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
看板Christianity
标题[文件]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5/6)
时间Sat Nov 9 02:46:50 2013
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5/6)
关启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E) 检视同性婚姻的论据
很多时赞成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多谈论据,只是把对手的错谬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甚至
把反对者妖魔化),这种态度当然称不上是真正的开放。也有不少论据被提出,最常见的
不外是人权、公平和反歧视,以上讨论已初步指出这些论据的问题,下面作更详细的检
视。
若同志结婚是基本人权,为何「包二奶」不是?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经常振振有辞地说,同志结婚是基本人权,所以反对同性婚姻就是
侵害同性恋者的人权。但我们怎知道这说法是对呢?上面指出同志结婚的权利没有记在普
遍接受的人权公约里,说到底,虽然同运气势如虹,但
真正承认同性婚姻是人权的国家和
法院还是寥寥可数,例如到现在同性婚姻的「人权」也不受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这与肛交
非刑事化是两个问题。过往亦有不少国际案例判决同性婚姻并非人权。当然,在可见的将
来应有愈来愈多的人权案例会支持同性婚姻,但
这充其量是一种有争议性的新发展,不是
所有认可人权的理念的人都一定要赞成这种明显受到同运影响的诠释。因此,同运有责任
去证明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性的行为真的是人权,不然其他人没有必要同意。难道任何人
大声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就变成人权?同样有很多人高姿态宣称贩毒、卖翻版、卖淫等活
动是人权(全都是你情我愿的),难道我们都要接受这些讲法?
打一个比喻:大家都知道不少男人深深喜爱「包二奶」(有时还有三奶、四奶),
[47]并
感到这是他们内心很强烈和自然的倾向,他们可称为「多妻倾向者」(也是一种普遍的性
倾向) 。
一些人认为把婚姻的定义,由「一男一女的结合」改为「两个人的结合」,才
算开明和不歧视,但我想多妻倾向者未必满意。他会质问:「为何要把婚姻限於两个人?
我的多妻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会禁止我这种倾向得到满足,实在是不人道。我没有强逼
任何人,我多位红颜知己都愿意与我长相厮守,并且互相接纳,我们这样做可是我们的基
本人权啊!所以二人婚姻的新定义仍然在侵犯我们多妻倾向者的基本人权!」不知道同性
婚姻的支持者会怎样回应这种诉求呢?例如廖湘琨问道:「婚姻只是两个亲密伴侣的结合
,那麽,社会法律有何理由禁止他们享有结婚的权利呢?」
[48]我们要反问:为何假设了
婚姻只是「两个亲密伴侣的结合」呢?社会法律又有何理由禁止多些人的亲密伴侣「享有
结婚的权利呢?」
我们要慎防把基本人权的范围无限扩充,其实普遍人权建基於人性的尊严,而不是某种行
为或倾向,所以普遍人权不代表要对所有行为一视同仁。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制度赋与某种
行为一些额外权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无限制,根本就谈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
,始终难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跟自己心爱宠物结婚的「权利」!
同性婚姻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认为同性婚姻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如何礼杰说:「同性婚姻并不会防碍异性婚姻
,继续拒绝同性婚姻的诉求实在有欠理据。」
[49]或许他们的想法是这样的:同性恋者可
以结婚,同时异性恋者亦可以结合,两者是可以并存的,所以容许同性结婚并没有破坏一
夫一妻制。然而
按这种逻辑,容许多妻倾向者与几位(自愿的)女子结婚,容让纳妾和蓄
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吗?当然不是,每种制度都要在某
个地方划一条界线(包含某些事物而不包含其他事物),都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
一种制度,就是因为一夫一妻的结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认的选择。同性结合本身不是一夫与
一妻的结合,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打个比方,十二年强迫教育的制度,与九年强迫
教育的制度,就是不能同时作为教育制度而推行的。婚姻制度是要划界的,要麽维持现今
对婚姻的定义,要麽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婚姻的定义。
然而要强调,
婚姻制度只是一种鼓励性制度,而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它对某种结合方式
给予社会认可和其他支持(如免税额),但却不会强逼人结婚,也不会惩罚不以这种方式
结合的人(如一夫多妻的同居者、同性同居者等),所以它虽然要划界,但界线以外的生
活方式其实也有生存空间,只是缺少了整体社会认同而已。
再者,
支持同性婚姻的论据也同样支持多妻多夫的结合,若同性恋者能结婚是他们的人权
(因为他们没有伤害别人云云),那多妻(夫)倾向者也可说他们能结婚也是天赋人权(
因为他们也没有伤害别人云云)。(我们且要承认社会已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多年,或许也
应对当年被褫夺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赔偿吧。)也可能有五位双性恋者(二男三女)坚持
组成五人家庭是他们的人权。
如此类推,结果就是吴敏伦大力提倡的多元婚姻制。其实
同
运不支持一夫一妻制并非秘密(可能为了战略性原故暂时容忍一「夫」一「妻」制)。
荷
兰的同运领袖施帕尔曼公开表示,成功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个目标就是三人结婚
。事实上荷兰也已向这方向迈进,2005年9月23日,一名男士Victor de Bruijn与两名双
性恋女士Bianica de Bruijn和Mirjam Geven签署「同居合约」(cohabitation contract
),共同组织「三人家庭」。这种同居合约不等同正式婚姻,法律效力也不及注册伴侣(
registered partnership),但当他们三人交换戒指,摆婚宴,在文化意义上已与婚姻相
差无几(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有不少重覆)。事实上在八十年代同性恋者当中也盛行同居合
约,这为九十年代在雇佣上的性倾向歧视法铺路,最後导致同性婚姻。同理,今天的三人
同居合约也很可能是导向三人婚姻的路上一个里程碑。
[50] 一些荷兰的自由主义者(如
Jan Martens)也承认这是导向一夫多妻的捷径,但他说:「纵使你有两个、三个、四个
或六十九个妻子或丈夫,我也一点不介意。」
绿党(Green Party)的发言人Femke
Halsema一直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他就表明绿党亦支持多元结合的方式。
严格来说,以上的三人结合不是一夫多妻,而是多元婚姻,因为两个妻子不单和丈夫有性
关系,她们之间也有性关系。双性恋虽然一直包含在同运所肯定的性倾向之内,但在过往
它的地位并不突出(我就听过一些双性恋者抱怨被同运边缘化)。
[51]同运爱摆出来的模
范都是两男或两女的组合,可能怕太突出双性恋时,会被人标签为「滥交」。然而
当同运
在西方差不多取得全盘胜利之际,一个较突出的双性恋运动也应运而生。2001年,
Journal of Bisexuality被创立,成为这运动的喉舌。
有些双性恋者在同一段时间只会喜欢一个人,但亦有不少双性恋者可同时喜欢两个人,
[52]其实由这种双性恋者的存在推论到三人婚姻的合法性并不困难。[53]不要忘记
同运的
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只要有深刻的慾望,又没有伤害人,就有被满足的权利。」假若有
四个双性恋者B1、B2、B3和B4,B1同时爱上了B2和B3,而B2和B3亦爱上了B1,那按照同运
的原则,有甚麽理由不让他/她们三人同时结婚?没有。如
耶鲁法律学院的教授Kenji
Yoshino所言:「若双性恋者不容许去表达他们双重的慾望,他们可公允地宣称自己已被
伤害。」这不就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吗?按同样的逻辑,也难以停在三人婚姻上, 因为B1
、B2和B3的关系不一定形成一个封闭的圆圈,假若 B3除了爱B1外,也和B4相爱,而B4又
和B5相爱,如此类推。
很明显,要满足所有双性恋者者的慾望,我们一定要接受多元婚姻
。双性恋者就好像一些连接器或键,可以把二人的关系不断扩展下去。2004年,Journal
of Bisexuality 把有关多元婚姻的论文收集成书:Plural Loves: Designs for Bi and
Poly Living,里面就承认多元婚姻运动的一个主要力量就是双性恋者。[54]
多元婚姻运动近年在美国也开始蓬勃,提倡的主要组织有Unitarian Church(总部在波士
顿),麻省的Unitarian Church在同性婚姻通过的运动中担任重要角色,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这诉讼的原诉人Julie and Hillary Goodridge,就是在
Unitarian Universalists的总部结婚的,主礼的是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的主席 Reverend William G. Sinkford。1999年,Unitarian
Universalists for Polyamory Awareness (
UUPA)成立,以争取多元婚姻为目标(网址
是www.uupa.org)。
支持这运动的还有不少法律学者,如Elizabeth F. Emens是芝加哥大
学法律学院的教授,她在法律期刊撰文维护多元婚姻,认为它也是建基於一种类同於同性
恋的倾向,她相信我们每个人心底都有一点「多元性爱倾向」,不同人形成一个光谱,一
端是只喜爱一人的人,而另一端则是非常喜爱多伴侣的人,无论是先天或後天,一些人若
不能同时拥有多个性伴侣就是不能快乐。对这些人而言,我们现时的婚姻制度是非常不公
义的。[55]不难看到这种论证与支持同性婚姻的论证在结构上是一模一样的。在一个已不
能抗拒同运的论证的世俗社会里,假若双性恋运动用相同的论证争取多元婚姻,这也是社
会难以抗拒的。LGBT後面或迟或早都要加一个P字(polyamory)。
可见同运不单争取同性恋者的自由平等,更是在提倡一种激进的性哲学。对持类似婚姻观
的自由主义者而言,也不会把同性婚姻视为最终目标,如一位美国领袖William Safire说
:「现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既重新被检讨,那正是时候争取一妻多夫制了。」(Safire)
而美国
ACLU主席Nadine Strossen说:「我们曾维护个体实践一夫多妻的权利,我们维护
成熟和互相同意的个体之间的自由选择。」
[56] 2001年,当Tom Green在犹他州因一夫多
妻受审时,同运分子Richard Goldstein说:「我们的命运基本上是连结在一起的。」
ACLU亦介入审讯为Tom Green提供援助,并宣告它
支持废除所有禁止多元婚姻的法律。
[57]当然,一旦多元婚姻制度化,已与婚姻制度的废除相去不远。
不少同运活跃份子已公开承认,他们争取婚姻权的背後,不单是要求过正常的家庭生活,
而是希望透过同性婚姻彻底摧毁传统婚姻的概念,并且主张「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
夫多妻和群交组成。他们最终的目标是要破除人们对杂交(多个性伴侣)的限制。例如
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杂志中写道,同性恋者应「…努力争取同性婚姻的权
利和有关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个婚姻制度…[我们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进
而改变古代残留下来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所能采取最颠覆(且或许令
整个社会受惠)的行动,就是根本地转化『家庭』的概念。」
[58]
而法律系教授及同运活跃份子Paula Ettelbrick称:「同性恋运动不单止是建立家庭、与
同性别的人同眠和争取国家的认同…同性恋运动是指拉阔性、性爱和家庭的界限,并在过
程中转化社会的基本架构…我们必须关注两大目标,一、在婚姻之外提供真正的另类选择
二、彻底重整社会对事物的看法。」
[59]早期她根本不赞成同运去争取同性婚姻,因为
她认为婚姻制度本就是压缩人性和情慾的,所以她的理想是多元婚姻。然而她後来也支持
同性婚姻,明显是在策略上先打开破口,再进一步争取多元婚姻。[60]Cornell
University的法律教授Martha Fineman在她的1995年出版的The Neutered Mother, the
Sexual Family, and Other Twentieth Century Tragedies中则提倡乾脆废除婚姻制度。
[61]
婚姻=亲密关系?
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为了打破传统婚姻的「狭窄性」,有时会提出婚姻和家庭根本与性
无关,只要是亲密和互相倚赖的关系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以上F的选择)这样,把同
性关系包含在婚姻或家庭制度里面也好像理所当然了。美国加州近年为同性婚姻争拗不休
,全州公民曾为八号提案(Proposition 8)作公投,这提案是把婚姻定义为一男与一女
的结合的,结果八号提案被公投肯定。然而同运并不愿罢休,以司法覆核方式尝试推翻八
号提案。後来有一个法官Judge Vaughn Walker判他们胜诉,这案件还需要最高法院作出
裁决。Walker是这样定义婚姻的:「假若有一对配偶选择一起生活,持续委身於对方,并
建基於大家对彼此的感觉组成家庭、形成经济的伙伴关系和互相支持(也支持一些倚赖他
们的人),而且他们的关系被国家承认和认可,那这就是婚姻。」
[62]
而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则用这种进路去定义家庭(而不是婚姻),他们认为「「家庭」
并不一定非要立基於婚姻的形式之上,家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相爱并相互承诺愿共同生活
、彼此扶持所造成。」他们
呼吁我们「不要让现行婚姻制度限缩了我们对爱与家庭的想像
,同时也让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不分性别、性倾向、种族、阶级、国籍,都能与所爱
之人共享人生。」[63]
这些定义看起来好像挺合理,但细心一想,婚姻和家庭都变得与生儿育女、甚或性本身完
全脱钩。David Blankenhorn是传统婚姻的维护者,他有一个朋友Evan Wolfson如此定义
婚姻:「婚姻只是建基於彼此关怀的私人关系。」
Blankenhorn就这样回应:「把婚姻定
义为『爱与献身的关系』的说法很甜蜜,但差不多是没有意义的。从孩童开始,我和父母
与及几位朋友就有这种关系,然而我并没有与他们结婚。除非Evan能解释为何和在那些方
面婚姻不单单是爱与献身的关系,那他就差不多没有回答到婚姻是甚麽的问题。」(124
)
这定义也完全忽略了婚姻是一种体制,且有公共权威性。(136)按照Judge Walker的
定义,刘关张桃园结义,且一起南征北讨,互相支持,那他们不是在千多年前已进入了三
人婚姻吗?或按照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理解,一群有深厚感情的大学生一起在宿舍同
住且彼此扶持,又可算是家庭了吧?现在问题不是要否定任何人可以「不分性别、性倾向
、种族、阶级、国籍,都能与所爱之人共享人生」,问题是
这种过分膨胀「对爱与家庭的
想像」会否过於空泛,以致任何形式的社群都可被定义为「家庭」,当然,作为一种比喻
这没有问题,然而为何国家要对这种广义的「家庭」有特别的肯定呢?
无论如何,这种使用「婚姻」和「家庭」的方法实在过分偏离这两个辞语在人类历史和文
化中固有的意义,只会产生混乱。David Blankenhorn在2007年出版的《婚姻的未来》(
The Future of Marriage)深入探讨了婚姻的意义和同性婚姻的争论,他在第2-4章对婚
姻的历史作出概览,然後在第5章为婚姻作出定义,
他指出婚姻的确「是在不停演变中,
这反映人类文化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但它也反映一个没有改变的理念:每个孩子都有一位
母亲和一位父亲。」(Blankenhorn 2007, p. 91)把婚姻理解为一种抽象和非肉体的关
系也是不对的,因为婚姻为人类的两性建立桥梁,对两性的性关系提供公共的认可,所以
进入婚姻也意味着对配偶而言获得某些性的权利。正如
人类学家Edward Westermarck指出
,「婚姻的首要目一直都是性的结合。」(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94)当然,性结
合自然会产生後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首要目的就是确保这些後代能被他的亲生父母养育,
这是社会对孩子的重大礼物。
Blankenhorn认为假若人类不是两性的存有,没有有性繁殖
,又或者人类的新生代不是长期倚赖亲生父母的照顾,那世界根本不会出现婚姻的制度。
(Blankenhorn 2007, p. 102)(当然,繁衍是婚姻的主要功能,这不是说它就是唯一功
能。)他如此结论:
「支持这里所定义的婚姻是普遍的人类体制的证据是非常充足的,事
实上,考虑到人类历史纪录的庞大和人类性经验的多元性,婚姻这种性体制能有如此跨越
时代和文化的力量和普遍性,实在是使人注目的。」(Blankenhorn 2007, p. 104)
[64]
同性恋与异性恋等同?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假设了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应享有完全相
同的权益,在婚姻上也应这样。然而这假设真的对吗?首先,生物学的事实告诉我们同性
性交与异性性交有本质上分别──只有後者原则上可繁衍後代和建立一个自然家庭(
natural family),前者则根本不可能。[自然家庭是指一个家庭里的孩子都是父母的亲
身後代。]这有生理学的基础,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意义也有很大影响。
从两性性器官和
生殖系统的基本设计就可看到,异性性行为原则上能达到两性互补、成为一体的目的,我
称这为一体的结合(one-flesh union),这同时包括心灵的结合和性功能的结合。而且
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标志着爱的延伸性和开放性,不单是两个人的慾望表达。同性性交则永
远表达不到以上意义,存在着一种不完整性。
当然有些异性恋夫妇是不育的,但他们的性行为类型与其他异性恋者无异,因为他们身体
的结构的基本设计与其他异性恋者也一样,只是在某些关节出了差错,以致原来设计的目
标不能达成。[这问题在後面会进一步处理。] 或谓同性恋者也可收养孩子,但其实这些
孩子(和所有同性恋者)都是透过异性性交所生的,
同性恋「父母」始终不能指着某一孩
子说,这就是我们两个的爱情自然而生的结晶品,同性恋者的孩子一定牵涉第三者的基因
。
再者,
对比起异性恋者,同性恋生活方式整体而言较不健康。男同性恋者特别倾向滥交,
他们的性伴侣数目相对大得多,有些甚至成千上百。(这可能与那种不完整性有关。)所
谓忠实的同性伴侣其实很多时都容许对方在外面搅关系。例如
一个近期调查显示,在156
对同性伴侣中,只有7对是完全对对方忠诚的(他们在一起都少於五年)。他们当中大部
分人都不认同忠诚的理念,且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有压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
当2003年彩虹行动与天主教抗争时,一群同性恋者在网上联署《致彩虹行动》:「我们反
对异性恋文化霸权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认同彩虹行动对同志婚姻的诉求;…我们喜欢同性
恋文化中开放自由的情慾与亲蜜关系。」上面亦提到
一些同运领袖争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
是要从里面摧毁婚姻制度。同运很喜欢找一些「模范」同志配偶在传媒亮相,显示他们的
爱是同样真挚、专一和贞洁,另一方面当然也有异性恋者是滥交的。这种策略很成功,然
而考虑一个例子:烟草商找一些经常吸烟但又健康和长寿的「人版」(模范),和一些没
吸烟但也有肺癌的人,出来「做见证」,然後指控针对烟民的法例是歧视,这种说法有说
服力吗?
此外,由於男同性恋者其中一个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门可不是设计给性交的场所,
所以
同性恋者很易感染多种性病、肛门癌和直肠癌等疾病。(参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体健康问题外,同性恋者的精神困扰也比异性恋者多,看来同性性行为对身体及精
神健康造成不少负面影响,最近
美国亦有调查发现同性伴侣间存在严重的暴力问题,
香港
女同盟会、香港十分一会、香港彩虹、启同服务社及姊妹同志於
2007年底发起网上问卷,
调查香港同性伴侣的家暴情况,发现30%受访者曾遭受同性伴侣家庭暴力。此外,《同性
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於2006年12二月至2007年2月间进行,结果显示超过三成(
33%)的同性伴侣曾发生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16%表示曾给伴侣身体攻击。五大最常
发生的家暴行为是持续的言语辱骂、精神虐待、行踪经常受到监控及性侵犯。[65]事实上
,显示同性恋者在身体和心理健康方面都有甚大问题的资料有许多,
[66]我在下面列举一
些较新的资料。
按照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2010年3月的资料,男同性恋者患爱滋病和
梅毒的比率较一般男性分别高44 倍和46倍。[67] CDC的报告清楚地指出「零号的肛交(
receptive anal sex)传播爱滋病的风险较其他性行为高得多。」这是因为肛交的磨擦易
使被插入者的直肠有损伤,那怕是多麽少的破口,已足以让病毒或细菌直接入血,而且直
肠蕴含大量M细胞,都是HIV病毒喜爱攻击的目标。[68]这些问题都不是保险套可以解决的
。
CDC在2011年6月6日发表一个报告,综合了2001到2009年在七个州和六大城市的校区的调
查数据,指出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学生比异性恋学生,进行更多不健康和有风险的行为,如
吸烟、酒精及药物的滥用、高风险性行为、自杀和暴力等。概略而言,同性恋比异性恋学
生多63.8%,而双性恋比异性恋学生则多76.0%。[69]面对这些资料,同运最常见的回应是
说同性恋者的问题都是因社会歧视而起,但假若这说法是对的,那在一个更接纳同性恋的
文化中,同性恋者的问题就应减少。让我们比较一下Wisconsin和麻省(Massachusetts)
的数据,前者在2006通过修宪禁止同性婚姻(支持者占60%),而後者则在2003年通过同
性婚姻,後者的文化应对同性恋者较友善,那其中的同性恋学生所面对的问题也应较少吧
?事实刚好相反:在麻省,有约25%的同性恋学生曾因感到不安全而逃学,但Wisconsin的
相应数字只是14%;在麻省,50.5%的同性恋学生说他们感到「悲哀或绝望」,但
Wisconsin的相应数字只是29%;在麻省,有33%的同性恋学生曾试图自杀,但Wisconsin的
相应数字少於20%。看来社会歧视论并不能圆满解释同性恋学生身上出现的问题。
其他调查亦印证以上结论:荷兰社会远比美国宽容同性恋,但在那里做的两次调查得出的
结果与美国的情况大同小异,同性恋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问题都比异性恋者严重。(
Sandfort, de Graaf, Bijl, & Schnabel, 1999; Sandfort, de Graaf, & Bijl, 2003)
更有趣的是,
一个更新研究显示荷兰的7,000个同性恋者中,年青的比年长的有更强自杀
倾向。(de Graaf et al., 2006)
看来社会歧视的持续下降并没有减低自杀倾向。同运
认为社会歧视是同性恋者自杀唯一或最主要原因,但这并没有太多证据(Hendin, 1995)
。例如一研究显示,有尝试自杀和没有尝试的青少年同性恋者,其实被歧视的经验大致相
同。(Remafedi et al., 1991) Paul et al. (2002) 也发觉纵使社会愈来愈宽容,
同性恋者的自杀风险基本上一样。澳洲的情况也类似:Jorm, Korten, Rodgers,
Jacomb, & Christensen (2002) 研究澳洲全国性的随机样本,发现同性恋者和双性恋
者的各种精神问题都比异性恋者多:焦虑、抑郁、自杀倾向等。
这些事实有重大涵义:第一,主流的同性恋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会没有理由提倡这
种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正正是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
者假设了同性恋与异性恋有同等价值,但事实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稳定性方面都大为
逊色,那就是说并不应一律看待两种生活方式。第三,同性性行为/同性婚姻至今仍有很
大争议性,而原则上否定异性性行为/异性婚姻的人却有如凤毛麟角,在社会或文化认受
性方面也不能说同性恋跟异性恋是等同的。
把差别对待等同歧视是在误解和滥用「歧视」的概念,加拿大法学家Dale Gibson:「
纵
使某种区别使某些人承受『负担、责任和不利之处』,这也不必然构成歧视。」[70]只有
当那些差别对待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才构成歧视。难道不让十岁孩童拿驾驶执照,或不
许盲人作机师,也是歧视吗?另外,只有那些产生实质影响(substantial)的歧视,才
是法律应考虑的。
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种肯定,而同性恋在重要层面上没异性恋那麽值得肯
定,那让异性恋者结婚但不让同性恋者结婚,不能说是歧视。
性倾向不会滑坡?
多伦多有一个女人想跟自己心爱的狗结婚,只是政府不承认。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旧定
义违宪,就是
因为没有平等对待有不同性倾向的人,所以构成性倾向歧视。然而「性倾向
」的意思是指对某种性表达方式的特别喜好,除同性恋外,也应包括乱伦、娈童、兽交等
(假设全是自愿的行为)。
[71] 所以
按这种思路,若不许人和动物结婚,也应算是对有
兽交性倾向者的歧视。若不许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结婚,和不许成人与儿童结婚,则
是对有近亲恋(这是性解放人士对乱伦的新称谓) 和娈童性倾向者的歧视?!
对於我这类反驳,吴敏伦认为是谬误,他说:
「至於拉近亲、恋童、人兽来说,是逻辑上
的扩大论点谬误或使奸。该等性行为相同之处在都是恋,但亦各有其极不同之处,稍有脑
的人都会知道应分别讨论,不能只因有一点相同便一视同仁。」[72]他并不真个明白对手
的论点,首先我要重申我不是说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赞成乱伦和娈童,
[73]我只是不明白
为何同样的逻辑不应用於後者。我并没有忘记不同性行为「各有其极不同之处」,更没有
「只因有一点相同便一视同仁。」
吴敏伦的论点不正好可加於同性恋和异性恋吗?同性恋
和异性恋的确「各有其极不同之处」,所以我们不能只因它们都有一点相同(都是「恋」
)「便一视同仁」,所以接受异性婚姻而不接受同性婚姻并非歧视。但使用基本人权论支
持同性婚姻者并不接受这种说法,他们说他们都是性倾向,都没有伤害他人,就已显明是
基本人权,所以我们都当接受同性婚姻。他们最少会要求,是反对者有责任证明同性恋有
甚麽特别不当之处。若接受这种思路,「稍有脑的人都会知道」若要反对近亲婚、恋童婚
和人兽婚,就应证明它们有甚麽特别不当之处。但
假若这些全是自愿的行为,又不能诉诸
宗教理由或传统道德,我实在不知道同运或吴敏伦能用甚麽理据证明这点,若不能,那按
他们的逻辑,实在难以否定近亲婚、恋童婚和人兽婚的合法性。
吴敏伦
论到异性恋与同性恋时,就把它们「一视同仁」,但一旦加进近亲、恋童、人兽交
等行为时,就立即说不能「一视同仁」,这只是一种「输打赢要」的「使奸」。事实上
吴
敏伦曾说过兽交是「很奇怪的禁制。…可以奴役…杀戮牠们 … 却不能与牠们做爱?」(
《性禁忌》,页28) ,
而且逐一反驳反对乱伦的观点,然後说:「乱伦并非…那麽有破
坏性,或违反人类的天性。」(《性禁忌》,页34) 吴敏伦的性教育促进会曾刊登其会
员曾焯文的文章,
大力提倡乱伦合法化:「近亲恋是两个人私底下的行爲,只要双方成熟
自愿,无损他人,又有何不可?正如『吹皱一池春水,干卿底事?』」
[74]其实根据吴敏
伦积极提倡的性解放和性权,很难理解他为何会反对近亲婚、恋童婚和人兽婚。但他这次
给人一个相反的印象,究竟是吴敏伦的对手扩大他的论点,还是他在掩饰自己真正的立场
?
台湾同运分子张宏诚说得很明白:「在自由主义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态的
可能性都应该被加以承认」(页332);
「就算是因此承认童婚或近亲婚姻,亦未尝不可
」(页339)!这再次显示同运的革命性性哲学。香港的一个同志组织「姊妹同志」就鼓
吹「多元性爱选择」,「不设底线」。在论到乱伦、娈童等时,一份同运的教材说:
「若
果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又或是…参与的各方面都是自愿…我们亦没有权利去干涉和判
断别人…的生活模式。」[75]即是说政府不应管制乱伦、娈童。香港的性权协会积极争取
性小众的性权,娈童和乱伦者不也是性小众吗?其实在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志组织的共
同纲领,便要求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和人数)的限制。在美国的同运里,就有一个
「
全国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正有组织地争取娈童合法化。
对同运来说,多元性爱
好像彩虹,美不胜收,难道偏偏(双方自愿的)娈童、乱伦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们亦
常说性好像握手和运动,那乱伦(或娈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运动一样,
有何不可?
支持同运的性解放学者大多有这类观点,如
甯应斌(笔名卡维波)否定变态与常态的分野
,认为所有「性少数」都应平反,他们包括:「同性恋、双性恋、第三者、滥交者、卖淫
者或其他性工作者、豪放女、群交者、易装恋、变性恋、家人恋、跨代恋、物恋、动物恋
、排泄恋、屍恋、SM、綑绑恋、窥视或观淫恋、露阴或展示恋、追求情慾满足的老人和青
少年、爱滋病患、私生子……等等。(口交者、肛交者、祼体模特儿、受性侵害者、残障
恋、婚前性行为、不伦的性幻想等,在保守的性文化中可能是性少数)」。
[76] 甯应斌
的
「家人恋」就是乱伦,「跨代恋」是恋童,「动物恋」是兽交,而「屍恋」则是奸屍。
我重申,我
不是说支持同性恋者也必然支持乱伦,我说的是:「最常用来合理化同性恋的
论据也可用来合理化乱伦,接受前者而不接受後者是不一致的。」我也不是在预测,合法
化同性婚姻的国家必然会合法化乱伦,毕竟具体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受很多因素影响,并不
一定要符合逻辑。
我说的是一个原则的问题:若弃守一夫一妻的婚姻,究竟甚麽原则可以
让我们一方面接纳同性婚姻,但又不会「导致三人婚姻、多元婚姻、近亲婚、人兽婚等原
则上也可被接纳」的结论呢?我暂时还未看到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有满意的答案。
[77]再者
,虽然以上的论点有别於社会预测,但与一些社会发展也是吻合的。
2006年6月,在荷兰
有一群娈童癖人士组成「慈爱、自由及多元化党」,提倡可以与12岁的儿童性交,可以合
法拥有儿童色情照片,和争取人兽交合法化。如此激进的党首先出现於第一个通过同性婚
姻的国家,纯粹是偶然吗?(还有上面提到的三人家庭。)
相对主义(relativism)/反本质论(anti-essentialism)
有些人认为反对同性婚姻的论点,都建基於一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和婚姻是有某种本质
的看法。然而在後现代社会里我们都知道,所有道德标准都是相对的,事物也没有固定本
质,所以反对同性婚姻的论点必然失败。如树仁大学法律与商业学系教授赵文宗就说:「
笔者希望借後现代叙述中有关 “论述─权力” 的讨论,来解构颠覆 “一妻一夫=唯一配
偶模式” 神话霸权。正如福柯(Michel Foucault) 所言,
真理乃某一独特论述的产品
,同理,” 一妻一夫” 也只是特定时空文化脉络的创作。」(页217)
然而
可反问赵文宗:「你那段说话是否真理?若是,那又是否只是你『独特论述的产品』
而已?」福柯的泛权力论是自打嘴巴的。任何制度和信念都可找到「特定时空文化脉络」
,但这不代表那些制度或信念就是不对的,不然就犯了起源谬误(genetic fallacy)。
再者,
以上说法同时会摧毁支持同运的论点,假若不公义、违反人权和不人道,全都是相
对的,这些概念也没有本质,那我们为何要接受这些标准?若不能,那禁止同性婚姻也不
能说是不公义、违反人权和不人道了。「同性婚姻是人权」也沦为另一种权力建权的论述
。
另外,支持同性婚姻者喜欢指出历史上婚姻的形式千变万化,在香港一夫一妻制也只有很
短的历史,所以婚姻并没有本质,他们质问:反对同性婚姻者何必执着一夫一妻呢?我想
可以这样回应:「
第一,历史上婚姻如何变化,也总是在异性之间发生,同性婚姻的历史
非常短,只有十多年。第二,按这逻辑,『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中也是千变万化,在早期
和很多文化,根本闻所未闻,绝对是近代的发明,就算现在不同人和文化仍对人权有截然
不同的理解,那人权也不也是相对,没有本质的吗?你们这样努力争取同性恋者的『人权
』,是否也太过执着呢?」说到底,相对主义是难以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制度中实践的。若
勉强实践,只会带来灾难,所以
批评一夫一妻者往往只是选择性地援引相对主义,这并非
诚实和一致的做法。
同性婚姻有助巩固婚姻制度?
有些人反对同性婚姻,认为它会破坏家庭制度,然而有些同运支持者偏要把这说法颠倒过
来,认为同性婚姻不单不会破坏家庭制度,反而有助稳定家庭。为甚麽呢?因为当我们把
同性恋关系纳入家庭制度时,也是表示把同性恋行为臣服於一夫一妻制的价值观──忠贞
和性节制,这样不是对家庭制度的肯定吗?大多数支持同性婚姻的论据都诉诸自由主义理
念,但以上论证则主要是用来打动重视家庭价值的保守主义者,所以
被称为支持同性婚姻
的保守主义论证(conservative argument for gay marriage)。在美国,苏利曼(
Andrew Sullivan) 是提倡此论证最有名的人,而香港支持者则有陈健民和徐承恩。[78]
苏利曼是一个很有趣的人,他是天主教徒,政治观倾向保守,但伦理观却是极度自由,也
是同运先锋。他有牛津大学的学士和哈佛大学的博士学位,由1991到1996任New Republic
编辑,也慢慢成为知名的政评家。他在Virtually Normal (1995)一书中为支持同性婚
姻提出保守主义论证,俨然他是支持一夫一妻的忠贞,然而在书中他已为另一种思路留下
伏线,
他写道,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异性恋者将须「明白两个男人之间较一个男人和一
个女人之间更需要有婚外情。」他指出:「真相是,同性恋者并不是全然正常的,硬要把
他们多姿多彩和错综复杂的生活方式扭转过来,套入单一、道德主义的模式,就是罔顾他
们的另类生活方式的本质和欢愉。」[79][80]
事实上苏利曼个人并不接受忠诚那一套,他在九十年代後期已被证实患上爱滋病,他在
1998年出版了另一本书:Love Undetectable: Notes on Friendship, Sex & Survival,
他说:「我感染了这疾病,我完全知道它是如何传播,也对它可怕的破坏力没有丝毫幻觉
。我曾亲眼目睹一个男人如何死於爱滋…然而我仍然冒着获得爱滋病的危险」,进行某些
性行为。在2001年,人们就发现苏利曼在网上公开徵求伙伴,进行没有保护的同性性行为
。当一个朋友问苏利曼是如何得到爱滋病时,他说他说不上是谁把病毒传染给他的。他的
朋友问:「老天爷!你究竟和多少人睡过?」他答道:「太多了,天晓得。太多了,以致
不能把意义和尊严给每一个人;太多了,以致不能说每一次都有爱;太多了,以致很多时
性只不过是从那种摧毁性的恐惧和孤单中释放的短暂但有力的手段。」(引自Mohler,
pp. 120-121)
总结而言,苏利曼曾经在公众领域提倡责任、稳定和节制等价值,但他真实的人生却是在
滥交的同性恋社群中度过。苏利曼的双面人生涯提醒我们要小心评价同性婚姻的保守主义
论证,究竟同运是否真的推崇忠贞呢?会否在崇高价值背後其实只是策略的考虑?我们有
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会稳定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反而是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会动摇婚姻
固有的忠诚理念。Jonathan Katz在耶鲁大学主持同志学研究,2004年他说:「把同性婚
姻包含[在婚姻制度内]会否把忠诚(monogamy)的概念去中心化,和促进『婚姻不需要是
人们之间排他性的性关系』的前景呢?我想这是可能的。」(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49)同运分子William Eskridge认为同性婚姻可顺服男性的性冒险倾向,然而婚姻的
稳定作用其实源自两性之间的结合,真的可应用到同性关系上吗?例如能顺服男性的性冒
险倾向的,并非一个抽象、抽空性别内容的所谓婚姻,而是女性对男性的影响。假若是两
个男子的「结合」,会否只导致双方的性冒险倾向互相冲突,甚或互相激发?(
Blankenhorn 2007, pp. 145-6)
社会学家Gretchen Stiers在1998年作了一个研究("From this Day Forward"),发现
最
肯互相委身的同性伴侣中只有极少数相信婚姻会巩固他们的关系,而那些蔑视传统婚姻的
人当中却有近一半打算结婚!他们为的是那些福利,而且不少也是为了颠覆婚姻制度。
Stiers的研究已把焦点放在最肯互相委身的同性伴侣上,但也有近20%并不忠诚,只有10%
认为忠诚是重要的。此外,University of Vermont的心理学家Esther Rothblum和
Sondra Solomon 接触了在2000年6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期间在Vermont进入公民结合的
2,300对同性伴侣,超过三百对作出回应。他们发现在已婚的异性恋男士中,有79%认定婚
姻是需要忠诚的, 在进入了公民结合的同性伴侣中,这比例跌至50%,而在那些没有进入
公民结合的同性伴侣中,这比例更跌至34%。
[81]
我们也可
检视一些接纳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的国家,看看同性婚姻会否带来家庭制度的巩
固。Stanley Kurtz就曾探讨荷兰的经验,他研究由1970年到2003年
非婚生子女的比例的
演变,在1970年这比例非常低,只是约2%,但到2003年这比例已高达31%,从整体的图表
可见,虽然这比例大体上都是不断上昇,但早期的升势较温和,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升
势却急促了很多,这正正对应同运的发展和一些亲同的法例(1997年的注册伙伴和2001年
的同性婚姻)。
[82]此外,他亦有研究北欧的经验,并得出相似的结论。
[83]
Blankenhorn 搜集了不少国际调查的资料,他按照不同国家对同性婚姻的接纳程度把她们
分为几个组别,然後再检视她们的婚姻制度有多稳固或脆弱,结果显示
愈接纳同性婚姻的
国家,她们的婚姻制度也显得愈脆弱,两者是有相关的。(Blankenhorn 2007, pp.
229ff) 我也不用说这证明了同性婚姻单方面导致家庭的瓦解,但两者的相关很可能显示
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婚姻制度的衰落使同性婚姻更容易被社会接受,另一方面同
性婚姻的制度化(和背後意识形态的散播)又削弱了婚姻的公共意义,这又使婚姻进一步
衰落。这样看来,
同性婚姻不单不会巩固婚姻从而使结婚的同性恋者得益,更有可能会使
所有人能从婚姻得到的益处减少。(Blankenhorn 2007, p. 146)
无论如何,并没有证据证明同性婚姻会巩固家庭及婚姻制度,支持同性婚姻的保守主义论
证是有欠说服力的。
[47] 澳门赌王何鸿燊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
[48]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上帝是否存在》,香港:明报出版社,2010,页70。要
注意,廖湘琨这里着眼的是「亲密关系」,他後面又提到「婚姻是爱情」的理解(页72)
,这种理解和以人权理解婚姻的问题其实大同小异:多个人也可有亲密关系,甚至不牵涉
性关系的朋友或近亲(同性或异性)也可以建立「亲密关系」或有「爱情」,我们又可追
问为何只把婚姻局限於牵涉性关系的二人亲密关系呢?这不单是假设性问题,参下面关於
双性恋与多元婚姻的讨论。
[49] 何礼杰,〈同性婚姻不会令道德沉沦〉,《苹果日报》,2003年12月12日。
[50] Stanley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Weekly Standard, Volume 11, Issue 15, December 26, 2005.
[51] 如Tommy仔承认自己是「双性爱者」,然後问道:
「为何我的多元倾向使那些自称是
同性爱的人这般不安?…有些更直截了当地说双性爱者背叛同志、不肯放弃异性爱特权云
云。…我已经不只一次遇到反对声音,说甚麽双性爱复杂了同志运动方向;我们要先争取
同性权利,然後再争取其他权益;大众很难同一时间接受这麽复杂的平权内容;加入双性
爱让人有很滥交的感觉。」(Tommy仔,〈在同志圈里的出柜双性爱生活〉,载金佩玮编
,麦海珊等着,《双性情慾》,香港: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2000,页114-115。)
[52]「一时一刻当下与男或与女一起,与多少人一起,并不是双性情慾本身的问题,而是
在乎个人本身对关系的态度…有很多实践一对一关系的人是有双性情慾…这又并不是等於
实践非一对一关系的人就是次等的、不好的,而必要跟从异性变婚姻一对一的模式才是『
正确的』。」(金佩玮编,麦海珊等着,《双性情慾》,香港: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
2000,页11。)
[53] 另一个由同性婚姻到三人婚姻的途径是这样的:
假设两个女同性恋者接受了某人捐
精而生下孩子,那捐精者很容易加进来成为三人「家庭」,三个人同时有家长的权利。参
2000年 Minnesota的案例La Chapelle v. Mitten。
[54]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55] Elizabeth F. Emens, "Monogamy's Law: Compulsory Monogamy and Polyamorous
Existence," 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 Social Change 2004.
[56]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57] Stanley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8, Issue 45, August 4 , 2003.
[58] Out!, December/January 1994.
[59] 摘录自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60] 类此的例子发生於荷兰,
不少本来彻底反对婚姻理念的人到最後关头还是转为支持
同性婚姻,如VVD党的Otto Vos,这也是基於策略性原因。
[61]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Blankenhorn (2007,
chapter 6)也举出大量例子,都是一些非常讨厌婚姻制度的人,但他们又是同性婚姻的
拥护者,因为
他们认为同性婚姻的变革就是取消婚姻的第一步。事实上,往日用来攻击婚
姻的论据,今天都用来支持同性婚姻。这些人包括Dorian Solot & Marshall Miller(创
立了Alternatives to Marriage网站);Judith Stacey (New York University的社会
学教授,她创立了Council on Contemporary Families)──她赞成两个没有爱情和性关
系的人也可结婚,和小组婚姻。又如Ellen Willis (New York University的教授),她
问:「假若同性婚姻是可以接纳的,为何群婚不可以?」(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37)David Chambers是University of Michigan的法律教授,他说:「当我们不再把婚
姻理解为一男一女的结合,那国家就可能对另类结合更开放,如三人或以上的单元,…
与及两个同性的单元(但他们之间只有友谊)。」(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38)
[62] “Marriage is the state recognition and approval of a couple’s choice
to live with each other, to remain committed to one another and to form a
household based on their own feelings about one another and to join in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nd support one another and any dependents.”
[63] 〈伴侣权益立法 力邀律师连署〉,《台湾立报》,2011年8月22日。
[64] Blankenhorn承认有少数例外,如西南印度central Kerala的Nayars(1400-1800)
,Nuer (1930-1950),位於现在东南苏丹和西埃塞俄比亚;在非洲和Melanesia有时成
年男人会和男孩有短暂但正式的关系等。Blankenhorn指出这种制度上的偏离往往是源自
一些特殊的社会状况,而偏离的程度也经常被夸大了。 (Blankenhorn 2007, pp.
114-110)
[65] 小曹(曹文杰),《《家庭暴力条例》的谎言与真相》,
http://sites.google.com/site/dov4hk/。当时香港同运团体公开承认这些问题,主要
目的是争取把「同性同居伴侣」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
[66] 如葛琳卡,〈同性恋者的健康危机〉,载於关启文等编,《平权?霸权?审视同性
恋议题》,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5,页61-101。Thomas E. Schmidt,《当代基
督徒与同性恋议题》,台北:校园书房,2001,页172-198。另参潘国森(2000,2001)
。
[67] “CDC Analysis Provides New Look at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HIV and
Syphilis Among U.S. Gay and Bisexual Men,” U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
Prevention- Pres Release (March 10, 2010),
www.cdc.gov/nchhstp/Newsroom/msmpressrelease.html
[68] John J. Medina, Uncovering the Mystery of Aid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p. 52.
[69] CDC, “Sexual Identity, Sex of Sexual Contacts, and Health Risk
Behaviors Among Students in Grades 9–12 in Selected Sites—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1–2009,”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Vol. 60.
[70]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
[71] 「香港政府忽略了性倾向的学术定义,而抽象地把性倾向限於异性恋﹑同性恋﹑双
性恋三种。其实,性倾向包罗万有。据性学家吴敏伦医生指出,
性倾向可就其性对象大约
分爲四十种之多,其中包括各类物恋﹑人兽恋﹑父母兄弟姐妹恋﹑娈童癖﹑嗜耆癖等等。
」(曾焯文,《香港「性」经》,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页63。)
[72] 吴敏伦,〈反对同性婚姻理据谬误〉,《明报》,2003年8月30日。
[73] 那些指控我在描黑同运的人有极大误解,可惜的是不少人不认真看我在说甚麽,只
是基於道听途说,就把各种罪名加诸我身。
[74] 曾焯文,《香港「性」经》,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页68。
[75] 《尊重不同性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和基恩之家制作,民政事
务处赞助,1999,页17。
[76] 卡维波,〈一场性革命正在发生〉,载何春蕤主编,《呼唤台湾新女性──《豪爽
女人》谁不爽?》,台北:元尊文化,1997,页354。何春蕤也说过类似说话。
[77] 参Hadley Arkes, “Questions of Principle, Not Predictions: A Reply to
Macedo,” Georgetown Law Journal, December 1995.
[78] 徐承恩、陈健民,〈涂尔干看道德大论战〉,《明报》,2009年2月9日。他们说:
「明光社等组织认为只要为同性婚姻开了路,最终会带来性伦理的崩坏,令社会变得人慾
横流。问题是当同性恋者没有婚姻保障,不能发展稳定的感情生活时,往往亦是这类团体
指摘同性恋者滥交、放纵情慾。… 如果同运的目的真的是要拆毁道德体系,他们便应推
动取消婚姻制度。现在争取同性婚姻,代表同性恋者同样肯定了委身、忠诚的价值。…
其结果却不是把同性恋者从旧有的道德价值中解放出来,相反是把新的(婚姻)规范加诸
在同性恋者身上。这些规范将制约婚姻中的同性恋者放纵情慾,而非明光社等组织所言的
人慾横流。」
[79] Virtually Normal, 202-203.
[80]
事实上不少同运分子把忠诚(monogamy) 与「排他性的性关系」两个概念区分,意
思是说双方可在感情上忠於对方,但同时大家又可「各自觅食」。这又是在消解婚姻的公
共意义和规范性了!
[81]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82] Stanley Kurtz, “Going Dutch? Lessons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Debate in
the Netherlands,”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9, Issue 36, May 31, 2004.
[83] Stanley Kurtz, “The End of Marriage in Scandinavia: The "Conservativ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 Collapses,”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9, Issue
20, February 2, 2004.
--
耶稣又向他们说:「真好啊!你们为拘守你们的传授,竟废
除了天主的诫命。」
(Mark 7:9)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78.68.212
1F:→ evilcherry:明光护法最爱的就是似是而非。 11/09 02:52
邪恶樱桃大大~ 我们都很期待看到你反驳他似是而非的论述喔~~
让我等众鲁观摩学习一下~~
※ 编辑: HellyStrike 来自: 112.78.68.212 (11/09 03:14)
※ 编辑: HellyStrike 来自: 116.89.132.64 (11/09 14:50)
※ HellyStrike:转录至看板 Catholic 11/09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