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gleo (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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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梁祝-2007张鑫华与台北青年国乐团演出d …
时间Mon Jan 14 14:39:33 2008
{授权适用对象/行业 }
一、 哪些行业需要授权?简单来说,因MUST目前管理国内会员及国外音乐协会之
音乐着作中之「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传输权」三种着作财产权,
如有个人、公司公开演出、公开播送、公开传输MUST所管理之音乐着作时,
即应向MUST申请上述三项之个别授权或概括授权。
二、兹就音乐着作中之「公开演出」、「公开播送」、「公开传输」与以详细说明:
(一) 公开演出: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款之定义,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着作内容。
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故表演团、舞蹈团、演唱会、乐器演奏会等,需要申请公开演出之个别授权
(公开演出个别单场次申请);另公司、门市、卖场、餐厅(不论何种行业,
只要为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有加装喇叭扩音系统播放CD音乐时
(或转播电台音乐、音乐频道公司音乐),亦符合着作权法公开演出後段之定义,
则需申请公开演出之概括授权(公开演出概括授权申请)。
(二) 公开播送: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之定义,『指基於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
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藉声音或影像,
向公众传达着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
传送讯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故凡无线电视
台、卫星电视台、有线系统业者、公营电台、调幅AM电台、调频FM中功率电台、
小功率电台、有线音乐频道、卫星音乐频道,如电视广播节目、广告中有播送音乐或
弹奏、演唱播出时,则需申请公开播送之概括授权。
(三) 公开传输: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款之定义,『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路或其他通讯
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着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於其各自选定之时
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着作内容。』,故凡於网路网站上主动或被动播放背景
音乐、网路音乐试听下载、网路广播电台、网路电视影片、网路卡拉OK、KTV、
网路广告及其他通讯方法如电信业者之手机铃声下载,如有公开传输音乐时,
则需申请公开传输之概括或个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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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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