保障、促进国
家文化发展,虽有其终极意义,但大家总觉得那太遥远。在此按下不谈。
简单讲些概念,希望有助厘清。
原创设计的着作,是否一定就受着作权法保障,须看他是否有以下特性:
一、原创性
这是指独立创作。在智财权体系中,专利必须有新颖性(不是星颖,也非彩虹
;好像不太好笑),不新颖就无法获得专利。商标则不能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
似。可是呢,着作权法的要管的,只要是你自己独立创作,没有抄袭或重制的
情形,就算着作与他人着作相符,也不构成侵害。所以简单讲,着作权只有重
制与改作的问题,没有仿冒。再深入点说,没有"原创性"的着作,就不受着作
权法保护。这可以参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063号判决。
二、创作性
这个特性又称"创意程度",必须可表现出作者的独特性,在法律实务中,对这
个要件的认定非常严格,就是咱们学艺术、写文章所说的"神"啦、"韵"啦、风
格、那股"劲"。举个例,看到xx自己、我不是教你x,你自然就会想到某作家。
三、须是表达在外部的形式
着作权保护的是着作的"表达方式",它不保护思想、程序、制作过程、概念、
原理和发现等内在。简单讲,如果同一个点子,用不同方式表达,那麽每一种
方式都受保护。举个例,今天都有共同的点子要支持暴龙,结果有的bbs、有的
用论坛、有的拍电影等不同方式,皆受保护。这可参考高院87年上更字330号判
决。
四、须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范围的着作。
请自行参考着作权法第3条跟第5条一项。
好啦,接下来讲侵害着作权的问题。
着作权的保护在於完成着作当下,一完成就马上享有两种保障;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
顾名思义,财产就是要赚的,可以让的,所以他包括:重制、公开口述、公
开播送、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等权利。
着作人格格则是不可转让的,包括:公开发表、署名、禁止不当变更(被乱
改)等权利。
这些都是属於完成着作的那个人,不是其他人随便改一篇东西就主张自己有
改作权,这会笑死人。
至於最近流行的"抄袭"一语,不是法律名词。法律用语是"侵害重制权"。在
诉讼之中,判准有二:
一、後创作者有机会接触先创作者的作品。
接触分直接跟间接,比如说购买有着作权的软体是直接;畅销小说跟流行音乐则
是间接。
二、两作品内容在"实质"上近似。
这个要同时考虑量和质。两作品间,如果後创作者的作品,主要的精神架构与前
人相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抄袭。当然,一般人说没有,抱歉,还是跟法院说吧!
法官是对的...
简单说,後者如果有机会接触先创作者的作品,而先後作品内容雷同或相似
,则後创作者即侵害先创作者之着作权。当然,要说没有,请举证。
我不会画图,但尽量摘要。
原告 攻击 提出 接触、实质近似。
被告 防御 举证 独立创作(手稿、灵感来源、工作纪录)。
如果无法 则
原告 攻击~啪啦啪啦~
被告 唔哇 损点 败北。
王大人:被告(死亡)快赔钱!
我在大学有开智慧财产权、网路法的课,
以上是一点关於法律的感想内容,希望指正,感恩!
至於最近的事件,我不便评论。
留待看官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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まつすぐな道でさみし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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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129.4
※ 编辑: scenario 来自: 218.164.129.4 (02/21 22:36)
1F:推 single0811:推!!!不过没用啦.没吃过苦头不懂其重要性 02/21 23:02
2F:推 bogy1188:老师好 02/22 00:32
3F:推 cobrasgo:专业文章,板主该m起来吧 02/22 02:04
4F:推 ponguy:专业好文 02/23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