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MidTwo5566 (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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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动物的买卖
时间Sat May 16 23:37:03 2020
a.
本站重申严禁张贴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网路)交易之财货/服务」之交易文,
包括但不限於:
*动物、保育类植物(依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育法)
请问目前禁止的是 动物 还是特定宠物的买卖?
这关系到Reptile和aqua-shop两个版 麻烦解答
感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1
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适用本办法之特定宠物种类为犬、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动物保护法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第 四 章之一 宠物繁殖买卖寄养及食品业者之管理
第 22 条
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
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期
间,以三年为限。
前项特定宠物之种类、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专
任人员、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与换证、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条件、宠物繁
殖作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业者以外之特定宠物饲主应为宠物绝育,但饲主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报并提出繁殖管理说明後得免绝育,如有繁殖需求亦应申报
,并在宠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条规定,植入晶片,办理宠物登记。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要求前项申报饲主,提供特定宠物饲养现况
及受转让饲主资料。
依第二项所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营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
,应自办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
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理。
第 22-2 条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之买卖业者,其宠物来源,应由取得许可证之宠
物繁殖场或宠物买卖业者供应之;并应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买卖或转
让他人。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买卖交易时,宠物繁殖或买卖业者,应备有登载
宠物相关资讯之文件,并提供予购买者。
前项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於电子、平面、电信网路及其他
媒体进行广告行销宣传时,应标示其许可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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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5.3.25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ntrbndList/M.1589643425.A.DC3.html
1F:推 forsakesheep: 应该是所有脊椎动物都不行,包含猫狗鸟鱼 05/17 12:21
2F:→ forsakesheep: 不过你要不要直接问主管机关? 05/17 12:23
3F:推 swattw: 目前禁止的是「犬猫」的买卖,因为农委会没有公布其他宠物 05/18 08:38
4F:推 swattw: 的内容。 05/18 08:38
5F:→ zMidTwo5566: 那要不要把主文写详细一点?加上特定宠物管理办法 05/18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