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yi (marlin)
看板Civil
标题Re: [请益] 公共工程因用地未取得(甲方因素)解约
时间Sun May 13 22:07:36 2012
※ 引述《muhan7815 (忻彤)》之铭言:
: 工程因用地无法取得
: 上开因素造成厂商"完全"无法进场施工达六个月
: 厂商得依约提出解除契约
: 请问
: 甲方因素造成解除契约
: 乙方提出解约时是否可以要求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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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约的诚信公平原则,乙方可以提出相关赔偿损失的要求,但是否含括
利益...一般工程契约是明文不包括,but这似乎与民法的相关条文是有冲突的...
或许需要有第三方的人裁决才算
: 1.契约书及印花费用
: 2.施工计画书及品管计画书编列费用
: 3.参加工程会勘及会议出席费用
: 是不是还有其他费用可以要求甲方支付
原文所说的1.、2.及3.项,都算是契约中厂商管理费的履行项目,
而材料进场已查验的部分,甲方要付钱(等於是买回去),另外,
停工期间,厂商有派人待命驻留工地现场的,也是可以向甲方要的
费用。
以上,都是简单叙述,其实难搞的是如何认定数量,以及双方的需求是否能取得平衡
(甲方需要合法的程序,乙方需要的是合理的金额)。简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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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5.172
1F:推 KeithTseng:最後一段再精准不过 05/13 22:52
2F:推 muhan7815:目前厂商有施作的部份就杂项工程的工程告示牌 06/04 16:04
3F:→ muhan7815:1.2.3项部份也是要厂商提供资料才能一并在管费里面支应 06/04 16:19
4F:→ muhan7815:材料部份没有进场~但是厂商说已经有订料~ 06/04 16:21
5F:→ muhan7815:当然订料这部份肯定是没办法赔偿的~ 06/04 16:22
6F:→ muhan7815:最难的就是数量认定~ 06/04 16:22
7F:→ muhan7815:也是要厂商提出证明资料 06/04 16:23
8F:→ muhan7815:例如影印收据、会议会勘记录签名单 06/04 16:24
9F:→ muhan7815:另外品管人员及劳安人员的牌照薪资不知道可不可以给 06/04 16:25
10F:→ muhan7815:毕竟也把人家的牌挂在标案管理系统里面好几个月了 06/04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