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us1984 (妄远星)
看板Christianity
标题Re: [讨论]堕胎与人权
时间Fri Dec 12 09:02:16 2008
※ 引述《Geigemachen ()》之铭言:
: ※ 引述《zeus1984 (妄远星)》之铭言:
: : 「生物」中对於「生命」的意义。
: : 也就是用群体(物种)来作说明。
: : 它所探讨的不是单一个体是否具有生命。
: : 个体的讨论在此是没有意义的,
: : 不予回应。
: 婴儿是群体,"太监们"你认为不是群体,而是"个体",
: 请你提出根据可吗?
我没有这样说。
我什麽时候说到婴儿是群体,
而太监、目不明耳不聪甚至手足残缺的人们,
他们是/不是群体?
君不见我放了「物种」二字吗?
不过比较吊诡的是,
例如我把狮子跟老虎配种,
生出的狮虎/虎师,
他能称为生命吗?
以我前面提到的定义,
似乎不行。
: : 其实这是错误的,
: : 依照生物学的说法,
: "婴儿"是群体,为甚麽"没有性成熟的人"(如12岁以下的人的集合)不是群体?
: : 同前面,生物生命的意义,
: : 不是去探讨单一个体。
: "耳目皮肤痛觉等等器官功能丧失的人,或是肢体残障者缺乏"的人,
: 若有很多个个体,是否能说他们是"群体"?
: : 其实一点也不重要!
: : 这只是个定义罢了。
: : 很重要吗?(耸肩)
: 那麽"不合理/不完整"的定义是不是应该补全呢?
: : ----
: : 就跟我们定义--人是一种四只脚的动物。
: : 然後你跑来argue说,
: : 不对阿,人也有生出来没有手/脚的;
: : 或是生出来有,但被截肢,这些也是人。
: : 然後要求更改定义。
: : 这种就是很没意义的讨论!
: 我认为这很有意义,因为"人权"不只是"健全或成熟的人"才具有的。
: 考虑"人权的剥夺"涉及法益,引述的内容送上法庭也要被视为完备。
: 法庭上你总不能对法官与律师说"这只是个定义罢了。很重要吗?"
: 作为"剥夺生命权"的辩护吧。
so?
你还是不懂我的意思。(双手一摊)
如果他不被视为一个人,
何来人权之说?
如果他不被视为一个生命个体,
何来剥夺生命?
这在我们伦理课上的讨论,
是很重要的。
要讨论之前一定要了解前提,
不管是否是隐藏的,或是明显的。
不过从我个人的立场,
我是觉得发育神经系统,
才能算的上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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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
: "月经与发炎"与"月经期间性交与传染疾病"正相关的论述,
: 我已经贴出来,说明我的论述有所本了,以昭公信。
我还没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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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几岁,我不感兴趣。
我想知道你是不是愿意冒看起来像傻瓜的危险,
为了爱,为了你的梦想,为了生命的奇遇。
我想要知道你是不是能跟你自己单独相处,
你是不是真的喜欢做自己的伴侣,在空虚的时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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