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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办法草案
时间Sat Mar 9 07:54:0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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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办法草案总说明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基准要件、认定程
序等事项,订定「考选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谘询委员会设置要点」,经
考试院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第十一届第一八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部并於同年五月七
日以选规二字第一○一○○○二四七八号令订定发布。
鉴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一○
二○○○一二四六一号令修正公布,该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
试种类之认定基准、认定程序、认定成员组成等有关事项之办法,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
定之。」
为配合此授权规定,本部爰将前揭设置要点提升至法规命令位阶,并拟具「考选部专
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办法」草案。全文计七条,其重点如次:
一、本办法订定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基准。(草案第二条)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之处理程序。(草案第三条)
四、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成员组成、办理事项及幕僚工作人员之指派。
(草案第四条)
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谘询委员会开会及决议原则。(草案第五条)
六、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後续执行规定。(草案第六条)
七、本办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条)
考选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办法草案
第一条 本办法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之认定,应以具备经由学校教育或训练长期累积培
养过程所获得之特殊学识或技能及须具执业资格始得执行业务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
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所从事业务或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等权利有直接重大密
切相关,及对人民工作权之影响。
二、执行业务具自主性、自律性及专属不可替代性,强调亲自执行并对其服务亲负其责
。
三、纷争责任监定具专业性与困难度。
第三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之处理程序如下:
一、各职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研议新增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应依第三点要件拟
提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需求说明书(如附件一),同时应填具专门职业
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审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证资料行文本部。
二、本部收到职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来函後,由谘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相关领
域委员先召开分组会议徵询各界意见,必要时得召开公听会,汇整各方意见及配
套措施後,并加具意见提会审议。
三、审议结果由本部报请考试院审定之。
四、经审定为新增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职业主管机关应拟具职业管理法草案送请立
法院审议。
第四条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事宜,应成立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谘询委员会),办理新增或现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案件之谘询及建议事项。
谘询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常任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遴
聘,聘期二年,期满得连任,其组成如下:
一、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谘询委员会应视会议及案件性质需要增聘相关机关及专业领域之学者、专家担任委
员,人数十四人至十八人。必要时,并得视议题性质分组召开会议。
谘询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简任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所需
工作人员,由本部员额内派兼之。
谘询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与议案有关机关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领域学
者、专家列席,提供意见。谘询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由学者、专家担
任之委员,以及列席之学者、专家,得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五条 谘询委员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常任委
员一人为主席。
谘询委员会开会时,应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始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
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主席。
第六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认定之案件,提谘询委员会审议结果,经部长核定
,并报请考试院审议通过後,送请有关机关查照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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