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ifer (珍妮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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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杜绝下个林奕含!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性侵受害
时间Sat Jun 13 13:51:4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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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下个林奕含!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性侵受害者不再「被反咬」
2017-05-18 17:47 陈煜
继南韩等多国废除通奸罪,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五分组18日决议通过废止《刑法》第239
条的通奸罪,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删除该法条但书规定,即提告通奸後若对配偶撤
告,却不对相奸者,也就是一般戏称「小三」、「小王」撤告的例外规定。
司改委员林志洁表示,近期才女作家林奕含遭补教名师陈星诱奸事件,也与通奸除罪化相
关,因为过去有案例显示,性侵受害者对嫌犯提告後,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性侵
害嫌犯配偶告通奸罪,遭判有罪的憾事。林志杰指出,为了避免性侵受害者不再为此不敢
提告,因此主张废除通奸罪。
另外,决议废除通奸罪但书规定的理由还包括,一般案件通常「告诉不可分」,也就是不
能只对其中部分共犯撤告,通奸罪却有例外规定,可以让告诉人只对配偶撤告,或只对「
小三」、「小王」咎责,这不但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更让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远高
於男性,造成实质不平等的压迫女性。
会议决议内容:
刑法第239条
决议: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
,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於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
保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亲属篇内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
存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於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於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相关报导
:司改国是议会幕後》保司法官定位,检察体系强势运作,以林聪贤图利案警告|更多文
章)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
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
不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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