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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 十诫是神律还是人律?
时间Thu Nov 12 09:56:36 2009
十诫是神律还是人律?
出处:
http://www.cdd.org.tw/Costantinian/546/54650.htm
作者:藏峰
据说美国去年最劲爆的官司诉讼案例,是有一名律师为他的一盒高级雪茄保了巨
额火险。保完了之後就极其潇洒的将雪茄点火抽光,并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由是保险物经由一连串的小火灾而焚毁。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因为保
单注明保险物在任何形式的火灾情况下均需理赔。保险公司认赔了巨额理赔金,
随即控告律师蓄意损毁保险物而获得了更高的理赔金。法律的目的原是为了保护
人,使人获得更大的自由。一旦这个法律精神遭到践踏,法律就成了束缚人的工
具。近年来台湾经由律师治国,选举至上,法律往往成为政治武器。许多市井小
民也感叹,法律是给没办法的人遵守的。
在旧约时代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由於天主是无形而全能的,以色列民不晓得该如
何恭敬这一位至上神,因此,天主颁布的法律就成了人恭敬天主的方法。梅瑟对
以色列民说「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
们才能生活。……我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增删,而应全守我向你们所训示的
,……我授予你们法令和规律,都是上主我的天主吩咐与我的」(申4:1~5)圣
咏最长的一首(119首)就是对法律的赞歌。约史雅王重建圣殿时,也特别以重新
发现法律书的方式,来强化重建圣殿的神圣性(参编下34)。选民将法律的地位
提高到天主的名下,他们相信原始的法律(十诫)是神律,并非出於人手。
无奈天主立的法律由人来遵守就会出状况,人按照自己的限度来诠释天主的要求
。教父对此有一个有趣的说法:当初最原始的十诫是天主亲自用手指刻在石板上
的(出31:18),但是因为天主定的法律太难遵守,所以梅瑟将天主刻的约版砸
毁,另外做一个由人手凿出的约版来奉行(参出卅四)。意思是虽然是同样的内
容,但出自人手的法律给人民遵守起来较无压力。另一方面,由於十诫只是短短
的十句话,有相当的解读空间,有些模糊地带需专业人士来说明到底天主的意思
是什麽?专业人士往往将诠释法律当成讨好天主的良机,於是加了一层又一层的
保护,为能更保险的遵守天主的诫命。使得原本简单且规定不能增删的十句话,
据说後来加到1521条法律。
这种人性的限度其实早在原祖厄娃身上就已发展完成。当时天主给原祖父母下的
命令是「乐园中各种树上的果子,你都可吃,只有知善恶树的果子你不可吃,因
为哪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创2:16-17)但当狡猾的蛇问厄娃乐园中的果
子都不能吃吗?厄娃的回答是「只有乐园中央那棵树上的果子;天主说过你们不
可以吃,也不可以摸,免得死亡。」(创3:3)她不但未提树的名字只说了树的
位置,而且还加了另一条法律──不能摸。从起初人对法律的态度就是敬而远之
,连树的名字(事物的本质-法律精神)都不想知道,只想与它划清界线,小心
的定出方位避免越雷池一步。并且加上藩篱(不可摸),以免犯法。这些多出来
的法律诠释就成了人律。於是,天主与以色列民立的十诫,逐渐如洪水猛兽一般
的成了可怕的禁忌,而不是使人得自由的途径。
耶稣知道人的限度,也惊讶连尼苛德摩这种专业人士都无法掌握法律精髓。於是
与人立了新而永久的盟约性的新法律──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及爱人如己。使法律
重新回到原初的简单,却需要透过对法律精神认同才能遵守的形式。让所有新约
子民在爱中得自由。爱是一切法律的圆满,更超越一切法律。圣多玛斯说过:「
因着信德我们守法,因着爱德我们知道何时该超越法律。」正如圣保禄宗徒所言
:「在公义之上还要有爱德。」这就是新法的简单却更深远之处。德国名作家古
伦神父在他的《活出十诫的真自由》一书中提到:「十诫提供了许多人渴望的生
命指引与动力,也保障了人的价值,是迈向自由的途径。『Torah』(希伯来文
的法律)这个字指的是良善的神所给予的指示、导引。」由此可知,对经历过天
主之爱,能理解耶稣为爱而牺牲性命的人而言,十诫是能指引人归向天主的神律
。对於未能领悟上主的话所带来的治癒与解放的人,十诫会是一个给人重担的人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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