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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壮学丛书》总序-1(张声震)
发信站BBS 水木清华站 (Thu Jul 1 10:36:3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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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学丛书》总序
张声震
一、壮族的历史渊源及发展
壮族有1700多万人口(2001年)﹐是现今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主
要聚居在东起广东省连山壮族自治区县﹐西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南至北部湾
﹐北达贵州省从江县﹐西南至中越边境的广大区域。
壮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代﹐他们的祖先就以瓯、骆越、乌
浒、俚、僚等名见称。宋代始在局部地区出现“撞”、“僮”的称谓﹐明代又有“俍”
称出现。这些名称﹐大都被封建统治者加上反犬旁予以侮辱和歧视。20世纪50年代以前
﹐壮族有布僮、布依、布越、布雅依、布僚、布侬、布曼、布傣、布土、布陇、布沙等
20多种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经过调查识别﹐并遵照本民族的意愿﹐统一称为
“僮族”。1965年改为“壮族”。
自古以来﹐壮族及其先民就在华南──珠江流域生息繁衍。这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地
理单元﹐它的西北部遍布着与云贵高原连为一体的崇山峻岭﹐北部有五岭山脉横亘﹐中
部的两广丘陵和众多的弧形山脉时断时续绵延其间﹐山岭之间河流纵横﹐有南盘江、北
盘江、红水河、左江、右江、柳江、漓江、桂江、西江并与北江相汇聚﹐雨热同季﹐有
利於动植物的滋生繁殖以及生物多样性格局的形成﹐从而为人类起源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根据考古发现﹐早在80万年以前﹐百色盆地已有古人类活动﹐他们制造的手斧等大型
石器世界着名。考古工作者在广东曲江发现的“马坝人”化石﹐是距今10万年前旧石器
时代中期的古人类﹔在广西柳江县新兴农场通天岩发现的“柳江人”化石和在来宾县麒
麟山发现的“麒麟山人”化石﹐是距今5万年和距今2万──3万年前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古
人类﹔在桂林市郊甑皮岩洞穴发现距今约1万年的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骨骼和生活生活遗
址﹐这些人类在体质特征上继承了上述三遗址人类的特点﹐表明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种
已经形成。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对邕宁县顶蛳山遗址进行发掘﹐根据考
古学文化命名原则﹐将该遗址第二、第三期为代表的﹐集中分布在南宁及其附近地区的
以贝丘为主要特征的文化遗址命名为“顶蛳山文化”﹐时间为新石器时代中期﹐距今70
00──8000年。这些遗址出土了大批石斧、石锛、石凿、石锤、石网坠等石器﹐及蚌刀
、骨锛等蚌器、骨器和釜、罐、鼎等陶器。同时﹐在隆安、扶绥、南宁市郊等地也发现
距今5000多年前的大石铲遗址。另外﹐还发现大批铜鼓、铜钺、铜剑等青铜器和斧、锄
、刀、剑、戈、矛、镞、铲、刮等铁制工具﹐这些器具是2000~3000提前的文化遗物﹐具
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根据体质人类学研究﹐甑皮岩人的体质特征与生活在华
南──珠江流域的现代壮侗语民族相近而与其他民族相去甚远。在甑皮岩洞穴遗址和其
他许多新石器时代人类遗址中﹐发现大量的蹲式和屈肢葬法﹐与壮族至今仍沿用的捡骨
葬(二次葬)基本相同﹐这些都说明今天的壮族与这些古人类的承袭关系。壮族是华南
──珠江流域的土着居民﹐这些古人类ㄒ尿鵋U瞧渲械囊徊糠郑┤撬□堑淖嫦取?
1、壮族经历了先秦远古时代的自主发展、秦汉至民国时期在中央政府治理下与汉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处中生存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的民族区域自治三个阶段
早在先秦远古时代﹐壮族先民处在自主发展阶段﹐其社会结构是原始氏族部落社会
及其向阶级社会的过渡。从出土的大量文化遗物看﹐早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壮族先民就
已使用石制工具﹐从事狩猎和采集﹐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群居生
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社会逐渐为父系氏族社会所代替。南宁市、扶绥、隆
安等地出土的大石铲﹐桂西各地先後出土的石戈、石矛、石锄、石钺等﹐说明生产力有
了提高﹐采集经济已退居次要地位﹐畜牧农耕已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男子
在生产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作为男性崇拜象征的“石祖”、“陶祖”的出现﹐表明壮
族先民约在5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就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
大约在25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壮族先民已进入铜器时代。考古工作者在灌阳、忻
城、横县、平乐、恭城等地发现的青铜器物﹐其中具有地方色彩的铜钺、铜钟、铜剑等
﹐显然为本地制造﹐说明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此时﹐原始社会已逐步解体﹐阶级
已经出现﹐有了本民族的“君”、“将”等领袖人物。在秦始皇进军岭南时﹐遭到“西
瓯君”领导的西瓯人的顽强抵抗﹐使秦军“三年不解甲弛弩”﹐“伏屍流血数十万”﹐
主将屠睢亦在阵前毙命。“西瓯君”牺牲後﹐西瓯人又“相置杰骏以为将”﹐继续战斗
﹐直到公元前214年才为秦军所败。西瓯人能坚持数年﹐抗击数十万秦军﹐说明生产力已
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并有了相关严密的政治和军事机构这样的准国家组织。
2、自秦兼并岭南﹐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後﹐历代中央王朝对壮族及其先民地区
推行不同的制度﹐壮族社会发展经历了秦至隋的郡县划一时代──奴隶制形成与发展时
期、唐至五代的羁縻制度时代──奴隶制由发展到衰亡时期、宋至清的土司制度时代─
─封建领主制时期、清中叶至民国资本主义列强入侵和旧、新桂系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的民族区域自治时代──社会主义时期几个不同的
历史阶段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兼并岭南﹐设置桂林郡、南海郡、象郡﹐纳入中央集权制的
统治之下﹐同时迁来一批华夏族人“与越杂处”﹐对促进岭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
极意义。秦朝灭亡後﹐秦将赵佗雄踞岭南﹐建立南越国﹐自称“南越武王”﹐实行尊重
越俗、“和辑百越”的政策﹐越人贵族吕嘉在南越国中掌握实权、南越国实质上是以越
人为主体的汉越联盟的政权。汉武帝平南越国後﹐在岭南设苍梧、郁林、合浦、南海、
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九郡、郡下设县﹐岭南壮族先民社会发展已纳入封建王
朝统治的轨道﹐但中央王朝对岭南仍沿仍袭赵佗的“和辑丰越”﹐采取“以其故俗治﹐
毋赋说”的特殊政策。东汉马援南征时﹐“所过辄为郡县”﹐“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
余事”﹐但封建统治者仍“与越人申明旧制”﹐可见直至东汉时越人的社会结构仍大体
依旧。秦至隋代﹐是壮族地区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封建王朝对岭南壮族先民采取两
套统治办法﹕一是在其直接控制的地区推行“采邑”制度﹔二是利用一些越姓大族的酋
长﹐委他们以重任﹐使其雄长一方﹐占有奴隶和珍宝﹐对地方进行统治。但是壮族地区
的奴隶制与中原汉族地区和奴隶制有所不同﹐属东方家庭奴隶制的性质。
唐代﹐岭南东部地区已逐步封建化。而西部地区由於地理、历史的原因﹐社会뜱7?
相对缓慢﹐中央王朝在这一地区设羁縻制度﹐实行“虽贡赋﹐版籍多不上吏部”的羁縻
政策﹐仍任命当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
宋元时代﹐桂西地区社会的奴隶制走向衰亡﹐进入封建领主农奴制时期﹐这一时期
是壮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转折点。宋仁宗皇佑年间派狄青率兵镇压侬智高领导的壮族人民
的反抗斗争﹐同时在壮族地区推行土官制度﹐分别授予壮族首领知州、权州、监州、知
峒等官职﹐并给“文贴朱记”﹐世代承袭﹐以统其民。土官既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又是
土地的占有者﹐被称为“波那”[po6 na2]或“召那”[tcau3 na2]﹐意为“田地之父”
、“田王”﹐即农奴主。他们把田地分给境内的“勤那”[l□k8 na2]﹐意为“田子”(
即农奴)耕种﹐以获取劳役地租。元代﹐中央王朝在壮族地区正式建立土司制度﹐普遍
设置道、路、州﹐使政区划一﹔设达鲁花赤﹐“普天率土皆臣妾”﹔同时阅籍溪峒﹐丈
量地亩﹐设定赋税﹐实行土官世袭﹐功赏罪罚﹐使土司制度得确立。
明代﹐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加强对壮族人
民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的控制﹐还在一此地区增设土千户所、土百户所和土巡检司等军
事机构﹔另一方面﹐对一些大土司则采取“众建寡立”、“分而治之”的办法﹐划成若
干小土司﹐为其民族压迫政策服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司制度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需要﹐於是从明代中叶开始实行改土归流﹐直到清代末年﹐壮族地区的土司基本改
流完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後﹐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清朝末年﹐资本主义国家
的工业品涌进壮族地区﹐使壮族地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瓦解﹐一些外国传教士深
入到壮族地区的城乡﹐设教堂﹐发展教徒﹐收集情报﹐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服务。至
此﹐蚾迒W厍□膊煌□潭鹊芈傥□胫趁竦匕敕饨ㄉ缁帷G宄□持握吆偷酃□饕迩致哉呓?
合起来﹐共同奴役全国各族人民。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於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
﹐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编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随之革命果实落 入北洋军阀手中﹐壮族
地区的政权也为旧桂系陆荣延所把持。从此﹐军阀混战﹐各族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壮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
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於统治阶级长期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民族同化政
策﹐直至民国时期﹐壮族都不被承认为一个民族﹐只被当作“讲僮话的汉人”。
从秦兼并岭南到民国时期的两千多年时间﹐壮族及其先民反抗封建王朝的民族压迫
和阶级压迫的斗争从未间断﹐影响较大的有西汉末年句町王邯反王莽的斗争﹐东汉乌浒
人起义﹐唐代“西原”僚人黄乾曜起义﹐宋代区希范、侬智高起义﹐明代韦银豹起义、
八寨起义﹐清代太平天国起义、辛亥革命前的会党运动和孙中山领导的桂南多次起义﹐
土地革命时期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色、龙州起义等。壮族人民的这些反抗斗争﹐其
基本性质是反封建的﹐但其中也有反抗民族压迫争取建立地方性民族统一政权斗争的性
质﹐其突出者如唐代黄乾曜等领导的“西原”僚人起义和宋代侬智高领导的广源州起义
﹐他们旨在建立地方性民族政权﹐依然维护国家统一﹐并非分裂国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壮族被 承认
是一个民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8年﹐在
广西建立了壮族自治区﹐同年还建立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1962年建立了广东
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使壮族人民享有了民族平等的地位。从1984年到1987年﹐又分
别在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省境内杂散居的壮族地区建立了壮族乡﹐使散居的壮族在
乡一级行政区域也能享受到平等自治的权利。从此﹐壮族进入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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