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house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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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22大队中士违法失职案经公惩会议决
时间Mon Jan 30 23:48:04 2012
这新闻之前闹很凶,
今天刚好在行政院公报上面看到,给大家一并参考。
很妙的是,行政院公报首页上面把名字都打出来啦~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16/ch02/type5/gov12/num3/Eg.htm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 中华民国101年1月19日
署人考字第1010001623号
主 旨:检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00年度监字第12149号议决书1份,请 查照惠予刊登公报。
说 明:依据公务员惩戒法第28条第2项规定办理。
署 长 王进旺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
100年度监字第12149号
被付惩戒人 甲○○
上列被付惩戒人因违法失职案件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请审议本会议决如下
主 文
甲○○降贰级改叙。
事 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第二二岸巡大队(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上尉、丙○○上士、丁○○上士及(被付惩戒人)甲○○中士等4员,於98年11月间执行查缉走私案件,未依正常程序将缉获之毒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涉嫌收取贿款(乙○○上尉收新台币2万元、丙○○上士新台币9万元、丁○○上士新台币2万元、被付惩戒人甲○○中士新台币2万元),案经该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新竹机动查缉队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声请监听,并报请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指挥侦办。
二、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於98年12月17日向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声请搜索,并查获前开上情,全案於99年1月26日侦查终结,认乙○○等4员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嫌疑案件应提起公诉。
三、 检送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98年侦字第268号起诉书影本乙件为证。
理 由
一、 本会检同移送书缮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惩戒人甲○○於文到10日内提出申辩书,已於99年3月30日送达,有送达证书在卷可稽。兹已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据提出申辩,爰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3条之规定迳为议决。
二、
被付惩戒人甲○○(96年10月17日入伍,巡防士官班97之7期结业,97年10月9日转服志愿役)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第二二岸巡大队(以下简称海巡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队)中士(於99年2月6日核定停职生效),原系上开单位(二二岸巡大队)中士巡防士,於97年11月16日至99年1月1日任职该海巡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队司法组中士组员期间,负责办理案件汇整、移送及文书处理等业务。同案被付惩戒人乙○○(92年4月4日入伍,志愿役,指职军官暨志愿预官班91年班第3期结业)原系上开单位(二二岸巡大队)上尉巡防官(9
8年12月22日核定停职生效),於98年4月1日至99年1月1日派职海巡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队安检所所长职务期间,因任务编组於该大队司法组担任上尉组长,负责司法组全般案件侦办及内部管理事宜等业务;同案被付惩戒人丙○○(93年5月4日入伍,巡防士官班第2期结业,94年10月18日转服志愿役)原系上开单位二二岸巡大队之勤务中队上士分队长(98年12月19日核定停职生效),於97年10月16日至99年1月1日间,派职该海巡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队勤务中队分队长职务期间,因任务编组於该大队司法组担任上士组员,负责办理人民非法入出国或其他有
犯罪事实之案件侦办等业务;同案被付惩戒人丁○○(94年6月27日入伍,巡防士官班94之5期结业,95年10月28日转服志愿役)原系上开单位二二岸巡大队之勤务中队中士分队长(98年1月1日晋升上士,98年12月19日核定停职生效),前於97年10月16日至99年1月1日间,派职该海巡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队勤务中队分队长职务期间,因任务编组於该大队司法组担任上士组员,负责办理人民非法入出国或其他有犯罪事实之案件侦办等业务。被付惩戒人甲○○与同案被付惩戒人乙○○等4员,均系依据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及陆海空军괊x官士官服役条例等法令,服务於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员。次按海岸巡防法第4条第3款规定,巡防机关掌理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执行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及其他犯罪调查事项,且该法第8条亦规定,巡防机关人员执行第4条所定查缉走私、非法入出国事项,遇有急迫情形者,得於管辖区域外,迳行调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并应立即知会有关机关。复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丙○○、丁○○、及被付惩戒人甲○○於执行该法第4条所定犯罪调查职务时,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依该法第10条第2项规定ꄊA视同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之司法警察官,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及被付惩戒人甲○○则依该法第10条第3项规定,视同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司法警察,是渠等均系依据前揭法律等相关规定,为依法令服务於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且系有犯罪调查职务之公务员。
三、(一)
缘98年11月30日,民人戊○○(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因缺钱花用,急欲寻找买家贩卖己身持有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牟利,乃透过友人己○○(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居间联系後,寻得买家即民人庚○○(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有意交易毒品後,渠等即使用电话通联并以非常人所能理解之暗码:「1个妹」、「大妹」(即指恺他命)等隐晦方式暗中进行商议後,双方约定是日约22时许在台北市圆山捷运站附近见面,并以新台币(以下同)30万元价额交
易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惟庚○○当时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仍由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中,思及若於本次毒品交易过程中,从中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或可适用於己身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进而邀获减轻或免除其刑宽典,且为寻求查缉毒品人员协助配合,乃於是日16时许,透过友人辛○○(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以门号:0955-○○○○○○行动电话致电同案被付惩戒人丙○○称,庚○○透过己○○联系第三级毒品恺他命卖家戊○○,双方约定於是日约22时许在台北市圆山捷运站
附近进行毒品交易之事,届时庚○○将佯称毒品买家,愿意协助配合丙○○於毒品交易过程中前往查缉,冀求减轻或免除前揭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刑责。丙○○获悉此毒品交易讯息後,分别致电司法组成员即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丁○○及被付惩戒人甲○○等人,告知晚间将有查缉毒品行动,且认毒品交易在即,属急迫情形,乃请被付惩戒人甲○○制作行动预警传真至北部地区巡防局情报科完成跨区查缉毒品程序。惟同案被付惩戒人乙○○表示另有要事,暂无法前往,稍晚将赶至毒品交易地点一同查缉。迨是日22时10分许,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及被付惩戒人甲○○
自队部领取查缉毒品使用之九○手枪3把後,便与休假在外之同案被付惩戒人丁○○,一同至台北县三重市(现改制为新北市三重区,以下同)○○桥下○○便利商店(台北县三重市○○街○○○号)前,与庚○○、辛○○及民人壬○○(所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等人会合,讨论本次查缉毒品行动细节。其间除由辛○○将壬○○出资之30万元交予庚○○,充作本次交易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资金外,辛○○并向同案被付惩戒人丙○○提议,於庚○○在毒品交易过程不曝光之前提下,由丙○○等人直接查缉己○○及戊○○持之前来交
易之毒品,且查缉後希将查获之毒品交由辛○○、庚○○、壬○○等人「处理」。惟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以查缉毒品出发在即,未予回应。之後,庚○○驾驶车号:○○-○○○○号自用小客车,先行前往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即台北市圆山捷运站附近等待。同案被付惩戒人丙○○随後亦驾车与被付惩戒人甲○○及同案被付惩戒人丁○○等人,前往台北市圆山捷运站附近伺机查缉毒品交易。
(二)
98年11月30日约23时20分许,庚○○与己○○、戊○○在台北市圆山捷运站附近碰面,未料己○○、戊○○并未驾车前来,且以恐遭他人发觉查缉为由,一同进入庚○○所驾驶之自用小客车内,指示庚○○驾车转入附近较偏僻之台北市○○○路○○巷○○号巷内再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渠等仍用非一般人理解之暗码:「细沙」、「身体包一些铁」、「多大粒」、「998」等隐晦方式谈论本次交易毒品之品质及重量,谈论同时庚○○并将行动电话暗中拨予同案被付惩戒人丙○○,致丙○○得以听闻渠等毒品交易过程,伺机采取查缉毒品行动。不久,经庚○○电话中暗示,同案댊Q付惩戒人丙○○见查缉毒品时机成熟,即与同案被付惩戒人丁○○、被付惩戒人甲○○从巷口迳入庚○○车内拦查,执行查缉毒品程序,随後由被付惩戒人甲○○执行拍摄及文书纪录作业,同案被付惩戒人丁○○则维持现场秩序,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并以庚○○自用小客车内有恺他命香菸气味为由,经己○○及戊○○等同意,并签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後执行搜索,於庚○○车内搜索查获拖盘1个、疑似恺他命香菸1支及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1包(外以黄色塑胶袋,内以透明夹链袋包装)。惟己○○、戊○○及庚○○等人均否认查获之毒品为其所有。同案被付쌊g戒人丙○○旋将查得之托盘1个、疑似恺他命香菸1支,装入证物袋,并同该包毒品置入侦办公事包之内。之後己○○为求脱身,便向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表示伊在台北市林森北路附近酒店上班,愿意提供工作之酒店内所见毒品上游或其他毒品案件,供渠等查缉毒品争取绩效,惟请求将本次查获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倒掉。同案被付惩戒人丙○○见查缉毒品交易过程中庚○○已曝光,若当下立即查办,庚○○恐将刑责加身,且为能查缉其他毒品案件以求绩效,并助庚○○减轻刑责,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及被付惩戒人甲○○便於未将己○○、戊○
○、庚○○上手铐之情形下,分别驾车一同前往台北市○○○路与○○街口附近之○○酒店等地,续行查缉己○○所欲供出之毒品上游及其他毒品案件,然出发前往之际,因被付惩戒人甲○○所驾之车辆抛锚(电瓶没电),遂留於原查缉地点修车。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二人先行带同己○○、戊○○及庚○○等人前往。渠等离去後,被付惩戒人甲○○即电话联系乙○○请其前来协助修车,且电话中当同案被付惩戒人乙○○询问查缉毒品行动有无斩获时,被付惩戒人甲○○告称:「查获的东西蛮大包的,可以补足绩效70分,下个月可以好好放假」,被付惩戒人甲○○
请同案被付惩戒人乙○○联系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丙○○於电话中亦向乙○○告称确有查获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详情待乙○○前来台北市○○○路与○○街交叉路口时再予说明。未久,乙○○驾车前往协助被付惩戒人甲○○修车(接电)完毕後,一同前往台北市○○○路与○○街交叉路口与丙○○等人会合。
(三)
嗣同案被付惩戒人乙○○同被付惩戒人甲○○抵达台北市○○○路与○○街交叉路口会合後,同案被付惩戒人丁○○带己○○前往附近○○酒店查缉毒品上游及其他毒品案件,丙○○、庚○○及乙○○则停留现场等候,被付惩戒人甲○○於车内及车旁戒护戊○○。斯时庚○○念及行前与辛○○图谋侵吞戊○○所携之毒品,乃用自身之行动电话拨打予辛○○,请其携带1包重约1公斤白色细晶体(经监验毛重1145.03公克,成分为铵明矾)至台北市○○○路与○○街口,意在预作掉包及取信己○○依其所提将查获之毒品倒掉替换之用。未久,丁○○等人返回表示因警察临检,故딊L所获。迨辛○○驾车抵达台北市○○○路与○○街口附近时,辛○○乃请庚○○通知丙○○至其所驾之车内,当丙○○进入车内。辛○○复向丙○○提及因庚○○之前所涉毒品案件需筹措律师费,希丙○○等人将查获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交予伊、壬○○及庚○○等人「处理」,伊等给付毒品价金之一半以为报酬。藉此行求丙○○等人违背查缉人员职务上之行为,不予查办移送本件毒品案件。讵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丙○○及丁○○等人,明知渠等执行本次查缉毒品行动,依前揭规定分别具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身分,为调查犯罪职务之人员,且本次查获之第
三级毒品恺他命毒品净重已逾20公克以上,依该署订立查获毒品案件作业流程,查获之毒品应送请相关机关监定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检察署办理。然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丙○○及丁○○3人竟萌生转让第三级毒品,与违背查缉人员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利用职务上具有查缉毒品之权力,及藉由己○○、戊○○同意搜索扣得戊○○所贩卖系争毒品之机会,由丙○○在台北市○○○路与○○街交叉路口向乙○○称:「老板(指乙○○),阿○(指辛○○)说庚○○卡到律师费,要我把那包(指查获之恺他命毒品)交给他处理」,丙○○另向丁○○称ꄊG「查获之毒品不能倒掉,要交给辛○○保管」,丙○○同时向乙○○及丁○○称辛○○拿钱出来等语。听闻丙○○所提之事後,乙○○称:「无所谓」。同时称将向被付惩戒人甲○○说明(实际乙○○未向甲○○说明,如後述)。丁○○则未表示反对意见。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乙○○及丁○○等以默示合意串起犯意,由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再次进入辛○○车内,违背职务将查获重约1公斤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与辛○○携带重约1公斤白色细晶体互为掉包,将辛○○携带之白色细晶体充当本次查获之毒品,而将本次查获重约1公斤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转让交予辛○○、壬
○○、庚○○等人,并由辛○○先自行持有,且由辛○○与壬○○、庚○○合意如何分配利益(以上受转让者3人均为成年人)。辛○○於收受毒品同时为表达谢意,向丙○○称贿款部分系以本次毒品交易价额30万元计算分配,由丙○○及一同前往查缉之队员朋分15万元,庚○○朋分11万元,伊及壬○○各朋分2万元,同案被付惩戒人丙○○表示,待返回台北县三重市○○桥下○○便利商店前,再行处理。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即下车待同案被付惩戒人丁○○自己○○处抄录数名毒品上游之电话後,向己○○及戊○○诓称庚○○将由渠等带回队部制作侦讯笔录,违背职务任由
己○○及戊○○自由离去後,返回台北县三重市○○桥下○○便利商店会合。
(四)
翌日(98年12月1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许,被付惩戒人甲○○与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丙○○、丁○○等4人返回台北县三重市○○桥下○○便利商店会合後,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即将充当1公斤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之白色细晶体交予同在壬○○车内之辛○○,表示未将该包白色细晶体倒掉,可以留至下次查缉毒品时再并案移送。同时辛○○拿出前揭壬○○出资30万元中之15万元交予丙○○,并称:「这是红包」等语(辛○○、壬○○及庚○○所涉贪污治罪条例部分,亦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中)。复同案被付惩戒人丙○○收受15万元贿款後,走向停放在○○便利商店넊袡麰惜圻P案被付惩戒人乙○○车内,在同车被付惩戒人甲○○面前,将贿款15万元中之6万元交予同案被付惩戒人乙○○,9万元则留为己用。同案被付惩戒人乙○○於收受6万元贿款後,将其中2万元留为己用,余款4万元则分别交予被付惩戒人甲○○及同案被付惩戒人丁○○各2万元贿款收受。被付惩戒人甲○○见获案之人未带返队部,且莫明乙○○於查缉行动结束後随即交付其2万元,心知该2万元为不当款项,乃询问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为何要给伊该笔钱。同案被付惩戒人乙○○要其先行收下,返部再行告知该笔款项之原由。被付惩戒人甲○○即予以收下。惟事後乙○ꄊ扣‘悯i知,被付惩戒人甲○○即基於图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据为己有,未将收受款项主动退还,亦未将查缉有违常理之情向单位长官报告。其後於98年12月3日休假时,始因良心不安,将该笔收受之金钱,捐入板桥○○宫功德箱。嗣98年12月4日,因同案被付惩戒人丙○○获同案被付惩戒人乙○○告称新竹查缉队关切本案消息,即致电予辛○○,要求取回已掉包之1公斤白色细晶体继续侦办。并於同月15日20时许,辛○○在其台北县三重市○○街居所楼下,将该包白色细晶体交予同案被付惩戒人丙○○。同案被付惩戒人丙○○遂将其携回,置於该大队司法组办公室进门右手
边公文柜内存放,并告知同案被付惩戒人乙○○已将携回之白色细晶体放回司法组办公室。嗣後同案被付惩戒人乙○○告知同案被付惩戒人丁○○,该包白色细晶体已由同案被付惩戒人丙○○至辛○○手上取回,置於司法组办公室公文柜内,再由同案被付惩戒人丁○○将该包白色细晶体以牛皮纸袋包装,改置於同案被付惩戒人乙○○的办公桌後方之上锁公文柜内,自始均未将查缉之毒品或犯嫌移送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
(五)
案经该局新竹查缉队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声请监听己○○0922-○○○○○、0981-○○○○○○行动电话门号、庚○○0938-○○○○○○行动电话门号、壬○○0989-○○○○○○行动电话门号时,发现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涉有贪污犯行,即报请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指挥侦办。经该署军事检察官於98年12月17日向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声请搜索获准,於翌(18)日执行搜索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处所、物件及电磁纪录,藉由同案被付惩戒人丁○○主动供出该包白色细晶体藏匿位置及同案被付惩戒人乙○○、被付惩戒人甲○
○亦有受贿情节,得以查扣已掉包白色细晶体1包等物及查获上情(丙○○等於庚○○车内搜获之998克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业遭掉包未得扣案,另疑似恺他命香菸1支亦未扣案),另於该署侦办期间,同案被付惩戒人丙○○、丁○○及被付惩戒人甲○○分别就渠等所涉贪污治罪条例部分自白犯行。同案被付惩戒人丙○○於98年12月22日侦查中缴交犯罪所得9万元,同案被付惩戒人丁○○於98年12月24日侦查中缴交犯罪所得2万元,被付惩戒人甲○○於99年1月6日侦查中缴交犯罪所得2万元後,经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侦结起诉(98年侦字第268号),并经国ꠊ噫‘_部地方军事法院99年重诉字第2号判决,论以被付惩戒人甲○○共同依据法令服务於国家机关而具有调查职务权限之公务员,对於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三年。(从刑没收追缴部分省略)。被付惩戒人甲○○不服上诉,嗣经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99年上重诉字第5号判决,将第一审原判决撤销,改依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2款、第2项、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论以被付惩戒人甲○○公务员对於主管之事务,明知违背法规命令,直接图自己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三年,褫夺公权一年,已쌊渐璊坏ゼo所得二万元没收。被付惩戒人甲○○未提上诉,而於100年6月28日确定在案(同案被付惩戒人乙○○、丙○○、丁○○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尚未确定。该3人违法失职案,现尚在本会停止审议程序中)。
四、
上开事实,有移送机关检附之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98年侦字第268号起诉书影本附卷可稽。并有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99年重诉字第2号判决正本、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99年上重诉字第5号判决正本、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100年8月10日国高等院字第1000001202号叙明被付惩戒人甲○○判决确定日期函,在卷可查。被付惩戒人甲○○复未为任何申辩。是其违失事证,已臻明确。核其所为,除触犯刑罚法律外,并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第6条及第7条所定,公务员应清廉、谨慎,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之利益,及执行职务应力求切实之旨,应依法酌情议
处。
据上论结,被付惩戒人甲○○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各款情事,应受惩戒,爰依同法第24条前段、第9条第1项第3款及第13条议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100年12月30日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主席委员长 谢文定
委员 朱琼华
委员 洪政雄
委员 林开任
委员 许国宏
委员 张连财
委员 林堭仪
委员 杨隆顺
委员 黄水通
委员 彭凤至
委员 陈佑辅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民国101年1月2日
书记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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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whocantellme:张凯X上士 王志X上尉 那时全国待在司法组 都应该对 01/31 00:59
3F:→ whocantellme:他们非常熟习 托他们的福 业务量增加了不少呢XD 01/31 01:01
4F:推 sylviehsiang:都作古喽 01/31 02:03
5F:推 Phantompain:楼上讲的是真是假?? 怎麽发生的?? 01/31 03:05
6F:推 sylviehsiang:我的意思是都是老掉牙的事情了,以海巡人来说 01/31 03:11
7F:推 sylviehsiang:更何况海巡人事异动之频繁,我前年入22,看到法院公 01/31 03:12
8F:→ sylviehsiang:文寄来,才知道有这件事,平常根本没人提 01/31 03:13
9F:推 zone0317:○○○○... 01/31 22:11
10F:推 japandan:好久的事情了!! 其中一个人还长满帅的 01/31 22:39
11F:推 durex78:97-7 好菜 01/31 22:59
12F:推 markby: ○○○○○○ E○d.... 02/01 00:07
13F:推 The5F:99年在22真的很好笑 大对司法组自己卖毒犯法还敢来跟义务役 02/01 21:06
14F:→ The5F:宣导放假不要碰毒品 02/01 21:06
15F:推 qq320:真要笑还不只这些 22什麽狗屁事都有 碰毒的志愿役我知道的就 02/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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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qq320:某所长跟大洞么值勤时间喝到烂醉次数多到无以数计笑都笑不完 02/0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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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discovery888:多少 02/03 04:08
22F:推 sylviehsiang:恩? 郑XX? 02/0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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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yenchihh:真爽...一审判六年,上诉後改为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02/06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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