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Civil
标题Re: [请益] 公共工程发包後再分包是否需要公告招标
时间Sat Aug 8 13:32:21 2015
※ 引述《SadJoe (Masterless)》之铭言:
: 某国营公司将一件公共工程经公开招标程序发包给一私人总承包商
: 请问该总承包商欲将该工程中多项工作分包给其他次承包商,是否需经公告招标程序?
: 如果不需要, 不就失去公开采购的意义? 总承包商形同国营公司的白手套?
: 谢谢
1.您可能要先阅读
采购法(GPL) 65 66 67条
转包
(主要部分)
分包
这里要弄清楚
民法契约关系中
机关是和得标厂商 有契约关系(采购契约)
得标厂商和其他厂商之间的关系
原则上(采购契约)上没有规定的 机关也没有权限去干涉
PS.以上建立在 工程契约大部分属於"承揽契约"
得标厂商与其他厂商间的契约 其实很多
包括您说的 分包契约 像 保险契约 或是 机械租赁契约...etc 等等都是
2.弄清楚以上文字後 再来说几个细节
A.机关得审查得标厂商的分包契约
(要审查就要事先写在招标文件内)
B.得标厂商送分包契约给机关备查 + 设定权利质权予分包厂商者
-->分包厂商才可以直接向机关请求价金或报酬 详GPL67.2
3.再来所谓"公开"的意义...G大已回
4.回到您的问题
机关真的要保证"御用厂商"能做到工程的方式
A.主要部分规定只有御用厂商能提供的
B.采购契约中规定 分包契约要送机关备查+要设定权利质权
这样才能绕过得标厂商...
如果机关没去刻意操作
某些 厂商(包括专业厂商 或是专做某工项厂商)能成为您口中的御用分包商
其实也只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以台电来说
很多所谓的御用分包商 其实担负的是囤设备的风险或具地域便利性
市场上 得标厂商 考量成本後也是选择这些御用厂商为主
另外得标厂商(您所谓的总承包商)很难变成白手套...
没有一家厂商纯粹只靠政商关系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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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讨厌过记者,只是不喜欢一部份自称记者的寄生虫。我讨厌的是那些对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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