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pzj (傻强)
看板Civil
标题Re: [讨论] 短梁问题
时间Mon Jul 25 12:53:52 2011
※ 引述《fxx (虾!手痛真久)》之铭言:
: ※ 引述《ppopzj (傻强)》之铭言:
: : 土木401-96
: : 2.3.4 耐震构造之强度折减因数可按第2.3.2节及2.3.3节规定,但下列除外:
: : (a)任何抵抗地震力构材之计算剪力强度低於该构材於设计载重并合地震力效应
: : 之计算挠曲强度所对应之剪力者,其剪力折减因数为0.60。
: : 在2.3节里2.3.4就是解说耐震设计章节的强度折减系数,为什麽不符合耐震特别规定,
: : 或者f板友对我上述这段话有什麽解读??是否可分享。
: 简单的说不符合的原因
: 梁可以用到剪力破坏的设计吗?
: 如果可以,那你有强柱弱梁吗?
: 今天梁若是要用到剪力破坏时候 ψ=0.6
: 那表示什麽? P大你想想就知道为什麽会不符合耐震特别规定..
: 目前梁会用到剪力破坏的例子,大概只有隔震建筑吧,隔震层以上的东西
: 是可以不符合强柱弱梁,才有机会用到ψ=0.6的梁吧
: 不过真的用到吗?我是还没见过也没机会算到这种梁..
: 如果有例子的话可以交流一下吧
依设计者的想法,可以用Ve设计是最没争议的,但是现在就是短梁剪力无
法解决,所以才会想到有这个条文可以用。
F板友所说应该是所谓的法规精神,我是提出一条法规上的解释,也可称
为漏洞,或者语意不清,反正个自解读。
他讲的就是当fVn < Ve时f可取0.6,而且他也说明了耐震特别规定可适用,
我是照字面上解读出来,不然F板友请也照规范上的一字一字的解释来看看
。
如果要继续扯强柱弱梁,或者隔震层那可能就扯远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5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