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US (决战时空要塞)
看板Cga
标题[新闻] 海巡士官长GPS查私菸判有罪 提非常上诉
时间Sun Aug 18 17:28:01 2019
海巡士官长GPS查私菸判有罪 提非常上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817001945-260402?chdtv
都是私菸惹的祸,国安局私菸案正如火如荼查办中,海巡署南区巡防局岸巡大队士官长王
育洋却因私装GPS侦查走私香菸案,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投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确
定,最高检察署认为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理由中以「隐私受侵害」取代「非公开」构成要件
,判决违反法令,提起非常上诉。
王育洋是於2014年6月间侦办香菸走私案,私自在可能涉嫌载运私菸的营业小货车上装设
GPS卫星定位器监控小货车行踪,装设7天後取回定位器时,被货车司机发现,报警逮捕王
育洋并提告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检署侦查认为王育洋基於办案需要装设GPS不违法,不予起诉,再议也驳回,货车
司机声请交付审判经高雄地院裁准审理,认为车辆上路行迹与驾驶或乘客活动,通常应被
认定为不希望公开其个人行踪,属妨害秘密罪规范的「非公开活动」,认定犯後态度尚可
,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
侦查中对王育洋行为不起诉的雄检,在王育洋一、二审判决後提起上诉,认为装设GPS 追
踪器的作为,应属侦查作为,属於依法令的行为,为王育洋争取无罪。不过,高雄高分院
反而以王育洋具有公务员身分应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最高
法院驳回检察官上诉,王育洋案判决确定。
不过,最高检认为,最高法院驳回理由中指的「非公开之活动」,是以「隐私受侵害」取
代「非公开」构成要件,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王育洋案中的GPS纪录全部是货车在公共道
路的「公开活动」,若依确定判决见解,恐怕连架设路边的监视器也会构成犯罪,因为汇
整各路段的录影资料,也能拼凑出一个人的行踪。
而且,王育洋行为时,司法实务并未禁止警察使用GPS蒐证,王男依侦查实务蒐证,有法
律上正当理由,并非「无故」。
最高检指出,法令至今尚未规范GPS蒐证的要件及程序,在法律明定前,不能由社会共享
司法警察维护治安的果实,却由司法警察独自承担刑责风险,日前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则不
当,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中时 2019-08-17)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6.151.215.79 (沙乌地阿拉伯)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ga/M.1566120483.A.A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