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dhws (sdh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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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中医能否与其他传统医学交流与结合?
时间Sun Oct 24 10:55:05 2021
在中医板发现一些不认同传统医学及补充医学的人
我好奇他们在法规及制度面
对於台湾中医可以独立行医、有执照制度,并且有着自己的学校、医疗院所、科研学术机构
同时仍有许多人会利用中医治病养身,整个中医系统正使用着可观的社会资源
他们的看法是什麽?对於现行体制是满意或不满意?认为要改变还是维持现状?
放眼世界,包含中医在内,仍旧有着大量的传统医学及补充医学在多个国家及地区可以:
1.合法独立行医:其执业范围属於法定行医的范畴
2.拥有国家承认的执照
3.拥有自己的高等教育学校甚至是科研机构
4.被当地普遍认为是医师(如两岸的中医师)
或在特定法规规范的范围内被法律认为是医师(如美国的chiropractors)
或法律允许的头衔中出现医师或其他与同义之字样(如WA的Naturopathic physician)
同时世界上仍有非常多人寻求传统医学及补充疗法为自己解决健康问题
甚至部分国家现行政策依旧往支持传统医学的方向发展
这样那些不认同传统医学及补充疗法的人
以政策、制度、公卫的角度如何评价这一世界现象?
是持正面或负面看法?
另外做个补充,所谓CFR702.404,仅是CFR Title 20. Employees' Benefits(员工福利法)
底下,关於"员工的医疗权益保障"这一范围内所指的医师为何
绝对不是"医师法",也没有关於医师职权的规定
该条文对於医师的定义仅适用於Employees' Benefits底下关於员工医疗权益的范畴
并不及於其他法规对医师之定义,或其他法规对医师称谓的规范
更没有像字典一样解释"physician"这个词汇本身意思的用途
"某条法规对特定名词之定义仅适用於该法规之内
而不及於其他与之无关的法规对该词之定义",这一概念是非常基础的法学常识
与此同时,把员工福利法规当成医师法也是非常荒谬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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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70.29.9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hineseMed/M.1635044107.A.35D.html
※ 编辑: sdhws (118.170.29.96 台湾), 10/24/2021 14:42:01
1F:→ sdhws: 简单来说CFR702.404只是在定义:在title20-Employees' Bene 10/24 18:47
2F:→ sdhws: fits底下的part702,再往下的Subpart D(关於受顾者之医疗 10/24 18:47
3F:→ sdhws: 权益法规)所提到的“physician”是什麽,而不是在定义phys 10/24 18:47
4F:→ sdhws: ician这个字本身是什麽意思,若不慎把CFR中员工福利法规的7 10/24 18:47
5F:→ sdhws: 02.404误认为所谓的医师法,恐会令人贻笑大方 10/24 18:47
6F:推 daze: 让人不满意的政策很多,中医政策只是其中之一。如果我有权可 10/25 17:19
7F:→ daze: 以改变其中一项,中医政策可能也不会是priority。改变交通政 10/25 17:19
8F:→ daze: 策的benefit可能还比较大。 10/25 17:20
9F:→ daze: 我是认为中医迟早会凋零,至於会不会在我有生之年内发生另当 10/25 17:21
10F:→ daze: 别论。 10/25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