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sTH (ˋ(′~‵")ˊ)
看板Civil
标题Re: [徵才] 现场监工(建筑)及内业人员(水利)各1名
时间Fri Dec 11 00:33: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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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审查适用劳基法第84条之1工作者工时标准
1.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连同延长工作时间,1日不得超过12小时。
全月总出勤工时286小时。
2.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得经由弹性约定,於2周内安排劳
工2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工资应由
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惟不宜年度
休假全部改采工作,加发工资。
4.有紧急情况者,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14小时,惟下次出勤应
间隔至少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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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雇双方就工作时间等另行约定未经核备,是否仍受劳基法相关规定之限制?
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有关劳雇双方对於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有另
行约定时,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之规定,系强制规定,如未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备,该
约定尚不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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