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标题Re: [讨论] 外币. 酒精
时间Sat Feb 8 02:20:52 2020
行政院卫生署96年1月23日卫署药字第0950064131号函
【发布日期:2009-12-30】 发布单位:医疗器材及化粧品组
主 旨: 有关贵公司函请释示医疗院所直接购买95度酒精,再由药师或药剂生
自行稀释为75%消毒酒精,作为肌肤、手部及器皿、器械等清洁、消毒、
抗菌之用途,是否违反药事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之疑义乙案,复请 查照。
说 明:
一、复贵公司95年12月08日佑字第0951208302号函,兼复生发贸易股份有限公司95年
11月27日发字第0951127102号函。
二、案内95度酒精,不以人用药品列管,其管理请参照财政部公布之「未变性酒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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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三、有关75%酒精制剂之管理:
(一)作为医疗用途,如杀菌、消毒、手术前消毒等用途之75%消毒酒精制剂,应
以药品列管。
(二)若作为一般手部、皮肤清洁用途(非医疗用途),含75%酒精产品,得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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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列管,惟不得宣称医疗效能(如:杀菌、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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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5%酒精基於医疗作业消毒抗菌程序之用,应由医疗之人员管控,其由医院药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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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酒精调配,应无不可。
如果硬要说非医疗用途. 只能说在文字上钻漏洞.
但在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中. 还是有说要贩卖要经登记.
未变性酒精管办办法. 以前叫台湾地区酒精管理办法 ( 己废止 )
有明确规范不得任意转让. 但非变性酒精管理办法就没有明确定义.
但在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第二条说明.
要制造进口要向中央主管机关登记才可以.
没有登记就做赠送. 应该是有违法的疑虑.
※ 引述《gogin (爱喝可乐的勾勾)》之铭言:
: ※ 引述《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之铭言:
: : 根据 SYSOP 看板 #1QvnX4tC
: : 药用酒精. 清毒用酒精. 列入违禁品清单中.
: : ( 不明白为什麽变性酒精可以赠送. )
: 根据
: https://reurl.cc/nV9oAv
: 个人理解表示
: 如
: 买来就是75%酒精封装好
: 拿来药用酒精、消毒用酒精 就是违规
: 而95%或自行分装之75%酒精不特别说医药用
: 就不在限制范围内
: 当然 不得饮用当酒喝是当然的
: 原文以下略
: 如果个人理解错误
: 请知悉法规之大大可以跟我说明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6
未变性酒精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经营未变性酒精(以下简称酒精)之制造或进口业务者,应依本法及
菸酒业者申请设立及变更许可审查办法规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
可,经取得酒精制造业或酒精进口业许可执照後,始得营业。
第 3 条
工业副产品为酒精时,应依本法及菸酒业者申请设立及变更许可审查办法
规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经取得酒精制造业许可执照後,始
得销售其副产之酒精。
第 4 条
酒精贩卖业者应检附公司、商业或其他核准营业之证明文件,经营业所在
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後,始得营业。但酒精制造业者、进
口业者及领有药局执照或药商许可执照并依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者,不在此
限。
第 5 条
酒精进口业者申请进口酒精供制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装销售,应填具申请书
并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自行加工制酒使用或分装销售者:检附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
合格之证明文件。
二、供他人加工制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装销售者:检附进口委托契约及委托
人之工厂所在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件。
进口酒精供工业、制药、医疗、军事、检验、实验研究、能源或其他经中
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用途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精进口业许可执照,但
应於报关时检附下列文件:
一、供制酒及制药以外之工业使用:检附经济部工业局同意或证明用途文
件。
二、供制药工业使用:供制药酒以外之制药工业使用者,检附药商许可执
照及药品许可证,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但
供研发新药者,得以研发计画书替代药品许可证;供制药酒工业使用
者,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三、供医疗使用:检附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开业证明文件。
四、供军事机关、军事学校及军医院使用:检附国防部同意或证明用途文
件。
五、供检验使用:检附检测产品之各主管机关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六、供实验研究使用:检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七、供能源使用:检附经济部能源局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八、供前七款以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用途使用:检附中央主管机关公
告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出具之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前项各款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应就酒精进口後之使用,督导或管理之。
酒精进口业者进口供医疗、检验、实验研究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用
途使用,酒精成分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五以上,且单位包装容量为五公升以
下之无水酒精,报关时免依第二项规定检附同意或证明用途文件。
第 6 条
酒精进口後,应依申报之用途使用,不得供作与申报不符之用途。但有正
当理由拟变更用途者,经用途变更前後之使用人检具双方负责人共同签署
之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前条规定之变更後用途权责机关提出申请,
并经该机关会商原用途权责机关同意後使用。
前项酒精进口後,除经前条第二项规定之用途权责机关同意外,应依申报
之用途储放於下列地点:
一、供制酒者:菸酒制造业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
二、供制药工业者:药商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
三、供制酒及制药以外之工业者:该工业办理工厂登记所载之工厂所在地
。
四、供前三款以外用途者:前条第二项规定之同意或证明文件所载之地点
。
第 7 条
酒精添加变性剂使其变性者,其添加变性剂之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酒精
变性剂标准表」(附表)规定,并不得流供制酒。
酒精变性不符前项规定者,仍不得流供制酒,除取得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
同意或证明文件外,不得进口。
第 8 条
酒精变性後,不得还原为未变性状态。
第 9 条
酒精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及领有药局执照或药商许可执照以外之贩卖业者
,应於每月十日前将前一月酒精购买来源、酒精进销存量月报表及酒精销
售明细表填送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酒精之贩卖一次销售五公升以上时,应向购买人索取用途证明文件并核对
身分证明文件,始得贩售。该用途证明文件并应留存二年备供查核。
前项所称用途证明,指下列文件:
一、供销售者,指营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贩卖业之证
明文件。
二、供制酒者,指酒制造业许可执照。
三、供制药者,指药品许可证。
四、供制酒及制药以外工业者,指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或相关业务主管机关
证明用途文件。
五、供医疗者,指医疗院所之开业执照。
六、供清洁消毒用者,指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机关、学校、医院出
具之证明文件。
七、供军事、学术及科学研究者,指各该主管机关或使用机关(构)出具
之证明文件。
前项供清洁消毒用者,其一次购买量达四百公升以上或同一购买人同月累
计购买量达四百公升以上时,除应检具第六款之用途证明外,另应检具使
用计画书,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後始得购买。
购买人购入之酒精应依其用途使用。
第 10 条
领有药局执照或药商许可执照者,酒精之贩卖一次达五公升以上时,应依
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办理。
每月酒精销售量累积达四百公升者,应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於每月十日前
将前一月相关报表填送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 11 条
供制药使用或医疗卫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检验规格应符合中华药典规定
之标准。
前项酒精之贩卖业者,应以领有药局执照或药商许可执照者为限。
第 12 条
酒精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在结束业务或经主管机关注销许可
执照或登记时,所余酒精存货,除先报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同意
延长处理期限者外,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妥善处理。届期未处理
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处理,所生费用由该业者负担。
中央主管机关撤销、废止酒精制造业者之设立许可时,应通知当地直辖市
或县(市)主管机关会同主管稽徵机关派员对其酒精成品与半成品进行盘
点及记录後,予以列管。
酒精制造业者经中央主管机关废止设立许可者,其於废止许可日前已完成
之酒精成品得继续完税销售,其余酒精半成品,不得继续产制。经撤销设
立许可者,为维护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财产上之损失,准用之。
第 13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如下: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向营业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者
处罚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酒精进口後供作与申报不符之用途或仓储地点不符
规定者,处罚锾;违规者为酒制造业或进口业者,且情节重大或经限
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得废止其设立许可。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酒精变性後还原为未变性状态者处罚锾。
四、违反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未按时填送报表或填送报表不实,或未向
购买人索取用途证明文件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文件
,或未留存上开文件二年者处罚锾。填送报表内容不全者,第一次由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第二次处罚锾,第三次起
加重处以罚锾。
第 14 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九条所需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15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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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koowwee1102 (220.95.121.20 韩国), 02/08/2020 02: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