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b68 (sCH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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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保罗基督教会在限制与夺取神的赦免权
时间Sun Apr 3 15:16:19 2016
※ 引述《angke (angke)》之铭言:
: 不是你说的这样,我举个例子,若有一个人"偷窃",这个行为是犯法了没错,
: 但犯法不一定结果就会被定罪。
所以我犯了第一诫跑去敬拜别神(这很明显是干犯上帝的律法),
但是这个犯法的行为(敬拜别神),不一定会被上帝定罪,是这样吗?
: 包括在人类的司法制度也有赦免权的规定,
: 如果考量各种原因国家最後决定赦免这个人犯法的偷窃行为,
: 这个人就是不被定罪而无罪。
既然犯法行为不一定是罪,所以结果有两种可能
(1)有罪与
(2)无罪。
从
(1)有罪的结果来看:
这里用到赦免是正确的,也就是本来有罪但不被定罪(被赦免了)所以无罪。
从
(2)无罪的结果来看:
无罪就不需要被赦免,
他之所以没被定罪是本来这个行为就是无罪的,
所以最後的结果是无罪的。
而这里是不可能置入「赦免权」的概念,
「赦免」指的是一个人有罪,但却获得无罪开释。
你在这里混淆了(1)与(2)这两个逻辑:
(1)这个人偷窃的行为本身就是无罪的,所以没被定罪,结果才没罪的
(2)这个人有罪,但是被赦免了,所以没罪
若这个人的偷窃行为一开始就没被定罪为何还要动用「赦免权」的概念呢?
赦免一个本来就无罪的人,岂不是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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