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toy (Live for C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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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从《论宽容》到同性恋议题 / 罗秉祥
时间Tue May 24 00:37:16 2011
这篇文章所提出的的伦理思维,也是一个参考方向,与各位分享。
转载出处:
http://0rz.tw/NEr9q
罗秉祥,香港浸会大学文学院协理院长,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宗教及哲学系教授。
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伦理学,基督教与儒学对话等。
学术网页:
http://arts.hkbu.edu.hk/~pclo/
从《论宽容》到同性恋议题
今年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出版《论宽容》三百二十周年。教会尤其
要努力学习实践宽容,一方面是因为要待人以宽,律己以严。另一方面,早期的西方教会
曾受过不宽容的迫害,但事过境迁,际遇逆转,反过来迫害异己分子;异端裁判所便产生
。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後又催生了百多年的宗教迫害。以英国为例,圣公会与天主教随着政
权的转变,轮流迫害对方信徒;圣公会当权时也迫害其他不从国教的新教徒。洛克的《论
宽容》书简(一六八九),便是在这样时代背景匿名出版。
当时英国政府刚颁布了「宽容法案」,让所有非圣公会新教教派合法存在,不再以非
法聚会取缔;但是这些会友仍然不能当公务员或国会议员。所以,这个宽容只是低度的;
洛克提出国家的宽容要更进一步。「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於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
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
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论宗教宽容》,北京商务印书馆,页12)。洛克
这个见解,三百二十年後的今天我们还要学习实践。
宽容与极限
我们先温习一下与宽容政策有关的基本论点。一、宽容政策的前设──承认我们社会
中存在无法化解的多元性。二、宽容政策的意义──「故意容让或不禁止一些我们不喜欢
或认为是道德错误的事」(Susan Mendus)。因此,宽容是处於两个积极政策之间,既不
立法制裁,也不立法鼓励。三、宽容政策的要求──忍让不干预这些事、给予这些人同样
的公民待遇。四、宽容政策的论据──政府强制始终徒劳无功,弄巧反拙,甚至要社会付
出更大的代价。五、宽容政策的吊诡──法律上宽容一些我们认为错的事,这个政策是对
的。
最後要特别说明的,是宽容政策的极限。按Susan Mendus的研究(一九八九),无论
是洛克式的、密尔式的,或社会主义式的宽容理论,都必定要处理宽容极限这问题。每一
个宽容的论据,其实都蕴涵着宽容的极限。以洛克的《论宽容》来说,他主张宽容政策并
不适用於天主教会,无神论者,及「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
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页39-41)。
或曰洛克提出的首两个极限已过时,我们可以用今天的例子来说明一下。美国宪法第
一修正案规定要政教分离,可是美国纸币上到今天还印有“In God We Trust”。一个月
前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典礼由两个牧师为他祷告,这个全民总统的就职礼,竟然没有神父,
更没有阿訇、喇嘛、或无神论组织领袖的参与。可见当代美国还是基督教在宽容其他宗教
,总统就职典礼没有其他宗教领袖的参与,显示对其他宗教的宽容到了极限。在香港,三
级片可以公开在各大戏院上映,四级片则在法律上得不到同样的宽容。两个人自己协议作
性交易,法律上得到宽容。但一牵涉到有一点组织,就是犯法,不受宽容。
宽容与同性恋议题
把上述的宽容论述应用到香港当前的同性恋议题,笔者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应得到宽容──苏颖智牧师在立法会的修订家暴条例特别听证会中表示,同性同
居与异性同居,都是不可长的歪风。言下之意,是法律应为道德服务,而不要为不道德歪
风服务。然而这个歪风只是私德,而且(1)并非严重的败德,糜烂的堕落;(2)法律强
制成效不彰;(3)牵涉到私生活中的性隐私(参笔者着,《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页
121-123),所以也应该得到宽容,当事人得到保障。法律的角色并不是去扫除社会中所
有私德的歪风。寄望法律去做这个工作,是对法律期望过高。每一个自由社会,都会有些
受法律容忍的不良私德(tolerated vice);对付的办法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教育。
二、为何要宽容──洛克说:「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
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
恶的礼仪而得救。」(页23)同样地,法律无能强制同性恋人士去爱上一个异性,法律强
制成效不彰,只能宽容以待。再者,香港法律不能过分干预个人自由。两个人亲密同居牵
涉到性隐私,法律不宜事事干预。正如前述,宽容同居不等同鼓励同居。
三、大量的宽容──我们对同性恋者的宽容不应该只停留在「我不干涉阻止你的事」
这个低宽容,而应更进一步,致力保障同性恋者不会因为他们的性倾向而不能平等享受公
民权。现时《家暴条例》只保障异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便享受不到同样的公民权了。一
九八六年制定《家暴条例》的用意,是用非刑事的方式(如可快速申请的禁制隔离令,强
制接受辅导令),处理有亲密关系(爱情、婚情、亲情)的人共同生活时出现的暴力。异
性同居是一种这样的亲密关系,同性同居也一样,应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笔者不反对把
现成的《家暴条例》用某种方法延伸应用到同性恋同居者。有些人反建议把《家暴条例》
延伸应用到所有同住一屋檐下的人,笔者不能认同,因为有些同住一屋檐下的人没有特别
的亲密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可以用及应该用一般刑事方式处理(如要罚坐牢)。只是
针对同性恋者而修订条例,表示我们关心同性恋者的公民权。若只是广泛地说反对任何形
式的暴力,或对所有暴力零容忍,是故意模糊焦点。
四、宽容的极限──笔者认同对同性恋的宽容是有极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个社
会的制度,不只是两个人的山盟海誓而已。承认同性婚姻,是对这个一夫一妻婚姻社会制
度重大修改,其弊会远高於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极限。第
二、同性恋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正反双方都应该继续有发表意见自由。外国有些地方
把反对同性恋的道德言论定性为「仇恨语言」,加以法律禁止,这是逆向的不宽容。保持
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自由不容剥夺,是我们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的另一个极限。基於上述
第一个极限,在修订《家暴条例》或改名时,笔者认为政府要让公众放心这个修订或改名
,绝不会间接承认同居的同性恋者是一种婚姻关系。换言之,采取措施特别让同性恋者也
得到《家暴条例》方式的保护,对於这个大方向我们应该鼓掌赞成。在细节方面,则要小
心处理,免致超越上述的宽容极限。
华理克牧师对同性恋议题的新思维
教会不要给社会人士及同性恋者一个印象,每次有政策建议改善同性恋人士的待遇或
维护他们的人权及公民权时,我们第一个反应总是反对。都是左疑惑,右担心,满腹猜疑
,没有一次能爽爽快快,清晰明确地鼓掌赞成。用伦理学的语言来说,我们这些人是否过
於喜欢用後果主义式的思考(接受这个政策是否会带来同性恋运动的壮大)?有太多滑坡
设定(後果A一定会导致後果B,而相继又一定会导致後果C、D……)?而较少用义务论的
思考方式(保护人权与公民权是对的,不要顾虑太多;对同性恋者表达关心与爱心,不问
後果,要义不容辞)?
华理克牧师去年十二月在Beliefnet这个网站上,就同性恋议题接受访问及提供补充
说明,其要点如下:一、不赞成同性恋这种生活方式,反对同性恋运动灌输学童接受其正
当性。二、高度宽容同性恋者,甚至认同同性恋者可以有公民结合(civil union),以
保障他们在保险、医院探访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夫妻关系的法律优惠。三、坚持婚姻是一
夫一妻,不接受同性恋婚姻。四、认为目前对美国家庭威胁最大的是高离婚率,而不是同
性恋运动。异性恋者喜欢针对同性恋这个罪,因为这是异性恋者所不会犯的罪,指摘这个
罪比较安全,这是一种伪善。希望深受《标竿人生》影响的香港基督徒,也能好好考虑华
理克牧师这些见解。
(华理克牧师见解见
http://0rz.tw/3bGwK )
第一一二一期.二○○九年二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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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ns:感谢 有空时会细看 05/24 01:18
2F:→ csd:好棒~~~~~我觉得基信板可以改名叫基同板了 05/24 06:56
3F:→ MoonMan0319:可以把版标改成丢了一个月的石头之类的 05/24 12:42
4F:→ Naturalist:那不知道台湾社会对基教徒的『宽容极限』是要到哪? 05/24 13:51
5F:→ Naturalist:要不要请这位”笔者”也来论论看? 05/24 13:52
※ 编辑: freetoy 来自: 125.231.210.29 (05/24 16:07)
6F:推 uka123ily:其实他表现出的是他的价值的极限 不是宽容极限 05/24 16:16
7F:→ uka123ily:只是概念的偷渡 而已 05/24 16:17
8F:→ uka123ily:最後牧师第一点就会知道 他还是没论及宽容 而是同情 05/24 16:19
9F:→ evilcherry:在香港要讨论同性婚姻已经很超过了,香港看来很开放, 05/24 18:04
10F:→ evilcherry:骨子里却是保守得要命 05/24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