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ing (颸羚生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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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解释
时间Fri Feb 1 14:34:37 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
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
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
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
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
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後,可继续
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
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
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後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
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五、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
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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