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M88 (BPM)
看板Civil
标题Re: [请益] 用决算金额计算设计服务费合理吗?
时间Thu Mar 16 18:12:42 2017
现在的公共工程技术服务契约范本,
二、(二).5已有明订:「依本目(建造费用百分比法)计算服务费用者,
其工程於履约期间有契约变更、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情形者,服务费用得视实际情
形协议增减之。」
既然变更设计减作等导致结算金额极低,应属於工程契约变更,
设计公司自可据此向业主协议服务费用。
※ 引述《incenseuncle (姆Q~)》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
: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在查阅某案契约时
: 发现该案契约有规定设计服务费之计算如下:
: 「发包前以预算金额计算,
: 发包後以发包金额计算(低於底价70%则以70%计算),
: 完工结算时以结算金额计算」
这种写法应该不是工程会范本,阿弥陀佛...
: (凭印象打,意思应该无误)
: 但这样有个问题,就是即使因变更设计减做或其他因素导致结算金额极低
: 设计厂商的工作量、成本等并不会因此就变少
: 但在结算之後重新计算服务费时却一口气砍掉几十%的设计服务费
: 造成设计公司亏损,这合理吗?
: 若合理,那如果有些案子,施工厂商完工後有惊人的额外利润
: 因此以发包金额10%或1%抢标(举例而已,用极端点的数字)
: 那这样不就没有设计服务费了吗
: 设计厂商不就亏死?
: 想请问各位先进,这样有没有违反采购法精神?
: 还是因为合约有写,所以签约下去就不得翻身了?
: 感谢大家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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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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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mit36: (变更设计减做)跟(契约变更)有关系吗? 03/16 19:15
2F:→ limit36: 不好意思,你确定? 03/16 19:16
我确定。
※ 编辑: BPM88 (59.127.15.123), 03/16/2017 19:31:53
3F:→ AtsukoErika: 变更设计减做当然就是契约变更阿 03/16 22:12
4F:→ AtsukoErika: l大 不懂的东西 有疑问的话口气是否可以好一点 03/16 22:14
5F:推 seemoon2000: 设计变更不管是加还是减都有算设计费的 大哥 03/16 23:41
6F:→ seemoon2000: 变更设计不管是追加还是追减都算契约变更 03/16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