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neo (N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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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宗教与同居
时间Fri Aug 1 19:33:18 2008
神所不容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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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除了不赞成同性恋之外,对其他不正常的性行为亦不赞同。这些不正常、不正当
、不合圣经原则的性行为包括淫乱(Porneia)、奸淫(Moikeia)、乱伦、性骚扰、非礼
、又甚至与兽苟合等,以上种种性行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奸淫、淫乱
有些时候,我们会把“淫乱”与“奸淫”二辞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乱”是指
一个未婚的人与异性发生关系,而“奸淫”则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
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罪,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的立场吧!
1.利未记廿一章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这段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并不是因为她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
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她是一个淫乱的人。圣经说,如果人与妓女联合,就是与她成为一
体了。换句话说,圣经看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单指在婚姻注册处、法院或教堂里宣誓结婚
,所谓二人成为一体,就是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後,就已经实现了。圣经说,她既然
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
”了(参林前六16)。
2.利未记廿一章14节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这都是针对祭司来说的,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来说的。为什麽会如此呢
?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继续不断地有一个清白及圣洁
的样式,以致在会众中能树立榜样。这是在旧约时代,神特别吩咐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对那些曾犯过淫乱罪的人,旧约时代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旧约圣经所载的
,往往是当时社会上的律法。申命记廿二章13至21节,如果有人娶了妻,在与她同房之後
,就恨恶她,然後又强说她是不贞洁的,这个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儿贞洁的凭据来。要
是真的能提出来,要罚的就是她的丈夫,因为不能容许这人随便诬告他人,他还要赔偿一
百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母,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一个处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经文继续
说:“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
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
们中间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当时的律法,如果一个妇人在结婚前,向夫家隐瞒
曾经与第三者发生过性关系,後来又给丈夫发现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贞洁的凭据来,就
要被人处死。可见在旧约时代,神对“淫乱”或“奸淫”的看法,是多麽的严谨。
3.希伯来书十三章4节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苟合行
淫的包括淫乱的人、奸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恋者,甚至与兽苟合的人。这些都是圣经认
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为,神一定会审判。神对这些事情是十分认真的,创世记二章24至
25节告诉我们,性交只可以在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
”成为一体。不是三个人,是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原
来性关系在婚姻里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悦的,亦是神所设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关
系,带来的只有伤害。
我们从每日的报纸上可以看见无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六十多岁的老翁,却有一个三
十多岁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斩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斩死为止,原因是他怀疑,又认为
自己已经找到证据──妻子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有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丈夫斩死,然
後自己跳楼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怀疑同居男人欲离开自己返回妻子身边,
竟然用镪水将男友七岁大的女儿毁容。这些悲剧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为人不按着圣经的
本子来办事,结果导致彼此伤害及伤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关
妻子的不开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见从前的男朋友,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调戏她
,摸她的脸。她骂他“无耻”,要打他。他竟然当众侮辱说:“你的身体有那里是我没有
见过的?有什麽特别……”做丈夫的知道後,差一点就要拿刀去追斩那男人,连晚上造梦
也想着要将他斩成十多块,然後弃屍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倾谈,每谈到这件事,他就说自
己没有办法能放过那个男人。我告诉他,若他不放过那人,等於不放过自己。
这件事给我们看到,淫乱和婚前性行为可以带来多麽可怕的後果!今天有很多人是无
耻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羞耻为何物,什麽事都敢做,什麽事都敢讲。可惜的是,今天社会
上很多人都受杂志、电视、电影和其他大众传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见全都
与情欲有关,连已婚的人都一样受影响。所谓设立电影三级制,根本是多余的,难道只有
十八岁以下或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会受影响吗?其实成人也一样受到不良影响。
社会上的高官名流巨贾,很多都干出不能见人的事,如同性恋、讨小老婆或淫乱等,私生
活一蹋糊涂,乌烟瘴气。这些实在是悲剧,不单影响社会风气,还影响其中受害的家庭。
最重要的是,这影响会祸延後代。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圣经清楚提醒我们,性罪行是
神所憎恶的,如果我们不紧守他圣洁的原则,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书六章16节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
这里说,若有人与娼妓发生性关系,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了。①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说:“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结婚其中一个目
的是避免淫乱。若有人可以紧守贞洁,在时势艰难的日子不结婚,为主而活,是更加好;
但如果没有独身恩赐,则倒不如结婚。哥林多前书七章9节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
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同章39节又说:“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
人”。性交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诅的
,为他所不悦的。如果信徒没有独身恩赐,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罢了,但双方要同
在主里才可。
从申命记廿二章25至26节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给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
权选择。要是选择不嫁给那人,他就要赔偿一切损失。这是旧约时代的律法,任何诱奸人
者,都要受到神及社会的惩治,因为性不光是发泄,更是一种责任。申命记廿二章22至24
节亦说,如果有人在田野里遇到一个已经许配他人的妇人,而又强行与她行淫的话,人们
就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惩罚那女子,因为她本无该死的罪。这是如同人起来攻击他
邻舍,又将他杀了一样。有夫之妇及有妇之夫通奸,皆要被处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
还未许配他人,这男子有责任要娶她为妻,如果女方不愿意嫁给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
母的要求赔偿给她,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据申命记的说法,无辜受害的人,或被陷
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选择权,因为她们已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
可以索偿的,而且索偿额可以很高。
以上所说的都是旧约时代的处理方法。新约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为,都是
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时常跟她说:“要是你真的爱我,没有理由不
跟我发生性关系。”她担心若自己坚持不肯,第三者会乘虚而入而自动献身,令她失去男
朋友。我问那位姊妹,她是否认为值得这样去爱,又或者是否值得为男朋友这样委身?既
然他现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证他在婚後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说,要是
他真的爱她,以後就不要再提出那麽愚蠢的要求,因为那并不是真正的爱。爱是要保护对
方身心灵的健康,细心敏锐地照顾对方的需要。他应考虑这样做会否对对方的心灵造成伤
害,又会否令对方产生罪咎感,经常不开心,甚至为此不敢见人。若只顾自己一时之快,
不顾对方感受,任由她终日担心怀孕,或一生活在阴影中,这就不是爱。真正的爱不会提
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忍心做伤害对方的事。我鼓励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离开,不如对他
说一声:“请便!”
同居
有人会问:“不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又如何?”亚当与夏娃犯罪之後,亚当的藉口
是什麽呢?他说:“你赐给我与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赐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
肉。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记载,神抽取亚当的肋骨创造夏娃,故亚当所说“同居的女人”
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时今日所谓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朋友同住一室,这是十分危
险的试探。因为纵使大家都没有越轨的行为,但同居本身已经将自己陷於试探之中。虽然
教会不一定对同居者施行惩戒处罚,但一定会劝他们分开居住,因为同居是十分失见证的
行为。有一位曾与我们一同查经的女孩,有一次对我说她觉得十分尴尬,因为每次上街,
邻居们见到她就称呼她“某太太”。她自己还未嫁,但与男朋友同居,二人时常出双入对
,同住一室,别人难免误会,谁会想到还未结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这是不合理的。
在她信主之後,我问她想不想知道圣经对这事的看法,她说很想知道。我劝她最好还是与
男友分开居住,直到婚後再赋同居。为什麽呢?因为同居不但失见证,而且实际上无人能
够保证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试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许的性行为。
非礼
圣经要求我们远避淫行,不可放纵邪情私欲。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35节:“神的旨意
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
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这段圣经清楚警诫我们远避邪情私欲,过纯
洁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礼乃犯法的事,我们理应比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骚扰
圣经亦严禁淫词性骚扰。有一个姊妹说,她时常接到一些来电,听到有一把男性的声
音,讲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话。我建议她更换电话号码或报警,让员警来抓那性
骚扰别人的人,这样污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书五章3至4节说:“至於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
,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说粗言秽语或
以他人身体某部分来作笑柄都是圣经不容许的。在法律上,这些都足以构成犯罪根据。
乱伦
圣经严禁乱伦。利未记十八章6至19节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
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
母的,无论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
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
不可露她的下体。”跟着还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後还有儿妇和弟兄的妻等。神
甚至说到当妻子还在时,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为妻。圣经绝对不容许上述种种乱伦行为。
与兽苟合
圣经严禁与兽苟合②,凡干这种事的人,要用石头打死他。利未记十八章23节:“不
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级电影或电视节目又可以吗?圣经清楚说明,眼目的情欲是导致人产生淫念的主
因。③有淫念就等於犯奸淫。若有人说自己看後能完全不受影响,那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此外,这也是有失见证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级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
铁车厢里,有位男士正专注看报纸,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车坐在他身边,他立刻把报纸摺起
来,再转过身来看。由於我坐在他的另一边,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里,明白他为什麽要偷
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读的,是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
正大拿出来看。说到底,人犯罪是由眼与心开始,大卫就是一个好例子。为什麽他会犯奸
淫呢?原因就是他没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後导致
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节:“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
圣经颁布各种律例诫命给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好处,叫我们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们受
苦,免得我们睡不安,连做梦也想着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们时常担心会被人斩成一块块
,或造恶梦要将他人斩成一块块,然後绞尽脑汁去藏屍。我们只要跟着圣经的话去做,按
本子办事,就不须担心被罪咎感缠扰。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离开了神的正轨而行,
盼望我们能用爱心和真理挽回他们,鼓励他们认罪悔改,彻底与罪恶一刀两断。惟有在神
里面,我们才能够得到宽恕。
注释
1.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Grand
Rapids, MI:Zondervan, 1976), 225.
2.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6), 412.
3.据Prison Crusader(1992.6) 调查一千名强奸犯所得结果,发觉所有强奸犯在犯
罪前都喜欢看三级影带、色情电视节目或刊物。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 引述《kiddcat (宅宅)》之铭言:
: 我不是基督徒,没有其他信仰,
: 我朋友开了一篇抱怨文,
: 因为他知道我有上PTT,
: 想知道广大乡民们的意见
: http://blog.yam.com/aurton/article/16371784
: 因为他为了女友当场与牧师呛了起来 = =,
: 起火点就是同居与性行为的问题,
: 他对所有宗教都蛮不满,
: 基督教只是正好因为女友的关系而对冲到,
: 他想知道信基督真的这麽严格吗? 还是因为教派不同?
: 希望各位大大能帮他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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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灭亡的大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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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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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BGirlAlu:推:若他不放过那人,等於不放过自己 140.115.34.236 08/01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