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Civil
标题Re: [请益] 未照单价分析表施作,是否超估??
时间Sun Mar 22 22:26:45 2015
※ 引述《LYS0918 (......)》之铭言:
: 厂商未依照单价分析表中项目施作,但达成原有目的
: 且厂商於施工期间未通报於监造单位未依契约单价分析表施作
重点是 应契约变更未行契约变更...
: 造成估验仅依时依详细价目表实做数量计价,以估给厂商估验款
: 经审计查发现未依单价分析表计价厂商有超估疑虑
: 症结点审计认为单价分析表某项数量应为0,认为以此高估的单价已造成机关损失
除非 详细价目表该项对应 之 单价分析表 只有少项目 未有新项目
才完全符合审计所说 只有机关损失
如果该项 对应之 单价分析表 有新增项目
那不纯粹是机关损失 机关也有得利...
此时就是程序(契约变更)补正问题...
而目前审计查的资料 完全都看不出单价分析表有新增项目
自然机关损失...
如果还想朝只是未契约变更去解释...
那 施工厂商 委技厂商 机关本身 全部都要检讨...
当然请注意检讨工项是不是
1."停留检察点"
是的话 机关自己也会死很大...
2.所占金额比例会不会被认为属"主要项目"
是的话 机关自己也是死很大...
: 请教各位前辈,机关做法应为何??
: 1.扣回超估金额
如果单纯是少做项目 ㄧ定要扣回
: 2.扣回超估金额+罚超估金额比例 (罚重)
後段没有法源依据...
您的比例罚 是依据延期还是减价收受???
: 3.扣回超估金额+罚厂商及监造 现场工地管理有疏失,未依提送之施作计画书施作(罚少)
比较正统的做法
厂商 委托设计 委托监造 全部都依契约有罚则...
解决实际没做之项目追回 及 全部厂商依契约应罚之内容後
如果单价分析表有新增项目时 当然也要补给施工厂商
机关自己也要检讨惩处...
PS.最轻微的叫做"口头警告"
: 4.厂商主张契约单价分析表只供参考未具效力,此案是否成立
那要PCCES做啥?
: 最後想请问这种工程争议要去哪边询问??感谢前辈们解救?
提履约争议
或是直接法院...
以上只是提供一种於法有据的处理方式
当然实务上还有其他解决方式...
但工程牵涉个案特性...
没有完整资料时 所有建议方式都只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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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讨厌过记者,只是不喜欢一部份自称记者的寄生虫。我讨厌的是那些对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专写会伤害一般市民的隐私及名誉的记者;更过分一点成为当权
者的利益代辩人的家伙而已。 ~ 宇宙历 797.1.26 杨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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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YS0918: 感谢回覆 变更确实也有依实做给予新项目。只是困扰如何罚 03/22 23:19
2F:→ star1277: 同最後 要看个案契约 我们单位的契约 单价分析表是不纳 03/23 00:04
3F:→ star1277: 入契约内的 只是给厂商当作投标单价参考 另外扣回部分 03/23 00:04
4F:→ star1277: 看契约有没有约定超估怎处理 会扣除多给的钱外 再加利息 03/23 00:05
5F:→ Imuran: 主要是要看单价分析表的优位顺序 不过这个东西基本上就是 03/23 00:46
6F:→ Imuran: 需走契约变更 新增免议价单价(扣除为0的那项重新组成)後 03/23 00:48
7F:→ Imuran: 再以新单价估验与结算,前面已估的部分个人认为如果属於 03/23 00:49
8F:→ Imuran: 不可抗力或预知情况下 部分属设计责任 故追扣利息有不合 03/23 00:51
9F:→ Imuran: 理 但如果是属於可预知情况又要回归设计责任(明明不用做 03/23 00:53
10F:→ Imuran: 也可以达成其目的) 这个就要检讨三方责任 03/23 00:53
11F:→ Imuran: 是否追扣利息这部分就尊重主审计的事後意见... 03/23 00:55
12F:推 tks9527: 要罚还不简单,未依图施工,承商及监造各扣罚5%品管费, 03/23 10:27
13F:→ tks9527: 报请机关首长核准,结案。 03/23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