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ing (颸羚生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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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解释쐊时间: Fri Feb 1 14:31:10 2002
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
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
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
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 "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或者 "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 ,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
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
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 "居英权计划" 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
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
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
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
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
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
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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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朋友还是朋友
朋友的敌人算是敌人
敌人的朋友仍是敌人
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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