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othy0911 (挺溪州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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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圣经诠释与同性恋
时间Wed Dec 10 16:33:16 2008
小弟不才,对於圣经没有累绩到可以论述的功力
以下的文章给大家参考一下
主要是真对香港的反歧视立法的辨论
或许开始不把自己对於圣经的立场当作为一合法性的一种
是反省的第一步,特别是面对道德少数的时厚
马丁路得不就也是批判当时陇段圣经诠市的天主教会嘛?
同性恋、圣经与基督教──从罗一:26-27说起
海海
面对近期反性倾向立法的问题时,的确有需要重新对圣经有
更深入及确切的疏理。很可惜的是,坊间一般常见对同性恋
经文的铨释,都是很容易流於不理会文本在文学、历史及文化
等处境,而只按表面字义及随意引用(proof-text)的方式
来处理经文,更甚的是以教义立场把既有立场读进经文中的。
而在多段谈及同性恋性质的经文中,最直接和明确的还是罗一
:26-27,所以我尝试从这段经文开始,指出从基督徒的立场,
其实可以对经文有着不同的处理和看法,进而指出,整体来说
圣经的确是反对同性性行为的,然而这却并非是基督信仰要接受
的立场。
首先,按着罗一:21-25的说法,罗一:26-27中记载的同性性
行为是神忿怒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是神在整人类世界堕落离弃
祂後而「任凭」人的结果,而不是如坊间不少讲员所断言,是
世人进行同性性行为因而使神向人发怒,因为经文明确地说,
同性性行为本身就是惩罚(一:27下),是背离上主後的必然结果
,而不是原因。这样的话,就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尽管这段经文明
言同性性行为是惩罚,然而是否也可以引申出它也是道德上的罪,
如它平衡的经文一:28-32所提及那些明显的罪呢?这问题起码
可以有较阔和较窄的两种解释方向。较阔的解释可以是,就如
始祖犯罪後,神惩罚她/他们,男人要辛劳工作才得糊口,女人
则要受生育之苦及恋慕丈夫,这都是人堕落後的结果,然而
也只是一种不理想的状态,并不包含了对工作和情爱作出任何
道德上的判断。较窄的解释是,就如罗一:28-32中记载的内容
,都是人在堕落後出现的道德上公认的罪恶行为。同性性行为
应该属於前者还是後者呢?若非先入为主地对同性性行为有
明显的立场的话,单单就这段经文而言,并不能得出必然的
决定性结论,还得看其它的因素,就如对甚它经文的理解、
铨释者/群体的先设视点等,下文将会讨论。然而就这段
经文而言,还有一点值得留意的是,罗一:26-27是与一:
28-32明显地独立分开而平行地谈论和处理的,所以虽然二
者都是人类堕落後出现的情况和现象,然而两者的结果也是
有着明确的差别:同性性行为的结果就是「在自己身上受
这妄为当得的结果」,而後来说的那些道德上的罪则是
「当死」的,至少就这段经文而言,我们没有充份的理由把两个
结果混为一谈,认为「当死」的结果同样应该套用在同性恋者
身上,所以同性恋是如同当死般严重的罪。
罗一:26-27及其它的相关经文一直认为同性性行为是可憎恶的,
但没有清楚告诉我们原因是甚麽。假若我们把问题放在更阔的圣
经背景时,不少的释经书都会指出,其实同性恋在古近东和希腊
罗马世界中都不会视之为一种罪行的,甚至是相当受到重视的行
为。以色列人则是罕有的例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
其实整个旧约都很强调一种以色列人特有的生育伦理,所以创世
记一开始指出人的使命之一是「生育众多,遍满地面」(创一:
28),甚至有圣经学者认为,整本创世记关心的课题就是生育
(D. J. A. Clines);旧约世界不错是以一夫一妻为理想(创二:24)
,但为了生育的缘故,除了容许一夫多妻外,基本上婚姻制度是
兄终弟及的,以确保为男方父系可以有继承产业的儿子(申廿五
:5-12;参太廿二:23-28),也同样因为这个缘故,俄南与婶
子行房後遗精在地,不给哥哥有後嗣的机会,於是就给神击杀了
(创卅八:8-10)。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同性性行为的厌恶
和视之为罪行,很大部份基於这种生育伦理的,而这种伦理观又
是相对於古近东国家人口较稀少的希伯来人,为了挣扎求存免得
绝後而独有的。然而我们今天无论在信仰或生活实践上,已经不
再采取这种生育伦理,所以我们会进行各种的避孕方式(不过天
主教仍保留这种生育伦理而反对避孕),不再依从「生育众多,
遍满地面」一类的经文,并且也不需要也不会赞成兄终弟及的婚
姻制度。还有一点,就是古近东的异教祭祀活动中,同性性行为
也是常常被使用作为祭祀仪式内容的,所以进行同性性交的以色
列人也有很大危机给引诱离开对耶和华上帝的信仰,因此对旧约
的以色列群众来说,反对这种古近东中相当寻常的性交方式就更
显得有需要了。然而按照新约对旧约条文的理解(如徒十五的第
一次大公会议或希伯来书),非犹太人的基督徒是不需要再承担
这类对犹太人独有的「重担」的(徒十五:28)。
这样来看,罗一:26-27本身以至其它相关的经文就可以有很不同
的解读了,所以我认为圣经的确是反对同性性行为,但却不是基督
教需要采取的信仰立场,就如旧约中视女性为次等和新约中蒙头等
很多我们已不采取的信仰行为一样。对现今的基督教会来说,这些
都只会是不必要的「重担」。即使从神学的角度来看,也许我们可
以根据创造序,认为同性恋不是理想的生存状态,或用天主教的说
看法,这是一种失调;然而不理想(或失调)的状态不是一种罪,至少
不必然一定是罪。相反地,基督新教却因为有着凡事都从罪的角
度来观看和解释一切事情的严重倾侧,因而偏爱把不理想(或失调)
的状态都很容易看成是罪(如在讲台上常说的,罪就是不中红心)
,造成了释经上不自觉的先设视点,也因而以字面释经方法教条地
把同性性行为看为不可容忍的罪中之罪。然而假若我们理解到基督
教可以没有这个希伯来人特有的「重担」,除去了使我们容易对同
性恋产生偏见的宗教禁令後,我们就会猛然发觉,所有人其实都是
活在堕落後不理想的状态中,而在我们社会中共同生活一起的同性
恋者其实都只是一班与异性恋者无异的普通人,与你、你和我没有
本质上的根本不同,不需要特别圣化她/他们(如古近东的祭祀活动)
,也不应该特别地矮化她/他们(如今天的反同志运动)。
她/他们都需要上主的救恩和医治,但不比异性恋者有更多或额外的
需要。同样地,她/他们应该享有同样的基本人权,也不比异性恋者
有更多或额外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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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xsoteria:上文没有提供足够理由让我相信,对同性 60.241.171.247 12/10 19:11
2F:→ xsoteria:性行为的厌恶和视之为罪行,很大部份基 60.241.171.247 12/10 19:12
3F:→ xsoteria:於这种生育伦理。似乎是作者的观察而已 60.241.171.247 12/10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