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yu99 (风之恋)
看板Catholic
标题Re: [问题] 情非得已的堕胎是犯罪吗?
时间Sat Jun 28 12:52:02 2008
※ 引述《forty1001 (F.O.R.T.Y)》之铭言:
: 我知道天主教的教义是不能堕胎的
: 但我想问的是,不得不的堕胎,天主教会又是怎麽看待的呢?
: 主因是最近公司里的同事要请半个月的长假
: 後来知道原因是因为她子宫外孕,所以要去把胚胎拿掉
: 虽然听到要把小孩拿掉,我感觉非常难过
: 可是我找个许多资料,发现子宫外孕通常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把胚胎拿掉
: 因为胚胎顶多到六周多就会将子宫颈撑破,届时母体会因大量内出血有生命危险
: 就算没有去处理,通常胚胎也因为成长的环境不适宜,导致在母体内死亡
: 所以,究竟教会是怎麽看待这样的事情呢?这样的堕胎是可以被接受的吗?
在天主教教义教导下不得堕胎,就我所知的以天主教伦理学角度来看的解释如下:
1)天主创造人是天主对人「爱」的第一个行动:天主创造有位格(Person)的人
『让我们用自己的肖像造人,用自己的模样造』(创一:26)
所以人的生命是天主恩赐的礼物,人也具有精神、理智、自由意志来选择回应
天主的爱,人的生命虽然有限,但是人生命具有超越性幅度(生命价值与尊严)
是远远超越世界上物质与生物的价值,无法与灵魂的价值相比。
2)第二个爱的行动则是天主召唤人在爱中与祂结合、分享永恒的生命
由上可知,人被创造之後也有自由选择接受或反对天主的爱,分享永生
而当人选择归依天主、回应天主爱的召叫时,愿意与天主建立爱的「关系」时
就得到更高、更圆满的价值与尊严
3)所以天主教教会训导权便严格指出『禁止杀害无辜的人』
这是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容许例外发生
所以这规范有直接关系的堕胎、安乐死....,就会是很明显直接的道德错误
目前台湾的优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条:医学认定怀孕或分娩会危害母亲生命健康
或医学认定胎儿有不正常发育者,谓之堕胎的合理理由,而後文加以说明:
怀孕妇女师行检查,医师如发现胎儿有不正常发育时,应将实情告知本人及配偶
认为有实行人工流产必要时,应『劝』其施行人工流产。而刑法却对於胎儿
有明确的认定。288条:怀孕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
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以上,是台湾的法律角度
而天主教再对堕胎分为直接堕胎与间接堕胎两部份来判断
以伦理三来源判断是绝对禁止,因为就是直接杀一个无辜者(胎儿),而不管其意向
多麽良善,绝对不可作。
而间接堕胎以双果原则判断,直接行为立意应该要为善(伦理善),所以不得以杀
胎儿角度来施行堕胎手术。一个善的行为不可以另外恶的行为来成全。意向一定
要偏向善的,如果要达到救人命的善,应选择不至发生不好结果的行为,所以应
该要想尽办法,不让胎儿的死亡发生。要有充分理由才可以容许恶果的发生,
意思就是所得到的善果要与所得到的恶果应该是适当的。
总之,直接堕胎是绝对被禁止的道德行为,至於伦理上可允许的间接堕胎
必须是在母体怀孕後发现某种会致死的疾病或状况,这样的治疗必须在生产前进行
虽然胎儿死亡是这种治疗附带结果,再没有其他办法挽救母体生命之前,则可允许
前文推文有提到,子宫外孕但是仍然生下胎儿,但如果不会危及母体的性命
还是不可以堕胎,但是子宫外孕情形会让胎儿死亡,则是可能发生的结果,如不必然
则仍然不可以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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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8.65
1F:推 flatcomb :我是天主教徒 但又是医疗相关科系毕业 07/01 12:59
2F:推 flatcomb :直接回文了 07/01 13:46
3F:→ teyu99 :我目前是辅大神学院的学生,我的回文是生命伦理课程 07/01 17:57
4F:→ teyu99 :我会将目前所得到生命伦理神学整理後PO文跟大家分享 07/01 18:03
5F:→ teyu99 :还有指导神师与辅神生命伦理中心这些问题的正式回应 07/01 18:39
6F:推 falstaff :念神学院 真是有心 祝福楼上 学业顺利 07/02 00:14