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o0920 (阿迪打司)
看板Civil
标题[请益] 有关分包与转包的差别
时间Wed Dec 1 12:32:35 2010
各位板友好:
晚辈最近在研读政府采购法理有关分包与转包的相关条文有些疑惑
照政采法对转包的定义
第65条:....前项所称转包,指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
第67条:得标厂商得将采购分包予其他厂商,称分包者,谓非转包而将契约之部分由其他
厂商代为履行。
晚辈的疑惑在於今天营建厂标到案子後,势必有像是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小包,那营建厂把这些工程转下去不就变成转包?!
还是实务上在契约订定时会明确指明哪些工程必须由厂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条里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这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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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85.7
1F:推 linlus:营造厂将钢筋,模板,混凝土等配给小包应属於分包,责任归 12/01 14:16
2F:→ linlus:承包商,也就是说乙方需对甲方负责...至於要怎麽分是承包商 12/01 14:18
3F:→ linlus:的事,另外,转包好像是不合法的,仅供参考。 12/01 14:19
4F:→ dino0920:所以这样小包不须对甲方负责的意思罗@@ 12/01 18:23
5F:推 linlus:回楼上,原则上是如此,分包商的错乙方承揽商要负责承担 12/01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