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ekingTu (楼下基隆吾骑龙)
看板Civil
标题[请益] 缴纳差额保证金的条件
时间Mon Jun 8 08:36:56 2015
大家好!
小弟同事最近在决标时有低於底价八成的标
同事们是说直接用底价八成扣标价当差额保证金
但我看林今面的书是说有两个条件
1.标价低於底价八成
2.标价低於剩余厂商标价平均的八成
采购法是写:保证厂商标价偏低不会降低品质、不能诚信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假设机关定的底价太高,厂商也没有刻意压低价抢标
得标者标价低於底价八成,但没低於剩余厂商平均的八折
这样子要收差额保证是否有矛盾处?
所以想请问条件有包括第2点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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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muran: 看投标需知 06/08 08:43
2F:→ AHELF: 采购法没规定2,您可以先找采购法58条厂商报价低於底 06/08 10:26
3F:→ AHELF: 价百分之八十执行程序,等後天出差回来再详述GpL58条 06/08 10:26
4F:→ yang1222: 厂商平均八成有点怪 基本还是行政裁量权 收取是一定符合 06/08 15:56
5F:→ yang1222: 法规 06/08 15:56
6F:→ Imuran: 2是双北之一的投标需知 不怪不怪 06/08 21:36
7F:→ AHELF: 58条执行程序銾L,2其实有点过。 06/08 22:21
8F:→ AHELF: 修过 06/08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