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quisSADE (~萨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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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美国宪法与圣经精神
时间Fri Jan 15 13:24:30 2016
提出论证要合乎逻辑规定啊,要讲几次~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洛克的自然权利论点并非直接体现於最原本的美国宪法版本,
: 因为最一开始的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范什麽是人民的权利。
: https://www.ait.org.tw/zh/us-constitution.html
请问你看了序文没有?并且,如果没有理论基础那麽条文的权力从何而来?从石头蹦出来
的?
: 直到了美国宪法修正案(或称权利法案),才提出关於人民的基本权利。
: https://www.ait.org.tw/zh/the-bill-of-rights.html
: 这个权利法案的提案人是James Madison,
: 他与他的好朋友(?)Thomas Jefferson是创建民主共和党的元老。
: 独立宣言即是Thomas Jefferson所起草,
: 而Thomas Jefferson的思想一般认为是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主要理论来源,
: 因此民主共和党被认为是保持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党。
: 这个可是就在这里,一般Thomas Jefferson是被认为是自然神论者
: 特别他确实受到洛克的影响,但并不是只有洛克。
逻辑问题,当一个命题宣称「S是P」时,它的反对句是「S不是P」,如果你只是指出「S
同时也是Q跟R」,那麽对於反驳原宣称是无效的。
当然,你又会说「我没有要反驳原宣称啊」,那请问你现在在干嘛XD
: 他对於道德或伦理学的原则是基於「人」作为出发,而否认神或更高位存在的干涉。
: 我们可以接受耶稣的指导,但不是因为他是神子,而是因为他是好人或有道德的人。
: 亦即父母把你生下来,但你是你,父母是父母。(好吧我觉得例子有点烂)
例子还可以接受,只是不应该是用这个例子。
当然你这段除了仍适用我上面的矛盾律外,也可以举别的规定。举例,假设A是出於B,那
麽A出於B为真,并且,这个命题的有效不决定於B自身的存在,而是因为A是B存在的条件
。也就是说,圣经的指导原则仍是洛克自然法存在的条件。
你现在的情况就是说承认了洛克的理论具有基督教神学基础,但是某些人在运用这个理论
时不一定要使用基督教神学基础,它可以代入别的基础。我先不论你被电到立场游移,躲
到变成在讲「美国宪法具有自然神论的成份,而不是基督教神学成份」这样的变化有多可
悲,因为很明显仍然还处在「S同时也是Q跟R」做为反驳的迷思之中。形上学有一个逻辑
是这样的:
有一艘船,它的基础是用A做为骨架,但是今天把A骨架拆了并使用B骨架,那麽这艘船仍
然是原来的那艘船。也就是说,你只能说它的一部份组成变了,但是它原初设计的架构永
远不会改变。
你是你父母生的,就算你跟你父母各方面都不一样,也不会改变这个事实。奇怪,这些逻
辑规定都是我早前就说过的啊,为何一犯再犯?
: 不会因为父母说或我们认为父母会觉得如何,而成为一个规范性来源。
对啊,但是我们会说我们有父母的基因。
: 因此独立宣言中的造物主,是否可以称为上帝,或这个上帝的角色为何,实在有待商榷
。
: 虽然这两个人受到洛克的自然权利观点影响,论述权利方式是否与洛克相同的神学前提
。
: 我倒是有很大的疑问。
逻辑学是澄清思想的工具,你学一学有好无坏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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