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lisnieh (落魄书生)
看板ChineseMed
标题Re: [新闻] 乾红枣算中药 有药商许可执照才准卖
时间Tue Dec 6 19:36:49 2011
※ 引述《hyxs0 (guest)》之铭言:
其实这则新闻有些地方很怪,但因为不是全篇引用卫署药政科说法,我实在不知
道是谁有问题……
: 红枣:非属行政院卫生署公告「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品项
首先,我们从已公告之『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品项(见前篇,或至中
委会下载
http://ppt.cc/sH!K )中,第三次公告是使用《本草纲目》的名称做
为公告品项名(例如「葫」、「菘」等名字),因此可合理推断品项中的「枣」
即为这次主题、平时大家习称「红枣」的 Ziziphus jujuba 之果实。
据此,新闻此句即有问题,不是卫署发言的那位有错(如这是卫署的发言的话)
就是脑补过头记者不专业──虽然我从来不期待他们能有鬼扯蛋以外的专业就是
了 ( ′-`)y-~
: 中药材(可做为食品使用、贩卖)
: 百合
: 菊花
: 黑枣
: 枸杞
: 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就能做为食品贩卖。
: ---------------------------------------------------------------------
: (『乾』红枣)也不能直接跟农民买?
: 因为『乾』红枣非属行政院卫生署公告「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药材」品项
: 不得「单独贩售」。
: 但新鲜红枣,生鲜品非属中药材才可以买。
其次,上述品项在公告中仅称为「百合」、「菊花」、「黑枣」、「枸杞子」,
根本无特别标示为鲜品或乾品才可以做为食品贩售,且几次公告皆无补充说明,
应该可以解释为百合、菊花、枸杞之乾货皆可作为食品贩卖──若是,则红枣亦
应比照,不然卫署药政处与中委会应正式颁布对此条文内容之解释以令人信服;
若否,则反推回去代表只有新鲜百合、菊花、枸杞才能当食品贩售,与上面新闻
矛盾──反正一样这是卫署说的就是卫署自打嘴巴、是记者自行脑补的就是记者
的错。
: 基隆市卫生局近来接获民众检举网路贩卖红枣;卫生局药政科认定,「
: 乾品」红枣属中药材,依规定应具备药商许可执照才能贩售,若「单独
: 贩售」又「标榜疗效」,网路贩售也违法,可罚三万到十五万元。
其实我觉得重点在这里,因为这些公告品项是让《本草纲目》中所载的蔬果五榖
等食品不会因为中药定义的「典籍记载之传统中药。」这条成为单纯药品,导致
没中药商执照的米店不能卖米、水果行不能卖水果之类的蠢事发生而定的「补救
措施」。而既然公告为食品可自由贩售,那麽食品当然不能「标榜疗效」,因为
一旦「标榜疗效」即代表该商品的身分又回到了药品,自然没有药商执照就不能
贩卖。
因此,我觉得
「单独贩售」又「标榜疗效」才是受罚的重点,否则如「不标榜疗
效」仅做为食品贩售,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没问题的,理由如前二段所述。如未标
榜疗效仅做为食品贩售却因此受罚,应可向法院提请诉愿要求卫生署进行条文解
释。
(食品广告违法与否之范例请参看这篇
#1EkycuO8 (ChineseMed))
不过,就我个人所知,多数农民个体户贩售和网路贩售因为对法规的认知不足,
时常出现误触「食品不得标榜疗效」这点而受罚。不然,如果「单独贩售」但并
未「标榜疗效」即触法,那身为公家机关的农会早就知法犯法了。记者要不要也
去检举一下公馆乡农会?
http://ppt.cc/5-l; (笑)
: 天气湿冷,民众常买中药材来「补冬」,补气的红枣、补血的当归和补
: 气血的人参都是常见药材,不过这些目前都属「中药材」规范,必须由
: 具药商许可执照的店家、中药行和中医诊所才能贩售。
: 搭配做成药膳包则属於食材
: 基隆市卫生局药政科科长林育恩说,红枣、当归这类中药材若是配合其
: 他食材,制成药膳包或火锅包等商品,就属於「食材」,只要符合食品
: 卫生管理条例,能做为一般食品贩售;若单独包装,又标榜疗效就属「
: 中药材」规范,要有执照才能贩卖。
这段基本上问题不大,只是我个人对於这种单一药材算药、药膳包却算食物,当
归是药、当归萃取物却是食品这种诡异的规定相当不以为然就是了……
: 林育恩坦言,日前在全国药政会议中,苗栗县卫生局曾提出,当地农民
: 种植的新鲜红枣属一般食品,但太多卖不完,为长期保存,晒成红枣乾
: ,却又变成了中药材不得贩售,让农民很无奈,希望能有更完善的规范
: 。
: 林育恩指出,虽红枣的贩卖受到限制,不过像百合、菊花、黑枣和枸杞
: 等,虽属中药材,但可做为食品使用、贩卖,只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条
: 例,就能做为食品贩卖。
这部分,我怀疑因为是非中医药相关背景出身的官员,所以搞不清楚第三次公告
中的「枣」即是俗称的「红枣」──不过连做本行的都不一定有多少人认真看过
《本草纲目》,会搞不清楚啥是啥其实也正常 (哀怨)
(如果卫署曾经有提出过关於公告品项之鲜品与乾品是分开的任何解释,还请知
道的人把条文及出处贴过来狠狠打我脸,以免我误导大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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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63.249
※ 编辑: ellisnieh 来自: 140.128.63.249 (12/06 19:45)
1F:推 hwider: 赞! 12/06 22:04
2F:推 gentlwind:正解 12/07 08:51
3F:推 godsound:正解,另外可以思考本报导报出对谁有利,反过来可以推出 12/07 16:49
4F:→ godsound:可能和利益斗争有关 12/07 16:49
5F:→ godsound:之前中药商为了四物汤的专卖,跑去包围中医药委员会 12/07 16:50
6F:→ godsound:所以现在「四物汤」仍限药房专卖,但是四物饮就四处可卖 12/07 16:50
虽然就现今法理上来说,固有成方=药,可以不用通过药理试验(但当然安定性
那些药效以外的项目都还是要做实验报告)就可以申请药证,而非固有成方、或
固有成方的改方,於理於法上必须进行临床试验证明其效度达到「显着治疗或改
善疾病」才可申请为药。
虽然现在为了促进中药新药发展,好像是动物做完就可以直接跳三期临床,以利
新药上市速度。不过说真的好的中药厂在健康食品上赚的都比浓缩中药多,实际
上没什麽厂会没事自找麻烦想做新药。(这段是凭记忆写的,若有误还请指正。)
总而言之非固有成方就是要先做过药理实验证明有效才能正式成为「药」,因此
反过来说,非固有成方、或固有成方的改方也因此「不算是药物」,且如上述,
中药材的「萃取物」是食品而非药物,因此这种固有成方的改方可以当健康食品
随便卖的诡异现象,我没搞错的话是合法的……
真是见鬼了 (摊手)
7F:推 aurorax:一串万岁! 12/08 02:18
※ 编辑: ellisnieh 来自: 121.254.127.194 (12/08 03:03)
※ 编辑: ellisnieh 来自: 121.254.127.194 (12/08 03:10)
8F:推 godsound:的确是合法的,现在是巿场在驱动政府,那边利多,政府就 12/08 11:53
9F:→ godsound:走那边。所以若要让药回归药,还需药师及药商合作 12/08 11:53
10F:→ godsound:不过看起来,双方的恩怨不太可能让两者一起合作... 12/08 11:54
11F:→ ilovecrab:萃取物的话是合法的,但是含有某些成份的萃取物一样要经 12/08 18:59
12F:→ ilovecrab:过药证 12/08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