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ifer (珍妮佛)
看板Chen-Hsing
标题[专栏] 社评:可鄙又违宪的刑法通奸罪
时间Wed May 17 20:24:3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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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可鄙又违宪的刑法通奸罪
主笔室 2017年05月15日 07:02:00
两年前,韩国宪法法院以侵害人民隐私及性自主权为由,宣告该国《刑法》第241通奸罪
违宪,终於废除韩国施行了62年通奸刑罚罪,也让台湾成为现行除了伊斯兰国家之外,极
少数采行通奸刑罚的国家。这项落伍的法令在台湾社会苟延残喘,有其历史与文化的成因
,但它长期以刑罚满足人民对道德行为的要求,实则用不成比例的方式残害人权,却是不
争的事实;
就连近日发生的林奕含事件,也卷入它的漩涡里。
从《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来看,与
十六岁以上男女合意性交,并不会触犯妨害性自主
罪;反而是与进入婚姻状况的老师性交的学生,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奸罪以告诉乃论的方式处罚老师与女学生,如果对犯错的老
师与学生一视同仁也罢,然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又开了一项例外规定,允许「师母」
可以对配偶撤回告诉,但却不能及於相奸人(学生)。
换句话说,一旦通奸罪的告诉成立
,老师可以全身而退,但被玩弄的女学生却得吃牢饭。这种畸形的事实,早见於各种不同
形式的「师生恋」中。
从林奕含家属有限的声明内容来看,外界并不确知两造是否曾经进法律谈判里。不过
一旦
林奕含家属想透过法律为女儿讨公道,势必因为刑法第239条让她身陷巨大的网罗而动弹
不得。尤其林奕含还曾是媒体广泛报导「满级分漂亮宝贝」,进入类似「丑闻」更让她蒙
受的更大压力。
许多人支持《刑法》239条理由在於在能「保护弱势女性」、「维护传统家庭价值」,不
过,
从诸多的法律实证研究来看,用《刑法》通奸罪来保护女性的说法根本经不起考验:
一、根据学者官晓薇研究,自1999年至2004年总共1055件通奸罪判决中,第三者之女性被
提起公诉(占所有被告31%)和遭判刑的比例(33%)远高於丈夫被提起公诉(25%)和被
判刑的比例(19%);换句话说,这法案在施行过程中,完全符合男人惩罚「淫妇」与女
人警惕「小三」的父权思维。
二、上述1055件的通奸判决里,外遇的妻子被定罪者209人,但外遇的丈夫被定罪却只有
181人,妻告夫通奸有50%撤告,夫告妻通奸只有23%撤告。当第三者是男性时,被原谅的
比例较高;当第三者是女性时,却往往被告到底。换句话说,男性拈花惹草远比女性红杏
出墙更容易得到社会的原谅。在外遇男性普遍高於外遇女性的情况下,女性竟还成为通奸
罪惩罚的大宗来源,何来保护女性之说?
三、通奸罪的追诉意味国家公权力必须强力介入个人的私领域,其中判决书的书写势必详
尽描述通奸细节与个人的性隐私,经媒体大幅报导,更戕害个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大
法官释字603号既已肯认隐私权为宪法基本保障权益,何以当人民进入婚姻状态之後,此
一个人隐私之权益竟不再受宪法保障?於此,刑法第239条当然有违宪之虞。
事实上,
通奸除罪化并不意味通奸合理化,即便通奸去刑罚化,也仍可透过《民法》195
条或《民法》184条的(妨碍家庭)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保障弱势者的权力,甚而握有
要求离婚的主动权。反之,用国家刑罚来维系婚姻,并作为勒索报复的工具,即便得偿所
愿,又哪来婚姻之爱?何来家庭价值?
即便不谈尚未确认的林奕含案例,我们到底能容许公权力介入个人私领域到何等程度?有
哪个目的可以高尚到足以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力?冷冽的《刑法》第239条既可鄙又违宪,
它满足男人的父权思维,以失去比例原则的方式介入台湾人的情感世界与家庭关系,成为
另一种形式的国家暴力;不但让个人失去面对处理情感的能力,甚而衍生更多无可预料的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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