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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IVJCDeZ ] 作者: 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 看板: Christianity 标题: [文件]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6/6) 时间: Sat Nov 9 02:52:56 2013 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权吗?(6/6) 关启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F) 一夫一妻与公共利益 婚姻是一种体制 婚姻同时是个人关条和体制,一个体制包含一些规则(如非正式的限制、法律、规范、习 俗、行为守则)和结构,主是是为了去满足社会的一些需要。这些规则赋予人类的互动某 些结构,有时也带强制性。它包含共同的意义,例如婚姻对社会大众表达性忠诚的重要性 ,遵从者受奖励,违反者受惩罚,公共意义就由此建立。这意义是公共的,虽然不是每个 人都要进入婚姻里面,但大家都明白(包括双方配偶),一旦他们进人婚姻,这是大家对 彼此的合理期望,也是社会大体上的期望。没有一个地方的婚姻制度是把通奸和滥交视作 正常的。 Blankenhorn相信「透过减轻选择的担子和容许我们把某些事物视为当然,体制是导向更 高层次和更复杂的人类创造、思考和合作形式的必经之路。最後,体制把行为引导到有利 社会的方向,它们以两种方式提供权威:一,体制给我们提供的意义和愿望,是我们感到 是自然和可欲的;二,体制给我们压力,甚或强制我们。」(Blankenhorn 2007, p. 168 ) 文明社会很大程度倚赖体制的功能,「假若没有可行的体制,所有人类社会交往的形 式都会变得没粗糙和原始,而且最终是任意和危险的,使我们回到自然的状态。」( Blankenhorn 2007, p. 213) 婚姻的体制赋予我们身分(如家长),告知我们应如何共处(如界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与责 任)。「假若婚姻只是私人关系,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去建制化的逻辑清楚指向的不是 转化甚或重新定义,而是[婚姻的]消失。」(Blankenhorn 2007, p. 98)但婚姻的消失 必然是坏事吗? 多元家庭论? 不少学者支持前卫的多元家庭主义,他们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不单反对父权制度 (patriarchy),更认为要提倡多元的家庭模式,若单方面抬高某种形式的家庭(如一夫一 妻制)为正常,那就会对其他形式的家庭(如单亲家庭)构成歧视,抹杀那些家庭成员( 如单身母亲)的平等权利。这种思想的主要支持者有自由派教会、政客和学者,与及女性 主义者。他们庆贺女性能进入工作经济体系,因为这样她们取得经济独立,才不致仰人鼻 息,受人欺凌(如父权的丈夫和社会)。要达到女性自主的目的,他们不惜家庭破裂的代 价,认为离婚、迟婚、单亲家庭、有後父母的家庭等趋势是现代化进程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他们高度评价这种发展,认为可让社会做多点实验,开拓多元的家庭制度,这样社会更 自由和多元。认定只有一种家庭模式是典范,不单狭窄,更可能导致压制。 由六十到八十年代,这种家庭平等论在西方相当流行,他们认定所有家庭形式都不相伯仲 ,无论对男性、女性和孩子都一样好,只要社会接受、不作出歧视就没有问题。假若单亲 家庭比较贫穷,解决方案不是回归「家庭价值」,而是确保政府提供福利和支持。假若出 现儿女乏人照顾的问题吗?只要提倡不论在婚姻之内与否,成年人都应负责任地养育儿女 就可。家庭存不存在都不打紧,一些英国社会科学家甚至预测婚姻在三十年内就会消失。 在七八十年代,一些美国社会学家(如Jessie Bernard)认为婚姻的解体和离婚普及化不 是问题,因为这样有更大创新性和自由(特别对女性而言),但近期的社会科学数据已质 疑这种乐观主义,例如Linda Waite和Maggie Gallagher的研究,指出正式婚姻有助结合 的稳定性,并且对健康和经济都有利。八十年代後期,就算一些女性主义学者的研究都指 出离婚大多削弱女性的经济能力(Weitzman; Mason) ,而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fur则指出在美国,不与亲生父母同住的孩子有两三倍高的机会遇到学习、就业和组 织家庭的困难。最重要现象就是父亲与孩子的距离愈来愈远,孩子因而失去财政支柱和父 方的社会资本,他们也缺乏良心塑造的典范,容易对世界和父母失信心。(Blankenhorn) 在数据不断累积之下,很多社会科学家开始对家庭的破裂持更现实的看法,但可惜不少自 由派还是依然故我。他们的动机可能是良好的,但推论依然错误:自由主义把为弱势群体 争取人权,与家庭模式多元化的课题等同起来, 「它相信正如所有种族和人都是平等, 所有家庭形式也是平等的,它难以把握这个类比的错误。正如对所有个体的平等尊重并不 意味每一个人的行动都有平等的道德价值,尊重所有家庭的原则也并不意味着它们都能同 样完成它们的各样任务。」(Browning, 135)[84] 然而他们不觉察这只是把女性和孩子的 贫困和压力延续下去。 由於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和西方社会近半个世纪的社会实验提供了大量经验数据,在二 十一世纪我们已拥有不少对家庭结构转变的影响所作的实证研究,我难以在本文一一引述 。然而已有不少当代学者(包括很多社会科学家)把这些研究的成果总结,并指出有不少 理性和社会科学的论据是支持一夫一妻的。例如在《婚姻与公众利益:十大原则》(香港 :维护家庭基金,2010)里,[85]不少学者联署支持下面的结论: 1. 婚姻是夫妻两人一生之久的个人结合。 2. 婚姻为人类带来深远的好处,能提升我们的社群和性的本质,使之更臻完备。 3. 一般而言,男性和女性都会从婚姻得到好处。 4. 婚姻保障并促进儿童的福祉。 5. 婚姻能维系公民社会,并促进公众利益。 6. 婚姻是产生财富的制度,能增加个人与社会的资产。 7. 当婚姻制度被削弱时,不平等的状况会增加,因为在一个缺乏担当的父母的家庭中成 长的儿童,都要面对许多不利因素。 8. 健全的婚姻文化能保障政治自由并限制政府的权力。 9. 有关婚姻的法例举足轻重。 10.「公民婚姻」和「宗教婚姻」不能完全分开或截然分割。 另一本类似的书是《婚姻的社会价值──从社会科学得出的26项结论》(香港:家庭发展 网络,2011),[86]也支持类似的立场: 家庭 1. 婚姻提高良好亲子关系的可能。 2. 同居在功能上不等同於婚姻。 3. 在不完整的婚姻下长大的孩童,日後离婚或未婚怀孕机会较高。 4. 婚姻实质上是普世的人类制度。 5. 婚姻,及对婚姻的承诺,培养成年人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的高质素关系。 6. 婚姻对成年人和孩童,有社会和生物学上的重要影响。 经济 7. 离婚和未婚生育,增加孩童及母亲贫困的可能。 8. 已婚夫妇比起单身人士或同居夫妇,似乎平均而言能建立更多财富。 9. 婚姻有助处於弱势的妇女及孩童减低贫穷及物质困难。 10. 少数社群从婚姻里得到经济上的好处。 11. 已婚男士,比相同学历及履历的单身男士,赚取更多金钱。 12. 父母离婚(或不肯结婚),似乎增加孩童学习失败的风险。 13. 父母离婚,降低孩童大学毕业及从事高社会地位职业的可能。 身体健康及长命 14. 与已婚亲生父母生活的孩童,比其他家庭情况长大的,身体平均较为健康。 15. 父母的婚姻关系,大幅度降低婴儿夭折的风险。 16. 婚姻减低酗酒和滥药的比率,对成年人及青少年都如此。 17. 已婚人士,特别是已婚男性,比同辈未婚人士,有较长寿命的可能。 18. 婚姻使到男士和女士较为健康,及降低受伤、疾病及残疾的比率。 19. 婚姻似乎可使少数社群和穷人的身体较为健康。 精神健康及情绪健康 20. 若父母离异,孩童有较高心理忧虑及精神疾病的比率。 21. 离婚似乎大大增加自杀的风险。 22. 已婚母亲,比单亲及未婚的,有抑郁症之比率较低。 23. 在单亲家庭长大的男孩,较易犯罪及有刑事行为。 24. 婚姻似乎降低成年人成为罪犯或受害者的风险。 25. 已婚妇女,似乎比同居或约会中的女士,有较低经历家庭暴力的风险。 26. 若孩童不与亲生父母同住,有较大被侵犯的风险。 总结而言,前卫的多元家庭论有其优点:它重视个人(特别是女性)的权利,刻意提防把 不公平和压逼建制化,而且督促政府不可逃避照顾单身母亲等弱势社群的责任。然而亦有 不足之处,首先,它提出的方案未必足够解决家庭破裂带来伤害的问题,在有高离婚率的 社会里,女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全往往受到威吓,女性愈趋贫穷化,这些都是有很多研究支 持的结论,纵使有例外,但大体上仍是对的。再者,它忽略了文化和价值上的破坏性和杀 伤力。家庭破裂的痛苦很多时对当事人产生长期的身心困扰,大多数都不是致命的,但那 种痛苦却是非常真实的。他们基於意识形态想否定家庭结构的重要性,但却与很多研究冲 突,恐怕只是另一个神话。 虽不能一刀切说单亲家庭就等同不幸福,但确实有不少的研究数据和例证显示,单亲家庭 的确更易受伤和面对更大的障碍,虽然这只是概然而不是必然的关系,但不能因此就掉以 轻心甚或鼓励单亲家庭的出现,很多研究指出(如上面提到的Judith S. Wallerstein, Paul R. Amato, Alan Booth, Sara McLanahan, Gary Sandeur等),离婚的坏影响是严 重和持久的。Michael E. Lamb是剑桥大学社会科学院的心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Psychology in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University),他这样总结近年的社 会科学研究:「虽然三十年来,对於相关研究结果的诠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但有一个基 本的共识是,在父母亲关系健全的家庭中长大的小孩,比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小孩,心理 上与发展上会比较健全」。他接着说:「丰富的文献显示…在无父的家庭中长大的小孩, 相较於在双亲家庭中长大的同侪,是比较不利的。尤其,这些文献也被复制在心理与之适 应研究、在学校的行为与成就研究、教育成就研究、就业情况研究、收入研究、反社会与 犯罪行为研究、建立并维持亲蜜关系的能力研究上」。[87] 这样说不是为了去歧视单亲家庭,正如我们不会把提出吸烟风险的医学证据等同歧视吸烟 者。我们指出单亲家庭面对的挑战,主要是指出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轻率制 造或鼓吹单亲家庭(例如动辄以离婚去处理家庭困难,但我们当然认为妇女和孩子的安全 亦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威吓。当然,一旦出 现了不理想的情况,我们要为单亲父母亲提供援助,社会也应对他们提供最大的支持。我 们没有必要泯灭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的分别,难道我们会把这逻辑应用到飞机师上面,说 有没有副机师都无关痛痒?(参Blankenhorn 2007, p. 223) 批评者把我们标签为「道德主义者」,但性道德和家庭的衰落不单是道德问题,更牵涉社 会代价。如对家庭问题素有研究的美国社会学家帕伯农(David Popenoe)(他是 Rutgers University的社会学教授)这样说:「家庭衰落的负面後果是真实而深远的,差 不多每个人都同意,是孩子们承受最大的负面後果。…实质的证据(就算并非绝对)显示 ,最少有部分是因着家庭的衰落,过往二十五年孩子的生活质素恶化了。」[88] 为何让不育的异性恋者结婚? 有人会指出异性夫妻亦有不育的情况,那按我的说法,是否不应让他们结婚呢?廖湘琨问 :「如果婚姻是一种『生育决定论』,… 为何异性恋者的不孕,却没有人反对呢?政府 为何不拒绝老年异性恋者结婚呢?」[89]这些都是好问题,但不是没有答案的。如上面指 出,虽然有些异性恋夫妇是不育的,但他们的性行为类型与其他异性恋者无异,因为他们 身体的结构的基本设计与其他异性恋者也一样,只是在某些关节出了差错,以致原来设计 的目标不能达成。不育的异性恋夫妇之间的性行为仍然是与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截然不同的 ,这就例如一个坏了的电视机仍然从它的设计看出它是一个电视机。(See George) 婚姻 法保障的是一体的结合,这种性关系原则上是与生育挂勾的,但这是从大体的结构和设计 着眼,而不是指个别的性行为,因为就算是男与女的交合也不是每次都导致生育。按这理 解,不育的异性夫妇的关系仍然可受法律保障。然而同性性交却是在原则上已不能生育, 所以不应纳入保障范围。 批评者似乎想透过一些不育的父母的例子,去论证婚姻和生育没有内在关系。然而按这种 思路,也可论证买车与驾驶没有内在关系:你买了车後,社会没有法例强逼你要驾驶那车 ,你若从不开动那车,政府也不会吊销你的驾驶执照,或把你的车没收。而且的确有些人 买古董车,只为收藏,从不开动,这也是合法的。说到底,买车的动机相当多元化:快感 、美感、经济收益、社会地位等都有可能,但难道这就表示驾驶不是买车的主要目的吗? (参Blankenhorn 2007, pp. 153-4)Blankenhorn也指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若有 孩子诞生,他会有两位负责任的家长──一位母亲和一位父亲,他们彼此献身,也献身给 孩子。要达成这目的,社会从来也不需要(也永远不可能)去要求每对结了婚的配偶都生 孩子!」(Blankenhorn 2007, p. 153) 事实上若要把不育的夫妇从保障范围中剔除,这种婚姻制度的可行性也甚低。不育与否有 时难以绝对确定,也可能有被医治的可能性,若在结婚前一律进行严格审查,不单劳民伤 财,更是让政府有机会高度介入市民的私隐,这在政治上也不可取。而且很多配偶对要不 要生孩子,希望甚麽时候生孩子,可能在婚前还未决定,婚後也可能会改变,这里有很多 因素影响,所以不能以他们的婚前的生育意愿作为婚姻的先决条件。其实很多法例的制订 都有实际限制,但我们仍然会实施整体来说有最好效果的法例,例如为何十八岁以上才可 投票呢?十八岁以上的有白痴和不负责任的选民,十八岁以下的也有合格的选民。为何不 是十七或十九呢?这些问题都没有绝对的答案,但可这样思考:有制度比完全混乱好,而 太复杂的制度又不能运作,以十八岁为分界线已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实施这制度是合理的 。同理,不育的夫妻始终是少数,绝大多数的异性夫妇还是会生儿育女,对社会作出贡献 。要坚持只让那些愿意和实际上会生育的男女结婚,就等於坚持只让那些有足够理智和责 任感的年青人投票(又要一律审查?),都是难以操作的。很明显,让所有异性男女都可 以结婚,既可让婚姻制度能达成公共利益,又是简易可行的制度。 收养和人工受孕又如何? 廖湘琨又问:「保守人士坚持,最好的父母是生物血缘上的双亲。如果那是真的话,为何 不立法禁止收养或人工受孕呢?」[90]这里恐怕有不少误解,假如孩子血缘上的双亲健在 而且有能力照顾他们,我们当然不赞成让那些孩子被别人收养,收养制度的目是让那些孤 儿或被遗弃的子女获得最好的照顾,若然亲生父母不在或不能胜任(如被长期监禁、严重 伤残等),那退如求其次,我们为孩子找一些合适的异性恋夫妻养育他们(这在各方面最 接近由亲生父母养育),不已经是最好的安排吗? 所以,收养的制度并无否定自然家长的重要性,一对配偶虽然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他 们承诺把孩子当作亲生孩子看待,而社会也基本上这样看待。收养最终是一个衍生和补偿 性的体制,这制度其实已假定了自然家长的重要性,所以才要在缺陷的情况下作出补偿。 若收养本身是美事,难道我们会无缘无故要求孩子离开亲生父母,去被别人收养吗?例如 立法强制不同家庭把亲生孩子互相调换?!我从未听过这样荒诞的建议。总结而言,接受 收养,与赞成一些人去故意制造一些不会被亲生父母照顾的孩子是两码子事,更遑论要求 社会鼓励和制度化这种行为。然而把同性婚姻的制度化正是後者的选择! 至於人工受孕,我们也反对把这措施变成一种市民可随意使用的科技,因为一定要考虑孩 子的权利和福利,但若是使用亲生父母的精子和卵子,那也没有违反「保守人士」的原则 。 G) 结语 若本文的主要论据成立,那我们并不用接受「同性婚姻是人权」的说法,而且婚姻制度的 决定,根本不应诉诸人权,而是要考虑社会公益。若赋予家庭伴侣(domestic partner) 与合法夫妇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架空了婚姻这麽重要的社会制度,长远来说必会影响青少 年对婚姻的态度。我们应支持婚姻制度,因为婚姻制度一旦改变,整体社会的改变也难以 避免。婚姻是两人公开地表示对彼此及未来的子女的委身,并不是「两个人住在一起」那 麽简单。当然,同性婚姻的挑战更是严峻。表面看来,同性婚姻制度化只是多了些自由, 没有甚麽大不了,然而只要清楚争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识形态,就不难觉察,这样做等於 宣告婚姻没有客观性,更谈不上神圣。婚姻的结合是完全主观的,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 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这一来,婚姻制度的基础就会被摧毁。因此,容许同性伴侣进入婚 姻关系,纵使恶果不一定在短期内显露,但长远来说,很可能动摇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 家庭制度又是稳定和健康的社会的必备条件,所以同性婚姻对整个社会的长远危害,我们 万万不能掉以轻心。 支持同性婚姻者往往表示对传统的轻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同性婚 姻是如此巨大的变化,他们却看得轻松平常。难道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权公平概念就一定正 确,几千年的人类经验和智慧就一点参考价值也没有?很多人对保守主义 (conservatism) 有成见,认为保守就是不好,开放、前进就是好,但真正的保守主义自 有其洞见和智慧,他们明白社会问题的复杂性,肯定悠久传统的智慧纵然不是绝对,但也 不可轻视。因此,他们比那些鲁莽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更懂保守、保存社会 文化美好的一面。我想,在这充满迷思的年代,维护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种有积极性的保 守主义。 Blankenhorn指出:「婚姻可以维持…为我们社会中对孩子最有利的体制,它又可以重新 被界定为私人委身的关系。同性婚姻会决定性地把我们导向後者的方向──婚姻的去体制 化。」(Blankenhorn 2007, p. 169)这也是他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原因。合法化同性婚 姻,就好像把社会的福祉(特别是孩子的福祉)置於危险的滑坡之上,我们真的要这样做 吗?或许有少数人深信这种改变不会带来危害,他们的动机也是良善的,但他们有权强逼 所有人放弃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与他们一起进行这麽冒险的社会实验吗?[91] 当一 夫一妻制已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强的民意基础时,[92]任何改变都会有社会代价,所以证 明的责任在革命派一方,他要证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显比旧的好。此外,我们已指出一夫 一妻制只是社会认可和鼓励的制度,没有强制性。另类结合的方法事实上没人禁止,例如 两男(或一女两男)大可终生厮守。既然一夫一妻制并非强制性的制度,而只是鼓励性的 ,那只要一夫一妻制比其他制度有实质优点,那支持一夫一妻制也是合乎理性的。 参考书目 Amato, P.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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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没有监护权的离婚父亲及其对小孩的影响〉,载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编,《後离婚的家庭》,台北:韦伯文化,2002,页127-128。 [88] David Popenoe, “Family Decline in Family,” in Laurence D. Houlgate, ed., Morals,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An Introduction to Family Ethics (Belmont, CA: Wadsworth, 1999), pp.112-118 at p. 116. 关於儿童贫穷与家庭衰退的 关系,Blankenhorn(2007, pp. 243-4)也有不错的讨论。 [89]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页72。 [90]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页72。 [91] Anton N. Marco,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92] 根据《时代周刊》(2001年3月19日),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认为一夫一妻制是重 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       耶稣又向他们说:「真好啊!你们为拘守你们的传授,竟废 除了天主的诫命。」 (Mark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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