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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P2qAURq ] 作者: valender (枪在手)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利用权势性交与强制性交罪根本补习班日常 时间: Thu May 4 23:02:52 2017 之前被战,说我不懂228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怒查一波 先说刑法228条 对於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 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先说结论 1.补习班老师可以适用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补习班老师。 2.补习班老师犯221强制性交或228利用权势性交根本补习班日常,几乎年年有判决,有个 还同时搞三个。 3.被害人仅需要主观上认为在权势底下即可适用,甚至连「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 ,老师会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这种都采纳,然後这个案子也是妈妈和老师认 识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诉,196过程 4.这些补习班还只是偶尔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师住同一栋楼,如果林父母有和陈师 认识,委托照顾,比一般补习班根本,还要有上下监督从属关系,更符合228条之要求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权势性交罪没有年龄适用,不要再扯满16岁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过一段时间才报案,不要再跟我说当下没强烈反抗就是 合意,有的当下没有强烈反抗都判强制性交了,所以我说,林女案应该是至少有228但有 机会有221。 7.以下证据都没有精液或验伤单,都是靠自己的陈述或证人陈述啦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师GG败诉 中场补充 证据能力:可以做为法官判断的依据 证明力:有证据能力之後,多有说服力 9.根据101台上4363,日记可以为传闻证据,林女网志可以为传闻证据,采访我觉得说谎 可能性低,应该也可作为证据,小说我不确定,但小说应该没有过往案例,若父母能证明 其所述为身前自传,不无可能吧。 10. 父母转述意见可为证据,以下有个案例A女崩溃跟父母说被侵犯过程父母转述,法 官采信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与人证的证词,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 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所以假设在网志与采访有证据能力,小说有待参考的情 形判决也都是自己陈述和人证陈述作为判决基础 所以跟你说,法官跟我们一样啦,就是看网志看采访看小说还有听他父母讲的办案啦,只 是法官对於网志对於采访对於小说怎麽解读,就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但不要以为他比较厉 害,法官也是用经验论理法则啦,就是社会常识啦 12.所以我觉得当初就是怕被告通奸啦,但现在人都死了还怕屁,但是裁量还是在法官 只能说有机会,但我觉得看起来不会1%这麽小 少说有个两成甚至更高吧 13. 补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转述给亲友可以出来指证,甚至是精神科医师 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所以亲友勇敢站出来越多人,胜诉机率越高 以下是参考资料欢迎参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号 ............又被告系利用权势对A女为性侵害行为,A女仅因碍於 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定有瑕疵,被告之 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业经原判决调查 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於被告之权势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此与原判决所记载A女於102年初,不愿前往补习班 而逃家,经警寻获之情事,即无龃龉....... 103,侵上诉,196 案例事实 (二)告诉人A 女於原审审理时到庭证称:「101 年12月28日时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麽办,後来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来,後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乾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麽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後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应这麽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等语(见原审卷第40页 ),经核与告诉人A 女於警询、侦查时证述情节相符(见侦 卷第6 至8 、23至24页)。衡诸告诉人A 女就被告对其为上 揭行为之时间、经过、抚摸之部位等细节,均前後证述明确 而一致,且告诉人A 女与被告并无仇怨,告诉人A 女之母即 告诉人B 女甚至於案发前即与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诉人A 女 於侦查、原审审理时就上开遭性侵害之情节,均描述详尽, 所述各情亦历历在目,果非亲身经历,衡情当无甘冒伪证罪 之风险,凭空编撰故事构词设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诉人A 女 及其父母仅请求法院能够秉公处理、依法判决(见原审卷第 43页背面),并无挟怨报复、滥行指诉之情况,再观之告诉 人A 女於原审作证时,情绪数度崩溃,有原审审判笔录可稽 (见原审卷第37至41页),於此情况下,告诉人A 女及其父 母仍能未声请原审对被告从重量刑等情以观,足认告诉人A 女前揭证述应非子虚,堪属可信。足认告诉人A 女於101 年 12月27日乃系因被告身为其老师,始於被告对其为按压胸部 之猥亵行为时,不敢推却或拒绝被告,而於隔日即101 年12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盖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阴部时,A 女已 明确表达推拒反抗之意,则被告於27日利用权势而对证人A 女为猥亵、於28日对A 女强制猥亵等情,至为灼明。 法院: (一)原审以被告犯罪事证明确,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112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24 条、第228 条第2 项(利用权势猥亵罪)、 102,侵上诉,411 基於利用权势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於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与甲在补习班办公室独 处之机会,对因教育关系受自己监督之甲,利用其负责授 课、管理学生出缺席、生活规范,可影响甲学业成绩、准 否请假、惩处方法之权势,及甫满14岁之少女对老师怀有敬 畏之心,趁补习班内仅有其与甲○在场独处之机会,在其办 公室座位後之沙发床上,抚摸甲○之胸部及下体,以手指插 入甲○阴道内,并以其阴茎插入甲○阴道,而对甲○为性交 1 次。 以上查三个就够了还有很多,每年至少两起 干不查还好,一查根本就补习班日常 自己去司法院判决系统,打补习班&228、221看有多少 这三个案例我贴关键语给你 1. A女仅因碍於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 ,业经原判决调查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於被告之权势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 2. 「101 年12月28日时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麽办,後来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来,後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乾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麽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後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应这麽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 连因为尊师重道这种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说只有客观上利用权势性交才可以? 另外补充,所谓的死无对证根本假议题 刑事诉讼法第 159-3 条 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 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碍致记忆丧失或无法陈述者。 三、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而无法传唤或传唤不到者。 四、到庭後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者。 这种东西叫传闻证据,简单说就是你有没有犯罪不该取决於人证是否死亡或是发生意外吧 另外有人说林女写的东西不算,说的才算 被害人日记 101台上4363: 刑事诉讼法於传闻排除法则之下,基於人类生活之体验,认为某些传闻证据具有本质上可 信赖性,因而建立证据容许之例外,即赋予具有本质上可信赖性之传闻证据有证据能力, 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之规定即属此类。而此类容许之例外,因须赖人类长期体验,法 律难以预先列举殆尽,故该条於第一款、第二款例示规定之外,并於第三款为概括规定。 是纪录文书不论符合该条第二款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纪录文书或第三款概括容许之纪 录文书,均得作为证据。本件C女所制作之日记,系C女就亲身经历且具私密性之事实, 依时间顺序例行而为记载,属C女对前揭事实尚存有记忆之际所作成心情写照之文书。参 之上诉人系於九十八年间始被举发涉犯本件性侵害罪嫌,而C女之日记系从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记录到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有第一审勘验该日记之勘验笔录可稽。是C女制 作该日记,并无预见日後可能提供作为证据之伪造动机,虚伪之可能性甚微,本质上应具 有可信赖性,原判决因而以C女书写之该日记,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认具有证据能力, 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三款之规定,并无不合。 日记算哦 网志就是日记啦,如果父母可以证明小说为真实记录,那性质相似日记吧 以上供参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0.203.2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93910174.A.6F4.html
1F:→ s902131: 你到底是要先说刑法228条还是先说结论?? 05/04 23:03
2F:→ vyeight: 补习班老师有什麽权势? 他又不能当你 05/04 23:03
3F:推 RevanKai: 推推看 05/04 23:03
4F:→ minejel: 法条你只挑你喜欢的跳着看? 05/04 23:03
5F:嘘 mylo: 是学校日常吧 教授跟女学生要爆根本爆不完 05/04 23:03
6F:→ lesnaree2: 跟房仲女业务打炮算触犯228吗 05/04 23:04
7F:→ vyeight: 学校不一样啊 学校教授有权 鲍鱼换毕业 都是这样 05/04 23:04
8F:推 ksxo: 利用"钱"势性交是真的 利用权势 应该要学校老师比较做得到 05/04 23:04
最高院判决就是补习班老师呀 适用228 到底有什麽问题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05:26
9F:→ ksxo: 这样无限扩张下去 以後女生要告男生性交会越来越容易了 05/04 23:05
10F:→ ksxo: 说错 性侵 05/04 23:05
11F:推 arrenwu: 他举的那个案例里面,是真的有权势胁迫 但是跟补习班老师 05/04 23:06
12F:→ arrenwu: 的身分没什麽关系XD 05/04 23:06
13F:推 waitwind: 推推推~~~ 05/04 23:06
14F:推 eiri526: 提出案例给推 05/04 23:06
15F:→ mayjan: 你可能忘了张静说的话 有钱怎麽会怕啊 05/04 23:06
16F:→ trywish: 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大多会成立都是那两个字,利 05/04 23:06
最高院判决 既系屈从於被告之权势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 还在扯机会
17F:→ trywish: 用补习班、课业辅导等等,机会比较容易达成。 05/04 23:07
18F:推 polkapolka: 有凭有据 05/04 23:07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08:30
19F:推 arrenwu: @lesnaree2 以A片来说 我觉得那个比较接近性交易 05/04 23:08
20F:推 evilsura: 推 05/04 23:08
21F:推 roccqqck: 有人会说你小说办案 05/04 23:08
22F:→ trywish: 我猜你应该不太能分辨。例如某女和老板去开房间,这种要 05/04 23:08
23F:→ trywish: 达成比较难,但是某女和老板出差,在房间怎样,这种就比 05/04 23:09
24F:→ trywish: 较容易。至於判决里,文字就有说利用补习班了。 05/04 23:09
25F:推 imjeffreylee: 补习班超多啦 全部爆出来绝对吓死人 05/04 23:09
26F:推 jsbptt: 推 05/04 23:10
27F:推 arrenwu: 网志现在要拿来当证据难度很高 因为林已经死了 05/04 23:10
你学法律的吗? 死者所为之陈述可以为证据 日记可以为证据 凑再一起林女日记可以为证据 请看第九第十点
28F:推 Pcinereus: 提出案例 推 05/04 23:10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12:48
29F:推 cttw19: 推 05/04 23:11
30F:→ trywish: 至於判一,文字不够详细,看判二,就算机会也说是权势。 05/04 23:11
.... 你知道一篇案例有多长吗 你可以自己去搜反驳我,跟我说与林案的不同点 这举证责任在你吧,他文中就是一般补习班 你不信自己去查发一篇反驳我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16:52
31F:推 cynric717: 推 05/04 23:13
32F:推 Lpissostrong: 高调 05/04 23:13
33F:推 whitehumor: 案例推 05/04 23:14
34F:→ CPer: 利用权势就是强奸 05/04 23:14
35F:推 MKSIN: 只能说有果当然好啦,单就这件事不乐观就是 05/04 23:14
36F:推 arrenwu: 是是是 问题是林的网志那种型态很难当证据 05/04 23:15
网志跟日记差哪? 阿不就一个写在纸上一个写在网路上?
37F:→ trywish: 如果仔细看就知道,後两起都是在补习班发生,这种就很容 05/04 23:15
38F:推 snio2427: 推 05/04 23:15
39F:→ arrenwu: 还是说目前有找到林的日记了? 05/04 23:15
40F:→ CPer: 就别说之後不是还有爱不爱我对话吗 05/04 23:15
41F:→ trywish: 易判。第一起几乎没讲到什麽,无法知道情境如何。 05/04 23:15
42F:推 PePePeace: 辛苦找资料给推 05/04 23:15
43F:→ arrenwu: 林的网志内容所使用的文字型态非常怪异 05/04 23:15
44F:→ arrenwu: 各种隐晦的譬喻飞满天 05/04 23:16
45F:推 vfhiroki: 推 05/04 23:16
46F:推 querencia: 推 05/04 23:16
47F:推 Ripple: 推 05/04 23:16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18:06
48F:推 yadogdog: … 05/04 23:17
49F:→ king181239: 这大部分都是未满16岁的吧? 05/04 23:17
你一定不是读法的 这叫做不冲突 未满16有未满16的处罚 我举例 一个人杀爸爸 有可能同时犯杀人与伤害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就像利用权势性交 有可能满16未满16 就是多罚一个而已呀
50F:推 whitehumor: 推 05/04 23:17
51F:推 miracle1215: 05/04 23:17
52F:推 Tenging: 高调 05/04 23:17
53F:→ trywish: 满16吧,不然就用221了。但是都是在补习班就是了。 05/04 23:17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20:27
54F:→ trywish: 咦,第三起好像是未满16。 05/04 23:18
55F:推 bibiwei: 高调 05/04 23:18
56F:推 p123yt: 现在才知道!? 05/04 23:19
57F:→ trywish: 我也没说和林案怎样,不过第二三看起来就是机会类型的。 05/04 23:19
我不确定 法官似乎没说 就算机会 那林案不也成立?
58F:推 arrenwu: 是内容因素 跟媒介无关 你有看过她网志的内容吗 = = 05/04 23:20
了解但这就法官认定 我最後一点说啦 但是形式上OK 你讲的是证明度的问题 但是可为证据是没问题的
59F:→ trywish: 当然法条就是权势(权势制造机会),所以会那样讲正常。 05/04 23:20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22:42
60F:推 a11114xy: 快去抓那人渣 05/04 23:21
61F:→ trywish: 反正补习班老师,在补习班被告成功机率不小。但是如果和 05/04 23:21
62F:推 a9d7a9m: 高调 05/04 23:21
63F:→ trywish: 学生去开房间,其实要告成就比较难。想一下就能理解了 05/04 23:22
当然呀 但这不是只是法官基於社会经验事实所为判断其中之一因素吗 你又不是法官你怎知法官怎样认定
64F:推 areysky: 用功给推 05/04 23:23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25:20
65F:推 waitwind: 那如果被邀请去老师家中呢?也能构成机会吗? 05/04 23:23
66F:推 bitad: 推 05/04 23:23
67F:推 snio2427: 推 05/04 23:23
68F:推 JakeiHoung: 好长 所以有没有罪? 05/04 23:23
69F:→ trywish: 如果老师是用辅导的名义就可以啦,但开房间做辅导嘛.. 05/04 23:23
70F:→ seaf: 她死的太不值了,可是却又能结束她的痛苦 05/04 23:23
71F:推 siyaoran: 直接用车载去偏僻的地方 也算机会吧 05/04 23:24
72F:→ trywish: 而且林最大问题是,交往时间太长了。很难证明某次做爱是 05/04 23:24
73F:推 qphone: 推 05/04 23:24
74F:推 rayonwu: 高调 05/04 23:25
75F:推 chipretender: v大这观点这几天一直有人在说 但就被少数人带风向盖 05/04 23:25
76F:嘘 nfish: 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论到法庭是不太能成为证据的..你想多了 05/04 23:25
所以这逻辑以後鼓励强奸精神病患反正他讲的都不可信
77F:→ trywish: 说no的,除非有留下纪录。不然过那麽久的文字叙述,其实 05/04 23:25
那你乾脆说 案子过这麽久了都不可信好了 追溯期内当然都可办呀
78F:→ chipretender: 掉 这些人到底是不知道还是有何居心?= = 05/04 23:25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27:15
79F:→ siyaoran: 第一次经验转述如果是就是了 性侵是看每一次的 05/04 23:25
80F:推 KrystalSica: 05/04 23:25
81F:→ trywish: 都会夹杂很多东西。如果能找到发生时间点附近的文,才比 05/04 23:25
82F:嘘 nfish: 你以为拿一个精神病患的Blog就可以当铁证定罪....想太多 05/04 23:26
没铁定 但可以作为证据吧
83F:→ trywish: 较容易告的成。例如你女友突然说你9年前某次弄到她很痛, 05/04 23:26
但网志时间没有这麽远
84F:→ siyaoran: 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论到法庭难以做为证据? 05/04 23:26
85F:→ trywish: 她要告你性侵,这种就很难成立。但如果那次有做成纪录, 05/04 23:26
86F:→ trywish: 就有机会被告成功。 05/04 23:26
87F:→ ferb: 你都懂了 我不信她和她父母不懂 是不适合用 05/04 23:27
我问你 如果对方反告通奸 你当时会选择和谐 拿点钱了事 还是玉石俱焚? 而且 如果你告了 那通奸就几乎确定了 等於你告了就要去关 是你你告不告?
88F:推 VVax: 推 太强了 05/04 23:27
89F:推 arrenwu: 应该说 她父母就算不懂 律师也不会不懂XD 05/04 23:27
90F:推 covenant: 帮高调 05/04 23:28
91F:→ trywish: 那解释很清楚啦,久了再告,不只容易说词反覆有矛盾,而 05/04 23:28
92F:→ arrenwu: 网志那种文字内容要当证据的机会真的很低就是 05/04 23:28
93F:→ siyaoran: 当然可以做为证据阿 医生证明即可 嘴精神病患没什信是 05/04 23:28
94F:→ arrenwu: 虽然我到现在仍然觉得当初应该是合意性交就是 05/04 23:28
95F:→ trywish: 且性侵完却又相处正常,光这些就会被打枪了。 05/04 23:28
96F:推 greedypeople: 推 05/04 23:29
97F:→ arrenwu: 所以我上面才提到林已经死了会让这变得更难 05/04 23:29
98F:→ siyaoran: 加害者喜欢的说词吧 05/04 23:29
99F:推 jojomaan: 高调 05/04 23:29
100F:推 areysky: 每次看到一些言论 就知道精神病患去污名化有多重要 05/04 23:30
妈的人家是忧郁 又不傻 智商146 一直说人讲话不可信 鼓励大家都去搞忧郁症病患反正讲话不可信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33:37
101F:推 colby1008: 马的 我不会让那些狼 逍遥法外的 05/04 23:31
102F:→ trywish: 没那麽远是多远?光走出旅馆,隔天还会传正常讯息,就会 05/04 23:31
103F:推 husky5566: ok阿,反正地检在查了嘛,看看是不是这样啊 05/04 23:31
104F:→ trywish: 被法官认为是不合理。所以除非当下发生的几天内,那种强 05/04 23:32
105F:推 Lorazin: 看ㄧ半决定先推 05/04 23:32
106F:→ trywish: 烈叙述自己多痛之类,不然很难当证据就是了。 05/04 23:32
107F:→ ferb: 他父母还要解释何时知道这件事 为何那时不提告诉........ 05/04 23:33
通奸相逼呀 你告赢了你就笃定有通奸要去坐牢 你告不告?
108F:推 fujimoto: 推 05/04 23:33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34:52
109F:→ ferb: 问题她说自己有幻觉 你如何判断她写的哪些是真? 05/04 23:34
110F:推 QAOa: 一开始不提告是为了保护女儿不再受二次伤害啊... 05/04 23:34
111F:推 kenlin0105: 刚刚在看小说 真他妈人渣 05/04 23:34
112F:→ ferb: 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 还有通奸? 05/04 23:35
113F:推 SPEman: 有凭有据,推专业! 05/04 23:35
114F:推 waitwind: 唉...其实就作家的叙述,那是一种病态,是自我保护机制 05/04 23:36
我只是觉得 这东西 最後变成经验论理法则 需要法官去问精神科医生 并且用自己经验做判断 但是这边很多人 同时有医生和律师执照 都直接跟你讲法官会怎麽判 真的太优秀了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37:59
115F:推 MKSIN: 都说通奸了 是谁通谁???? 大哥别闹了 05/04 23:36
116F:推 silstone: 很多案例被害人都先去清洗乾净 又不敢跟家人讲 等家人知 05/04 23:36
117F:→ waitwind: 但心灵层次的东西拿到法院要如何证明大概很困难吧... 05/04 23:36
118F:→ ferb: 有这条就不是合意性交 如何会被告通奸? 05/04 23:36
119F:推 melody628: 推 05/04 23:36
120F:→ MKSIN: 不是凶就会赢好吗 05/04 23:37
121F:→ silstone: 道都1.2个礼拜後 要告也没直接证据了 05/04 23:37
122F:→ trywish: 一般最常见都是用对话纪录。所以那种回家想想,发现不对 05/04 23:37
123F:推 uyrmb47: 是违法阿 根本没有通奸好吗 不懂胡扯 05/04 23:37
124F:→ trywish: ,所以提告的,这种就告不成。 05/04 23:38
125F:→ seaf: 强奸跟通奸搞不清楚?违反当事人意愿就是强奸,通奸告不成 05/04 23:38
照林自己的描述是头几次性侵後几次合意 所以不冲突有通奸有强奸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40:10
126F:→ MKSIN: 奇怪乡民好多当天在旁边的观众一样都知道真相 05/04 23:39
127F:→ uyrmb47: 至少权势绝对构成 不然强调补习班老师做啥 05/04 23:39
128F:→ husky5566: 告赢就是性侵了,哪来通奸 05/04 23:39
129F:推 arrenwu: 我是觉得网志内容真的比较...难用 05/04 23:39
130F:→ seaf: 为何医生没搞懂法律?她是被强奸....怕什麽通奸罪啊 05/04 23:39
131F:→ arrenwu: 而且如果强奸成立的话 就不是通奸了 05/04 23:40
132F:推 Sechss: 推 05/04 23:40
133F:→ ferb: 她父母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很奇怪 05/04 23:40
134F:→ arrenwu: 医生当初是有谘询过律师的 05/04 23:40
135F:→ seaf: 当时直接告肯定赢,她根本无意与老男人性交 05/04 23:40
136F:→ MKSIN: 被强奸怎不明说强奸要用诱呢??? 05/04 23:40
137F:推 yadogdog: … 05/04 23:40
138F:推 evaji548: 推 05/04 23:41
139F:→ uyrmb47: ...後面几次直接用同一条阿 05/04 23:41
140F:→ seaf: 医生问律师问题的问法肯定有误,才会以为这是通奸。 05/04 23:41
141F:→ ferb: 我都怀疑他们女儿会如此 他们负有很大责任 05/04 23:41
142F:→ seaf: 不然就是律师太不专业,没反问医生,你女儿有同意被性交吗? 05/04 23:41
143F:→ CPer: 写自己的心境别人很难知道真假!但最明白的是有交往合意性交 05/04 23:41
144F:→ arrenwu: ㄟ 之前看到报导的说法是 谘询後发现是满16的合意告不成 05/04 23:41
欢迎回文讨论啦 这样不累吗 把要战要质疑的都打一打好吗 很多根本没看我上面内文的我也懒得回 这种大众会自己去看谁讲得比较合理 就这样吧 请附上证据跟论述 你们一人一句谁吃饱这麽闲回的完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44:14
145F:→ CPer: 後还在交往也还继续.. 这应该算是很难去说明的地方 05/04 23:42
146F:推 MKSIN: seaf哥 社会需要您这样的律师or医生 你怎麽还在这? 05/04 23:42
147F:推 uyrmb47: 如果第1次成立 那後面就都算同条罪名 算次数 05/04 23:42
148F:→ uyrmb47: 说真的到底是谘询律师告不成还是不想告怕名誉 05/04 23:43
149F:→ uyrmb47: 没人知道 父母不出来帮她女儿争取也是很莫名 05/04 23:44
150F:→ MKSIN: 说明有交往 之後又说诱奸到底要怎麽直接用强奸罪来定夺?? 05/04 23:44
151F:推 plmokn: 希望可以 05/04 23:45
152F:→ ferb: 头几次强奸 后几次合意 那还是可以用受害者保护机制来说服 05/04 23:45
153F:→ ferb: 法官啊 05/04 23:46
这心理学理论法官是否接受? 这肯定没判例吧 官司这东西是数字机率游戏 你这样抗辩又不是稳赢
154F:→ bbo40453: 推 05/04 23:46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47:35
155F:推 asllto383: 推你整理 05/04 23:46
156F:嘘 earnformoney: 你怎知道不是林女自己主动去勾引老师? 05/04 23:46
157F:→ seaf: 爸妈的想法太传统又是错误的,才会变成这样 05/04 23:46
158F:推 SHIU0315: @ @ 05/04 23:47
159F:→ aflan5420: 林生前不晓得有没有跟精神科医生透露这些事 05/04 23:47
160F:→ asllto383: 楼上又怎麽知道是她去勾引老师? 05/04 23:47
161F:推 MKSIN: 那当事人不在了要由谁来说明是哪几次???? 凭藉FB跟书?? 05/04 23:47
当然可以呀 传闻证据的精神不就在这 请问不行的话 阿不就人死了 就不用追究? 被告是否犯法 是国家与公益的事情 本来就不该因为原告死了没而有差别
162F:→ asllto383: 精神科医生应该多少知道吧 05/04 23:47
163F:→ silstone: 通奸是因为加害人辩称是交往 用教学名义私下常见面 05/04 23:47
164F:→ ferb: 怎麽会在意通奸呢 难道说强奸没证据 反倒是合意留下证据了 05/04 23:47
165F:→ earnformoney: 既然都没人知道 如何认定事实呢?脑补? 05/04 23:47
166F:→ silstone: 但是同学间没人知道他们有在交往 05/04 23:48
167F:推 arrenwu: 我没有觉得你这篇文章的叙述有什麽问题啊@@" 05/04 23:48
168F:→ MKSIN: 你又知道传统了???? 05/04 23:48
169F:嘘 sfgzgmfx20a: 好好好 说那麽多 快去吉啦 ~吉了没~? 什麽!? 还 05/04 23:48
170F:→ sfgzgmfx20a: 没!? 05/04 23:48
已经在侦办啦 你要怎样?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4/2017 23:50:55
171F:→ trywish: 小说里貌似把父母回话说的比较保守。 05/04 23:48
172F:→ ferb: 你不是说要法官质询心理学家吗 05/04 23:49
173F:→ earnformoney: 没人知道有交往也很正常啊 很多情侣都很低调不是吗 05/04 23:49
174F:→ arrenwu: 小说里面的房思琦对爸妈的不满也是要飞天了XD 05/04 23:49
175F:→ trywish: 这种师生恋铁定低调,不管是不是正在教的都一样,哪怕不 05/04 23:49
176F:推 Dovahkiin: https://goo.gl/UdSsB5 女作家父亲9年前曾要提告..... 05/04 23:49
177F:→ earnformoney: 拿小说当证据跟大水库理论有87%相似 05/04 23:49
原文说的清清楚楚 网志有 采访未知 但真实性高 有机会 小说不确定 需父母证实为真实记录 未定 证据能力是得否为证据之依据 小说有可能为证据只是证明能力较低只能当参考
178F:→ arrenwu: 其实我觉得一般刑事案件 台湾法官还满值得信赖的说 05/04 23:49
179F:→ trywish: 是自己教的学生也会低调,不然会有舆论说,今天吃和学生 05/04 23:50
180F:推 asllto383: 跟立场不同的人讨论真的很难有结果 05/04 23:50
181F:→ trywish: 一样大的,明天就吃学生之类的。 05/04 23:50
182F:→ Kai1216: dov大那篇不是说林爸已经否认了 镜周刊那是错的? 05/04 23:51
183F:→ ferb: 以她父母的反应 合意性交且有相当交往程度的可能性大多了 05/04 23:51
林女说啦 就是保护机制呀 下面几篇有 前几次性侵後几次合意 这不冲突呀
184F:→ arrenwu: 现在也没什麽好急的 就看台南地检会不会起诉吧XD 05/04 23:52
185F:→ ferb: 证据都不利女方 才有办法解释她父母的作为 05/04 23:52
186F:→ trywish: 地检署都找不到父母了。这起案件如果真的满16,父母不告 05/04 23:52
187F:→ trywish: 基本上就结束了。 05/04 23:53
我这篇说有机会呀 谁敢保证一定告的成一定告不成 你们讲这麽多可以去发文反驳吗 但我说的具体哪句话错了 请说 我就是要打脸 之前我发文 说补习班师不能适用利用权势性交罪 我打脸蒐证半天这叫负责 你们勒? 炮几句当然容易呀 具体哪里说错 欢迎发文打脸
188F:推 varda0821: 05/04 23:53
189F:→ ferb: 那才有所谓告了 会被反告通奸的可能 05/04 23:53
190F:推 coolda: 推案例 05/04 23:54
191F:推 monnom: 05/04 23:54
192F:推 SeTeVen: 楼下工读生要嘘你惹 05/04 23:54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00:01
193F:推 bestsonaever: 专业 05/04 23:56
194F:推 bowcacayy: 推你这篇跟前一篇,真的很受不了一些三流法匠 05/04 23:57
195F:推 macefindu: 钓出一堆键盘法官,键盘检查官和键盘律师 配服配服 05/04 23:59
196F:推 MisterMr: 05/04 23:59
197F:推 Ripple: 推刑法228条。 05/04 23:59
198F:推 hilotsubomi: 推 05/05 00:00
199F:推 malaman: 用力推。楼下跟上 05/05 00:00
200F:推 MBubble: 整理推 05/05 00:00
201F:推 repast: 推查资料的用心 05/05 00:00
202F:推 d90493: 大推 05/05 00:01
203F:推 winter0723: 还是专业的来,效果最好,之前一堆人各种酸各种呛,现 05/05 00:01
204F:→ winter0723: 在只能脑羞 05/05 00:01
205F:推 s9234032: 推 干你陈* 05/05 00:02
206F:推 bnb85147: 可惜的是目前都对立性的供述证据 缺少补强QQ 05/05 00:03
207F:推 evaji548: 推 05/05 00:03
208F:推 pcjimmy: 谢谢,感到宽慰 05/05 00:04
209F:推 winter0723: trywish: 且性侵完却又相处正常,光这些就会被打枪了 05/05 00:05
210F:→ winter0723: 。←她不是有重度忧郁吗?把病历拿出来就知道正不正常 05/05 00:05
211F:→ winter0723: 了 05/05 00:05
212F:推 shrines: 推 05/05 00:05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08:26
213F:推 yanis: 有负责有推 05/05 00:07
214F:嘘 sluttervagen: 你刑诉被当吧? 05/05 00:09
215F:嘘 sluttervagen: 159-3是这样用? 05/05 00:12
216F:推 sansardo: 先推你用心,但有些部分有问题: 05/05 00:12
217F:→ sansardo: 1.159-3原则要警察前陈述,而临终陈述是例外的情况,虽 05/05 00:12
没错 回去查一下 传闻确实要用-4我修改
218F:→ sansardo: 然有判决但通常都是医生,适用条件非常严。不是任何遗言 05/05 00:13
219F:→ sansardo: 都能当证据的。 05/05 00:13
220F:→ sansardo: 2.159-4套用在日记本上也是例外,更何况这是小说,凭信 05/05 00:13
221F:推 morphology: 推 05/05 00:13
222F:→ sansardo: 性完全不够。 05/05 00:13
223F:嘘 lianginptt: 所以现在女学生看哪个男老师不爽,写写日记编编故事就 05/05 00:14
224F:→ lianginptt: 可以告赢喔 05/05 00:14
225F:嘘 sluttervagen: 159-3原则上是警询笔录再用,看法条望文生义 05/05 00:14
你讲的我可能要查一下 不敢说 但是就算不依159-3日记本身就可以为证据 论述过程不同但是结果相同
226F:推 k04121226: 真是日常你会现在才发? 讨论一定要用过激字眼耶 05/05 00:14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18:30
227F:→ sluttervagen: 而且临终陈述的前提是在检调机关或警察面前 05/05 00:16
228F:推 bnb85147: 159-4才有可能 不过特别可信的情况可能要当下写的日记 05/05 00:16
229F:→ sluttervagen: 159-4基本上要有例行性跟公示性 05/05 00:16
230F:→ bnb85147: 小说就比较没有可能啦 05/05 00:16
231F:→ sluttervagen: 那个日记的判决根本很凹 05/05 00:17
这东西法院自由心证的问题呀 我有说一定赢吗? 但不知道为什麽有人可以一直觉得一定不会赢 我这篇来就是打脸 1.补习班老师不适用228 2.生前留下文字很有机会做为证据 3.人死了没证据这话错的,性侵案件通常都是原告讲过的话加上一些人证 甚至有些只是转述都OK 我这篇是客观代出这些论点 至於法官会不会采 这是一个机率问题呀 我有说一定赢吗 不知道那些攻击的是在紮什麽稻草人 怎麽一堆人再说告不成 实务经验丰富都知道法官判决怎麽判吗?
232F:推 HanHan0530: 推 05/05 00:17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23:35
233F:嘘 sluttervagen: 日记那是非常例外下的情况,不是所有日记都能拿来用 05/05 00:20
234F:→ sluttervagen: 更何况林奕含金天写的是小说,除了作者,有谁知道哪 05/05 00:20
235F:→ bnb85147: GG 真的大多判决是说 要公式性 不过拿日记来用证明力应 05/05 00:21
236F:→ sluttervagen: 些是真实,哪些是虚构? 05/05 00:21
237F:→ sluttervagen: 基本上日记连证据能力都不应该有 05/05 00:21
就个案认定吧 林也有可能经常性吧 前一篇我发 一堆人打我脸说 228要客观上下监督关系 补习班不算 现在也肿肿的 话不要说太满
238F:→ kudoe: 好方便 说你有就有? 05/05 00:21
239F:→ bnb85147: 该真的不算太高 人都死了 很难用其他方式影响法官心证 05/05 00:22
两成以上 我不知道有没有高估啦 但是客观上 听到两成 应该表示 我也不认为真的很高 只是我觉得没有1%那麽夸张 请问一下 我说两成甚至以上 这样有夸大吗? 五分之一耶 这有很多吗 所以你们主要命题是什麽?
240F:→ sluttervagen: 唯一有可能的线索,就是他从事件後到过世前的所有通 05/05 00:22
241F:→ sluttervagen: 联记录,电脑对话记录,日记 05/05 00:23
242F:→ sluttervagen: 但是万一结果跟事实不一样,那这样不就侵害死者隐私? 05/05 00:23
243F:→ sluttervagen: 大家都没有想过这种结果吗? 05/05 00:24
244F:→ bnb85147: 如果有跟陈的对话纪录 或是其他高中同学有听到本人说或 05/05 00:24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31:32
245F:→ bnb85147: 查觉到当时死者异状 可能会提高一点机会 05/05 00:24
246F:→ glassesboy: 支持推动补习班老师实名制~~防兼职跟隐匿学历 05/05 00:25
247F:→ sluttervagen: 万一,真的有个万一,事情的真相跟小说完全相反 05/05 00:25
248F:→ sluttervagen: 过世的作家会想让人知道吗?会想把他心中最崩溃的伤 05/05 00:26
249F:→ sluttervagen: 痛摊给大家看吗? 05/05 00:26
250F:→ bnb85147: 死者应该是没有隐私权的 只是会侵害到与其通信的人隐私 05/05 00:28
251F:嘘 sluttervagen: 搞不好她最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就因为乡民的疯狂被 05/05 00:29
252F:→ sluttervagen: 挖出来了,这结果谁来负责? 05/05 00:29
253F:→ sluttervagen: 在搜索扣押票面前是没有隐私这回事的 05/05 00:30
254F:→ sluttervagen: 管她对话的是谁,电脑硬碟一扣,所有资料清清楚楚 05/05 00:31
255F:→ sluttervagen: 这真的会是她要的吗? 05/05 00:31
我发文有提到这些吗感觉紮稻草人打
256F:嘘 aadm: 红明显 可惜 父母已经说小说不能100%带入现实了 05/05 00:31
95%为真 父母不也说了
257F:推 aadm: 觉得比较重要的是其他的房思琪们能够在有社会力的支持下出面 05/05 00:32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0:34:02
258F:嘘 sluttervagen: 反正已经他字案了,很快就有结果了 05/05 00:33
259F:→ sluttervagen: 你有看完判例吗?那是因被害人参加类似集训班的课 05/05 00:35
260F:→ sluttervagen: 有出缺勤跟退训的处罚 05/05 00:35
261F:→ sluttervagen: 所以补习班老师跟学生有上下监督关系 05/05 00:35
262F:推 killeryuan: 推推 05/05 00:36
263F:→ sluttervagen: 反正到时如果真的证实只是单纯的感情纠纷 05/05 00:37
264F:推 RomaneeConti: 马的弱智吗?还是脑子被狗吃了?要是忧郁症患者说的 05/05 00:37
265F:→ sluttervagen: 从头到尾都没有强奸这件事 05/05 00:37
266F:→ RomaneeConti: 不能当证据 那专找忧郁症患者犯罪不就好了 脑残 05/05 00:37
267F:推 aadm: 95%为真所以有办法启动调查 但就是因为5%可能虚构会影响定罪 05/05 00:37
268F:推 celine1234: 用心推 05/05 00:37
269F:→ sluttervagen: 谁去弥补陈星的名誉? 05/05 00:37
270F:推 aadm: 不然就是父母要能斩钉截铁说出哪部分为真哪部分为伪 05/05 00:38
271F:→ sluttervagen: 没有说忧郁症患者说的不能当证据 05/05 00:38
272F:→ sluttervagen: 被告,本质上为证人,证人就有证人的调查程序跟证明法 05/05 00:39
273F:嘘 MiLuDaiBoom: 上面好多法官 搞得我好乱阿 05/05 00:39
274F:→ sluttervagen: 则,有证据能力後,再来才是证明力的问题 05/05 00:39
275F:推 aadm: 我只针对书 其他证人及检警调查到的说不定会补强证据力 05/05 00:40
276F:推 RomaneeConti: 想也知道一定硬上违反意愿 自传体小说斑斑血泪控诉 05/05 00:40
277F:→ RomaneeConti: 只是劈腿哪有可能十年忧郁症还自杀 05/05 00:40
278F:→ sluttervagen: 很多冤案都是这种"想也知道"的想法造成的 05/05 00:40
279F:→ sluttervagen: 苏建和案也是被告伏法前一口咬定苏建和等人是共犯 05/05 00:41
280F:推 sfgzgmfx20a: 看到这“想也知道” 我也是笑笑 如果不是反串 我会佩 05/05 00:42
281F:→ sfgzgmfx20a: 服 05/05 00:42
282F:→ sluttervagen: 对要发现真实的事只靠直觉和想像是非常危险的 05/05 00:42
283F:→ sluttervagen: 史蒂芬金写过这麽多恐怖小说,怎麽就没人怀疑他杀过 05/05 00:43
284F:→ sluttervagen: 人? 05/05 00:43
285F:推 sansardo: 其实你所说的不是不可能,但是都是例外+例外,机率自然 05/05 00:44
286F:→ sansardo: 不高,只希望有人愿意作证,至少是直接证据。 05/05 00:44
287F:推 RomaneeConti: 可能定罪有一点点难 不过这样看来起诉有可能啊 05/05 00:46
288F:推 sansardo: 法官想判有罪,加上一点可用的证据,地院还有渺茫的机会 05/05 00:48
289F:→ sansardo: 。高院以上大概是不用肖想了。 05/05 00:48
290F:嘘 sluttervagen: 先找到证据再说吧,连证人都不知道要去哪找 05/05 00:49
291F:→ sluttervagen: 先把老公跟爸妈都问个一轮吧 05/05 00:49
292F:→ sluttervagen: 她父母又不是作者,就算她父母说哪些情节是真哪些是 05/05 00:51
293F:→ sluttervagen: 假,就真的是这样吗? 05/05 00:51
294F:推 antilibra: 推认真 05/05 00:58
295F:推 ii378: 推 05/05 01:01
296F:推 RomaneeConti: 镜传媒唬烂的吧 不是都被他父母否认了吗? 05/05 01:03
297F:推 eunice0802: 如果对方有黑道背景,你还支持提告吗? 05/05 01:11
298F:嘘 MYLIUUU: 刑诉跟刑法先学好,不要误导版众 05/05 01:12
发个文好不好 (呵欠 法律人理性这样?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1:13:55
299F:推 curance: 推 05/05 01:14
300F:→ seaf: 现在还找的到证据也是挺神奇的,都让他躲几天了 05/05 01:16
301F:推 whitehumor: 有人疯狂嘘文ㄟ 我推你!!!!!!!!!!!!!!!!!!!!!!!!!!!!! 05/05 01:16
302F:嘘 re0921: 你忽略了事实,在103 年 台上 字 001659 号这个案件,补 05/05 01:19
303F:推 ligase1702: 用心推 05/05 01:19
304F:→ re0921: 习班老师对女孩有管教权限,甚至还有监护权移转的情形,法 05/05 01:21
305F:→ re0921: 官因此认定有权势存在 05/05 01:22
306F:→ re0921: 但是这在本案未必如此,误断章取义 05/05 01:23
307F:推 tommy421: 去看电影很大声被工读生骂 後来他硬要我上床算不算右肩 05/05 01:23
308F:→ re0921: 判决书有说明,该补习班有责打学生的权限 05/05 01:24
309F:→ MYLIUUU: 判决上所载的上下监督关系跟本案完全不一样,判决解读就 05/05 01:28
310F:→ MYLIUUU: 是有问题啊 05/05 01:28
311F:推 MYLIUUU: 侦字案跟他字案完全不同,就算南检说开始查了,根本意义 05/05 01:29
312F:推 MYLIUUU: 不大 05/05 01:29
313F:→ MYLIUUU: 误推到 就不补嘘了 05/05 01:29
314F:→ MYLIUUU: 传闻法则的例外也不是这样做解读的,你真的要重读那边再 05/05 01:30
315F:→ MYLIUUU: 发言比较妥 05/05 01:30
316F:推 abb123456: 推 05/05 01:33
317F:推 Castle88654: 高调 05/05 01:43
318F:嘘 gamebird: 这篇又是错误选择性解读,我另外回一篇了,没有躲起来 05/05 01:45
319F:嘘 nashmvp: 推MY大和re大,还会呛人不是学法的... 05/05 01:47
320F:推 VischDonahue: 推认真 05/05 01:48
321F:推 samule: 推 05/05 01:54
322F:嘘 nashmvp: 是啊「中国」公安笔录都能作为传闻例外当作判决基础了, 05/05 01:54
323F:嘘 nashmvp: 日记小说没理由不能对吧?释字582好像也不是那麽重要了, 05/05 01:54
324F:嘘 nashmvp: 反正人民想关的就该关,管他正当程序是什麽。 05/05 01:54
其实我有点不懂 怎麽一堆人在紮稻草人打 我就说有个两成 最後变成我要把人定罪啦? 这种本来就机率呀 哪个可以站出来说我保证100%告不赢的? 我只是举出案例说有这样见解,要不要采是法官判断 怎麽这麽多人好像都知道法官会怎麽判怎麽这麽厉害?
325F:推 jilluck: 赞 厉害 05/05 01:58
326F:推 joy0520: 推! 05/05 01:59
327F:嘘 mhfo3035: 你贴的判例之前就被打过脸 重新包装在上架? 05/05 02:08
328F:嘘 mhfo3035: 说真的不懂就别装懂比较好 不要见猎心喜 05/05 02:09
都判决哪来判例 你说哪个? 不讲哪个 不管啦 就是你错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2:11:53
329F:嘘 nashmvp: 什麽叫机率?要超越合理怀疑的心证还能叫机率?我也是服 05/05 02:21
330F:嘘 nashmvp: 了。我是在讲实体法层次的问题吗、是在说你要定人之罪吗 05/05 02:21
331F:嘘 nashmvp: ?不是,因为那不重要(实体法问题很单纯可以暂且不论) 05/05 02:21
332F:嘘 nashmvp: 。看了你的文章(好像还有另外一篇)都忽略了刑事诉讼的 05/05 02:21
333F:嘘 nashmvp: 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及有疑惟利被告。对我来说,若被告的 05/05 02:21
334F:嘘 nashmvp: 对质诘问权无法落实,再多的有罪判决都只能显示我们立法 05/05 02:21
335F:嘘 nashmvp: 之粗糙及司法审查的薄弱。 05/05 02:21
336F:嘘 nashmvp: 我不知道为什麽我的会变成连嘘(至少我看到是这样)别炮 05/05 02:22
337F:嘘 nashmvp: 我这点 05/05 02:22
338F:嘘 nashmvp: 您撷取见解诚如re大及ga大的回文,不少断章取义,您可以 05/05 02:24
339F:嘘 nashmvp: 去看ga大的回文便可明白。我不会说你躲在这边是取暖,毕 05/05 02:24
340F:嘘 nashmvp: 竟是你的自由,但我仍希望你去看看。 05/05 02:24
341F:推 nashmvp: 你要拿案例出来说就要连案例事实一起讲,不要只讲法院心 05/05 02:27
342F:推 nashmvp: 证,因为个案裁判是脱离不了其所依附的被诉事实的。 05/05 02:27
不知道这种主观的东西 怎麽大家都有标准答案 对 标准就是超越合理怀疑 但那是要法官觉得不是你 你觉得不合理不表示有法官觉得合理 你现在不就是未审先判吗? 你凭什麽说一定不会超过合理怀疑? 你法官哦 你知道案例事实全貌吗? 法律人的几分证据说几分话勒? 案例事实有分 同样补习班 有拍拍屁股走人的 有辅导管教的 网志有发废文的 有认真文讲心声的 法官有有共鸣的 有无感的 就这样 没什麽好争的 三个案例文章会三倍长都贴出来知道我拉一次要多久吗 别人时间不是时间哦你们当然没差 你们自己可以去找原判决怎样怎样回一篇呀 大家自己会判断呀 言论市场不就这样 现在是要讲个片段 没头没尾 然後我说你错就你错的节奏吗 你们这麽会讲也像我一样发一篇呀 引多一点呀从判例到判决到案例到立法理由 无罪推定罪疑惟轻 我怎麽不知道法律怎麽玩的 讲白点啦 你要保障陈国星人权去当他辩护律师我尊重 但我立场又不是法官 你们要维持法体系的正义没关系 我以後如果当法官可能有这样的责任 我现在立场是定罪方呀 你们用法官角度看当然会各种不爽呀 法官独立法律多元见解 就一句话吗 谁出来保证一定告不赢的 好啦法律意见回不完 一百个人一百个法律意见 你要就你自己发一篇好不好 我觉得我站的注脚 但是你要这样搞 每个人一两句我都要回 我还没那麽闲 以下恕不回应 不要跟我玩不回就你输得游戏 要自己去发一篇
343F:嘘 mhfo3035: 真抱歉 用错词而已 这的确是判决 05/05 02:29
344F:推 eso2: 推 05/05 02:29
345F:→ ienari: 连嘘的是崩溃什麽? 05/05 02:42
346F:嘘 nashmvp: 我也不知道MOPTT在崩溃什麽,至少我觉得满厉害的。 05/05 02:49
347F:推 Argyris: 推 05/05 02:51
348F:推 spwqee: 推 05/05 03:00
349F:推 Azure234: 推 05/05 03:02
※ 编辑: valender (111.250.203.26), 05/05/2017 03:11:07
350F:→ alex9708hero: 推 05/05 03:12
351F:推 julia66: 讨厌连嘘 帮补 05/05 03:26
352F:推 SPEman: 认真好文帮推 05/05 03:33
353F:推 sunnnny: 推 05/05 03:43
354F:推 thaleschou: 推 先转再说 05/05 04:02
355F:推 yukiko: 帮忙推刚高高喔 .有判例有推 可惜台湾属大陆法系 希望法官 05/05 04:35
356F:→ yukiko: 明察 ..另外前面一堆带风向的省省吧 05/05 04:36
357F:→ yukiko: 还有觉得林家当初放弃提告 可能不止担忧通奸成立 应该还有 05/05 04:37
358F:→ yukiko: 裸照等不堪的东西被拿出来恐吓 希望检察官能掌握到 05/05 04:38
359F:推 yukiko: 另外上面对於找律师谘询的部分 我有类似经验 ...原本以为 05/05 04:41
360F:→ yukiko: 告不成的案件 律师叫我死心 自己吞下去 ..可是抱着不打是 05/05 04:42
361F:→ yukiko: 完全放弃 打了最惨顶多败诉 为自己讨公道 没想到打赢官司 05/05 04:43
362F:→ yukiko: 後来律师重新检视我当初提告与撤调解流程,才发现我刚好 05/05 04:44
363F:→ yukiko: 在法院核定调解书前提告,致使提告权益保住...因为是罕见 05/05 04:45
364F:→ yukiko: 案例,事後律师也说他学了一课 所以不用把律师想的太神 05/05 04:46
365F:推 apteekki: 推 05/05 04:46
366F:→ yukiko: 很多时候他们仅是照通例来提供看法 ..不见得真的想很深 05/05 04:47
367F:推 yukiko: 谘询阶段纸上谈兵. 还不如实务玩一次挖出眉眉角角来战 05/05 04:51
368F:推 elibra01: 推 05/05 05:15
369F:推 Jet94: 推! 05/05 06:42
370F:推 vykxtoz: 问题是林於读书会明确讲出「自己并非小说主角」,这会让 05/05 07:04
371F:→ vykxtoz: 小说当成证据有争议 05/05 07:04
372F:推 WuDhar: 新书发表会如果突然承认是真的才奇怪吧,那就是直接要 05/05 07:15
373F:→ WuDhar: 报警了吧…那发表会还要继续吗… 05/05 07:15
374F:推 AztecMan: 清晰给推 05/05 07:20
375F:推 arihanta: 05/05 07:23
376F:推 type515: 高调 05/05 07:24
377F:推 classic112: 女权这时候才更该出来发声吧?不是只在要占便宜的时候 05/05 08:25
378F:→ classic112: 才在该 05/05 08:26
379F:推 zeldeo: 推 05/05 08:49
380F:推 otamot: 高调 05/05 08:59
381F:推 happy27727: 推法律观点及实际判决 检调要查证据应该是不难 05/05 09:20
382F:推 Ruowind: 推 05/05 09:23
383F:嘘 tarantula610: 工读生????????? 05/05 09:33
384F:推 pubupig: , 05/05 09:50
385F:推 capable: 05/05 10:21
386F:推 WellyT: 看到现在,腥哥关系那麽好。告的赢吗? 我怀疑 05/05 10:31
387F:推 soyjay: 那个... 重点你可以用ASCII上色 那个并不难 05/05 10:38
388F:→ chong17: https://goo.gl/Yhc2BF 05/05 10:41
389F:推 cubaba: 励馨已经出来说话了别在那边选择性瞎眼战女权 05/05 11:05
390F:嘘 sluttervagen: 如果真的有裸照那种东西,陈星的问题会比通奸严重很 05/05 11:17
391F:→ sluttervagen: 多很多,那个不是通奸可以比的 05/05 11:17
392F:推 btmep: 帮高调 05/05 11:20
393F:嘘 gamebird: 为什麽故意省略判决事实不跟乡民讲清楚拉 05/05 11:24
394F:推 fishlinghu: 高调 05/05 11:33
395F:嘘 DKUnick: ga大已经讲清楚了 不要只撷取自己想看的部分 05/05 12:22
396F:推 cool911234: 什麽都可以脏~但教育不能脏 不是吗? 教育是国之本 05/05 12:25
397F:推 luckyBF: 这串讨论真精彩 05/05 13:08
398F:推 syuanling: 高调 05/05 13:19
399F:推 tsisni: 推 支持 05/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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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operatorxx (124.12.50.74), 05/05/2017 13:55:39 operatorxx:转录至看板 WomenTalk 05/05 13:56
400F:推 raune: 推 27.247.225.13 05/05 22:10
401F:推 babyandrea: 推 114.37.184.125 05/0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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