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大豆大豆国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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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东森] 叛将条款 转台球员职棒路断
时间Sat Nov 1 21:45:44 2003
1F:→ goldandcash:E04...洪瑞河去吃屎 推 218.174.152.30 11/01
2F:→ seaice:不管看几次都很气 能不能告中华职棒呀? 推 218.184.170.21 11/01
3F:→ NewYAWARA:没有明文规定怎麽告? 推 140.119.191.24 11/01
4F:→ BQNOMO:不知道有没有抵触到工作权?学法的谈一下吧 推 61.224.18.171 11/01
5F:→ NewYAWARA:那当然要请我们的大豆兄了 推 140.119.191.24 11/01
well,这其实有些争议吧,保守的这麽说。
这种情况其实有点像是......
1.劳基法?
没有规定........因为这实际上不只是雇主和劳工之间的关系,
而是劳工与第三人的关系。
但是,在他们曾经在那鲁湾工作,或是存续到太阳队的情况下,雇主有什麽权利
可以开除他们呢?
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那鲁湾的确是受於压力,不过.......除了第四项以外.....
2.联合垄断?
那是针对消费者,而非针对劳工本身。
3.工作权?
工作权当然是宪法上的保障,但是由於自由经济,所以政府只能采取从旁辅助的立场
或是对於特殊弱势族群,例如女性(两性平等工作法)或是残障(身心障碍福利法)有较
大的工作权,除此之外,劳基法是保障劳工的权利,但不保障「非劳工」。
好像真的无法可管的样子耶........
不过,为什麽这个例子前所未见?
因为职棒是「独占事业」。
传统上,我国的独占事业泰半都是公营事业,公营事业不适用劳基法,但是公务员
却不太可能无端被开除,就算被开除,也可以透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如果是独占的民间企业? 我想不出来什麽例子,台湾有什麽事业是民营,但却
「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
但是,职业棒球除外,现在的职棒的确是「一家独占」的例子。
但是说「一家」也不对,六只球团有六家啊。
不过,如果一个ACER的工程师被挖角到B公司,後来B公司倒了,
多半可以去别的电脑公司找到工作,而ACER也不会打电话给所有的电脑公司说
「因为这个人背叛了我们公司,所以你们全部都不能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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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水面千层浪,猪吃大豆GONGO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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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42.152
→ eeseraph:关键是球员工会。 推 61.231.50.131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