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gratulate (单纯就是一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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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竞赛规则及安全规则
时间Mon Apr 21 14:52:25 2008
http://www.ctusf.org.tw/news.asp
跟学校拿太麻烦 自己印算了
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九十六学年度啦啦队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宗 旨:为积极推展大专院校啦啦队活动的风气、促进校际情谊的交流,
以展现出青年学生自信、乐观、自我激励的精神,特举办本比赛
。
二、指导单位:教育部
三、主办单位: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KISS RADIO
四、协办单位:国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学
五、比赛日期:中华民国97年5月31日(星期六)至6月1日(星期日)
六、比赛地点:国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学
七、参加单位:凡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会员学校均可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
加比赛,每组以参加一队为限。
八、参加资格: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校日、夜间部或研究所学生,九十六学
年度第二学期注册在学之正式学生(教育部颁布之正式学制者)
为限。(不含选读生、旁听生、补习生、空中补校、进修补校、
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九、比赛组别:
(一) 男女混合甲组:限大专院校之在学学生。
(二) 男女混合乙组:限大专院校非体育科系及非运动绩优生含独招之学生。
(三) 女生组
(四) 啦啦舞组
(五) 全能组:1.男生个人 2.女生个人 3.混合双人 4.混合四人甲组
5.混合四人乙组 6.女生四人
(六) 创意啦啦队
注:运动绩优生可混合一般生参加乙组,但报名人数不得超过上场参赛人数四分之一。
十、报名办法:
(一) 日期:即日起至
民国96年5月9日(星期五)(以邮戳为凭)
(二) 地址:104台北市朱仑街二十号12楼 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电话:02-27710300【活动组─苏彦铭】
传真:02-27710305【传真後请来电确认】
(三) 人数:团体注册人数每队可报名27人(含候补人员),在比赛当天必须
提出正式上场比赛名单,人数如下:
1.男女混合组及女生组:16-20人(含吉祥物)。
2.啦啦舞组:16-20人。
3.全能组:个人分男、女组,
(每队每项限报一组,每人限参加一项;参赛者不限为团体队之成员)。
4.创意啦啦队:6~8人之男女混合队伍组成(不含保护员),每队最多可搭配2位
男生(可不同科系)。
注:以上1.2.3.项团体组每人限参加一项。
(四) 手续:依本会所发之报名表填写清楚并加盖参赛学校印章;可先传真报
名後补寄正本,报名截止後如欲变更名单,须於抽签之前完成更
改手续(以传真及书面表格为凭),未完成报名注册手续(含缴
费)队伍不得参加比赛。
(五) 保险:凡报名选手之保险由所属学校自行投保,惟必须提出相关证明,
如无证明者不得参赛。大会工作人员及裁判,由大会统一投保。
(六)报名费:
团体组每组交新台币参仟元整,全能组及创意啦啦队不另收费。
学校未报名团体组仅单独报名全能组每人每项缴交新台币贰佰元
整,仅报名创意啦啦队每组缴交新台币伍佰元整。
十一、比赛抽签:
(一)时间地点:订於96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二时在大专体总会议室举行
(不另行通知)。
(二)逾时或未派代表则由承办单位代抽,不得异议。
十二、领队会议:
(一)订於96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举行(不另行通知)。
(二)缴交校旗两面(旗杆由承办单位提供)及参赛音乐卡带或CD(音乐须录於
A面第一首,盒面及音乐带须注明校名、队名,学校自行准备备份)。
(三)参加会议者,如非领队本人或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之指导老师,不得提出
各相关问题之异议,在会议中每单位只限一人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四)有关队员资格问题有疑问时,可在会议中提出,交由大会处理。
(五)领队会议无权作有违「竞赛规程」之决议,否则其决议视同无效。
十三、竞赛办法:
(一) 比赛规则:采最新国际啦啦队比赛规则
(二) 比赛场地:长54×42英尺(12.8×16.46公尺)长方形区域。
(三) 比赛赛制:直接进行决赛。
(四) 比赛时间:
1. 男女混合组:2分15秒至2分30秒。
2. 女生组:2分15秒至2分30秒。
3. 啦啦舞组:2分15秒至2分30秒。
4. 全能组:1分20秒至1分30秒。
5. 创意啦啦队:4分钟。
(五) 比赛服装:着啦啦队竞赛服装及鞋子,以不妨碍表演安全为原则,比赛
过程中保护员之服装颜色必须与参赛人员明显区别。
十四、竞赛规定事项:
(一) 参加比赛之选手,必须携带本学期注册之学生证,军事院校学生携带军
人身分补给证,冒名者取消该队资格。
(二) 表演开始位置应在比赛规定区域内,自音乐、口号、动作任何一种开始
时,即为表演开始;音乐、口号、动作任何一种最後结束时,即为表演
结束,从表演开始到结束全程计时。
(三) 司仪报告参赛队伍名称时,应尽速进入预备区,俟报告比赛开始後,队
伍始进入竞赛规定区域内进行比赛。
(四) 开幕典礼:中华民国96年6月1日。
(五) 闭幕典礼:中华民国96年6月1日比赛结束後举行。
(六) 参赛学校之交通、运输及杂支费用,由各校自行负担(承办单位依地区
情况,酌予补助参赛各校:
新竹以北15,000元;苗、中、彰、投10,000
元;云、嘉、南6,000元、高屏3,000元;单独报名创意啦啦队酌予补助
:新竹以北8,000;苗、中、彰5,000元;云、嘉、南3,000元、高屏1,000
元。(择一补助,单独报名全能组不予补助)
(七) 灯光扩音设备及现场布置由承办单位负责,余如参赛所需之服装、道具
、器材、CD均由参赛学校自行准备,并请各校於比赛时指派专人在场配
合。
(八) 有关版权问题由各校自行负责。
(九) 各校负责人,请确实掌握现场学生,如遇空袭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就
原位保持镇静,听候现场指挥处理。
十六、奖励:
各组报名二队时取1名;达三、四队时取2名;五队(含)以上时取优胜前3名;
七队至十一队时取前4名;十二队以上取六名,团体优胜队伍由大会颁发奖盃、
奖金及奖状,全能组颁发奖盃及奖状。
(一)男女混合甲组:第一名:奖金参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金贰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四名:奖金伍仟元整,奖盃乙座
第五名:奖盃乙座
第六名:奖盃乙座
(二)男女混合乙组:第一名:奖金参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金贰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四名:奖金伍仟元整,奖盃乙座
第五名:奖盃乙座
第六名:奖盃乙座
(三)女 生 组:第一名:奖金参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金贰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四名:奖金伍仟元整,奖盃乙座
第五名:奖盃乙座
第六名:奖盃乙座
(四)啦 啦 舞 组:第一名:奖金参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金贰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四名:奖金伍仟元整,奖盃乙座
第五名:奖盃乙座
第六名:奖盃乙座
(五)创意啦啦队:第一名:奖金参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金贰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四名:奖金伍仟元整,奖盃乙座
第五名:奖盃乙座
第六名:奖盃乙座
备注1.创意啦啦队前3名有资格成为KISS RADIO专属啦啦队,由KISS RADIO与
该队达成协议,签约成为KISS RADIO专属啦啦队,另发给签约奖金2万
元整,以及专属的衣服。
2.KISS RADIO与前三名的队伍,双方都保留是否要签约的权利,不影响
参赛队伍的报名资格、名次及奖金。
(六)个人全能组:男生个人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女生个人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混合四人甲组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混合四人乙组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女生四人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混合双人第一名:奖金壹万元整,奖盃乙座
第二名:奖盃乙座
第三名:奖盃乙座
十七、罚则:
(一) 违反以下(1.至6.)规定者,得取消比赛资格或停止比赛。
1. 比赛进行中,有商业广告之行为者。
2. 将容易招致危险之道具、物品带进比赛现场者。
3. 节目内容、服装道具或动作有违善良风俗者。
4. 有非实际参加比赛人员现场指导者。
5. 影响现场秩序或节目进行者。
6. 不服大会评审及有意见不经由领队以书面向主办单位提出异议,而以
其他方式导致纠纷者。
(二) 各队如有不符合资格之选手出赛时,一经查觉即停止该队继续比赛,
所有赛完成之成绩不予计算,取消该单位所获得之成绩(名次)并追
回所领之奖金及奖品,并函请主管单位议处。
(三) 比赛期间如有选手互殴,侮辱裁判情事发生时,按规定停止该选手出
赛外,并报请有关单位议处。
(四) 选手的身份证明不符合事实时,法律责任由该所属学校主管负责。
(五) 有关选手之资格申诉,经当场检查照相存证後由承办单位函请大专体
育总会转呈教育部查询处理。
(六) 违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将分别函告所属学校及主办单位。
十八、申诉:
(一) 凡规则有明文规定即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不得提出异议。
(二) 对选手资格之申诉,应於比赛开始前提出,其他申诉均应在比赛一小时内提出,
否则不予受理。
(三) 有关技术性判定问题之申诉,一律不予受理;比赛进行中有不服裁判判决时,得
由领队或教练向大会提出申诉,但比赛仍须继续进行,不得停止,否则以弃权论
。
(四) 申诉书由领队或教练签名盖章後,向大会提出,并缴交保证金参仟元整,申诉成
立时保证金退还,否则予以没收。
(五) 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判决为终决。
十九、附则:
(一) 参加单位,一切费用自理。
(二) 本规程经大专体育总会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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