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ikaede (玫瑰人生)
看板Cheerleader
标题[情报] 国税局 "税务ㄍㄚ创意 啦啦队锦标赛"
时间Sat Nov 10 22:00:45 2007
少年仔!!你想要抱大奖!!带回家吗!!
各位青春活力少男少女们!!你们多久没有与众多队伍,以啦啦会友!!一决高下了呢?
2007年11月24日星期六 在台北县立板桥体育馆(台北县板桥市中正路8号)
「爱税起动!!斗阵啦啦!!」税务ㄍㄚ创意 啦啦队锦标赛 就要开跳!!!
当红艺人助阵,高额奖金提供,惊喜赠品大放送!!
绝对让参赛队伍不虚此行,意犹未尽!!
IT'S SHOW TIME!!!别再犹豫啦!!
快快整理队伍,与我们一起「爱税起动!! 斗阵啦啦!!」
活动联络人:陈莹如 (02)2955-3569 分机 504
叶怡姗 0939-815638
参赛资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台北县分局 「租税ㄍㄚˋ创意 啦啦队锦标赛」
主办单位: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
承办单位: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台北县分局、台北县政府体育处
协办单位: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徵处、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板桥行政执行处
比赛日期:96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至17时
比赛地点:台北县立板桥体育馆(台北县板桥市中正路8号)。
报名办法:
(一)日期:即日起至96年11月20日止(星期二)(以邮戳为凭)。
(二)地址:板桥市重庆路260号5楼 第四课租税宣导收
*【请注明报名啦啦队比赛】
电话:02-2955-3569分机504 陈盈如
传真:02-29563130【传真後请来电确认】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三)手续:依本分局所发之报名表填写清楚并加盖领队或教练亲笔签名盖章,可先传真报
名後再补寄正本;每组每队需缴交一张脸部清楚之队员合照(3×5)及队伍简介。
比赛规定:
1.参赛对象:对啦啦队运动拥有热情并且对「租税」创意发想的青年学子及社会大众们,
并为本分局辖区(板桥市、土城市、树林市、莺歌镇、三峡镇)高中职以上学校之学生及
一般民众,参赛者至少一人设籍本分局辖区)。
2.人数:20~30人
3.性别:不限
4.难度限制:2层2.5段、空抛限垂直跳跃动作,不得回旋、旋转(若违规,该项不与计分
)。
5.比赛时间:8分以内(超出时间之展现均不予计分)。
6.比赛场地:长17M X 宽13M,所有动作编排应於范围内完成。
7.活动主题:「购物请索取统一发票」请结合 租税 及 宣导创意。
8.评分标准:
A.口号队呼设计------------------------------------(20分)
B.舞蹈--------------------------------------------(15分)
C.啦啦队动作应用----------------------------------(15分)
(跳跃、舞伴技巧、金字塔)
D.服装造型道具应用&租税创意发想-------------------(30分)
E.团队精神魅力整体评价----------------------------(20分)
9.有关音乐版权问题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10.灯光扩音设备及现场布置由承办单位负责,余如参赛所需之服装、道具、器材、录音
带均由参赛学校自行准备,并於比赛时指派专人在场配合。
11.各校负责人,请确实掌握现场学生,如遇空袭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就原位保持镇静
,听候现场指挥处理。
12.参赛队伍之交通、膳宿等费用,由各队伍自理(主办单位当天可代订便当)。
13.本比赛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保险。
14.经查证报名选手与规定不符时,主办单位有权调整参赛组别或消取该队比赛资格。
15.凡规则有明文规定及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
比赛计时:
(一)计时开始位置应在比赛规定区域内,自音乐、喊声、动作,任何一种开始,即为计时
开始;任何一种最後结束时,即为计时结束。
(二)司仪报告参赛队伍名称後到计时开始前,有20秒钟进场及放置道具之时间。
奖励:
名次奖金 第一名:奖金20,000元
第二名:奖金10,000元
第三名:奖金6,000元
另选出最佳造型奖乙名4,000元
比赛报到规则:
1. 比赛报到抽签:逾时或未派代表则由主办单位代抽,不得异议,与更换抽签顺序。
2. 地点:台北县立板桥体育馆
3. 当日需缴交比赛音乐CD乙片,若CD音乐或格式有不相容者,参赛者将自行负责。(须准
备CD两片,乙片於报到时缴交,乙片自存备用)
4. 彩排:采抽签顺序采排。
(逾时不予以彩排,每队以彩排一次为限)
比赛规则:
(一) 道具:不得任何在道具上做商业、政治广告嫌疑者,由裁判认定过多的广告者取消
资格。
(二) 在比赛中穿戴任何首饰的选手及任何相关啦啦队专业技巧请以安全考量。
罚则
(一)违反以下(1.至.5)规定者,得取消比赛资格或停止比赛:
1. 比赛进行中,有商业广告之行为者。
2. 将容易招致危险之道具、物品带进比赛现场者。
3. 比赛内容、服装道具或动作有违善良风俗者。
4. 影响现场秩序或节目进行者。
5. 不服评审及不经领队以书面向主办单位提出异议,而以其他方式导致纠纷者。
(二)人数:各队参赛人数超过或不足者,每不足1人或超过1人扣总分1分。
(三)口号:不得录於音乐带上(音效除外),违反规则者扣总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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