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yB4 (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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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海巡员私装GPS查私菸反被判刑 检提非常
时间Fri Jul 3 02:27:38 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15441
海巡员私装GPS查私菸反被判刑 检提非常上诉申冤失败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海巡署王姓士官长6年前为了查缉私菸,私自在陈姓男子车内
装设GPS卫星定位器,却吃上官司被控妨害秘密,遭判拘役50天、缓刑2年定谳;检察总长
江惠民认为王并非「无故」装设,GPS车行轨迹也不属「非公开活动」,提起非常上诉;
但最高法院今认为,原判决引用的法律并无不当,非常上诉不符「违背法令」的法定理由
,判决驳回。
最高检非常上诉理由指出,车辆的行车轨迹是「公开活动」,并非刑法妨害秘密构成要件
中的「非公开活动」,况且王男以GPS蒐证,是任意侦查并非强制侦查,也不符「无故窃
录」要件,应属合法,因此提出非常上诉,要替王男平反。
但最高法院认为,最高检引据的学理见解、外国司法实务运作情况,以及和本案不同的判
决等,但非常上诉必须以确定判决「显然违背法令」为前提要件,最高院认为定谳判决引
用法令并无不当,最高检所提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式,判决驳回。
王男因查获萧姓男子驾驶的某公司货车载运私菸,为了查缉该公司名下车辆有无参与走私
香菸,遂於2014年6月28日晚间8点,擅自在该公司陈姓司机所驾驶的货车下方底盘,安装
一台GPS卫星定位追踪器,窃录取得该货车的位置、地址、停留时间、行踪资讯等;7天後
王欲取回追踪器时,被陈男发觉,报警逮人,提告妨害秘密。
检方原本已处分不起诉确定,但高雄地院裁准陈男的声请交付审判,一审雄院认定王无故
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侵犯隐私权,判处拘役40天,缓刑2年。
二审高雄高分院考量王是公务员,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最高法院驳回
上诉定谳。最高检察署认为王男冤枉,提起非常上诉,但仍被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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