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ity 板


LINE

说我几句话交代过去,就不叫有效论证?XD 多看看神学、哲学书,乃至数学的作品, 一两句话交代过去论证、命题的状况比比皆是,好吗?XD 稍微展开不是不可以,就是花时间而已。 不过我们业余神学,优点就是「能屈能伸」XD 不过G出作业要我写出来,他有办法回应吗?XD (再挑一些形式的小错,而无法真的驳斥A跟B的荒谬或与其他真理的抵触; 说实在就真的没意思。 btw,本文把#1OY0f13c (Christianity)推文处的A跟B, 拆细为A1.A2.A3....B1.B2.B3....。) 算了,我写也是整理自己的想法。 ---------------------------------------------- ◎界定: 反方=反对「同婚入法」的基督徒们。 推 theologe: 澄清一下,正反方指的是赞成「同婚入法」与否的正反方。 01/26 15:19 → theologe: 不是「同性性行为」是否为罪的正反方。 01/26 15:20 目前这个讨论系列的开头是: #1OTsB3w7 (Christianity) 1/12 theologe □ [讨论] 你爱罪!?我恨罪人!? 而我本人是正方, → theologe: 我立场转向正方,请见#1OFyY3tB (Christianity)。跟同婚 01/26 16:07 → theologe: 或同性性有没有罪,我支持同婚的理由是一点关系也没有。 01/26 16:08 → theologe: 我将近一年前就说「同性恋有没有罪不是问题,如何对待才 01/26 16:08 → theologe: 是问题」。我对於同性恋有没有罪本就是存而不论的立场。 01/26 16:09 → theologe: 因为我不像大部分反方一样,完全否定同志/酷儿神学的圣 01/26 16:09 → theologe: 经解释力,但我也不是说其解释力为完全的没有疑义。 01/26 16:10 ◎系列主旨: 从「追问」系列转折到「厘清」系列,现在进入「理解」系列; 全系列目的是要寻求「反方」的「最佳化」,或协助「扫盲」以增进基督徒的集体见证;或预备此见证所需的相关论述工作。 ◎反方基督徒基本信念: 「圣经字面=实质谴责同性性行为」 拆解开来(1.~4.是直接从以上基本信念解析而出的信念体系[更具公约数]; A群[A1.~A6.]及B群[B1.~B5.]则是按以上信念体系演绎推论而出, 或加入一般常理的部份[偶有争议或吊诡/不直观]): 1.预设之释经学(方法论):字面解经法,只要获得「明晰性」, 就是「(实质)真理」=跨越时、空的「绝对客观真理」。 2.圣经七处(大约XD)同性性相关经文,字义的明晰性解释是「谴责同性性行为」, 故符合以上预设之方法论,也就是实质性、普世、跨越时代的真理。 A1.圣经里没有谈到现代所谓的「同性性倾向」,但按neo等人, 圣经字面意义的「明晰性」,可得知现代的「同性性倾向」导致的「同性恋(爱)」, 及此脉络中的「同性性行为」,是跟圣经中谴责的「逆性」,是一致的。 故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圣经谴责(现代意义的)同性恋行为」。 A2.「同性恋行为」是一个整体的信念-情感/情慾-行为, 包含其罪因的同性性倾向/同性情慾, 其罪果的同性性行为, 以及将同性恋合理化、合法化,乃至欲改造普世性文化的「同婚入法」运动/信念。 (细部讨论请见#1OWqqMqB (Christianity)) 3.圣经的实质性真理阐述的「规条」, 是神给予神子民(基督徒)乃至全人类生命/生活/工作的命令与指引, 违反之,即是犯罪(sin)。而基督徒的重生得救在於对神真理/命令的回归与遵守故一个真正信神的人,不可能无视神的真理/命令,乃至於故意违反之。 也就是说,信神的人不可能仍然对於犯罪(sin)无动於衷、不受圣灵提醒。 进而,按异端的定义=散播错误的真理使人误入歧途若散播某项罪(sin)不是罪,则符合异端的定义。 A3.以3.来看A2., 则信神的人,不能认为同性性行为不是罪且不回转改正; 同样,按登山宝训及太15:18-20的字面明晰性(意念的罪等於或大於行为的罪), 同性性行为之罪因/意念之同性性倾向/同性情慾,也不能被当成不是罪且不回转改正; 而欲使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的「同婚入法」运动/信念则符合异端的定义。 A4.若有罪而无法改正,就是「保留罪」在身上=「活在罪中」而不喜欢、没有快乐的罪,不会让人无法简单的摆脱之, 故「保留罪=活在罪中」必定与「爱那个罪」=「罪中之乐」有紧密的连结。 A5.故即便知道「同性性」、「同性性倾向/情慾」、「同婚主张」都是罪(「知罪」), 也在神面前懊悔(「悔罪」), 但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根除之(「不停止犯罪、被过犯所胜」), 这样都是「保留罪=活在罪中」,并与「爱该项罪=罪中之乐」有密切连结。 A6.故守独身的同志,虽然立志禁绝「同性性行为」, 但仍保留「同性性倾向/情慾」,就仍是「保留罪=活在罪中」, 并且为何无法根除的原因,与「爱该项罪=罪中之乐」有密切关系。 4.另一个反方(按neo等人)从字义解经法中获得的同性恋相关「真理」, 是林前6:9-10。也就是「亲男色=同性恋行为」是无法承受神的国之大罪。 另外部份反方基督徒, 乃至於普遍反方都会有同性恋行为与所多玛蛾摩拉的灾难连结, 对於现世而言,就是与末世灾难的连结。 这部份除了板上还躺有几篇「预言」外,几位反方基督徒都有类似的言论, 我妈妈也有时会在看同婚相关争议的报导时,感叹而说出「末世真的近了」XD 无论如何,相关的解经网路上都有,不赘述。 B1.「无法承受神的国」,基本上就是指得救层面故同性恋行为可说是无法得救的大罪! B2.「同性恋行为」,承上A2.、A3., 是包含「同性性-同性性倾向-支持同婚」等等的一连串的信念与行为。 而同性性倾向/情慾,因为是同性性的「罪因/意念」,基本上是同罪乃至更大的罪; 而「支持同婚」是把「同性性是罪」这个真理给否定, 并且散播至整个社会文化、下一代的异端,故使人跌倒的罪更大。 总而言之,「同性性倾向」、「支持同婚」, 都是与「同性性行为」同等乃至更严重的罪。 且基本上三者无法完全切割开来,是同一件事情故林前6:9-10讲的「无法承受神的国」,适用於这三个密不可分的罪。 也就是说,无法除去或离开这三个罪,都是无法承受神的国,也就是无法得救。 B3.除去或离开任何罪,靠的唯有是耶稣基督的救赎=因信称义的恩典。 而真实的信心必须有与悔改相称的行为 所以,你们当悔改归正,使你们的罪得以涂抹(徒3:19)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 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11) 故要离开任何罪(这边主要是依循tfnop的观点), 就必须信耶稣领受因信称义的恩典, 而「真实的信心必须有与悔改相称的行为」,反之,不叫做真实的信心, 那就仍然与恩典无份。 从预定论的角度来说明,一个被拣选的人,必须显示出其真实的改变, 否则我们难以确定他是被拣选的。 而按eno的提示,包含「知罪」、「悔罪」、「不再犯罪」这三个方面。 按以上林前6:11的说法,这些保罗的听众也已经都离弃亲男色=同性恋的大罪了。 B4.(仍然主要依循tfnop)同性恋者若在伴侣乃至同性婚姻关系中, 若不离开这样的罪,难以显示他真实的「知罪-悔罪-靠圣灵(尽力)不再犯罪」; 而同志单身者,除了应离开明显、外在的同性性行为的罪外, 也应该离开同性性倾向/情慾的罪(这边是依循以上B2.观点), 才能显示这位慕道友真实地「知罪-悔罪-靠圣灵(尽力)不再犯罪」。 而在这些外显的「离开罪」出现之前, 教会不应该让他领洗、领餐、宣告其得到因信称义恩典 (以前受过洗的基督徒,则应该停止其会籍或停止领餐), 否则教会有机会「作假见证」说他得救了, 或是让其他会友陷入迷惑、破坏教会秩序 (这部份天主教也是如此规范与执行的)。 B5.按照以上,「因信称义」的恩典要临到同性恋者身上, 必须有「离开同性恋行为」这个外显行为来证明他 「知罪-悔罪-靠圣灵(尽力)不再犯罪」。 故这就是同性恋者在接受「因信称义」的恩典前, 除了「信耶稣」外,要plus的「条件」。 (这边会与之前「追问反方」系列的提问连结在一起...) -- 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记旁边,努力面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6.104.40.25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hristianity/M.1485453569.A.C7F.html
1F:→ GSXSP: 几句话交代过去会work是因爲setup完整, 结论正确, 读者可以 01/27 02:57
2F:→ GSXSP: 自行补剩下的细节. 你现在是荒谬的结论, 自己当然要思考细 01/27 02:57
3F:→ GSXSP: 节哪里 错, 或是哪个假设有问题. 而且我说的是精简而细节 01/27 02:57
4F:→ GSXSP: 顾及. 你写成这样要debug更难. 基本上A的紧密关系弄清楚, 01/27 03:02
5F:→ GSXSP: 就没有荒谬. B的「得救」定义清楚, 也没有荒谬. 完全承受 01/27 03:02
6F:→ GSXSP: 神国之日已无罪. 圣经明确解不会解出要先无罪才能信主. 除 01/27 03:02
7F:→ GSXSP: 非你「得救」定义不同. 01/27 03:02
8F:→ GSXSP: 按你定义大概你是爱罪且未得救的人. 01/27 03:03
9F:→ GSXSP: 其他你都在讲tf, 你自己去问他你有没有误解他. 前面推文你 01/27 03:05
10F:→ GSXSP: 问法同样容易造成误解. 01/27 03:05
11F:→ GSXSP: 然後, 若你要认定这些是形式的小错也可. 结论再加上, 你因 01/27 03:40
12F:→ GSXSP: 形式的小错而造成荒谬的结论. 01/27 03:40
13F:→ theologe: 所谓「荒谬」并不是发生在逻辑上面,而在於实践上面。 01/27 09:20
14F:→ theologe: 如果你认为本文没有荒谬,那麽起码这的确描绘了反方的立 01/27 09:24
15F:→ theologe: 场。 01/27 09:24
16F:→ theologe: 关於A,你还是回避我问的:不爱那个罪,为什麽要保留? 01/27 09:25
17F:→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对你都没有诱惑力,你还一 01/27 09:26
18F:→ theologe: 直时不时禁不住去做?这到底是什麽情况? 01/27 09:27
19F:→ theologe: 关於B,你提的小争议在於林前6:11的解释。明显保罗是说 01/27 09:28
20F:→ theologe: 这些读者已经脱离那些罪的缠累了,例如亲男色=同性恋。 01/27 09:29
特别是
21F:→ theologe: 所以结论是,本文基本上是成立的。你讲的小争议也影响不 01/27 09:30
22F:→ theologe: 了大局。 01/27 09:31
23F:→ theologe: 至於tf他或他们教会的观点,我内文提到,天主教以及一些 01/27 09:32
24F:→ theologe: 福音教派是如此实行的:未脱离同性恋前不领洗或/且不领 01/27 09:33
25F:→ theologe: 餐。所以并不是少数人的观点,即便你或你的教会不是如此 01/27 09:33
26F:→ theologe: 实行。 01/27 09:34
27F:→ theologe: 补充:B4不让同性恋领洗/领餐,一方面是怕教会作假见证, 01/27 09:35
28F:→ theologe: 一方面也是怕让信众误以为教会包容罪存在於教会生活中。 01/27 09:36
29F:→ theologe: tf还有说就是让该慕道友有更多离弃罪的动力与严肃性:回 01/27 09:37
30F:→ theologe: 到之前的爱神还是爱朋友的选择,这边是爱神还是爱罪的选 01/27 09:38
31F:→ theologe: 择。总之,教会的纪律带动信徒/慕道友离弃罪的动力。 01/27 09:38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09:40:02
32F:推 tfnop: 我在#1OWqqMqB (Christianity)提过的性倾向不为罪,重点在 01/27 09:47
33F:→ tfnop: 生发性慾的对象是否合乎神的律法,你将此简化为同性性倾向 01/27 09:47
34F:→ tfnop: 是罪并不合理。宣扬同婚是社会议题,但在教会中宣扬同婚( 01/27 09:47
35F:→ tfnop: 包含性行为)不为罪是教义问题,两者应该分开探讨,将此简 01/27 09:47
36F:→ tfnop: 化为单一问题亦不合理 01/27 09:48
37F:→ GSXSP: 你根本还没搞清楚问题, 两个争议不管什麽罪, 正反方, 都有. 01/27 10:33
38F:→ GSXSP: 你讲不清不楚自然依旧不清不楚. 01/27 10:33
39F:→ GSXSP: 结果还是因定义不清, 解读错误, 导致自认定实践上的荒谬. 01/27 10:45
40F:→ GSXSP: tf对性倾向定义看起就跟你不同. 其他教会怎麽做, 要找那教 01/27 10:47
41F:→ GSXSP: 会的牧长了解他们的理解方式. 01/27 10:47
42F:→ theologe: 性倾向我跟tf观点不同,没错,这也是我要强调反方信念会 01/27 12:47
43F:→ theologe: 导出反方自己未必接受的结果。故A部分,tf不接受,但却 01/27 12:48
44F:→ theologe: 是由反方基本信念导出的。而且之前G是说性倾向改为性慾, 01/27 12:48
45F:→ theologe: 那G是接受为罪的。 01/27 12:49
46F:→ theologe: 我受的训练,是看「大局」。你要跟我扯什麽定义,我就是 01/27 12:50
47F:→ theologe: 告诉你,那些定义的差异并不影响结论。性倾向要改为性慾 01/27 12:52
48F:→ theologe: ,是绝对站得住脚的。性倾向的学术定义就是包含性慾。 01/27 12:52
https://goo.gl/rOHClq "通常,性倾向被归为三类:异性恋(对异性产生浪漫情感与性的吸引)、 同性恋(对同性产生浪漫情感与性的吸引)、双性恋(对两性均能产生浪 漫情感与性的吸引),此外,亦有无性恋(对两性均无浪漫情感或性的吸 引)的概念。"
49F:→ theologe: 也可能你们都认为A跟B都没有实践的问题,那也很好阿,这 01/27 12:54
50F:→ theologe: 不就代表本文是描述了反方的立场吗? 01/27 12:54
51F:→ theologe: 本文的1.~4.都是由反方基本信念解析出的,基本上是我认 01/27 12:56
52F:→ theologe: 为是属於反方的公约数。A群的部分,主要争议在於性倾向/ 01/27 12:58
53F:→ theologe: 性慾的纳入「同性恋行为」,而应当是站得住脚,因为登山 01/27 12:58
54F:→ theologe: 宝训跟马太福音相关经文的「字面意义」同样具有「明晰性 01/27 12:59
55F:→ theologe: 」,难道这时候你们要标准不一地不认登山宝训的字面明晰 01/27 13:00
56F:→ theologe: 性吗? 01/27 13:00
57F:→ theologe: 正反方的差异,主要在於解经法,还有就是「行义」的方式 01/27 13:03
58F:→ theologe: 等等,其实不用跟反方混在一起讲,因为从方法论、价值优 01/27 13:04
59F:→ theologe: 先顺序等等,都有差异。或许两边可以有共通点,但那部份 01/27 13:05
60F:→ theologe: 若有要谈正方再说吧。既然板上都以反方为主,也都认为正 01/27 13:05
61F:→ theologe: 方属无稽之谈,那真正有想要理解正方时再说吧。 01/27 13:06
再强调一次,同性恋行为是一个整体, 我们若要求一位同志脱离同性性行为。 首先,他必须要有伴侣阿XD 不然就是他/她是找一夜情等等。 故这里面牵涉到生理(性倾向)-心理(认知-情感-行为) -社会(伴侣关系或一夜情的管道)三层面 所以要求一位同志脱离同性性行为,绝对不是单纯的「性行为」, 还包含他的社交圈、人际网络、 心理与生理(有人就是性慾比较强,有人则相反)状态等等等。 而保留同性性倾向/性慾,就是让各种意念的罪乃至所驱动的行为模式产生; 而宣扬同婚,是教义问题,但使人跌倒当然是罪, 散播错误的教义=异端,当然也是符合罪的定义。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13:21:17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13:42:07
62F:→ neohippie: 天阿,又来一个「存而不论」... 01/28 01:27
63F:→ neohippie: 如果你对「同性恋行为」是否是罪是「存而不论」的态度 01/28 01:28
64F:→ neohippie: 那你怎麽知道自己应该支持同婚? 01/28 01:28
65F:→ neohippie: 大诫命的爱不包含鼓励犯罪行为阿 01/28 01:29
66F:→ neohippie: 最关键的问题你推说「存而不论」,但说你支持同婚? 01/28 01:29
67F:→ neohippie: 不要再胡说八道甚麽林前是在讲性顷向好吗? 根本不通 01/28 01:30
68F:→ neohippie: 随便乱改别人论述然後要别人去支持? 01/28 01:31
neo专属的剃刀真的是很会把人惹毛的东西XD 我已经列#1OFyY3tB (Christianity) 很多次了,neo连看都没有看,不然就是有看没有懂XD 这样叫做学术讨论、真诚真意?XD 这个社会政策立场的选择,牵涉到三个价值的排序或取舍: (1)「保障孤儿寡妇才符合正义/道德/伦理」、 (2)「性应该在婚姻的委身脉络中才符合正义/道德/伦理」、 (3)「性应该在一男一女的异性恋+婚姻的委身脉络中才符合正义/道德/伦理」三个价值的优先顺位与取舍问题,跟同性性是不是罪一点关系也没有; 此外,「存而不论」就是「是罪」跟「不是罪」的状况都一起考虑, 也就是说,我选择哪个选项,都是「是罪」或「不是罪」都能成立的。 三个社会政策的选项及其价值顺位/取舍: 选一.支持同婚=守住(1)及(2),妥协(3)的「名」 (因为反同教会还是可以拒绝证婚或否定世俗同婚的实质意义/合宗教法)。 选二.支持伴侣制=坚守(3),部份守住(1)[有疑义],主动伤害(2)选三.摆烂不选或都不支持=守住(3)[也不完全守住...基本上就是摆烂], 摆烂(1)及(2)但不像选二一样,以自己的手伤害(2) (伴侣制=同居合法化、给予保障,排挤婚姻制度的独特性)。 故我选择顺序是选一>>>>选三>>>>>>>>>>>>>选二。 以上选择跟同性性是不是罪,当然一点关系也没有, (或者说,「是罪」跟「不是罪」两种状况都一并纳入考虑了) 而是看如何最大化地守住信仰价值。 选一即便妥协了(3)的名, 但反同教会本来就有权/有能力/有自由保留自己的神圣仪式婚的内涵与实践; 故「实」可说是没有妥协的。 neo这次再把这段用剃刀砍掉,那就真的不关我的事了。 明显证明neo讲的「学术」跟「真诚」都是假。 希望不是如此,我对neo还是有期待的。
69F:→ GSXSP: 大局勒XD 关键到现在都看不到还自己认定是形式错误. 没能力 01/28 03:38
70F:→ GSXSP: 处理细节, 掌握关键, 谈什麽大局XD. 01/28 03:38
口水跟叫阵很无聊。 请先回答: → theologe: 关於A,你还是回避我问的:不爱那个罪,为什麽要保留? 01/27 09:25 →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对你都没有诱惑力,你还一 01/27 09:26 → theologe: 直时不时禁不住去做?这到底是什麽情况? 01/27 09:27 还是说回避这个问题就叫做「有能力处理细节、掌握关键」?XD
71F:推 tfnop: 其实我看不出你列的经文字面明晰性在哪,不如针对经文辩正 01/28 09:16
哪一段经文明晰性有问题?请提出来再讨论。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7:29:03 A群的部份: 我猜tf有问题的是A3, 而G有问题的是A4。 是这样吗?(G卡在A4是确定的,所以我等他回应以上问题。) B群的部份,会牵涉到A群,故处理完A群再说。 (还有主要是林前6:9-11的解释=信念4.的展开)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8:08:09
72F:→ theologe: 其实A3、A4都会有一些实质的案例或议题要讨论,并不是完 01/28 18:10
73F:→ theologe: 全的形式逻辑问题。而我认为A3、A4背後的实质议题是重要 01/28 18:11
74F:→ theologe: 的。 01/28 18:11
◎思路整理: 重新梳理过全系列#1OTsB3w7为起点,发展的「追问」、「厘清」, 到目前的「理解」之系列讨论串。), 我目前的理解是,A跟B是反方发展爱同志论述所遭遇到的主要危机与转机。 A跟B,本文各解析为A群及B群,比较好检视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蕴涵转机。 几位板友否定A及B是反方的观点,但我单纯按反方基本信念(解析为1.~4.), 是可演绎逻辑地推论出A及B的必然性。 当然有可能是我推论错误,也可能的确指出了反方普遍的盲点, 这就是目前讨论的重点了。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8:54:19
75F:→ GSXSP: 自己回答啊, 不是说过那问题不限同志也不限正反方吗 01/28 19:01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9:03:49 我的观点就是:「保留/活在」跟「爱/乐」是密切相关的,就是A4.阿。 然後呢?你的反驳是? → theologe: 关於A,你还是回避我问的:不爱那个罪,为什麽要保留? 01/27 09:25 →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对你都没有诱惑力,你还一 01/27 09:26 → theologe: 直时不时禁不住去做?这到底是什麽情况? 01/27 09:27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9:06:23
76F:→ GSXSP: 密切相关到底是啥 01/28 19:07
77F:→ theologe: 我指的是「相关性」。 01/28 19:08
78F:→ GSXSP: 为什麽你要一直去犯罪? 01/28 19:09
79F:→ theologe: 是正相关的,即便因果性无法完全确认。 01/28 19:09
80F:→ theologe: 问你罗?你为什麽要保留某些罪、暂时无法根除? 01/28 19:10
81F:→ theologe: 除了「爱/乐」以外,还能是出於什麽? 01/28 19:10
82F:→ GSXSP: 不过已结论就是你自己爱罪而已. 01/28 19:11
83F:→ theologe: 呵呵 继续回避?是你自己说基督徒不可能完全不犯罪的喔 01/28 19:12
84F:→ theologe: 还是你要改变立场?那这样B就直接成立了。 01/28 19:13
85F:→ GSXSP: 除了你自己爱罪之外, 行爲与内心还是有区分. 神看内心, 罪 01/28 19:17
86F:→ GSXSP: 因罪果, 但区分不想清楚, 可能也是荒缪原因之一. 01/28 19:18
87F:→ theologe: 你到底为何保留某些罪?怎麽一直回避呢? 01/28 19:18
88F:→ GSXSP: 自己去看罗马书啊 01/28 19:20
89F:→ theologe: 呵呵 回避到底吗? 01/28 19:22
90F:→ theologe: 罪的奴仆→义的奴仆;後者为何还会犯罪呢? 01/28 19:24
91F:→ GSXSP: 这种问题你若不自己答, 讨论也没意义. 又不是你不理解. 01/28 19:24
92F:→ theologe: 我的答案就是因为有「罪中之乐」阿(A4),哪里没有答? 01/28 19:25
93F:→ theologe: 你是赞成还是反对?反对的话请提出理据。 01/28 19:25
94F:→ theologe: 老我死不乾净,不就是因为罪中之乐吗?不然是? 01/28 19:27
95F:→ GSXSP: 反对: 不见得. 不爱婚外情也可以能在一瞬间产生性慾念头. 01/28 19:31
96F:→ theologe: 那不就是爱伦理外的性慾、伦理外的性慾有快乐吗?XD 01/28 19:33
97F:→ GSXSP: 但因不爱, 故不必把思想沉浸在里面. 01/28 19:34
98F:→ GSXSP: 你在讲啥 01/28 19:34
99F:→ theologe: 有没有听过,「嘴巴说不要,身体却很老实」?XD 01/28 19:34
100F:→ theologe: 你思想上说不爱,但情感上是爱的。而你的情感可以被你切 01/28 19:35
101F:→ GSXSP: 那是行动吧 01/28 19:35
102F:→ theologe: 割掉吗? 01/28 19:35
103F:→ theologe: 这就是认知与情感的不协调。行为是再下一步的部份。 01/28 19:36
104F:→ theologe: (先出门,你有更好的反驳请提出,谢谢) 01/28 19:36
105F:→ sCHb68: 存而不论能力果实者,不知道开启觉醒了没? 01/28 19:40
106F:→ GSXSP: 不需要再受慾望的辖制; 切掉的是evil desire 而不是情感. 01/28 19:44
107F:→ GSXSP: 他开很久了, 这次是开同性性行为整个, 很强大. 01/28 19:46
108F:推 neohippie: 1 跟同婚有啥关系? 孤儿寡妇? 01/29 09:30
109F:→ neohippie: 2 是包含在三里面 01/29 09:31
110F:→ neohippie: 1 不适用、 2 必须只能是3的一部份 (否则不符合圣经) 01/29 09:31
111F:→ neohippie: 所以根本没有啥选择。只有 3而已。 01/29 09:32
112F:→ neohippie: theologe你的论述完全不通 01/29 09:32
@neo: 同性婚姻在吵的权益问题当然可以归纳为「孤儿寡妇」。 同志伴侣过世後伴侣及子女的遗产、继承等等,不就是「寡妇/夫」跟「孤儿」? neo论理的能力真的差到这种地步? 放任同性恋者在婚姻以外有性关系,就是在破坏对婚外性行为的道德规范。 伴侣法背後的保障同居概念/生活方式的合法化是会蔓延开来的。 价值(2)当然是存在的。 你对信仰价值的理解那是你阿,你不通,不代表真的不通。 还是你要坚持你的「独我论」?XD 是是是,neo自己观点以外的想法,都是「不通」、都是「废话」, 都可以用「剃刀」砍掉。 什麽「学术」、「真诚」,都是假。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2:47:00 哈哈 来这个板才看到这种新鲜的辩论法 --不是自己的想法,就说是废话、扯蛋。 这就是neo等人活在其中的「学术」世界吗?XD (sCH等人也有类似的表示--说实在,你们的「独我论」到底有多严重阿?XD)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14:04 想想,耶稣跟所有的先知大概也都是遭到这样的对待吧... 当然,到底是我是假先知,还是你们是杀害先知的人, 那就只有让时间跟圣灵来证明一切吧。 (说实在只是就事论事的学术讨论,你们要一直搞到「人」身上去...。 要「谈人」又不按信仰的伦理办事,搞一堆标签、论断、陷在误解/拒绝理解等等; 我看不出你们在圣灵的果子里;当然你们也看不出我有XD 随便啦,要「谈事」、「谈人」、「谈罪」,我都可以奉陪。 只要在适当的界线/伦理里面。)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24:29 @G: 所以你切掉evil desire後,为什麽还会犯罪阿?XD 我哪有说要切掉情感?XD--切掉情感的是你吧--把evil desire跟情感切割XD (基督徒犯罪不是因为情感上仍对罪有依恋?否则是为什麽?XD evil desire不是你的情感的一部份吗?不然是什麽? 你一直回避这个问题到底,就显示出你里面的盲点或问题症结。) 你的evil desire不是你情感的一部份吗?你的情感不就是你的一部份吗? 你重生後还犯罪当然就是因为你还有些依恋没有对付乾净!这有什麽好不承认的? 认知、情感、行为三方面的新生命转变, 就是基督徒的天路历程、迈向「新生命/自由」之路。 认知上面认为是罪, 但情感层面仍有依恋(改变情感的方法跟改变认知是不同的!), 行为模式上也还没有完全转变(改变行为的方法也是与以上都不同!)。 这就是自我统合的失调, (严重的话,当然会造成自戕、身.心.社会乃至灵性的伤害等等) 就是罗7。 至於「存而不论」是学术上常用的方法论,你们要妖魔化、误解到什麽地方去阿?XD 只觉得有点荒谬、可笑的感叹。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33:37
113F:→ GSXSP: 对结婚对像以外的人产生性慾但不沉浸其中, 此性慾是慾望但 01/29 19:24
114F:→ GSXSP: 不见得是evil desire 01/29 19:24
115F:→ GSXSP: 不受慾望的辖制; 但若犯了罪沉浸其中, 就是慾望的辖制. 这 01/29 19:35
116F:→ GSXSP: 样是叫做情感上爱那ok. 那麽, 按着这样说, 你认为你的归缪 01/29 19:35
117F:→ GSXSP: 法的矛盾和荒谬是什麽? 01/29 19:36
118F:→ neohippie: 胡说八道 继承。连领养都没讨论了讲继承 01/30 05:51
119F:→ neohippie: 整个问题颠倒,头都没厘清、把尾拿来当主要论述 01/30 05:52
120F:→ sCHb68: 不意外 (*_*) 01/30 18:19
@neo: 全球乃至台湾同性实质婚的现象,可是现在进行式喔 不要说你们美国自己都合法化了(i.e.法律婚) 台湾的同志早就可以领养了,只是他/她的「另一半」没有法律地位。 什麽「尾」?XD 这可是早就存在的「现实」阿! 哈哈 neo大概还是回去玩你的唯物论统计吧 论理能力差得很。 sCH连让威敏信条内在一贯的解释都说不出来、逃避到底, 还好意思在这边逞口舌之快?XD 我无法在理论论述层次上尊敬sCH,像其他人给予他的虚名。 虽然我多次释出善意、希望sCH提出一些自圆其说的解释, 但他执意要走向不反省、不道歉、不修正错误的道路 (然後只剩下对人不对事的酸言酸语或骚扰战术可以发表), 那只能说是「进入黑暗」,不然叫什麽? 愿上帝祝福你,可以早日摆脱这个状况! @G: 我整理至今,自己也才看得比较清楚我这个归谬法的重点与意义。 延续以上: 01/28/2017 18:54:19 编辑处的「思路整理」, 反同婚的基督徒,发展「爱同志=除去罪」论述的理论盲点或障碍, 一是A.没有把同性恋行为的整体(按之前谈到的两个架构)给描绘/勾勒清楚。 二是B.「因信称义」概念的模糊或认知/体验不完整。 A的部份以上谈很多(但还不够清楚!), B的部份就是牵涉到「罪观」、「爱观」、「救赎/恩典观」等等等。 (A跟B在理论层次上是有推导关系的,请见本文正文; 或者说,对於A的不同观点会导致B的不同观点或问题之出现; 但B会出问题不只是因为A, 而还有「罪观」、「爱观」...等等的理论缺失问题) 反同婚方,在这两项上面都有很明显的理论缺失。 这是我至今debug的初步结果。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31/2017 19:50:25
121F:→ theologe: 两个架构是「社会政策」及「人格发展」这两个架构。 01/31 19:56
122F:→ theologe: 罗7的自我统合问题,罗8是提出解决的「原则/原理」;而 01/31 19:59
123F:→ theologe: 这「解决」是要摆回以上两个架构来建构。这就是把宣教学 01/31 20:00
124F:→ theologe: 典范转移为「教牧学」的思维。 01/31 20:00
125F:→ theologe: 我对於自己这个归谬法的「解法」,就是1.2.4.的前设,我 01/31 20:06
126F:→ theologe: 都是否定或顶多部份接受的,3.还好。 01/31 20:07
127F:→ theologe: 但1.~4.,在反方里面有基本的共通支持度,或许细微处 01/31 20:08
128F:→ theologe: 诠释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同意的。故A跟B的挑战,就会是这 01/31 20:09
129F:→ theologe: 个系统所会遭遇的「挑战」。当然有人认为A跟B不是问题, 01/31 20:10
130F:→ theologe: 那在「爱同志」的论述上面就会走不通;可能他们也不在乎 01/31 20:11
131F:→ theologe: 。我以下#1Oa6v0Mc,就是对反方前设1.的基本批判立场之 01/31 20:15
132F:→ theologe: 表明。其他立场的部份,说实在之前都分散地谈很多了。 01/31 20:15
133F:→ theologe: A对於同性恋行为的「整全观」是正确的,但搭配错误的1.~ 01/31 20:28
134F:→ theologe: 3.的前设,就会出问题(其实也不算什麽大问题;承认独居 01/31 20:28
135F:→ theologe: 打错,独身的同志保留同性性倾向就不算真正离弃罪,对於 01/31 20:29
136F:→ theologe: 反方不算问题,只是与一些「实践」会产生小冲突而已)。 01/31 20:30
137F:→ theologe: 真正出现问题,还是在於B。但B对於某些教会/某些人来说 01/31 20:31
138F:→ theologe: 也不是问题,起码不是实践问题(不让同性恋领洗、领餐等 01/31 20:32
139F:→ theologe: 等,当然教会在实践上没有问题),而是教义问题。 01/31 20:32
所以整理想法後,A与B的矛盾/荒谬如下: A是反方会遭遇的实践问题,以「走出埃及」的尴尬状况为代表。 B是反方会遭遇或被指出的教义问题。 这部份让反同婚方自绝於社会沟通、对话的可能性。 就是宗教右派/护家盟的复兴或流行问题。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1/31/2017 20:36:33
140F:→ sCHb68: 感谢您的回覆,同时也与我一起「进入黑暗」了:D 01/31 23:28
141F:推 neohippie: theologe、美国同志能领养是因为同婚已经过了耶 02/01 01:22
142F:→ neohippie: 台湾同婚又还没过,能以同性伴侣的身分领养? 02/01 01:23
143F:→ neohippie: 真的假的? 02/01 01:23
144F:→ neohippie: 如果还不行,那你这个就是马车放马前面、前後颠倒 02/01 01:24
145F:→ neohippie: 的论述 02/01 01:24
146F:→ neohippie: 是先有同婚、才可以以同志伴侣的身分一起领养 02/01 01:24
147F:→ neohippie: 你说要因为领养的问题支持同婚? 02/01 01:25
148F:→ neohippie: 有法律地位问题所以可以讨论伴侣制阿,推同婚干嘛? 02/01 01:26
149F:→ neohippie: 乱七八糟的论述,打哈哈说啥现实? 02/01 01:26
150F:→ neohippie: 你确定你活在现实? 02/01 01:26
151F:→ neohippie: 你上面A、实践问题不存在,二档的见证就够反驳你了 02/01 01:41
152F:→ neohippie: B 的因信称义就是反对方所在提倡的「实践」阿 02/01 01:42
153F:→ neohippie: 护家盟流不流行与为甚麽反对同婚完全是两回事 02/01 01:43
154F:→ GSXSP: 只讲A: 实践问题你并没有放在A的claim里, 怎麽推论有实践 02/01 01:43
155F:→ GSXSP: 问题? 前提与结论若都没错, 使用上错误可能是因爲如同你的 02/01 01:44
156F:→ GSXSP: 定义了解不清! 而非前提假设有误! 另外, 性倾向是光谱每 02/01 01:44
157F:→ GSXSP: 个人都有同性倾向的话, 是罪与否是看是否沉浸在同性性慾中, 02/01 01:44
158F:→ GSXSP: 若否, 则战胜了这个罪的可能. 你要用「性倾向」一词恐怕 02/01 01:45
159F:→ GSXSP: 依旧不恰当. 02/01 01:45
@sCH 我对你们没有任何怀恨、不饶恕、不愿和好, 也祝福你们可以讨上帝喜悦(即便与我的道路不同)。 要就事论事讨论任何事情,我也都没问题。 所以就不陪你们在黑暗中了^_^ 不过你们若要搞酸言酸语跟骚扰战术那套, 我就会扞卫应当的个人界线,做适当的反制^_^ (说反制,也不过就是「讲道理」跟「指出事实[例:你们在黑暗中]」罢了XD) @neo 台湾法律可以用「个人」去领养, 所以同志伴侣抚养孩子的状况,是现实中存在的。 http://www.adoptinfo.org.tw/singlea.aspx 关於A,二档的见证?他连情慾的正常表现都有困难了XD 前面已经讲过,一个闻到烟味本来就不喜欢的人,可以宣称他已经「胜过烟瘾」?XD 应该是本来想吸烟想得要死,但又靠主不去吸,或是变成不想吸的状态, 才叫「胜过烟瘾」吧。 二档只是找到他自己最舒适的无性状态罢了。 而B,反方的「因信称义」排除了同性恋者,就是教义问题。 宗教右派就是把福音的恩典层面给扭曲、无视掉, 将宗教信仰作为政治主张的支持手段去运用。 这种教义问题,最终当然也产生实践问题。 只是明显出问题的地方,在於认知层面的教义。 其实跟neo在板上讨论同婚议题的社会政策层面,我记得是停在 #1OHYcOUy (Christianity) 12/06 □ [讨论] 「扞卫婚姻定义」的意涵及其底线 所以这边neo对我的正方立场如此搞不清楚、如此理解片面, 让我想起之前一些被neo「略过」的讨论部份。 @G 我没有定义不清。 性倾向就是跟情慾的对象有关,上面都列wiki出来了。 A的实践问题是其意义所会造成的影响。 A的claim只是单纯的演绎逻辑推论之结果,当然不需要谈其意义或影响。 (本文正文的A6,当然还可以按演绎逻辑往下推出A7、A8....) 重点在於,一个行为必须要还原至其「整全性」来理解, 我提到两个架构:生理-心理-社会(社会政策),及认知-情感-行为(人格发展)。 跳开争议中的同性恋,用「外遇」来理解,或许是可能的例子。 我们不能避开偶发的鸟屎,但我们能避免鸟在头上筑巢... 「筑巢」就是在谈一个行为後果,其发展的整全性过程: 生理-心理-社会、认知-情感-行为的各层面,都是「因」, 就是一个各层面的「整体」形成的「结构」。 反方不可能接纳「同性性倾向」的存在与合理性、合法性, 必定要宣称这是需要矫治的「病症」(但因为政治不正确而说不出口)。 因为若接纳「同性性倾向」,那麽後续的「同性交往/恋爱」, 乃至於「性关系」,就必定是连锁产生的。 要杜绝「外遇」(社会中或教会中或自己身上可能发生的婚外情), 我们必定除了否定「外遇」的道德性或指出其价值冲突(认知层面), 也要否定「外遇」之情欲的正当性或美好刺激(情感层面), 甚至要否定「外遇」行为的技术层次不可能百密无一疏(行为层面)。 只要有一个层面或关卡放了水 --例如,认知外遇不道德,但无法反驳外遇的刺激兴奋感, 那外遇的行为就必然会产生(按社会规范/控制的角度)。 而「解方」,当然必须是整全的「爱」,而非层层围篱的规条之军事竞赛。 只要用规条,就会有「钻漏洞/妥协」的可能。 「爱」才可能回到「心板的律」。 所以现在大部份谈「外遇」,都会理解到外遇的源头是夫妻间的「爱」出了问题。 认知、情感、行为上面的各层面, 乃至生理-心理-社会的各层面, 都必须被「爱」浇灌、护理、成全, 人才可能脱离「卑贱」的事。 (当然,我是正方,所以我未必会说「同性恋」是卑贱的事。) 故同性性倾向,当然是同性性行为的一环,并且是关键的一环, 因为这就是现代同性恋者进入同性性关系的「源头」 (当然还有其他源头,例如圣经里讲的那些暴力、物化、不敬虔等等的「原因」)。 而反方无法证成或补足「走出埃及」工作之合理性论述, 那当然就叫做遇上了A直接导出的「实践问题」。 当然,台湾的「走出埃及」还没有投降喔, 也对许多反方而言并没有任何「尴尬」存在喔。 所以你们不如就大力拥抱、不要避谈「走出埃及」吧。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09:34:41
160F:推 DarkHolbach: 推同婚干嘛?伴侣制度通常都是婚姻阉割版,当然推 02/01 09:31
161F:→ DarkHolbach: 同婚啊,不然咧? 02/01 09:32
162F:→ DarkHolbach: 好笑的是,反同教会对同志权益没半点贡献,然後眼看 02/01 09:32
163F:→ DarkHolbach: 同婚快过了,才赶快推出个伴侣制来混淆视听 02/01 09:33
164F:→ DarkHolbach: 以前怎麽都没看你们出来讲话?假惺惺 02/01 09:33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0:03:26
165F:→ GSXSP: 看「走出埃及」具体做法如何. 你推的结论无法导出必要实践 02/01 11:28
166F:→ GSXSP: 「错误的」走出埃及. 矛盾在哪? 你一点也没回. 这些论据若 02/01 11:28
167F:→ GSXSP: 没错, 使用的人因不懂真正同理与把爱而有悲剧, 那归缪法基 02/01 11:28
168F:→ GSXSP: 本不成立. 或是你要因噎废食. 因人的其他错误而说:真理错 02/01 11:28
169F:→ GSXSP: 了。 性倾向是否有程度之分?你是否有同性倾向? 准确用词 02/01 11:32
170F:→ GSXSP: 就是沈浸在同性性慾中, 你若要用性倾向, 请你说明爲什麽要 02/01 11:32
171F:→ GSXSP: 用不直接不准确的词. 有性倾向产生同性性慾, 但每次不沈浸 02/01 11:32
172F:→ GSXSP: 其中, 直接脱离, 弃绝, 便不是犯罪, 而是胜过罪. 那麽, 即 02/01 11:32
173F:→ GSXSP: 得有同性倾向/乃至反应性慾, 不见得是罪. 02/01 11:32
174F:→ GSXSP: 认知到圣灵同在, 决定不进入罪的思想, 转化情感, 胜过慾望. 02/01 11:39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1:41:24
175F:→ theologe: 性倾向你要改同性性慾,是没有问题的;我用性倾向是因为 02/01 11:43
176F:→ theologe: 那是更整全的概念,因为同性恋里面有性慾,但不全是性慾 02/01 11:43
177F:→ theologe: 。但若不否定这个同性性倾向的概念,那也不可能完全否定 02/01 11:44
178F:→ theologe: 同性性慾的正当性。 02/01 11:44
179F:→ theologe: 矛盾或实践问题在於,「改变同性性倾向」的具体作法为何 02/01 11:45
180F:→ theologe: ,反方说不出个所以然。这部份不可能推说「祷告」、「圣 02/01 11:46
181F:→ theologe: 灵有各种可能性」,因为既然肯定有各种可能性,那就应该 02/01 11:46
182F:→ theologe: 「可被观测」、「可被操作」,而这就是「走出埃及」机构 02/01 11:47
183F:→ theologe: 要强调的部份。 02/01 11:47
https://goo.gl/8V0mQD 按目前状况,「走出埃及」的道路是很坎坷的; 而到底是择善固执的革命还未成功, 还是顽固不知悔改, 那就要请支持「走出埃及」的人,完善之或辩护之。
184F:→ GSXSP: 不是给你例子同性倾向未必是罪吗? 02/01 11:50
185F:→ GSXSP: 没看到? 02/01 11:51
186F:→ theologe: 若同性性慾的意念,指向的是无法承受神国的同性性;那麽 02/01 12:07
187F:→ theologe: 一丁点这种性慾,都是该受谴责的。沈溺其中是一回事,容 02/01 12:08
188F:→ theologe: 让其存在,当然就是罪恶(按反方观点)。 02/01 12:08
189F:→ theologe: 否则同性性倾向里的意念,在反方观点中,如何是可被接受 02/01 12:10
190F:→ theologe: 的呢? 02/01 12:10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2:14:24
191F:→ theologe: 「错误的走出埃及」?所以就问你们何谓「正确的」阿?XD 02/01 12:20
192F:→ theologe: 「同性性倾向」的定义就是「恒常地」对同性中喜欢的对象 02/01 12:21
193F:→ theologe: 会有性慾,这可不是偶发的「鸟屎」而已。 02/01 12:21
194F:→ theologe: 这样子不叫做「逆性」?XD 02/01 12:24
195F:→ GSXSP: 某刻对结婚以外的人产生性慾, 但因不喜欢婚外性慾而不沉浸 02/01 12:39
196F:→ GSXSP: 其中, 反而弃绝, 算犯罪吗? 02/01 12:39
197F:→ GSXSP: 你恒常对所有异性喜欢的对像都有性慾吗? 02/01 12:40
198F:→ theologe: 「浪漫爱情」=「性吸引力」,或者说性慾是其中关键的层 02/01 12:41
199F:→ GSXSP: 照你定义, 异性性倾向也是犯罪. 02/01 12:41
200F:→ theologe: 面,以与友情、亲情等等感情区隔,这在学术上是有清楚界 02/01 12:42
201F:→ theologe: 定的。 02/01 12:42
202F:→ theologe: 所以你对不应该爱上的人,感觉有吸引力,不该认罪、厘清 02/01 12:43
203F:→ theologe: 吗? 02/01 12:43
204F:→ theologe: 但若男未婚女未嫁,这个性吸引力,就有未来正当的发展可 02/01 12:44
205F:→ theologe: 能。但同性性倾向在反方来说,有这个空间存在吗? 02/01 12:44
206F:→ theologe: 故同性恋者,不但要对不该爱的对象的性慾认罪,还应该对 02/01 12:46
207F:→ theologe: 自己的这种同性性倾向而认罪,并寻求「离弃罪」的方法。 02/01 12:47
208F:→ theologe: (反方观点) 02/01 12:47
209F:→ theologe: 所以不用拿「错误的走出埃及」当挡箭牌,「正确的」就是 02/01 12:48
210F:→ theologe: 该被提出来、该被寻求/建构出来的。 02/01 12:49
211F:→ theologe: 「性关系」不是狭隘的「活塞运动」而已,而是一种最高亲 02/01 12:52
212F:→ theologe: 密关系的「合为一体」,不只身体上,也是心理、社会上的 02/01 12:52
213F:→ theologe: 「合为一体」。旧约谈「奸淫」,本来就是在这个生理-心 02/01 12:53
214F:→ theologe: 理-社会的整全脉络中去谈,特别是「社会」脉络。 02/01 12:53
215F:→ theologe: 耶稣谈的那节「动淫念」,原文是「想拥有对方」。 02/01 12:54
216F:→ theologe: 并不是我们现在狭隘的跳跃到「活塞运动」那里去。 02/01 12:55
217F:→ theologe: 错误的性慾就是想「拥有不该拥有的人」。 02/01 12:57
218F:→ GSXSP: 你没能了解性慾/意念产生与受其辖制的差别. 我认为是有差 02/01 13:01
219F:→ GSXSP: 的; 前面已解释. 02/01 13:01
220F:→ theologe: 同性性倾向当然符合你所谓「受辖制」的定义:只爱同性, 02/01 13:09
221F:→ theologe: 只因自己菜的同性而产生性慾。 02/01 13:10
222F:→ theologe: 有些专业的「小三」,或是惯常於找小三的丈夫,不就是 02/01 13:11
223F:→ theologe: 「外遇性倾向」吗?XD 这种性倾向当然叫「受辖制」。 02/01 13:12
224F:→ GSXSP: 所以才说你没了解差异.. 02/01 13:14
225F:→ theologe: 不然你讲一下同性性倾向如何该被接纳、如何不被反方认为 02/01 13:16
226F:→ theologe: 「受辖制」?XD 02/01 13:16
227F:→ theologe: 男人喜欢男人、女人喜欢女人,是可以被反方接受的吗?XD 02/01 13:17
228F:→ theologe: (加一个「恒常」喜欢) 02/01 13:17
229F:→ theologe: (喜欢换成「恋慕」好了,比较精确) 02/01 13:18
230F:→ GSXSP: 你恋慕婚外对像, 有办法完全除去使自己从此不对任何婚外对 02/01 13:29
231F:→ GSXSP: 像产生任何恋慕吗? 02/01 13:30
232F:→ theologe: 所以要就地合法?XD 不是吧,是要持续对付、认罪。故同 02/01 13:31
233F:→ theologe: 性性倾向不就应该是同样要被对付、除去的东西吗? 02/01 13:32
234F:→ GSXSP: 没有说合法啊 02/01 13:33
235F:→ theologe: 恒常喜欢「有夫之妇/有妇之夫」,或恒常喜欢「偷吃」, 02/01 13:36
236F:→ theologe: 这种「倾向」,当然跟偶一出现的「鸟屎」是两回事。 02/01 13:37
237F:→ theologe: 这种「性倾向」当然叫做「受辖制」。 02/01 13:37
238F:→ theologe: 「同性性倾向」不就是这样的「受辖制」吗? 02/01 13:38
239F:→ GSXSP: 同性性倾向是有能力对同性有亲密的喜好, 非指一直有此亲密 02/01 13:51
240F:→ GSXSP: 喜好的对象。有性慾就有能力去恋慕婚外对像, 但没有要使自 02/01 13:51
241F:→ GSXSP: 己受此恋慕的辖制. 02/01 13:51
242F:→ theologe: 「倾向」当然不是指偶一为之的「性慾」... 02/01 15:35
243F:→ theologe: 惯常於恋慕同性、惯常於恋慕婚姻外的对象... 02/01 15:36
244F:→ theologe: 我觉得对定义有问题的,不是我耶....XD 02/01 15:37
245F:→ GSXSP: 你没看懂我写的句子吧. 02/01 23:44
246F:→ theologe: 性倾向不是一种「能力」。 02/02 00:39
247F:→ GSXSP: 同性倾向是会对同性有耐久的恋慕, 而非必须一直有此耐久恋 02/02 00:50
248F:→ GSXSP: 慕的对像 02/02 00:50
249F:→ GSXSP: 亦非必须持续在恋慕中. 02/02 00:56
250F:→ GSXSP: 不是频率或才能, 而是可以并可能 02/02 00:59
251F:→ GSXSP: 这样合理?好懂? 02/02 01:00
252F:推 neohippie: XD 完全是在瞎扯。领养问题是跟伴侣问题绑一起的 02/02 01:29
253F:→ neohippie: 你跟我回说可以个人领养。你在讲废话,当然个人领养 02/02 01:29
254F:→ neohippie: 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同志伴侣如果一起领养了的後续问题 02/02 01:30
255F:→ neohippie: 你拿个人领养当主要论述之一是在搞啥东? 02/02 01:30
@neo: 呵呵 台湾同志伴侣遭遇的问题之一就是其中一位领养孩子後, 另一位一同生活、一同抚养、存在百分百的亲情,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阿 这个还打过官司、上过新闻了XD 语言概念有这麽难理解吗?XD neo不算跨一半文组的理组吗?XD 在台湾,同志伴侣的「实质婚」是现在进行式, (乃至於「仪式婚」也是存在的,台湾少的是「法律婚」的部份。) 有孩子、有财产、有各种伴侣相关的福利利益需求都是现实在运作中的「事实」, 不是你讲的什麽先伴侣合法、再谈领养合不合法之类的画饼充饥、空中楼阁XD 故「孤儿寡妇」是现实问题,是随时会发生的「现在进行式」。 「价值」就是面对现实问题时,「决策」的理由或判断依据为何。 圣经重视「孤儿寡妇」的社会扶助议题及其价值, 故同志伴侣遭遇这样的问题,反方才会一直扯什麽「专法」阿XD neo到底知不知道社会上跟板上前面几个月在讨论什麽阿?XD 同婚的「法律婚」层面没有通过, 难道同志「实质婚」中遭遇的「孤儿寡妇/夫」议题就不存在吗?XD @G: 这个定义问题有必要搞这麽久?XD 英文: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pattern of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or a combination of these) to persons of the opposite sex or gender, the same sex or gender, or to both sexes or more than one gender. "an enduring pattern"换成量化就是谈「刺激-反应」的「频率」; 就是「动心/性吸引力/性慾/浪漫情感/想拥有他」的对象是同性或属外遇的对象, 而这种「动心」的对象是同性/外遇范畴,有稳定性或惯常性(enduring pattern)。 或许就是10个同性跟10个异性的性感照片, 同性恋会大多或全部对同性有「动心」; 惯常(精神上或实际)外遇的人, 就是自己老婆的照片跟其他非老婆的照片, 他大部分会选非老婆的照片(不过好像未必互斥XD 大部分男人还是会被各种性感照片吸引,无论是老婆或非老婆XD 实验设计可以再斟酌....) 任何偷吃的机会/对象,都会让惯常外遇的人感到兴奋、难以自拔; 正如异性恋看到喜欢的异性对象(一见锺情、在意的对象、...)会有类似情感反应; 同性恋则是针对喜欢的同性对象会惯常有类似的情感反应。 惯常幻想、追求外遇的人,即便只是精神上,我们说他们是「受綑绑」 (会劈腿、外遇的人,通常都会是惯犯); 惯常恋慕同性的人(同性性倾向),我们也说他们是「受綑绑」、 犯了意念上的同性奸淫而惯常「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异性恋者,只要举止及进退合宜, 我们说他是很健康的在适当时机展现他的情慾(当然,若有不合宜处, 例如举止、进退不合宜,对象或自己是已婚人士等等;他还是要认罪、靠神对付)。 需要注意的是,圣经谈的「奸淫」,更多是「社会」层面(可替换为儒家的「礼」), 当然生理及心理还是有,但谈到反面的「禁止」,会以社会层面为主。 故「动淫念」也是对於社会规范违犯的一个层面, 而比较少是(现代谈性更多谈的)生理与心理层面。 这样对A4~A6还有问题吗?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2/2017 15:17:56
256F:→ GSXSP: 你自己有说:异性性倾向就是对大部分性感对像都会心动, 算 02/02 15:20
257F:→ GSXSP: 罪吗? 02/02 15:20
258F:→ GSXSP: 性感异性. 02/02 15:21
259F:→ theologe: 不适当的对象,就会有罪。十诫规范的男女或夫妻关系,还 02/02 15:22
260F:→ GSXSP: 不是讲多了就可以避开问题啊 02/02 15:22
261F:→ theologe: 是在「财产」的语言范畴中去表述的。「动淫念」的原文是 02/02 15:22
262F:→ GSXSP: 那麽, 异性性倾向是罪吗? 02/02 15:23
263F:→ theologe: 「想拥有对方」。意图拥有不适当的爱情/婚姻对象,就是 02/02 15:23
264F:→ theologe: 犯奸淫。 02/02 15:23
265F:→ GSXSP: 按你说法, 会对异性性感心动, 难到有限对像? 02/02 15:24
266F:→ theologe: 异性性倾向若对象正确不是罪,错误的对象,就变成奸淫。 02/02 15:24
267F:→ theologe: 男未婚、女未嫁;郎有情、妹有意,就叫「适当」。 02/02 15:25
268F:→ GSXSP: 照你的定义异性性倾向就是罪啊 02/02 15:25
269F:→ theologe: 强迫、暴力、胁迫的爱,金钱交换的爱,冒犯自己或他人婚 02/02 15:25
270F:→ theologe: 姻的爱(性倾向),就是罪。 02/02 15:26
271F:→ theologe: 故适当对象的异性性倾向,就不是奸淫。 02/02 15:26
272F:→ GSXSP: 没有其他, 单纯因异性性感而心动, 对像不限, 就像你说的, 02/02 15:28
273F:→ GSXSP: 大部分男人如此, 是罪吗?怎麽救? 02/02 15:28
274F:→ GSXSP: 异性性倾向定义没有对象问题. 02/02 15:29
275F:→ GSXSP: 按你的解读就是对异性性感心动频率高 02/02 15:29
276F:→ theologe: 你没看懂?对象哪有不限?对象就是重点。 02/02 15:31
277F:→ theologe: 「意图拥有不应当拥有的对象」就叫犯了「奸淫」的「意念 02/02 15:32
278F:→ theologe: 之罪」。 02/02 15:33
279F:→ theologe: 异性性倾向当然有可能会有适当的对象,也可能有需要认罪 02/02 15:33
280F:→ theologe: 的对象;但同性性倾向按反方,全是不适当的对象。 02/02 15:34
281F:→ GSXSP: 「异性性倾向」这个概念本身没有对象问题...你又看懂没? 02/02 15:34
282F:→ theologe: 当然有对象问题,上面都把wiki的定义给你了。 02/02 15:35
283F:→ GSXSP: 看到异性性感照片觉得美, 是罪吗?怎麽救? 02/02 15:35
284F:→ GSXSP: persons 02/02 15:35
285F:→ GSXSP: 贴出来自己不看吗 02/02 15:36
286F:→ theologe: 所以为什麽说,外遇的问题是夫妻间爱的不圆满。 02/02 15:37
287F:→ theologe: 增加正确的爱的对象,就会减少错误的爱的对象。 02/02 15:37
288F:→ GSXSP: 所以看到异性性感照片觉得美, 是罪吗?怎麽救? 02/02 15:38
289F:→ GSXSP: 不限对像 02/02 15:38
290F:→ theologe: "to persons of" "of"就是「有类别」之分阿。 02/02 15:38
291F:→ GSXSP: ...在讲啥 02/02 15:39
292F:→ theologe: 异性、同性、双性是第一层,当然还可以往下分层阿 02/02 15:39
293F:→ GSXSP: 当然分异性同性阿 02/02 15:40
294F:→ theologe: 难道你是所有「女的」就喜欢?不会有你喜欢的类型? 02/02 15:40
295F:→ GSXSP: 「异性性倾向」 就是指广泛异性阿 02/02 15:41
296F:→ theologe: 呵呵 当然还会有个人喜欢的类型阿;同志圈也有区分一堆 02/02 15:42
297F:→ theologe: 属性出来。 02/02 15:42
298F:→ theologe: 应该是说,同性里面性感的或合你菜/审美观,不会变成你 02/02 15:44
299F:→ theologe: 意乱情迷的情慾投射对象。 02/02 15:44
300F:→ GSXSP: 所以是会但不见得阿. 但你要说频率高, 除非你另外把「异性 02/02 15:45
301F:→ GSXSP: 性倾向」加对象, 否则异性性倾向就是犯罪阿 02/02 15:45
302F:→ theologe: 我不觉得你忽略异性里面也有你喜欢跟不喜欢的差别,有这 02/02 15:46
303F:→ theologe: 麽难懂。 02/02 15:46
304F:→ theologe: [更正:"忽略"改为"在"] 02/02 15:47
305F:→ GSXSP: 有类形ok阿, 那看到喜欢类形异性性感照片觉得美, 是罪吗? 02/02 15:47
306F:→ GSXSP: 怎麽救? 02/02 15:47
307F:→ theologe: 「男未婚、女未嫁;郎有情、妹有意」...中文很难懂吗? 02/02 15:48
308F:→ theologe: 举止、进退合宜,很难懂吗?「犯奸淫」是违犯了婚姻的私 02/02 15:49
309F:→ theologe: 有性,就是冒犯了其他家族的财产权。 02/02 15:50
310F:→ GSXSP: 拜托, 想就知道我是在说非结婚对象. 02/02 15:50
311F:→ theologe: 如果没有违犯,那有何不可?如果违犯了,认罪很难吗? 02/02 15:50
312F:→ GSXSP: 就算未婚, 看到三张性感照觉得美就是ok的? 结了婚就不能 02/02 15:51
313F:→ GSXSP: 觉得美? 02/02 15:52
314F:→ theologe: 当然不是在谈美,而是「性吸引力」。 02/02 15:52
315F:→ theologe: 就是想要变成恋爱/结婚的对象。 02/02 15:53
316F:→ GSXSP: 认罪不难阿, 但是怎麽撤底改掉看到婚後看到其他性感照不会 02/02 15:53
317F:→ GSXSP: 觉得美? 02/02 15:53
318F:→ theologe: 要多喜欢该喜欢的对象阿,所以就说夫妻之间的爱需要朝向 02/02 15:54
319F:→ theologe: 圆满前进。 02/02 15:54
320F:→ GSXSP: 那麽怎麽看到性感照觉得一点性吸引力都没有? 02/02 15:55
321F:→ theologe: 有调查指出,色情资讯,会造成晚婚,乃至夫妻不幸福。 02/02 15:55
322F:→ GSXSP: 多喜欢该喜欢的对象就会看到其他性感照觉得没性吸引力? 02/02 15:56
323F:→ GSXSP: 怎麽跟多喜欢异性就会觉得同性性吸引力会消失差不多 02/02 15:57
324F:→ theologe: 人的时间、情慾的能量都是有限制的。再来就是诠释学谈的 02/02 15:57
325F:→ theologe: 「品味」议题,低俗的品味、高雅的品味;喜欢老婆的品味 02/02 15:58
326F:→ GSXSP: 性感这麽多, 会产生性吸引力的就是色情吗? 02/02 15:58
327F:→ theologe: 、喜欢老婆以外的女人的品味,都是一个培养的过程。 02/02 15:58
328F:→ theologe: 无论如何,异性恋的路很多、很广,同性恋是没有太多选择 02/02 15:59
329F:→ theologe: 的,除非他变成异性恋先。 02/02 16:00
330F:→ GSXSP: 开始扯选择广做什麽 02/02 16:00
331F:→ theologe: 按反同教会观点,同性性倾向哪里来的正确对象?XD 02/02 16:00
332F:→ theologe: 我是说解决问题的「选择」。 02/02 16:01
333F:→ GSXSP: 觉得老婆以外的人性感, 是否要救, 怎麽救, 成果如何? 02/02 16:02
334F:→ theologe: 上面讲很多了,不赘述;倒是你谈谈同性性倾向如何被反同 02/02 16:03
335F:→ theologe: 教会接纳吧?XD 02/02 16:03
336F:→ GSXSP: 你的救法会使人不再觉得老婆以外的人性感吗 02/02 16:04
337F:→ GSXSP: 不会阿 02/02 16:04
338F:→ theologe: 他整天在逆性地恋慕同性,教会如何接纳他这个性倾向,不 02/02 16:04
339F:→ GSXSP: 成效如此吗? 02/02 16:04
340F:→ GSXSP: 并没有阿 02/02 16:04
341F:→ theologe: 用叫他改掉? 02/02 16:05
342F:→ theologe: 他就算独身,还是一样对同性会心动、恋慕,教会要接纳之 02/02 16:06
343F:→ theologe: ;跟他说不用改掉吗?XD 02/02 16:06
344F:→ GSXSP: 是你要硬把同性倾向当做频率高, 才会有这种问题 02/02 16:07
345F:→ GSXSP: 会产生恋慕但不必要产生. 02/02 16:08
346F:→ GSXSP: 否则你要把异性倾向也处理. 02/02 16:09
347F:→ theologe: 不用绕回来,到底教会是不是要接纳之?他只要一产生恋慕 02/02 16:15
348F:→ theologe: 就是不正当的对象;所以不需要矫治? 02/02 16:15
349F:→ GSXSP: 同样问题;不是在绕;一觉得结婚对象以外的人性感就错了; 矫 02/02 16:21
350F:→ GSXSP: 治法有成功案例吗? 02/02 16:21
351F:→ theologe: 不成功又怎样?成功又怎样?跟同性性倾向是不是该被接纳 02/02 16:22
352F:→ theologe: ,有何关系? 02/02 16:23
353F:→ theologe: 外遇问题减少了,所以教会如何对待同性恋的议题就解决了 02/02 16:24
354F:→ theologe: 吗?XD 外遇问题教会解决不了,同性恋议题又会怎样?XD 02/02 16:24
355F:→ theologe: 根本就是无关的两个题目XD 02/02 16:24
356F:→ GSXSP: 你自己说没有成功要不是方法错不然就是不应该如此矫治阿 02/02 16:25
357F:→ GSXSP: 哪里无关了 02/02 16:25
358F:→ GSXSP: 硬要扯频率有听不进问题, 算了。 02/02 16:26
359F:→ theologe: 你是暗示:治外遇,跟治同性恋,是同样的方法吗? 02/02 16:26
360F:→ GSXSP: 完全没有。 02/02 16:27
361F:→ theologe: 既然如此,谈同性恋扯外遇做什麽?XD 02/02 16:28
362F:→ theologe: 话说回来,「想要拥有对方」,也不完全是「性感」因素。 02/02 16:32
363F:→ theologe: 有些所谓「善体人意的女孩」,不也是外遇常常发生的对象 02/02 16:34
364F:→ theologe: 吗?「动淫念」的翻译还是很有问题。 02/02 16:34
365F:→ theologe: 性倾向中谈的「浪漫情感」或/及「性吸引力」的综合,是 02/02 16:36
366F:→ theologe: 可以符应「想要拥有对方」的概念。而不完全是「勃起」等 02/02 16:37
367F:→ theologe: 等对应「活塞运动」的生理反应,才叫「动淫念」;因为我 02/02 16:37
368F:→ theologe: 们被翻译里面蕴含的儒家礼教给误导了。 02/02 16:38
369F:→ theologe: 故异性恋者可以更多回顾、确认、加强夫妻间「彼此拥有」 02/02 16:39
370F:→ GSXSP: 那一样; 被某些个性吸引; 提异性性倾向用意为归缪你的归缪 02/02 16:40
371F:→ GSXSP: 论述. 02/02 16:40
372F:→ theologe: 的「委身」关系,来避开「想去拥有婚姻外他人」的意念; 02/02 16:40
373F:→ theologe: 那同性恋者要如何转移呢?同性里面没有「适当」的对象让 02/02 16:40
374F:→ theologe: 他去加强委身关系,除非把他变成异性恋。 02/02 16:41
375F:→ theologe: 同性恋以外的意念之罪,都有很多解方,但同性恋的意念之 02/02 16:42
376F:→ theologe: 罪,唯有脱离同性性倾向才有可能解决。 02/02 16:42
377F:→ GSXSP: 找不到结婚对象的怎麽办? 02/02 16:44
378F:→ theologe: 异性恋者的外遇意念,只要夫妻关系够健康、强韧,就能 02/02 16:44
379F:→ theologe: 接住一方一时的迷惘;但独身的同性恋者没有接住之的对象 02/02 16:45
380F:→ theologe: 找不到对象的独身异性恋,还是可以不断去寻找他的「窈窕 02/02 16:46
381F:→ theologe: 淑女,君子好逑」的过程,但反同教会中的同性恋者,没有 02/02 16:47
382F:→ theologe: 这个机会。 02/02 16:47
383F:→ theologe: 独身的异性恋者,可以跟上帝祷告他未来的另一半;同性恋 02/02 16:48
384F:→ theologe: 者不行,除非先处理性倾向。 02/02 16:48
385F:→ GSXSP: 祷告不要产生不合神心意的恋慕, 除非同性恋比较特别所有人 02/02 16:56
386F:→ GSXSP: 都会时常产生恋慕. 异性恋你也不会常常产生. 02/02 16:56
387F:→ theologe: 意念之罪要对付(A3),这点应该没有疑义;无论异性恋、 02/02 16:58
388F:→ theologe: 同性恋都是如此。 02/02 16:58
389F:→ theologe: 指出异性恋要对付意念之罪,所以同性恋不用对付?XD好像 02/02 17:00
390F:→ theologe: 不是这样子吧XD 所以你讲异性恋要对付意念之罪,跟A没 02/02 17:01
391F:→ theologe: 有任何冲突。 02/02 17:01
392F:→ theologe: 你只是在谈对付异性恋的意念之罪,不容易;但除非对付外 02/02 17:03
393F:→ GSXSP: 哪里说不对付??所谓守独身, 接受性倾向, 意即接受自己会 02/02 17:03
394F:→ GSXSP: 产生恋慕但祷告不去产生恋慕. 外遇对象可能, 逃离是一解, 02/02 17:03
395F:→ GSXSP: 而且是建议解. 02/02 17:03
396F:→ theologe: 遇的意念之方法,跟对付同性恋的意念之方法,是相同的, 02/02 17:03
397F:→ theologe: 否则也不能反推什麽...还是你要说外遇的意念无法对付, 02/02 17:04
398F:→ theologe: 所以同性恋的意念也不需要对付了?XD 02/02 17:04
399F:→ GSXSP: 解方各有不同处. 02/02 17:05
400F:→ GSXSP: 别再脑补了. 02/02 17:05
401F:→ GSXSP: 解方有相似处也有不同. 02/02 17:06
402F:→ GSXSP: 而且所有的建议最後还是看圣灵怎麽跟那个人同行. 02/02 17:07
403F:→ theologe: 你讲的还是丢回给同性性倾向者去祷告阿XD 02/02 17:08
404F:→ GSXSP: 反推的是你的频率定义有误,不佳 02/02 17:08
405F:→ GSXSP: 你讲找不到结婚对象的不也是丢给他祷告? 02/02 17:09
406F:→ theologe: 找不到结婚对象的,还可以去追求适当的对象阿 02/02 17:10
407F:→ GSXSP: 另外具体可以逃离. 02/02 17:10
408F:→ theologe: 很多教会都有联谊交友活动的,也有基督徒的网路婚交配对 02/02 17:10
409F:→ GSXSP: 不是就祷告而不处理 02/02 17:10
410F:→ theologe: 服务。请问在反同教会中的同性恋者可以吗? 02/02 17:11
411F:→ GSXSP: 但整个都是因爲你建立在频率的奇怪量化. 02/02 17:11
412F:→ theologe: 若不可以找同性的交友,那就要给他们一个解方、如何转变 02/02 17:12
413F:→ theologe: 性倾向。 02/02 17:12
414F:→ GSXSP: 所以就除了祷告还有其他阿 02/02 17:12
415F:→ theologe: 什麽奇怪量化,就说是enduring pattern了 02/02 17:13
416F:→ theologe: 所以就是如何转变阿 你所谓「正确的走出埃及」是什麽? 02/02 17:14
417F:→ GSXSP: 逃离或转变; 找不到结婚对象联宜交友没人理, 实际上也是要 02/02 17:14
418F:→ GSXSP: 转变阿. 你一直叫他参加联宜有用? 02/02 17:15
419F:→ GSXSP: 逃离是做得到的. 02/02 17:15
420F:→ GSXSP: 转变本来就难; 因自闭症不会追求人的, 怎麽办? 02/02 17:17
421F:→ GSXSP: 奇怪量化就是把非量化的enduring pattern量化成发生频率. 02/02 17:20
422F:→ theologe: 我身边长辈,7、8十岁都还会对女生示好,要他们转变什麽 02/02 17:26
423F:→ theologe: ?XD 有人放弃或回归心如止水是一回事,有人没有,但只 02/02 17:27
424F:→ theologe: 要他(异性恋)想找机会,随时都可行动阿;同性恋可以有 02/02 17:28
425F:→ theologe: 什麽行动? 02/02 17:28
426F:→ theologe: 异性恋的昇华,例如说留着一封过去恋人的情书,沈浸思念 02/02 17:30
427F:→ theologe: 、幻想的浪漫情怀中,有何不可?但反同教会中的同性恋者 02/02 17:31
428F:→ theologe: 可以把过去恋慕者的物品或诗文留着反覆怀念、将那段同性 02/02 17:32
429F:→ theologe: 爱昇华、怀念吗? 02/02 17:32
430F:→ theologe: 同性恋,左看右看上看下看都是「逆性」,没有任何出路。 02/02 17:33
431F:→ theologe: 异性恋者有各种「解方」,根本不可能将二者等量齐观。 02/02 17:35
432F:→ GSXSP: 自闭症也没出路了 02/02 17:48
433F:→ sCHb68: 「同性恋」跟「异性恋有淫念」,原则上是相同的问题, 02/02 20:32
434F:→ sCHb68: 就是有人硬要切割、瞎扯一堆自说自话,傻眼(+_+) 02/02 20:32
435F:→ sCHb68: @G,接下来你可能要争辩的是何谓「动淫念」了吧… 02/02 20:33
436F:推 neohippie: theologe你在胡说八道,同志单人领养,另一伴侣要有 02/03 01:26
437F:→ neohippie: 实质对小孩的父母权力是可以讨论,但跟孤儿寡妇有啥关? 02/03 01:27
438F:→ neohippie: 而且这种东西用遗嘱就好了,根本不需要推同婚 02/03 01:27
439F:→ neohippie: 讲了一堆废话,论述的主要支持论点根本不合理 02/03 01:28
440F:→ neohippie: 而且你没事跟我战科系干嘛? 我从头到尾对你都算很客气 02/03 01:29
441F:→ neohippie: 都是批论述,顶多讲你没有活出你的信仰 02/03 01:29
442F:→ neohippie: 没事跟同是浸信会的弟兄战学历和科系喔? 02/03 01:30
443F:→ neohippie: 真是太有爱了,好棒棒 02/03 01:31
@neo: 战信仰、战教派、说别人窜改圣经跟爱罪的人, 跟我谈不要战科系?XD 讲不同科系间的训练与思维不同,这才叫对你客气、就事论事吧。 你用你科系角度说我讲的都是废话、胡说八道、瞎扯, 我有用我的科系角度用这种情绪用语说你吗?XD 你的「双重标准」真不是普通等级的ㄋㄟXD "另一伴侣要有实质对小孩的父母权力是可以讨论" 这就叫「孤儿寡妇/夫」的问题,否则你怎麽冒出「父母权力」的概念呢?XD 因为实际的冲突在於领养者过世时或者失去照养功能时会发生。 @sCH、G: 没错,按照字面解经高过一切的解经原则反同婚方主要预设1.), 就不该分割异性恋的动淫念跟同性恋的动淫念。 所以呢? 不就证明我的A对反方是成立的吗? 异性恋的动淫念之前大家怎麽个「妥协法」先不论(耶稣其实是说,挖掉、砍掉!), 同性恋的动淫念就是应该反对到底、找到矫治的方法阿! 独身但保留/接纳同性性倾向/同性情慾的不断生发, 哪里叫做贯彻字面解经+守经? 再次证明「妥协主义」就是字面解经的本质※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3/2017 11:49:03
444F:→ GSXSP: 到底妥协什麽 02/03 12:06
445F:→ GSXSP: 同性倾向不代表会一直发生, 只代表一直会发生. 你知道差异 02/03 12:08
446F:→ GSXSP: 吗 02/03 12:08
447F:→ GSXSP: 独身并可以心中逃离情慾辖制. 02/03 12:09
448F:→ theologe: 看不出差异XD 会一直发生vs 一直会发生 ?? 02/03 12:12
449F:→ GSXSP: 对, 就是你奇怪量化的地方. 02/03 12:30
450F:→ theologe: 会一直发生vs一直会发生?? 这到底是什麽东西?XD 02/03 16:51
451F:→ neohippie: 我讲过了,这种东西用遗嘱就好了,怎麽会扯到 02/04 01:21
452F:→ neohippie: 以圣经孤儿寡妇的概念然後来推同婚? 02/04 01:22
453F:→ neohippie: 根本就是胡扯阿 02/04 01:22
454F:→ GSXSP: 一个是实际发生状况, 另一个是稳定的个性/人性/性格/倾向. 02/04 03:52
neo才是在胡扯,「遗嘱」不是针对「孤儿寡妇」,不然是针对谁? 说你语言跟逻辑能力低落,干嘛这麽快又证明自己一次?XD G: 请问对反同婚方来说,同性性倾向是正常的、可被接纳的人格吗? 若是正常可被接纳,就要让它有自由发展的空间; 若是不正常不可被接纳,就要找到矫治的方法;而不是把自己背不起的轭丢给别人。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0:23:58
455F:→ GSXSP: 不喜欢跟人说话交流的内向人格正常吗? 我们要让他自由发展 02/04 12:06
456F:→ GSXSP: 不与人交流吗? 什麽是「正常」? 02/04 12:06
457F:→ theologe: 在我们讨论的脉络里,是指有罪(sin)或没罪。 02/04 12:13
458F:→ GSXSP: 那麽, 没罪的人格就要「自由发展」吗? 在真理中自由发展才 02/04 12:22
459F:→ GSXSP: 是解答. 02/04 12:22
460F:→ theologe: 在真理中=没罪阿 02/04 12:40
461F:→ GSXSP: 在真理中发展自然没罪, 同性倾向不必要犯同性性慾的罪. 02/04 13:12
462F:→ theologe: 所以「同性性倾向」是在真理中吗? 02/04 13:23
463F:→ theologe: 男生恋慕男生、女生恋慕女生,是在真理中吗? 02/04 13:23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3:24:55
464F:→ GSXSP: 同性倾向未必要犯恋慕同性的罪. 02/04 13:27
465F:→ theologe: 同性性倾向=恋慕同性,好吗?不要再玩文字游戏了! 02/04 13:30
466F:→ theologe: 有同性性倾向的人,不准他恋慕同性?? 02/04 13:30
467F:→ theologe: 那就是说同性性倾向不正常、有罪,不然还代表什麽? 02/04 13:31
468F:→ theologe: 内向的人不准他独自阅读、独处??除非说内向不正常、有 02/04 13:35
469F:→ theologe: 罪阿 搞不懂在绕什麽?XD 02/04 13:36
470F:→ GSXSP: 区别已说过, 你要觉得没差你就自己玩吧 02/04 13:41
471F:→ theologe: 说不出来还很大声?XD 02/04 13:44
472F:→ theologe: 我的角度,逻辑论辩你们是完全被KO掉了。 02/04 13:45
473F:→ theologe: G绕来绕去,要不就是妥协於罪可存而不论地保留,要不就 02/04 13:46
474F:→ theologe: 玩文字游戏说同性性倾向不代表恋慕同性的罪因乃至意念之 02/04 13:47
475F:→ theologe: 罪。但根本讲不通。 02/04 13:48
476F:→ theologe: 除非违反1.-3.的预设。 02/04 13:51
477F:→ theologe: 或是指出A1~A6有哪一点可有效的反驳。讲不出来,就是成 02/04 13:53
478F:→ theologe: 立。这就是论辩的规则。 02/04 13:53
479F:→ theologe: btw, G绕来绕去这边是在谈A5跟A6,A1~A4都已是毫无疑义 02/04 13:57
480F:→ theologe: 。但A1~A4成立,A5跟A6岂有不成立的道理?那就是G绕来 02/04 13:59
481F:→ theologe: 绕去玩诡辩的无意义呻吟。 02/04 13:59
482F:→ theologe: 违反A,就是反方的自我矛盾或不真诚(故意忽视),这就 02/04 14:02
实践不出A
483F:→ theologe: 是结论了。 02/04 14:02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4:12:17
484F:→ GSXSP: XD 02/04 14:42
485F:→ GSXSP: 先把性倾向直接定为罪, 再说性倾向是罪很荒谬XDD 02/04 22:48
486F:→ theologe: 性倾向按罪因及按意念之罪两个角度定为罪,都是合理的。 02/04 23:23
内向追求独处,假若独处是罪,那内向当然是罪、不正常; 同性性倾向追求恋慕同性,而恋慕同性是罪,故同性性倾向是罪/不正常。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4/2017 23:26:01
487F:→ GSXSP: 内向到不愿与任何人(e.g. 圣灵) 交流, 又或格性易受情绪控 02/04 23:49
488F:→ GSXSP: 制但不必要受情绪控制, 格性喜论是非但不必要论人是非 02/04 23:49
正常的内向就是追求独处=丰富的内在生活; 正常的异性性倾向就是追求适合的异性恋慕对象与关系; 正常的同性性倾向就是追求适合的同性恋慕对象与关系。 要否定其追求,就是否定其倾向;这二者不可能分割。 你说的是不正常的内向,但那不是内向者的本相(本相是以上所谓「正常的内向」), 你顶多说你否定不正常的内向产生的後果,故你反对不正常的内向。 那麽正常的同性性倾向(=最佳化的同性性倾向)的後果你是否接纳呢? Biblical literalism预设下的反方不可能接纳, 故同性性倾向对反方就是不正常、需矫治的人格特质或状态。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5/2017 01:27:12
489F:→ GSXSP: 你现在定义的正常又是怎麽来的 02/05 06:22
490F:→ GSXSP: 性倾向是有此稳定的倾向, 会有与性相关的恋慕, 但没有非要 02/05 06:29
491F:→ GSXSP: 有跟性有关的恋慕. 只说恋慕还很模糊. 跟性无关的话, 对长 02/05 06:29
492F:→ GSXSP: 久占有关系, 朋友也可能有. 02/05 06:29
493F:→ GSXSP: 神安排人有此倾向, 不代表要受此倾向的辖制. 倾向本身没有 02/05 06:33
494F:→ GSXSP: 问题, 但沉浸在错误的恋慕情慾是罪. 你拿异性倾向和同性倾 02/05 06:33
495F:→ GSXSP: 向, 然後用异性类比同性「正常的」这个形容词, 并不恰当. 02/05 06:33
前面不是讲了, 我们在谈的「正常/不正常」是在「有罪=不在真理中/没罪=不在真理中」的脉络。 简单说,同性性倾向的最佳化或最适发展,请问是什麽?或者,存在吗? 找到适合的同性伴侣并与之相守,基本上是此同性性倾向的同义词; 若反对之,则应提出其不同的最佳化或最适发展 (若不矫治之的话)。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6/2017 00:22:24
496F:→ GSXSP: 你在形容正常的同性倾向时用的是自己定义的「正常」, 类比 02/06 00:56
497F:→ GSXSP: 於异性倾向. 02/06 00:57
498F:→ theologe: 不是这个意思,你没看懂。 02/07 02:05
499F:→ theologe: 这里用到的就是自然法/本性法的概念。 02/07 02:35
500F:→ theologe: 若同性性倾向是逆性/不自然,就该除去;若不是,那就需 02/07 02:38
501F:→ theologe: 要说明其自然/正常的发展方向/目标。故我列出的就是一般 02/07 02:38
502F:→ theologe: 不定罪同性性倾向时会理解的同性性倾向之自然/本性/发展 02/07 02:39
503F:→ theologe: 方向,要不,就是否定同性性倾向是自然/正常,那就是A; 02/07 02:40
504F:→ theologe: 要不,就是否定这个发展方向,而另行提供另一个你所谓合 02/07 02:41
505F:→ theologe: 乎真理的发展方向,但这个方向必须不与同性性倾向的定义 02/07 02:41
506F:→ theologe: 相违背,或是你要提出一个能说服人的重新定义。不然若违 02/07 02:42
507F:→ theologe: 背,那等於也是说同性性倾向不自然/不正常,需除去,那 02/07 02:42
508F:→ theologe: 就仍然是A。你必须说明你的意见跟A之不同,或是其实你就 02/07 02:43
509F:→ theologe: 是接受A。 02/07 02:43
510F:→ theologe: btw,自然法=本性法=合乎存有本性的律则=合乎真理=顺性。 02/07 02:49
511F:→ GSXSP: 你上面已自行定义正常的同性倾向. 我前面已说过可能的定义. 02/07 03:47
512F:→ GSXSP: 神是如此造的, 同性倾向, 但可选择不恋慕同性. 02/07 03:47
513F:→ GSXSP: 会恋慕而非必须恋慕. 02/07 03:48
514F:→ theologe: 同性倾向若不去寻找适合的同性恋慕对象,那就是违反本性 02/07 03:59
515F:→ theologe: ,那就是A;你若要重新定义他的本性,那就要检视与A有何 02/07 04:00
516F:→ theologe: 不同或相同。我想我讲的够清楚了。 02/07 04:00
517F:→ theologe: 补充:这边讲的本性,不是情慾,而是自然法的概念,就是 02/07 04:07
(neo有提过男人都有多重性伴侣的本能愿望,那叫情慾,或不正常/不合乎真理的本性)
518F:→ theologe: 合乎真理的发展方向。 02/07 04:07
519F:→ theologe: 要求同性性倾向者选择不恋慕同性,这就违反其本性了,那 02/07 04:08
520F:→ theologe: 就是两条路:1.承认这个本性是不自然的/不正常的,2.重 02/07 04:09
521F:→ theologe: 新定义其本性(同性性倾向合乎真理的发展方式)。 02/07 04:09
522F:→ theologe: 而你讲的合乎真理的发展方式,其实就是违反同性性倾向, 02/07 04:10
523F:→ theologe: 不算2.,而是1.。 02/07 04:10
524F:→ theologe: 这边的1.就是我的归谬A。 02/07 04:12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7/2017 04:20:47
525F:→ GSXSP: 性倾向本性/慾望 vs 性倾向本质. 本性若定成慾望自然不合 02/07 06:15
526F:→ GSXSP: 真理. 02/07 06:15
527F:→ GSXSP: 你只是换了名词而已. 02/07 06:16
528F:→ GSXSP: 或者也可以说:不需顺从本性发展, 不必受本性辖制. 但「本 02/07 06:20
529F:→ GSXSP: 性」的存在本身不是问题所在. 02/07 06:20
530F:→ neohippie: XD 哇,我都没有对theologe讲针对个人的攻击 02/08 04:51
531F:→ neohippie: 单纯反驳论述,讲我语言和逻辑低落 XD 02/08 04:51
532F:→ neohippie: 真是没风度 @@ 02/08 04:51
@neo hoho 说我背叛教派,说我跟「所有」基督徒无法沟通, 还有一堆「胡说八道」、「废话」、OOXX各种情绪性评论, 真是都没有「对theologe讲针对个人的攻击」阿XD neo式剃刀不但砍掉对手的论证与论点,连自己的话都砍掉了吗? 语言跟逻辑问题,真的是蛮大的。XD (当然,neo会说,他讲的是「事实」,不算攻击与咒骂XD; 那我评论neo的语言与逻辑能力,也不过就是在谈「事实」罢了阿XD) 说实在,neo之前一直说着「胡说八道」的口头禅, 一边咒骂我的观点; 但以上不都澄清了吗? neo不过就是理亏,故跳来谈态度问题吧XD @G 我不只换名词,论证的范畴也变化了, 其实这样算起来,我有三个论证了, 1.罪果得出罪因是罪。 2.无法承受神国的罪,其意念也同样或更严重。 3.自然法角度,本性的趋向目标若为罪/不自然/不正常, 则此本性或趋向亦为不自然/不正常/罪。 G只是一直认为存在「方的圆」是合理的(1), 或者只要在神的引导与恩典中,「不小心」的罪是可以「存而不论」的(2) (罪哪来的「不小心」XD--当然,从「罪是病」的东正教角度是可以这样讲; 但这样就离开反方的「经律主义」及其罪观了。)。 但G没有就我的论证去进行反驳,而是提出自己的「概念/定义」(以上两点), 故严格来说,我的论证从头到尾都没有被驳倒。 这样一直重复下去,我想也只是循环而已。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9/2017 18:54:55
533F:→ GSXSP: 因为你根本没去了解, 只认定是「不小心」「存而不论」继续 02/09 23:46
534F:→ GSXSP: 活在自己的论证中. 当你认定自己的假设时自然无法「驳倒」 02/09 23:46
535F:→ GSXSP: 只有循环. 本性与意念是不同的. 3的推论也假设不明. 02/09 23:47
536F:→ neohippie: 我当然认为你在胡说八道,但这还是论述评论阿 02/10 01:45
537F:→ neohippie: 如此的没风度,居然有脸要求其他板友跟你好好讨论? 02/10 01:46
538F:→ neohippie: 而且你的论述不符合浸信会的教派立场是事实 02/10 01:47
539F:→ neohippie: 你也没有拿出合理论述解释为甚麽总会的立场是错的 02/10 01:48
喔 我仔细写论证叫做没风度、胡说八道, 你满口别人在胡说八道、废话、胡诌,就叫做「有风度」?XD neo被一堆人评为双重标准原来不是空穴来风。 浸信会强调小会自治、排除总会的信仰箝制, 这都有历史文件证明的,你只是「略过」而已XD 抓着总会来讲,你只是满头包而已XD 例如之前讲到按立女性牧职,美南总会不同意阿, 但为什麽美南众教会还是按立了一堆女性牧职?XD 更不要说台湾浸信会虽然跟美南有渊源, 但仍是独立於美南浸信会, 我们也早就同意按立女性牧职了阿, 而且台湾的联会管不了小会,这是浸信会的传统阿。 再者,全世界的浸信会联会,美南为何脱离, 不就是因为女性按牧、同情同性恋等等议题吗? @G: 本性是第三论证,意念是第二论证。 你自己就根本没理解清楚,然後跑来批评我的理解问题?XD 我论述的清楚的很,是你不愿诚实面对你的讲法的暧昧,以及脱离经律主义的预设。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09:13:24
540F:→ GSXSP: 你的等价叙述:「 我就是要扎稻草人, 你说你不是稻草人也没 02/10 09:44
541F:→ GSXSP: 用, 稻草人就是该被扎, 除非你能论述稻草人不该被扎」 02/10 09:44
542F:→ GSXSP: 你读清楚点吧. 02/10 09:46
543F:→ theologe: 开始扯一些有的没的?预设1.-3.你妥协了哪些,A1-A6你驳 02/10 10:11
544F:→ theologe: 倒了哪些,论证是?无法回到论辩的正轨与ABC,口水跟叫 02/10 10:12
545F:→ theologe: 阵有何意义? 02/10 10:12
546F:→ theologe: 我可以接受G说他不是经律主义或者典型的经律主义,但其 02/10 10:14
547F:→ theologe: 他没有理性论述的口水就免了。 02/10 10:15
548F:→ theologe: 简单说,预设1.跟3.合起来就是「经律主义」,预设2.跟4. 02/10 10:19
549F:→ theologe: 是这种经律主义常被提出来的观点。我的A跟B就是在这个经 02/10 10:20
550F:→ theologe: 律主义预设下导出来的合演绎逻辑,但不合直观的两个观点 02/10 10:21
551F:→ theologe: 。而这就是我对於反同婚方的基督徒遭遇的思想盲点的归谬 02/10 10:23
552F:→ theologe: 分析。我的论述差不多完成,但反驳者应该要证明在经律主 02/10 10:24
553F:→ theologe: 义预设下,可以避开这两个A跟B的实践与教义问题。 02/10 10:24
554F:→ theologe: 提不出来就算了,反正之後大家遭遇到例如我前面贴的 02/10 10:28
555F:→ theologe: https://goo.gl/dyH6qE 这样的B观点,请想清楚你跟对方 02/10 10:29
556F:→ theologe: 的同或不同处在哪里,以及为什麽同或不同。我想这就是我 02/10 10:33
557F:→ theologe: 的这个归谬法所要处理的东西。可以理解或不可以理解我的 02/10 10:34
558F:→ theologe: 思路与论证都不是什麽了不起的事情。只是在还未看到前述提 02/10 10:35
559F:→ theologe: 到的对於经律主义预设的表态,还有A1-A6明确的用经律主义预02/10 10:36
560F:→ theologe: 设来驳倒之前,我看不出我的论证哪里有不成立的理由。 02/10 10:36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0:40:03 经律主义在同婚议题上,必然会导出A跟B两个在实践与教义上有争议, 并且会妨碍反同婚方做「爱同志」论述之建构的盲点。 这就是我以上一大串的系列论述所要论证的命题了。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0:56:52
561F:→ GSXSP: 都说过不必要导出, 细节问题都讲了... 本性易怒, 而知道人 02/10 14:30
562F:→ GSXSP: 的怒气不成就神的义, 得以克服不受不必要的怒气辖制, 脱离 02/10 14:30
563F:→ GSXSP: 罪, 他的本性依旧可能易怒. 02/10 14:30
564F:→ GSXSP: 你要照你的稻草人定义和假设自己玩我也不好插手. 02/10 14:31
後来他再发怒,不就叫「不小心」?XD 他只要跟神认罪,不就叫他的不小心被存而不论了?XD 我没有误解你,是你自己在证明你自己。 逻辑没有「不必要导出」这种东西, 前提齐备了,结论就会导出来。 这可不是什麽讨价还价的市场买菜阿XD 你只是在凹「被原谅的犯罪」不叫没有「离开罪」而已, 这就是在谈「不小心」跟「存而不论」。 而根本没有正视我的三个论证根本没什麽「必不必要」的问题。 1.罪果是罪,得出罪因是罪。 2.无法承受神国的罪,其意念也同样或更严重。 3.自然法角度,本性的趋向目标若为罪/不自然/不正常, 则此本性或趋向亦为不自然/不正常/罪。 归谬A只是在谈「是罪」,归谬B才是谈「不被原谅」; 故你说易怒的人若不小心再犯罪 (若他易怒的本性没有改变,怎麽不可能再生气呢?--这边顶多G要凹「方的圆」), 并没有脱离「他犯罪」的事实(归谬A成立), 只是很快跳入「他会被原谅」的结论(归谬B因为有预设4.,故跟发怒的罪不同等级)。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5:14:16
565F:→ theologe: 一个易怒的人变得不再易怒,这就叫本性改变了阿XD 02/10 15:21
566F:→ theologe: 一个同性恋者不再追求恋慕同性,那他的同性性倾向不就改 02/10 15:22
567F:→ theologe: 变了吗?所以哪来的性倾向不变,然後却可以不再追求恋慕 02/10 15:22
568F:→ theologe: 同性呢?人的本性或人格,不是理智决定的事项。 02/10 15:23
569F:→ theologe: 问题是「如何改变」,而非「不改变也不叫活在罪中」。 02/10 15:26
570F:→ theologe: G一直在凹「方的圆」,因为他明显跳过一些他不想面对的 02/10 15:27
571F:→ theologe: 「正题」。 02/10 15:27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5:31:23
572F:→ GSXSP: 1发怒不见得是不好 2我没说之後有「不小心」发怒 3你还是继 02/10 16:19
573F:→ GSXSP: 续误解的很高兴 4 不必要导出就是指前提假设不够, 或定义 02/10 16:19
574F:→ GSXSP: 不佳. 怎麽会没有「不必要导出」?有学过罗辑吗? 02/10 16:19
1.那当然只是假设发怒是罪罗;不然怎麽类比同性恋? 2.不然易怒但不受辖制的人就不会发怒吗?XD 若发怒了,请问原因是什麽?算不算罪?(假设发怒是罪、是杀人的意念) 3.口水很无聊 。 4.我的定义都有出处,wiki跟估狗都找得到,你认为那些定义都不佳, 但你的定义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是你一直凹的定义不佳,还是我找的一堆公认的定义不佳呢?XD 口口声声前提假设,请问你有对1.-4.的预设表达立场过吗? [前面有说明,1.&3.就是「经律主义」的内涵;2.&4.是此经律主义常见的观点。] 你有用1.-4.的预设去驳倒过我的A1-A6,或B1-B5吗? [经律主义就是反同婚方的重要方法论或释经学,你顶多说你不是接受全部的经律主义; 但说实在我是认为G没有要丢弃经律主义,起码是暧昧立场。] 你从头到尾只有在发表你自己的定义而已,也不知道你的定义出处在哪里 为什麽性倾向只是一种可收发自如的「能力」而已?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13:37
575F:→ theologe: 你的定义的预设又是什麽?你用什麽预设在反驳我的归谬? 02/10 21:14
576F:→ theologe: 交代清楚的人一直是我,暧昧不明在暗处的则是你们。 02/10 21:15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47:50 同一组预设,可以导出不同的结论,这样才叫做之前的结论「不必然导出」。 而「经律主义」是反同婚方很普遍的方法论, G同意、反对,或部份同意部份反对经律主义呢?dochi? G要说经律主义不必然导出A跟B, 那就要麻烦他导出不同的结论阿。 并且需要厘清他用的预设是什麽, 与我刻画的反同婚方经律主义预设1.~4.有何相同或不同。 那个「性倾向只是一种可收发自如的『能力』」的定义更是需要厘清其出处。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58:50
577F:→ GSXSP: Wiki定义也讨论过了, 发怒你还是没想清楚. 02/10 23:10
578F:推 GSXSP: 好久之前就已澄清过并非收放自如的能力..你继续活在自己的 02/10 23:13
579F:→ GSXSP: 稻草人世界吧. 02/10 23:13
→ GSXSP: 同性倾向是会对同性有耐久的恋慕, 而非必须一直有此耐久恋 02/02 00:50 → GSXSP: 慕的对像 02/02 00:50 → GSXSP: 亦非必须持续在恋慕中. 02/02 00:56 → GSXSP: 不是频率或才能, 而是可以并可能 02/02 00:59 → GSXSP: 这样合理?好懂? 02/02 01:00 「可以并可能」不叫做「收放自如的能力」?XD 麻烦你说明一下什麽叫做「性倾向/人格特质=可以并可能」, 还有你这个定义是从哪里来的? 其他口水跟叫阵,我还是略掉。 虽然你一直用下去,我难免跟之前一样会略不掉,然後回个几句。 但这就是选择:要理性讨论,还是要比互骂的修辞能力。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3:33:53
580F:→ theologe: 然後对於经律主义的立场,你还是逃避表态。 02/10 23:35
581F:→ theologe: 另外补充你的定义的例子:「内向=可以并可能爱独处」? 02/10 23:37
582F:→ theologe: 「易怒=可以并可能爱发怒」? 到底这种概念从哪里来的 02/10 23:39
583F:→ theologe: ?根据何在? 02/10 23:39
584F:→ theologe: 「同性性倾向=可以并可能爱同性」?--这是正题。 02/10 23:40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3:47:04
585F:→ theologe: 对,我是用trait(人格特质)来理解性倾向,欢迎neo或其 02/10 23:54
586F:→ theologe: 他人指正或吐嘈。 02/10 23:54
587F:→ theologe: 而G看来不是用trait来理解?或者他理解trait为「可以并 02/10 23:55
588F:→ theologe: 可能」?这个要G自己澄清了。 02/10 23:56
589F:推 neohippie: trait 有很多种,是在讲哪种? 为甚麽用trait? 02/11 01:26
是跟「enduring pattern」的概念相连接。
590F:→ GSXSP: 并非收放自如的能力,而是倾向,会爱上通性;非必定爱上同 02/11 02:29
591F:→ GSXSP: 性。其实也不是口水叫阵,而是描述你的行为。 02/11 02:29
592F:→ GSXSP: 所谓人格特质也不是如你用发频率理解。 02/11 02:31
593F:→ GSXSP: 内向是本身可以/可能/容易由独处得到满足与休息,但非必须 02/11 02:39
594F:→ GSXSP: 独处。 惟独处本身ok. 不宜的易怒是可以/可能在受小刺激下 02/11 02:39
595F:→ GSXSP: 不适宜的发怒,而非一定要这样发怒。 是你在用频率来定义特 02/11 02:40
596F:→ GSXSP: 质,自己贴的wiki不仔细看。 02/11 02:40
597F:→ theologe: 要做实证时,或人格检测时,「频率」当然是重要依据。 02/11 02:45
一个跟异性发生过性行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也不是异性恋。」 请问性倾向的概念之关键是「会,但非必定;可以并可能」吗? 你说要仔细看,那麻烦你说明一下你是怎麽看出你的定义的? 其实之前贴的英文wiki的定义就把关键写出来了, "an enduring pattern of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or a combination of these) to persons of..." 怎麽会是「会,但非必定;可以并可能」呢? 我才想问你看到哪里去了呢XD 宣称你自己的结论(包含对我的动机、态度等等的论断), 但没有论据,这就叫「口水&叫阵」; 什麽叫论据?如同你要求我的, 厘清预设、 定义或概念的来源根据、 演绎推论的合乎逻辑规则。 这些都是我这些系列文在做的事情, 但你的反驳有符合这些标准吗? 你的预设有厘清吗? 你的定义/概念的来源根据有清楚吗、理解正确吗? 你的命题为何、推论在哪边?--就算有也没有完整表述。 我的论证,单纯归谬A就可以举出三个, 而你合乎以上论证标准的反驳,到底在哪里? 你到现在也没有对经律主义做出表态, 所以你的预设到底跟我刻画的经律主义的四个预设同或不同、差异在哪里, 都不清楚。 而你自认为比我更「仔细」、「看懂」的wiki定义, 我看来你是漏洞百出、没有掌握要点的(以上已经列出根据); 然後你对於A1~A6到底驳掉了哪几个、论证为何,也看不到、说不出来。 你可不可以证明一下你那些「评论」不是「口水与叫阵」呢?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1/2017 03:36:28
598F:→ GSXSP: 耐久并非发生频率阿... 都讲过了 02/11 05:35
599F:→ GSXSP: 证明啥阿,你能证明你在版上所有的文章并非都是胡言乱语吗 02/11 05:36
600F:→ GSXSP: debug本来就是讲重点阿,你不接受重点我讲其他做什麽? 不 02/11 06:48
601F:→ GSXSP: 该由频率来解读耐久。实际上要知道是否有, 可以有个测试。 02/11 06:49
602F:→ GSXSP: 但,是同性倾向,不表示要一直发生。认为自己解读定义正确 02/11 06:49
603F:→ GSXSP: 而不讨论定义,转向其他问题的是谁? 02/11 06:49
604F:→ theologe: 你这段说明/证明了什麽?XD 我的问题你一个都没答XD 02/13 09:38
605F:→ GSXSP: 闭上眼睛当然看不到 02/14 01:03
606F:→ theologe: 我的问题还要重问一次吗?XD 我花这麽多时间把对你的问 02/14 08:27
607F:→ theologe: 题整理清楚,你还是这种左闪右躲的态度吗?口水太多。 02/14 08:28
608F:→ theologe: 对於「归谬法」的诠释与意义,我前面也已经多次阐述,只 02/14 08:30
609F:→ theologe: 是你也是有看没懂吧。我想讨论是会有极限的,到此为止吧 02/14 08:31
最後,或者一直,把讨论卡住的, 是你那来路不明的「会,但非必定;可以并可能」之定义, 不是其他。 当G一直强调「定义」、检讨他人定义的时候, 或许他自己的定义如何厘清才是真正的盲点所在。 不只是跟我讨论,之前板上他跟一些人的讨论, 也可以看出这个现象。 懂得厘清自己的定义,才有可能好好理解他人定义的源出与考量, 做公允的、建设性的沟通与对话。 要谈「定义」,其实还是要回到「概念」的梳理; 我的角度是如此,未必是最好或最对,但供G及其他人做参考。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08:44:52 补充一下,例如忧郁症怎麽确定、量表怎麽设计, 就是要看其忧郁症状发生的频率与稳定性。 任何心理病症、症状、现象,除非能够找到直接的生理机制, 否则我们就是观察其发生频率及稳定性(量上,或质上), 这就叫enduring pattern。 这跟「会,但非必定」或「可以并可能」,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我不知道G这个定义是哪里来的。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09:14:00
610F:→ GSXSP: 忧郁症跟本性比? 同性倾向变病症了? 02/14 13:36
611F:→ GSXSP: 本性就是稳定性阿,拿频率当定义才奇怪吧 02/14 13:38
612F:→ GSXSP: 有此本性不表示要一直发生,很难懂吗? 02/14 13:38
613F:→ GSXSP: 你有反驳「有此本性不见得要一直发生」的例子吗? 02/14 13:39
wiki 模式(英语:Pattern,源自法语:patron),在物体或事件上,产生的一种规律变化与 自我重复的样式与过程。在模式之中,某些固定的元素不断以可预测的方式周期性重现。 最基本而常见的模式,称为密铺,具备重复性以及周期性两大特徵。找寻出固定模式是人 类基本的认知功能之一。 「规律变化与自我重复的样式与过程」、 「重复性以及周期性」就是「频率」阿。 另外,估狗"enduring pattern", https://psychcentral.com/personality/ 就会发现同时有用在人格特质跟人格违常上面, 而这二者也是有关系的。 例如neo之前提的Big Five, 或是各种人格学说最早追溯到的希腊体液说, 也是用来处理「人格违常」, 当然,何谓正常、何谓不正常,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有此本性不见得要一直发生」, 这叫「压抑」,就是反对这个本性阿XD 怎麽会是这个特质/本性/倾向的定义呢?XD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15:14:48
614F:→ GSXSP: 不见得是压抑。如果你觉得用频率和周期性来定义人格特质恰 02/14 16:33
615F:→ GSXSP: 当,那我没什麽好说. 02/14 16:33
除非你找到别的定义依据,不是吗?
616F:→ GSXSP: 本性-想法-行为,你是直接用想法和行为定义本性。 02/14 16:42
有规律地「发生」,未必是发生「行为」, 也可能是「感受」或深层的愿望。 就同性性倾向而言,当然就是恋慕同性的愿望、感受、念头,乃至行为了。 总之,「不见得要一直发生」,除了压抑外,你顶多说挡在哪个阶段或范围, ...其实都叫「压抑」,不是吗? 如果都没有发生,那不就叫改变性倾向了? 例如,看到符合自己菜的对象,却一点动念、感受都没有。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17:04:26
617F:→ GSXSP: 看动怎麽样的念, 异性恋看到自己菜的婚外对象会一点动念感 02/14 17:49
618F:→ GSXSP: 受都没有吗? 没有的话还是异性恋吗? 02/14 17:49
619F:→ GSXSP: 定义依据只是你说了算而已, 并不会使频率型定义恰当化 02/14 17:52
「规律变化与自我重复的样式与过程」,要量化的话,是频率, 要质化的话,又是别的表述。但无论如何,离不开这个定义。 你不同意,然後还想推你的那个定义, 那就麻烦你拿出根据来,否则不需要逞什麽口舌之快,什麽叫「我说了算」? 我给的虽然只是估狗跟wiki,但也是根据。你的根据在哪边呢? 异性恋当然有可能动念,所以大卫晚年也犯罪阿。 这有什麽好大惊小怪的吗? 都讨论过了,按反同婚方/经律主义, 再怎麽婚外情、离婚再娶,或任何精神出轨, 都还是在「异性恋」的范畴,都是可以被原谅与接纳的。 但同性恋就算两情相悦,都不可以;更别提什麽意淫、恋慕人了。 我不觉得这有什麽好凹的,在反同婚方, 异性跟同性就是不同标准。 异性恋的出轨可以被原谅,同性恋不可以;因为後者没有脱离性倾向就没有脱离罪。 同性恋恋慕同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罪,故悔改了但没有脱离此性倾向就是在罪中; 而异性恋即便对婚外对象动心乃至采取行动,只要认罪悔改即可。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4/2017 19:34:17
620F:→ GSXSP: Wiki也是你在自己硬偏量化。 02/14 23:48
621F:→ GSXSP: 异性动念例子先在是你在凹,偏离本性讨论. 02/14 23:49
622F:→ GSXSP: 定义基本上本来就是人说了算。 02/14 23:50
「规律变化与自我重复的样式与过程」怎麽凹成你讲的 「会,但非必定;可以并可能」呢? 定义现在对你而言是「人说了算」喔?XD 那你从头到尾跟我凹这个定义凹这麽久, 最後竟然没有任何客观的标准, 是凹辛酸的喔?XD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5/2017 00:36:42
623F:→ theologe: 好吧,我相信有很多是面子问题。如果你有如何厘清定义的 02/15 00:44
624F:→ theologe: 标准/判准或概念、作法,那再来讨论吧。否则就停在这边 02/15 00:45
625F:→ theologe: 好了。 02/15 00:45
626F:→ GSXSP: 准则是这样定义有没有意义 02/15 05:29
627F:→ GSXSP: 所得到的insight 是否合理 02/15 05:29
628F:→ GSXSP: 你twist的频率定义 得到不合理的结论, 然後拿来nullify 其 02/15 05:31
629F:→ GSXSP: 他premise,这本来就你自己的问题 02/15 05:31
630F:→ theologe: 「规律变化与自我重复的样式与过程」为什麽不是频率? 02/15 09:26
631F:→ theologe: 你好歹也说明一下吧。不然要逞口舌之快,谁都会,不是吗? 02/15 09:27
632F:→ GSXSP: 你pattern的wiki讲的是「周期性」重现的特徵,像是几何图 02/15 12:48
633F:→ GSXSP: 形重复。感情的发生或人格疾病根本不是周期性的。你以为月 02/15 12:48
634F:→ GSXSP: 经阿? 02/15 12:48
635F:→ GSXSP: 会出现,但不必要总是出现。就算出现,也知道自己的状态, 02/15 12:52
636F:→ GSXSP: 想法行为都不受其辖制. 02/15 12:52
637F:→ GSXSP: 用不符事实的定义,引用再多有用吗? 02/15 12:54
638F:→ GSXSP: 只是自己在乱套而已. 02/15 12:54
呵呵 稳定性要量化、调查,频率当然其中一种指标阿,你有别的指标很好, 但说频率是乱套、不符事实,那是你要证明的事情。 当然频率或周期不可能准确如月事(其实月事也未必准确), 毕竟生活里面各种大小事充斥,都会影响注意力。 但内心的渴望会一直存在, 或者遇到对的对象、对的时刻等等,就会冒出来。 量化调查不可能绝对到,如同「请问你多久发情一次?」XD 但是可以拉大区间或设定条件,来找出这个稳定性或频率, (我们自己都可以观察自己,大概多久会想吃一次OOXX,虽然不是完全准确的时间; 但拉大区间可看出趋势或频率的稳定性) 例如一个月内,会有注意到、恋慕多少同性或异性; 或是我前面讲的拿一堆同性跟异性的照片来看....; 或是一个什麽样的生活周期或事件後等等; 总之,实验或量表要怎麽设计,那是另一个问题; 你跟我挑剔周期/频率/稳定性的概念本质不过就是口舌之争。 但无论如何,讲「冒出来」是不是受辖制,那是後面压抑不压抑、昇华不昇华的问题; 但不代表不会「冒出来」(不冒出来,怎能说有这个性倾向?)。 而「冒出来」就是同性情慾,按反方,除了是罪还能是什麽?这还能被你怎麽凹呢?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5/2017 13:43:34
639F:→ GSXSP: 一直存在而非一直发生。 发生的感受也不见得是罪. 没有awar 02/15 14:25
640F:→ GSXSP: eness而沉浸其中才是问题. 不断提 「口舌之争」和「凹」就 02/15 14:25
641F:→ GSXSP: 是你逃避的方式,自己爱玩口水战。 02/15 14:25
642F:→ GSXSP: 判断一个人的人格特质和这个人实际上的人格特质, 两件事, 02/15 14:27
643F:→ GSXSP: 你不断用频率与判断来做定义而已。 02/15 14:27
644F:→ theologe: 算了,断言都是你在提,说明都是我在做XD 02/15 14:45
645F:→ GSXSP: 讲比较长的错误套用论述还是错误,你要闪避或继续凹都没什 02/15 15:15
646F:→ GSXSP: 麽用。点的很简单, 你一直在绕到别处而已。 02/15 15:15
同性情慾来的时候,「发生的感受也不见得是罪」 那是什麽?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5/2017 15:28:54
647F:→ GSXSP: 发现自己的情感但不见得要受到慾望的辖制,情感和想法不沉 02/15 23:28
648F:→ GSXSP: 浸在不合真理的慾望里。 02/15 23:28
「自己的情感」是什麽? 「恋慕同性」的情感一闪而逝就被压抑住, 所以不算罪?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5/2017 23:47:48
649F:→ GSXSP: 不是压抑阿 02/16 02:38
650F:→ GSXSP: 而是知道要躲避试探 02/16 02:40
651F:→ GSXSP: 试探不是罪,落入试探才是罪。 02/16 03:23
好吧,换个词 「自己的情感」是什麽? 「恋慕同性」的情感一闪而逝只是「试探」, 所以不算罪? 「一闪而逝」的淫念,不是淫念? 跟我理解的「不小心」,有何不同?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6/2017 08:26:14
652F:→ GSXSP: 不小心意即不注意,不去躲避。若知道自己的状况,却对自己 02/16 09:29
653F:→ GSXSP: 自信过份不躲避,才叫不小心。 02/16 09:29
654F:→ GSXSP: 情感不是整天发生,每人状况也不同 02/16 09:30
655F:→ GSXSP: 正常的生活,遇到人,恋慕同性的人格,都是试链。心里动了 02/16 09:35
656F:→ GSXSP: 念头,就是试探的开始。不落入试探,就不是罪。 02/16 09:35
657F:→ GSXSP: 这自然不是用「不小心」来形容。小心仔细还是有可能「发生 02/16 09:38
658F:→ GSXSP: 」。 02/16 09:38
无论如何,不都发生了吗? 恋慕同性的念头,就是淫念,就是罪,不是吗? 我本来提「不小心」是想说你要用这点来脱罪, 你现在自己否定掉了, 那恋慕同性的淫念要如何脱罪呢?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7/2017 03:43:36
659F:→ GSXSP: ...解释完「发生」不见得是罪了;conflicting thought, 选 02/17 08:29
660F:→ GSXSP: 择正确的方向indulge 02/17 08:29
661F:→ GSXSP: 你有了生气的情感,感觉想要发怒,但可以决定选择不乱发怒 02/17 08:33
662F:→ GSXSP: 。 不压抑,也不是不小心。 02/17 08:33
663F:→ GSXSP: 情慾则是要逃离 02/17 08:34
664F:→ GSXSP: 发生了感受,不见得念头要跟进,也不见得要成为淫念。 02/17 08:46
「不见得」? 讲过了,第一,「偶然就是必然」, 你所谓「不见得」,指的是每次都能「不成为淫念」? 若不能,这个「偶然」的「必然」之原因, 正是同性性倾向。 要拒绝「偶然」,就要拒绝/改变同性性倾向。 我想你不会说那个「偶然的淫念」不是淫念、不是罪吧? 你说的「逃离」,到底跟「压抑」、避免「不小心」,差别在哪里? 按你的描述,就是同一种行为/动作。 第二,那个同性情慾的情感或「感受」, 跟「淫念=意图占有喜欢的同性」要怎麽区分? 什麽叫「感觉想要发怒」? 不就是发怒吗?XD 发怒了,才会知道这是「生气的情感」。 没有人发怒与否是用「理智」决定的。XD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8/2017 10:26:26
665F:→ GSXSP: 原来逃离=压抑, 你字典真奇特 02/19 23:12
我是问"到底跟「压抑」、避免「不小心」,差别在哪里?" 你是刻意避开"避免「不小心」"吗? 「逃离」不就是这两种状况?你还是答答看第三种可能的解释吧, 否则我很难不臆测你在逃避什麽。
666F:→ GSXSP: 感觉想要发怒就是还没indulge 02/19 23:13
667F:→ GSXSP: 同性感情也一样 02/19 23:14
668F:→ GSXSP: 知道自己在做什麽 知道自己的状态 选择正确的方向并满足於 02/19 23:17
669F:→ GSXSP: 真理。 02/19 23:17
"还没indulge"所以不算发怒、不算恋慕之淫念? 所以你平时是一个几乎没有情感表现之人吗? 就算你是,为什麽所有人都该跟你一样呢? 这种随便一个情感飘过,都严密监控的状态, 是特例还是常态? 还有,既然飘过了,怎麽不算?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0/2017 02:30:23
670F:→ GSXSP: 对自己有认知, 知道自己在做什麽, 是重要的。 02/21 00:42
671F:→ GSXSP: 跟我如何其他人如何没有关系 02/21 00:42
672F:→ GSXSP: 算不算已经解释过了. 02/21 00:43
673F:→ GSXSP: 若不去知道自己在做什麽, 就会被辖制了却忽视圣灵的感动与 02/21 00:48
674F:→ GSXSP: 教训。 并非有或没有情感表现。 同样可有丰富的情感。 02/21 00:48
675F:→ GSXSP: 「避免不小心」跟逃离可以差不多,但跟压抑差很多。认知并 02/21 00:55
676F:→ GSXSP: 离开 vs 认知并留下承受。发生的情感也非都是「不小心」导 02/21 00:55
677F:→ GSXSP: 致。 02/21 00:56
678F:→ GSXSP: 也就是说「避免不小心」并不准确描述「逃离」 02/21 00:58
的确是「定义」的问题。 简单说,一个人如何知道自己「易怒」? 他每次发怒时都没有真的发怒,只是「感觉发怒」後, 就压下/避开,一方面他还叫「易怒」的人吗? 二方面他的「感觉发怒」不叫发怒吗? 同理,一个同性恋者, 他每次感觉要爱上某个同性前, 就压下/避开, 这样子他不叫「爱上」、「恋慕」某个同性吗? 即便一丁点的状况。 G只是定义细微的爱上不叫爱上、细微的生气不叫生气而已。 而在实际操作上,这也与压抑难以区分; 若对方是可爱的,为何要避开、否定自己爱上对方? 若真的生气了,为何要避开、否定自己有生气? 不承认自己爱上,或不承认自己有生气, 这在实际生活中,就会变成压抑。 除非往所谓「昇华」走, 例如把生气的冲力转变成运动或工作的冲力, 把对某人的思念藏到心底、转变成其他形式发泄出来。 但即便如此,还是不能抹煞那「细微」的存在--上帝看不出来吗?要骗自己还是骗上帝? 嗯嗯 除了定义的问题,还是「实际生活」经验的问题。 G讲的经验,我不认为有多少人是这样生活的, 也不认为是面对自己的各种人格特质的健康方式。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2/23/2017 18:51:04
679F:→ GSXSP: 眼睛有问题?都说了不是压下了。 逃避情慾试探是保罗的建 02/23 23:48
680F:→ GSXSP: 议。 你可以去对保罗说你生活方式错了。 02/23 23:48
681F:→ GSXSP: 也并非细微的爱上/生气不叫爱上/生气,而是是否要被这细微 02/23 23:51
682F:→ GSXSP: 的爱上/生气所辖制而犯罪。 02/23 23:51
683F:→ GSXSP: 人格特质喜欢婚外情,易怒,都任其发展? 02/23 23:53
684F:→ GSXSP: 你就别再为了辨论而自己添加错误解读,好好理解吧。 02/24 00:00
现在不是在谈「任其发展」,而是在谈「意念的罪」。 意念不是罪,为何要逃避/压抑/避免? 又回到之前大致都讨论过的循环。 你就是定义那个恋慕同性的细微感受不是罪, 但又要逃避/压抑/避免(→←)。 你一直重复矛盾的宣称,却看不出其中的套套逻辑, 真正用定义在开脱矛盾的,是你自己。 ※ 编辑: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8/2017 18:46:53
685F:→ GSXSP: 你要说矛盾, 必须假设要避免的都是罪 03/01 01:35
686F:→ GSXSP: 要逃避的是受到那些感受辖制, 被辖制则是在罪中。 但没有要 03/01 01:43
687F:→ GSXSP: 避免去与人正常相处, 仅管知道自己有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的想 03/01 01:43
688F:→ GSXSP: 法。 03/01 01:43
689F:→ GSXSP: 若产生了, 不被其辖制, 在避的就是罪。 03/01 01:44
690F:→ GSXSP: 所以你搞错了两件事 03/01 01:45
691F:→ GSXSP: 1 避的不是那些想法的产生可能, ㄦ 2 03/01 01:46
692F:→ GSXSP: 而是被其辖制的可能 03/01 01:47
693F:推 GSXSP: 2 要避的不见得是罪, 有可能与罪无关, 如避开身体危险. ( 03/01 01:55
694F:→ GSXSP: 但以心中的想法来说也许是ok的. ) 03/01 01:56
695F:→ GSXSP: 单论意念的话, 你就看1吧. 不需要避免产生(正常与人接触) 03/01 02:00
696F:→ GSXSP: , 而是要避免受辖制(重复接触某些特定对象) 03/01 02:00
697F:→ GSXSP: 至少你先了解这边定义的并非「细微爱上不叫爱上」也非「细 03/01 02:09
698F:→ GSXSP: 微犯罪不叫犯罪」。 要避的也不是「细微爱上」。你用「细微 03/01 02:10
699F:→ GSXSP: 」本身来形容其实也不够准确,应该是「意识到自己可能会产 03/01 02:10
700F:→ GSXSP: 生爱情」进而选择该怎麽做。 03/01 02:10
701F:→ GSXSP: 一直重复说, 就是因爲你显然没看懂或刻意误解。 03/01 02:13
702F:→ GSXSP: 而自己觉得有矛盾。 03/01 02:14
「意识到自己可能会产生爱情」怎麽不是「细微的爱上(同性)」? 若是现实中,你这种硬性的定义,就叫做「否认」或「压抑」。 ("我觉得自己可能会爱上那个人;但这不叫爱上他喔....") 还不如承认自己有爱上(即便微量),然後再来认罪或转移注意、昇华等等, 比较健康吧。 美好的、健康的事物,就不需要避开; 若说是「过量的美好」=不健康、不美好, 那麽是说「微量的爱上同性」是美好、健康的吗? 「微量」=「适量」吗? ※ 编辑: theologe (220.130.205.94), 03/01/2017 11:46:23
703F:→ GSXSP: 会产生感情的可能性是健康的;投入此感情并受其辖制是不健 03/01 14:23
704F:→ GSXSP: 康的。 03/01 14:23
705F:→ GSXSP: 我并没有说不叫爱上,只是「细微」这用词很怪而已。 重点是 03/01 14:30
706F:→ GSXSP: 不受其辖制。 03/01 14:31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Gossiping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