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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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尼泊尔颁新宪法成政教分离国家 教会
时间Sun Oct 25 12:36:47 2015
※ 引述《MAGESATA (马上就会倒)》之铭言:
: ※ 引述《evilcherry (邪离子)》之铭言:
: : 其实MAGESATA的观点颇有趣的。
: : 他的观点是,婚姻并不是「仅由婚姻双方缔结,不由外人介入」,
: : 并由政府公证的特殊定形合约,
: : 而是一个「由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共同订下的一款特殊定形合约。
: : 所以,当政府发现,婚姻男女之一并无守婚约的话,就应当由检察官武力介入,
: : 告他通奸,以补偿政府因这段婚姻变得不神圣的损失。
: : 但这种角度有一个很大的盲点。
: : 任何一个念合约法的人都会知道,一份合约的签约各方要权责相抵,
: : 才可以算是一份公平的合约,不可能有人有权无责,有人有责无权,
: : 如果我某天签下「你给我一元,我给你一座透天」这种合约,
: : 我也可以上法院要求处分这份「合约」无效。
: 婚姻本就是 拥有权利 与 负有义务的契约
: 享受权利 却不履行义务 就构成侵权
: 更何况是通奸-感情与肉体的出轨
我必须要厘清一下,首先婚姻的订定是指双方对彼此有义务,
并不是对对方可以主张什麽权利,例如不可能因为彼此是配偶就说要把财产共享。
也就是说 双方之间具有义务,而家庭这个单位,由政府给予特别的权利对待。
基本上通奸这件事,是违反对另一方的承诺,所以是民法契约上的不履行的概念。
不是违反国家政府善意第三人民众权利的保障,
因此你要由国家以刑罚介入,若以刑罚介入也罢,但是公诉强制介入,
这基本上就不符合宪法的比例原则。
许多人因为不能(不想)生育或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诉请离婚获准,
其背後的概念是指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理念彼此相背。
彼此无法共同生活时,所衍生的实际生活的问题,例如赡养费,子女教育费用等,
才会经由彼此诉提诉内容,及法官裁判去确定。
其实上面讲了很多,也就是这跟权利没什麽关系,而是实际上的损害清算。
: : 问题是,政府在这份合约的角色是甚麽?
: : 要知道,台湾政府对已婚人士的「福利」,可谓是低无可低:要到近日才取消婚姻罚税,
: : 也没有足够的公营房屋是让已婚人士优先居住,顶多就只有家庭套票这种小恩小惠。
: : 当然,会有人吵,婚姻保障了相关人士可有特留份或签字的权利,
: : 但这并不是政府的付出,政府只是进行一个代为仲裁这份定型合约的角色。
: : 勉强可以称作福利的,顶多就是可以拿婚姻证明到别国领事馆证明此二人已婚,
: : 但这也只是一个公证行的功能。
: : 所以,政府本来在婚姻中就无责。既然无责,那当然就代表婚姻,
: : 并不可能是「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的合约。
: 婚姻的构成 代表政府承认双方与相关亲属的姻亲关系
: 婚姻文件/身分证件/房屋买卖/医疗文件/户政事务...国外相关证明
: 其关系效力均由政府保障
: 当婚姻破裂 出现问题 政府甚至必须出面收尾
: 当然就如你所说 台湾在方面做的非常少
: 但像瑞典 儿童的所有养育照护是几乎由政府百分百承担
: 一方面是台湾税率低的可以 二来是台湾政治实在称不上成熟的政体
: 三来台湾外海没有庞大的石油..等可视为国家资源的玩意
严格来说,并不是效力由政府保障,而是由政府订定纠纷排解的法律标准,
你说的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政府也只是第三人裁判者,并不负责出来「收尾」。
至於孩童只是基於其行为未能自主,基於人权与生存的保障,进行介入。
但是除了小孩的问题以外,并非你说的由政府进行保障。
: : 不过,MAGESATA相信不会死心。他会认为,为了社会风俗良善,
: : 政府是有责任去介入任何一段婚姻的。
: : 这个看法有几个问题。
: : 1. 甚麽社会风俗才值得政府介入?比如有些回教徒会认为,不带头巾的女性伤风败俗,
: : 而他们刚选出了一个以回教徒为主的政府,那该政府是不是应该强制女性带头巾?
: : 如果是的话,那通奸、同性恋,也是不是应该视作一种风俗,
: : 社会应该依他们的认知去立法?
: : 所以,单用社会风俗的话,只会令不同信念的人打架;就算不打架,
: : 也会公然说对方违反了他的人权,这样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 若将通奸 纯粹视为危害道德风俗 是不妥的
: 毕竟通奸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并不少(情杀/私生子/财产争夺...)
你这个逻辑,似乎任何事情都可能导致情杀、私生子、财产争夺。
那我不知道有什麽是不用受刑法规范的?
首先通奸是否会有情杀? 情杀的必要或充分条件是什麽?
未婚恋爱会不会有情杀? 会
那显然通奸只是描述婚後与第三人以上的情感关系经由特定性行为表现出来。
但是我们经由许多例子归纳整理,会发现婚姻状态不见得与情杀有关。
那麽情杀本身的连结可能只在於对於情感的处理的某些条件问题。
那麽如果要认为情杀是一个需要用刑法规范来预防的社会问题。
那我们可能得需要考虑以刑法来处罚某些情感上的连结?否则仅处理通奸不合理。
但是这很明显是与人权或宪法所谓的关系的自由所抵触。
私生子与财产争夺就别说了,同理跟通奸也没什麽必然的关系。
我不知道基督「教徒」竟然管道人家谈恋爱,真的管蛮宽的。
: : 2. 就算我们假设政府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可以立意良善,
: : 但我们可以确保每次都立意良善吗?
: : 比如说,我们可以保证,政府不会因为政治的理由,而故意往法院提告别人通奸,
: : 以这些SLAPP(策略性妨害公民参与诉讼)去浪费别人的时间?
: : 要台湾人信法院不是老K开的,他还不如信老K的政府。
: 是的 不成熟的政体 的确会有这问题
: 但可立法限制在离婚请求时 政府才能介入通奸的责任判定
这个民法本就有办法处理责任归属,为什麽要叠床架屋,搞出一个通奸责任判定?
: : 3. 最重要的是,风俗良善是否一个政府的责任之一?
: : 亦即是说,究竟有没有任何可以凌驾上述两点的理由支持政府介入他人风俗?
: : 这个是一个纯价值观的问题,但最少我们可以看到,
: : 家庭的组合如何,是可以随着时间而改变,
: : 最低限度,以往的扩展式,多代同堂家庭,已经被核心家庭取代,
: : 以往家中往往是爷辈的最大,现在老人家很多只是被核心家庭供养尊敬的对象。
: : 如果我们需要用政府管束风俗,那是不是应该同时立例,制裁不供养父母的人?
: : 子女管教不善,在外闹事,是不是父母也要连坐进大牢?
: : 显然,这样的逻辑走向,是难以服众的,所以政府根本没有责任去规管风俗良善。
: 青少年触犯法律 父母本就该承担责任
: 那不是甚麽 老师没教好 学校没教好
: (这两者的责任 比不上负责幼教过程的父母)
: 至於供养父母 对於高龄化社会即将到来 的确需要考量进去
: 手法有正面的 亦可有处罚规定 不见得就只有送入大牢的思维
: 像荷兰 鼓励大学生照护老人 养老院需免费提供住宿 就是一种方法
你的法律认知也是错的,
首先子女犯错闹事,父母是否应受相关刑罚?首先应该区分是否可预知。
可预见的犯罪,未作为或避免,关系人才有责任,
不过我猜你要说的是什麽抽烟喝酒或是未妥善照顾的刑罚责任。
只是民事上的相关财物或生命损害,父母确实有连带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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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不起抢了你的男人。
ME:不,你帮我省了约定清除大型废弃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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